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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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第20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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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1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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