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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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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法 (前有线电视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有线电视
中华民国 82 年 7 月 16 日
制定7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8 月 11 日公布
1.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3912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1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前[有线电视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76条
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
2.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21600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76 条及名称
(原名称:有线电视法;新名称:有线广播电视法)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
3.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190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19, 51, 63条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
4.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066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19、51、6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16, 19, 23, 39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6880号令
修正公布第 16、19、23、3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9, 20, 24, 68条
增订第37之1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390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条条文;并增订第 37-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12 日
增订第35之1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11661号令
增订公布第 3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00109431号公告
第9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关业务处”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第 3 条第 1 项、第 9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含中央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成立后改由其管辖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全文77条
中华民国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5452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7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6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
9.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65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3、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订第75之1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1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2331号令
增订公布第 75-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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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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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2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2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9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9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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