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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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1996年1月10日
1996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5,台上,103
【裁判日期】 850110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徐婉蘭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卅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二六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原審係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
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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