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1952年8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很好。该院在清理积案中贯彻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并有所创造,特通报各地参考。
附:
一、积案清理情况
三反结束后,本院积案已达748件(三反前积压531件),除部分办结案件及已决定发交给各地结合"三反"、"五反"处理者外,实有积案704件,讲刑事381件,民事323件。刑事多于民事。刑事中以杀人案件最多,有239件,占全部刑事积案的68.48%,这次清案工作,从5月29日开始,历时半月,至6月12日胜利结束。参加清案人员共74人(除本院审判员、书记员及部分行政人员外,有中央侦察组6人,妇联3人),直接办案者49人,实际办案8天,共清结了刑、民案件649件,基本上完成了清案任务。平均每人每天办1.66件,比较过去每人平均每两天办案一件,工作效率提高了3.3倍,打破了本院每一同志办案的历史记录。
二、贯彻机关群众路线,坚决与旧法观点作斗争
解脱旧的思想束缚,放手发动群众,是这次清理积案取得成绩的基本关键。一开始我们对清理积案就作了充分估计,三年来陷于清理积案的沉痛教训记忆犹新,已为多数同志所不满;如果墨守成规采用旧一套的办法,势必形成边清边积而不能自拔,同时接受了中央及北京的先进清案经验,根据这一特点和条件,我们即确定了必须“坚决的从旧的不合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创造新的方法,通过清理积案,批判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并必须贯彻领导与骨干相结合,骨干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首先,组成了清委会,在清委会集中领导下工作。一方面做到通力合作,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以及院、部长手到、脚到、眼到,深入庭组,直接与群众见面,亲自参加小组评议和阅卷审核判决;另一方面贯彻与掌握了集中评议与专案专办相结合的层层负责制,对案情简明的案件,用专人专办的办法,较复杂的案件均交评议,有关政策重大案件,须送清案委员会讨论核定。专案专办的案件,又与同志互助、小组长审核相结合,防止了产生草率现象。改革了过去审判员办案必须过三关(组、庭、院),书记员办案必须过四关(再加审判员一关)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经验是上下直接通了气,随时解决了问题,教育了干部,充分发挥了机关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收到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大生产方式的工作效果。
同时在工作中及时揭发与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均”、“契约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义务平等”、程序观点、三审是“法律审”等严重的超阶级与机械的法律观点及旧作风,提高了干部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涌现了一批新的能办案的干部。铁的事实证明:过去积案不能自拔的症结,不是干部少,而是旧法观点旧作风的障碍,如果我们能在这一初步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不仅可以做到无案可积,而且一定会腾出手来去搞中心了。这就是我们此次清理积案最重要的收获。
三、改革旧的判决形式,解放新的力量
过去本院判决写法所受旧影响很深。一件判决,总是三段论法,洋洋千言,形式上面面俱到,实质上言之无物,写一件判决比看卷花费的时间还多。本院在这方面一向有“何派”、“孙派”之称(孙、何均系旧法人员),甚至一部分新知识分子,亦奉何、孙为“大师”,马首是瞻。因而束缚了不少积极分子的创造性、积极性,这也是少数人办案多数人不能办案的一个重要症结。因此如何改革判决形式,解放生产力,也是新旧思想斗争的重要一环。事实证明,只要立场明确,有群众观点,能分析问题,文字通顺,就可动手;只要领导放手,也就能发挥群众创造。过去(是单纯旧法技术观点)认为除了审判员能办案外,书记员以及行政干部、工农干部都不能办案(即不能写判决),这种不符合“条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反的,所谓办案能手(即能写判决)何宪章、梁仁杰等这次办案最慢,旧法原形毕露,一向被看作所谓不能办案的青年男女知识分子和老干部,不仅能办,而且办得不坏,有力地打击了所谓审判工作神圣不可侵犯的神秘化的旧法观点,解放了大批生产力。
四、采用量刑排队办法,重视量刑政治效果
过去我们是孤立办案,孤立量刑,就事论事,就事量刑,一般是不问地区实际情况,不大问量刑政治效果。这次积案数量甚大,又是集中处理,在刑事中(1)杀人案比较重大,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问题。因此,如何做到有分析、有分别、以体现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政策原则,并通过有分别的量刑体现政策贯彻政策,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首先,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分类排队,结合地区排队。从类型排队中发现了全部杀人案件中,以婚姻杀人为最多。其中封建压迫与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而杀害的91件,奸情谋杀者135件,虐待致死者33件,堕胎致死者4件,图财害命者69件,过失致死者9件。图财害命者以皖北地区为多,皖北又以宿县、阜阳为多。干部干涉婚姻者以浙江金华为突出,谋杀往往是男子主动,在35件谋杀中妇女单犯杀人者仅2件。从排队中找出规律,找出特点,联系地区政治情况,掌握宽严尺度来量刑,那就比之就案论事,就事量刑有把握多了。其次,量刑与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同一地区的若干案件犯罪性质相同者,要分别主犯、从犯、犯罪时间(前后远近)、地区(进步、落后)、年龄(青、壮、老)、成份(历史好坏)、动机、手段、坦白程度、民愤大小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附带条件差者从严,好者从宽:一个地区同样类型案件过于集中者从宽,有代表性者从严,宽严准确明显。这样从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在少数从严、多数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的原则下,就可以避免孤立量刑,一眼看高,一眼看低,漫无标准的现象。
