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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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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释第26号未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释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16〕2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释第28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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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6日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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