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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8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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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8号刑事判决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2月1日

裁判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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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38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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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102 年 2 月 1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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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历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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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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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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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 訴 人 謝佑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
二一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
字第三二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謝佑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
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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