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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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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2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制定机关: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
1972年12月27日于平壤市
(在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2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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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争取祖国的光复和人民的自由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树立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政权。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在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国范围内排除外来势力,在民主基础上和平统一祖国,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而斗争。

第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永远消灭了阶级对立和人对人的一切剥削和压迫。
国家维护和保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的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

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八条 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对选民负责。

第九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活动。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

第十一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加强思想革命,实现全社会的革命化、工人阶级化。

第十二条 国家在一切工作中贯彻上级帮助下级,尊重群众意见,政治工作-对人的工作先行的,鼓励群众自觉的积极性的伟大的青山里精神、青山里方法。

第十三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千里马运动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
国家不断地深人发展千里马运动,以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依靠 全民 全国防卫体系,贯彻自卫军事路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保护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的胜利果实,保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关系方面行使完全的平等权和主权。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地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的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
国家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同社会主义国家团结,同世界上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国家人民团结,积极支持和声援他们的民族解放斗争和革命斗争。

第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反映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和公民自觉遵守。

第二章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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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和合作社所有。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没有限制。
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重要工厂和企业、港口、银行、交通运输及邮电机关只许为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条 合作社所有制是参加集体经济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役畜、农具、渔船、建筑物等和中小型工厂企业可以为合作社所有。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参加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的自愿,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二条 个人所有是供劳动者个人消费的所有。
劳动者的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及社会的追加待遇构成。
合作农场场员的宅旁园地经济等居民个人副业经济的产品也属于个人所有。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并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作为自已活动的最高原则。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断增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增进劳动者的福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自立民族经济基础,是争取国家富强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的物质保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光辉地完成了工业化的历史任务。
国家为巩固和发展工业化的成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而斗争。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促进技术革命,以消灭重劳动和轻劳动的差别、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差别,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为了消灭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工人阶级和农民的阶级差别,而提高郡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的指导和帮助。
国家以国家负担给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七条 劳动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依靠千百万劳动群众的创造性劳动建设的。
我国劳动者都参加劳动,为祖国、人民和自己发挥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工作。
国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意识水平,同时正确地运用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国家按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条件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搞好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全部利用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劳动的年龄是十六周岁。
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三十条 国家运用依靠生产者群众的集体力量科学地合理地经营管理经济的先进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大安工作体系和以企业式方法领导农业的新的农业领导体系领导和管理国家经济。

第三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制定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证正确地保持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
国家贯彻计划的一元化和细部化方针,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
国家在所有部门加强增产节约斗争,严格实行财政监督,系统地增加国家积累,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完全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税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由国家或在国家监督下进行。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对外贸易。
国家为了保护自立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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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都学习,社会主义民族文化全面繁荣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所有的劳动者都造就成为具有关于自然与社会的渊博知识和高度的文化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

第三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的人民性的革命文化。
国家在社会主义民族文化建设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在一切领域清除旧社会的生活方式,全面地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斗争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兼备的共产主义新人。

第四十条 国家使人民教育事业和民族干部培养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和技术教育、教育和生产劳动密切结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所有未到劳动年龄的正在成长的一代实行普遍的十年制高中义务教育。
国家对所有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培养出得力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给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助学金。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所有的儿童实行为期一年的学前义务教育。
国家以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养所有的学龄前儿童。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彻底树立主体,加强科学工作者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合作,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民族形式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的革命文学艺术。
国家鼓励作家、艺术工作者的创作活动,广泛吸收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参加文学艺术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卫我们的语言免受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的民族语抹杀政策的糟踏,并根据现代的要求加以发展。

第四十七条 国家不断地增强劳动者的体质。
国家实现体育大众化,发展国防体育,使全体人民为劳动和国防作好准备。

第四十八条 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贯彻预防医学方针,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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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五十条 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七岁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与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务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的自由。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 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请愿。

第五十六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劳动条件。
公民各尽其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八小时工作制度和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

第五十八条 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因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

第五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免费义务教育等国家的人民性教育措施来保证。

第六十条 公民有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合理化建议者和发明家予以关怀。
著作权和发明权受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革命斗士、革命烈士家属和爱国烈士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二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的母亲的工作时间,产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网的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从繁重的家务负担中解放妇女,给她们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六十三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巩固社会的细胞-家庭,予以深切的关怀。

第六十四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不依照法律不得逮捕公民。

第六十五条 一切旅居国外的朝鲜公民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由于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争取科学文化自由的斗争而被迫逃亡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六十七条 公民必须彻底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的生活规范和社会主义的行动准则。

第六十八条 公民必须高度发扬集体主义精神。 公民必须热爱集体和组织,树立为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祖国和革命的利益而献身工作的革命风格。

第六十九条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七十条 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为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而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搞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七十一条 公民对帝国主义者和一切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的阴谋活动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的最大的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保卫祖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
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恶。
对背叛祖国和人民的人,依法严厉惩办。

