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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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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法行字〔60〕第87号
高检二字〔60〕第48号
公劳联字〔60〕第5号

1960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对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实践,效果很好。北京市少管所收容的×××名少年儿童犯罪的人,经过教育,绝大部分都能积极劳动,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并且有一部分确实已经改造好了,1959年底已经解除教养×××名。天津、湖北等地,经省、市委批准,也相继实行了收容教养的办法,证明效果也是很好的。这是因为:(一)少年儿童年龄小,判刑多了不恰当,判刑少了时间短,不易改造过来。(二)少年儿童犯罪的人,还没有刑法观念,判刑与否对他们作用不大。因此,对少年儿童犯罪不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比较主动,有利改造。

  鉴于上述地方的经验,我们意见: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惯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刑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教养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当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续进行教养。

  以上意见,请各地研究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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