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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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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9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9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

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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