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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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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7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7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惩治盗匪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祇须一人执持枪械已足其他共犯应负同一责任聚众二字业经本院解字第十五号解释在案兹再引伸其义所谓聚众指不确定之人可随时集合而言与结伙之预有纠约限于特定人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