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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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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18年4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29年4月16日
1929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18年4月16日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16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公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7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1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0556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章 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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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男子礼服)

  男子礼服依左列之规定:
  一、褂:式如第一图,齐领对襟,长至腹,袖长至手脉,左右及后下端开,质用丝麻棉毛织品,色黑,钮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图,齐领前襟右掩,长至踝上二寸,袖与褂袖齐,左右下端开,质用丝麻棉毛织品,色蓝,钮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图之甲,凹顶软胎下沿略形椭圆,质用丝毛织品,色黑。
   夏式如第三图之乙,平顶硬胎下沿略形椭圆,质用草帽缏,色白。
  四、鞋:质用丝棉毛织品或革,色黑。

第二条 (女子礼服)

  女子礼服,依左列甲乙二种之规定:
  甲种
   一、衣:式如第四图,齐领,前襟右掩,长至膝与踝之中点,与裤下端齐,袖长过肘,与手脉之中点,质用丝麻棉毛织品,色蓝,钮扣六。
   二、鞋:质用丝棉毛织品或革,色黑。
  乙种
   一、衣:式如第五图,齐领,前襟右掩长过腰袖长过肘与手脉之中点,左右下端开,质用丝麻棉毛织品,色蓝,钮扣五。
   二、裙:长及踝,质用丝麻,棉毛织品,色黑。
   三、鞋:质用丝棉毛织品或革,色黑。

第三条 (因国际关系服用之礼服)

  男女因国际关系服用礼服时,得采用国际间通用礼服。

第二章 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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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男公务员服制)

  男公务员制服依左列之规定:
  一、衣:式如第六图,齐领方角,对襟,长过腹,左前襟缀暗袋二,右前襟下端缀暗袋一,袖长至手脉,质用朴素之丝麻棉毛织品,色冬黑,夏白,钮扣五。
  二、裤:式如第七图,长至踝,质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条三之规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图,翻领对襟,长过膝,袖长与衣袖齐,质用朴素之丝麻棉毛织品。

第五条 (女公务员服制)

  女公务员制服依左列之规定:
  一、衣:同第二条甲种一之规定,惟颜色不拘。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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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服制之质料)

  第一、二、四、五各条所规定之服制,其质料限用国货。

第七条 (服制之其他规定)

  外交官、法官、军人、警察、学生,及其他公务员之制服,有特别规定者,得从其规定,惟帽徽限用国徽。

第八条 (公务员举行典礼之服制)

  公务员举行典礼,适用本条例规定之何种服制,由主管机关长官临时定之。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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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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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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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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