为了执行时便于结合运动,又试行三审判决(包括复核)发交省院核对办法。这就是把判刑的杀人案件(重点是死刑),采取通过省院核对与组织执行的办法。省院如发现错判,或地区情况不适合者,还可送回重新改判。至于何案何时执行,亦由省院通过领导有计划地结合运动执行。这就从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政治的情况下(客观上地区广阔,案件分散,不可能件件就审),初步的摸到了联系实际、联系政治的一些方法,打破了所谓“终审判决即错判也不能变更”的神秘性。
五、有调查、有研究、有准备的为政治为运动而服务
人民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道路,根据我们的体会,肯定是行得通的。土改、镇反等人民法庭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拿最近省县报告来看,在这方面有着很多创造和经验。福建省闽南县17个干部(有妇联)以一个月时间,用群众诉苦、教育乡村干部、处理典型与集体调解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700余件悬而未结婚姻案件,全省张贴了几个死刑(有代表性的)大布告,作了广泛的宣传,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震动了全县、全省,推动了该县征粮工作的胜利完成。最近屏南县清理积案工作,采取了有领导有计划地通过典型案的恰当处理,打击了土改后的破坏土改恶霸分子,及烧毁山林的违法分子,解除了农民的生产顾虑,保护了山林,收到了为生产运动服务的良好效果和经验。这就说明了只要我们善于从实际出发,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则完全能够取得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与群众的拥护。那么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方向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根据现有的经验,这个类型,可以说是我们努力的主要方向。
浙江黄岩县,以5个干部(3个法院干部,2个妇联干部)一个月时间,巡回了宁溪、乌岩、头陀、金清、新桥等8个区。通过发动群众,培养典型,座谈讨论、集体调解和集体判决的办法,处理了168件婚姻案件(判决只36件)。由于他们用群众工作方法与群众直接见面,密切联系了群众,就解决了压而未决的问题、贯彻了政策。从效果上看,由于面对群众,政策法令也就为群众所掌握。因而解决的案件切合实际,合情合理,不服上诉者仅5件;相反的居仙县自嫌人少,坐在机关孤立办案,结果边清边收,积案累累。据台州分院报告,1至4月份152件婚姻上诉中,居仙县占66件,为全数43%强。一个是以群众工作方法,面对群众;一个是座大堂问官司的衙门作风,两者相比,是非鲜明。
再从华东分院已判案件中,及司法统计中,根据两个地区不完全而又没分析的材料看,山东省1951年共收杀人案件7090件(而又以胶州、兖州为主),判死刑的1455人,平均接近每3件杀1人。皖北区1951年7月至12月,半年中收到杀人案件1937件,与1950年同期收到的杀人案件1448件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这两个地区的杀人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呢?办案人只是说:“不仅1950年多,1951年多,现在还是多。”又说:“这个地区过去就是民性干悍”。再从统计工作上看,为什么没类型统计,也没成份、年龄统计呢?人民内部自相残杀死了这样多的人,又判死了这样多的人,为什么找不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呢?为什么还未震动我们的司法干部?为什么对领导上没有反映呢?这就是孤立办案的危害,这就是杀人偿命而己的危害,这就是脱离实际不问政治的危害,也就是缺乏阶级观点,群众观点的结果。
从以上说明,司法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过去我们没把人民司法工作做好的症结所在,主要是旧观点旧作风在作怪,不是什么干部少的问题,而是政治路线与组织路线的工作路线问题。根据目前司法部门的组织情况,政治情况,要想完成和承担起这样严重建设任务,不首先从组织上来个革命是不可能的。因此,当前司法工作在一定时期如何把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蜕化堕落及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清除出去,应当成为各级法院中心任务与坚定不移的方针。另一方面特别是从思想上、政治上肃清旧法观点与孤立办案的旧作风残余。彻底打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工作方法,建设为人民服务,为政治服务,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司法群众化、密切司法工作与人民大众的联系的人民司法工作,将是一场新旧思想和作风的严重斗争。较之人事调整、组织整顿更为重要,也更为艰苦,这是司法工作能否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不予以解决则根本无法使司法工作前进一步,虽有人事调整,司法改革亦将落空。这一决定性的斗争,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一严重考验。从工作上说,如何总结人民法庭及其他方面的先进经验,如何有准备有领导的清理积案,从实践中不断的去提高与发挥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经验也极为重要。
以上是否妥当,请指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