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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邦元反革命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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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邦元反革命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9)区鼓刑字第101号
本作品收录于《历史的审判

公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海金

被吿人:曾邦元,男,三十八岁,贫农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大学革委会副主任,住本市长江路二五八号。现在押。

被告人曾邦元因反革命一案,业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曾邦元是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骨干分子。积极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大搞篡党夺权阴谋活动。一九七六年以来,在江苏全省许多地区和机关、工厂、学校拉拢帮派势力,暗中串联,秘密聚会,分析“形势”,传播谣言。以登攀、范左之、南大教工、汽车兵等十多个化名、冒名,组织炮制和出笼了反动大字报三十四篇。大造反革命舆论。插手公安机关,捜集材料,作为攻击污蔑省委的“炮弹”。与苏州的华林森一伙勾搭,谋求“合作”搞垮省委。控制徐州帮派势力,唆使、支持、配合孔庆荣等企图搞乱徐州。插手镇江地区,特别是把溧水县作为所谓“右倾翻案风”的典型,为溧水县的同伙出谋划策。串连南京地区的其他帮派人物屠宋(即孙家轩)、周文昌等。联系无锡、常州、淮阴地区的帮派势力,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

被告投靠“四人帮”,写“效忠信”,送黑材料,诽谤、诬陷革命干部。一九七六年,写信给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效忠”,吹捧“四人帮”是坚持革命路线的首长,恶毒攻击中央领导人。把江苏二十多年党的领导诬蔑为“三代走资派”,诬陷省委主要领导干部“是破坏文化大革命的黑手,反攻倒算的先锋”,是“还在走的走资派”,辱骂省委领导“比还乡团还厉害”,公然声称要“推翻”、要“打倒”。被告多次搜集、整理黑材料,密报“四人帮”,诬告省、地委负责人。并煽动、指使同伙多人告省委黑状。同时策动部分省革委会委员开黑会,由曾亲自炮制了一万多字十二个问题的《目前运动的几个问题》的反动大字报,要挟省委召开省革委会全会,阴谋以“合法斗争”手段搞垮省委,伺机夺权。

曾得知“四人帮”被粉碎的消息以后,被告仍坚持反动立场,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抛出反动大字报,继续攻击中央领导人,诬陷省委,疯狂反扑。召开黑会,秘密串联,策划退却应变。转移、销毁罪证,订立攻守同盟,教唆同伙继续顽抗,叫嚣“无非坐牢杀头”。被告人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执行林彪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搞资产阶级派性,搞武斗。一九六七年参与和鼓动“一·三”武斗事件;同年七月与周文昌策划过攻打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八月参与策划过南化武斗。曾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奸污女青年、妇女四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邦元自一九六六年至被捕的十年期间,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路线,拉拢帮派,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诽谤、攻击中央领导人,诬告陷害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大搞篡党夺权的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行严重。本院为了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特依法判处被告人曾邦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由本院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陆祖业

陪审员 张政隆

陪审员 李庆发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