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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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1996年1月10日
1996年1月19日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5,台上,130
【裁判日期】 850110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丙○○
  被 告 丁○○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
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七號,自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文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丁○○、乙○○、甲○○涉犯刑法第二百
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
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
列之案件,依上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
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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