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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3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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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2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兹就疑问二点解答如下第一点查土豪劣绅及反革命案件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七条及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应归特种刑事地方及中央临时法庭审判现在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业已成立各省高等法院及分院并兼理司法事务之县公署均无审判此项案件之权 (参照本院十七年四月解字第六十八号解释) 至县司法公署能否作为普通法院应由司法部转呈国民政府批示业经本院函覆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在案 (参照本年第一三八一号公函) 第二点查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第第六第十一各款所谓没收其范围虽比刑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较广但依各该款规定原不必没收犯人所有财产之全部犯人家属生活费用自可量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