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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元衡擅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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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元衡擅杀议
作者:裴潾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13

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毋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此残虐,岂合均于常典。柏公成取货于仇,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则必诛。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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