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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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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第4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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