第五章 最高人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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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权只由最高人民会议行使。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会议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举行。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宪法和法令;
二、制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三、选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四、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 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员;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政务院总理;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选举和罢免中央法院院长,任免中央检察院院长, 九、批准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十、批准国家预算;
十一、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一年召集一次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集。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和政务院提出。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该会议的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通过或修改。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可以组织预算审查委员会和法案审查委员会等必要的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作为议员的不可侵犯权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非经最高人民会议许可,在其闭会期间非经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许可不受逮捕。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是最高人民会议的常务机关。

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由议长、副议长、秘书长、议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长、副议长分别由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兼任。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查和决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法案,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次会议批准;
二、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修改现行法令,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次会议批准;
三、解释现行法令;
四、召集最高人民会议;
五、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工作;
六、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七、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各委员会做工作;
八、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工作;
九、选举和罢免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决议。

第六章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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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

第九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九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直接领导中央人民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并指导政务院会议。

第九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武装力量的最高司令官、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统率国家的一切武装力量。

第九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最高人民会议法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命令。

第九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特赦权。

第九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九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接受外国使节的就任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九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九十九条 朝鲜 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协助主席工作。

第七章 中央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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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一百零一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首脑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百零二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委员组成。
中央人民委员会任期四年。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制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
二、领导政务院、地方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领导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
四、领导国防和国家政治保卫工作;
五、监督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撤销国家机关的与此相抵触的决议和指示;
六、设立和撤销政务院的各部门执行机关——各部;
七、根据政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他政务院成员;
八、任命和召回大使和公使;
九、任免重要军事干部,授予将领军衔;
十、规定勋章、荣誉称号、军衔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一、实行大赦;
十二、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区域;
十三、有事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零四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通过政令和决议,发布指示。

第一百零五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设立对内政策委员会、对外政策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司法安全委员会等协助中央人民委员会工作的部门委员会。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各委员会成员,由中央人民委员会任免。

第一百零六条 中央人民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八章 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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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政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
政务院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必要的成员组成。

第一百零九条 政务院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各部、政务院直属机关和地方行政委员会的工作;
二、设立和撤销政务院直属机关;
三、制定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四、编制国家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五、组织和执行工业、农业、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建设、运输、邮电、国土管理、城市管理、科学、教育、文化和保健等事业;
六、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七、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八、进行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工作;
九、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十、撤销国家管理机关的同政务院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条 政务院召集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政务院全体会议由政务院全体成员组成,政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由总理任命的政务院成员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家管理工作中的新的重要问题。
政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由政务院全体会议委托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政务院通过决议和发布指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务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部是政务院各部门的执行机关。
各部发布指示。

第九章 地方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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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道(直辖市)人民会议每届任期四年,市(区)、郡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批准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二、批准地方预算;
三、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四、选举和罢免本级行政委员会委员长;
五、选举和罢免本级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六、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人民会议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一年召开一次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地方人民会议须有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地方人民会议的决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集人民会议;
二、进行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工作;
三、对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四、采取执行本级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委员会的决议的措施;
五、领导本级行政委员会的工作;
六、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七、领导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和合作社的工作;
八、撤销本级行政委员会和下级人民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停止下级人民会议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九、任免本级行政委员会的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通过决议和发布指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行政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行政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组织和执行本地区的一切行政工作;
二、执行本级人民会议、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三、制定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四、编制地方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五、采取维持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六、领导下级行政委员会的工作;
七、撤销下级行政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方行政委员会通过决议和发布指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方行政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负责。
地方行政委员会服从上级行政委员会和政务院。

第十章 法院和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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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选举。
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本级人民会议选举。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别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中央法院任免。特别法院人民陪审员由本级军人会议或职工会议选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建立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工农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合作社的财产以及人民的宪法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任何侵害;
二、使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和公民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同阶级敌人和一切违法分子进行积极的斗争;
三、执行对财产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公证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由三名审判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可以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判用朝鲜语进行。
外国人在审判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四十条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彻底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央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中央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央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会议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道(直辖市)、市(区)、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检察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察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和公民是否正确遵守国家的法律,
二、监察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政务院决议和指示相抵触,
三、揭发犯罪分子和违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卫工农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任何侵害,保护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及人民的宪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统一领导,所有检察院服从上级检察院和中央检察院。
检察员由中央检察院任免。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央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章 国徽、国旗和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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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椭圆形周围是用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红带束起的稻穗,中间是雄伟的水电站,其上方有光芒四射的五角红星。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中间是红色宽面,其上下各一白色细条,再上下是蓝色宽边,红面靠旗杆一边有白色圆地,其中是五角红星。
旗幅纵横比例为一比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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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著作权所有者如此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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