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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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最初之授江苏巡抚也,仅有虚名,不能到任;其最后之授直隶总督也,亦仅有虚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儿,若故为作弄于其间者然。虽然,今昔之感,使人短气矣。鸿章莅粤未一年,而有义和团之事。义和团何自起?戊戌维新之反动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变,六贤被害。群小竞兴,而康有为亡英伦,梁启超走日本。盈廷顽固党,本已疾外人加仇雠矣,又不知公法,以为外国将挟康梁以谋己也。于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胶州割据以来,愤懑不平之气,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鸣簧火之术、乘间而起。顽固党以为可借以达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义和团实政府与民间之合体也,而其所向之鹄各异:民间全出于公,愚而无谋,君子怜之;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
使其时李鸿章而在直隶也,则此祸或可以不作,或祸作而鸿章先与袁、许辈受其难,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难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待为李设一位置,使其一生历史更成一大结果者。至六月以后,联军迫京师,于是李鸿章复拜议和全权大臣之命。
当是时,为李鸿章计者曰,拥两广自立为亚细亚洲开一新政体,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谢万国,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为顽固党所甘心,下也。虽然,第一义者,惟有非常之学识,非常之气魄,乃能行之,李鸿章非其人也。彼当四十年前方壮之时,尚不敢有破格之举,况八十老翁安能语此?故为此言者,非能知李鸿章之为人也。第二义近似矣,然其时广东实无一兵可用,且此举亦涉嫌疑,万一廷臣与李不相能者,加以称兵犯厥之名,是骑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迁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虽然,彼固曾熟审于第三义,而有以自择,彼知单骑入都之或有意外,故迟迟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后则和议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数月不发。
两宫既狩,和议乃始。此次和汉虽不如日本之艰险,而纠葛亦过之。鸿章此际,持以镇静,徐为磋磨,幸各国有厌乱之心,朝廷有悔祸之意,遂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定为和约十二款如下: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親派醇親王載灃爲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爲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爲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爲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爲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爲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爲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係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係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爲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画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爲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麵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並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爲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爲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画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画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爲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係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係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係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係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画。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臺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係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二、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三、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爲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一、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爲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爲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覆之文牘,均係以法文爲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爲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曆□月□□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曆□□年月□□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画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份,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联军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借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东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條 俄國交還滿洲於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 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並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 若有事變,俄國將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 若中國鐵路(註:疑指滿洲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於滿洲。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五條 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將此官革職。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第六條 滿洲蒙古之陸軍海軍,不得聘請外國人訓練。 第七條 中國宜將旅順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權拋棄之。 第八條 滿洲蒙古新疆伊犁等處之鐵路礦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國許可,則不得讓與他國,或中國自爲之,必亦須經俄國允許。牛莊以外之地,不得租借與他國。 第九條 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第十條 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 第十一條 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爲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爲擔保。 第十二條 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
此草约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咸飞电阻止,或开演说会,联名抗争。而英美日各国,亦复腾其口舌,势将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让步。经数月,然复改前约数事如下:
第一條 同 第二條 同 第三條 同 第四條 中國雖得置兵於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議,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然仍不得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五條 同 第六條 刪 第七條 刪 第八條 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議,則不許將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爲之。 第九條 同 第十條 同 並追加此乃駐扎北京之各國公使協議,而爲各國所采用之方法字樣。 第十一條 同 第十二條 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至是而李鸿章病且殆矣。鸿章以八十高年,久经患难,今当垂暮,复遭此变,忧郁积劳,已乖常度。本年以来,肝疾增剧,时有盛怒,或如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为虐,恫喝催促,于邑难堪,及闻徐寿朋之死,拊心呕血、遂以大渐,以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师之贤良寺。闻薨之前一点钟,俄使尚来促画押云。卒之此约未定,今以付诸庆亲王王文韶。临终未尝口及家事,惟切齿曰:可恨毓贤误国至此。既而又长吁曰:两宫不肯回銮。遂瞑焉长逝,享年七十八岁。行在政府得电报,深宫震悼。翌日奉上谕:
- 朕钦奉懿旨。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直隶总督李鸿章,器识渊深,才猷宏远,由翰林倡率淮军。戡平发捻诸匪,厥功甚伟,朝廷特沛殊恩,晋封伯爵。翊赞纶扉。复命总督直隶兼充北洋大臣,匡济艰难,辑和今外,老成谋国,具有深衷。去年京师之变,特派该大学士为全权大臣,与各国使臣妥定和约,悉合机宜。方冀大局全定,荣膺懋赏。遽闻溘逝,震悼良深。李鸿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学士例赐恤,赏给陀罗经被。派恭亲王溥伟带领侍卫十员,前往奠醊。予谥文忠,追赠太傅,晋封一等侯爵,入祀贤良祠,以示笃念荩臣至意。其馀饰终之典,再行降旨。钦此。
其后复赏银五千两治丧。赏其子李经述以四品京堂,承袭一等侯爵,李经迈以京堂候补,其馀子孙,优赏有差。赐祭两坛。又命于原籍及立功省份及京师建立专祠,地方官岁时致祭,列入祠典。朝廷所以报其勋者亦至矣。而此一代风云人物,竟随北洋舰队,津防练勇,同长辞此世界此国民。吾闻报之日成一挽联云:
- 太息斯人去 萧条徐泗空 莽莽长淮 起陆龙蛇安在也
- 回首山河非 只有夕阳好 哀哀浩劫 归辽神鹤竟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