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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岩先生文集 (柳长源)/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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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东岩先生文集
卷之十
作者:柳长源
1807年
卷十一

杂著[编辑]

疑礼𥌒[编辑]

近世礼家遭所后子丧。据疏家养他子为后不服三年之文及四种服说。行期年之制云。

按养他子为后者不服三年。果有疏家之说。然是指养他姓子为后者而言。非谓取己族子为后者亦不服三年也。何以知其然也。今以礼家诸说考之。其取己族子为后者。则必曰继后。曰立后。父曰所后父。子曰所后子而已。未有以养称之者。惟收养他姓儿为后。然后方谓之养。如高后养他人子为惠帝子。及夏侯嵩为曹腾养子。李元亮为骆奉先养子之类是也。今大明律。有养他姓为后之禁。春秋传。亦有鄫子养莒公子为后之说。盖以同宗子。则有一气脉相感通之理。而可以嗣续无间。其养与不养。固不足论也。故只得称后而不称养。若他姓子为后者。则未有气脉相感之理。而只取养育之恩。故乃谓之养耳。惟三父八母服图养母注曰。养同宗及遗弃儿未三岁者云云。是则妇人私自收养而不以为后者。故虽是同宗儿。而亦以养称之也。只为世俗传讹。呼所后子曰养子。谓所后家曰养家。遂至于错认疏说。以为所后子不当服三年。不亦误乎。若四种服说。则今详其文本。无为所后子不服三年之说。不知近世礼家之论。何所据也。若以所后子为正而不体者。则正而不体。是适孙为后者也。凡论不体。皆以孙言之。今丧服篇中。其说甚详。本不当援而附之于所后之子。若以体而不正为所后子。则体而不正。是庶子为后者也。庶子即妾子也。何可以所后子当之邪。或曰庶子即族亲支子之通称。今以庶子为妾子。则丧服传有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曰庶子为父后者之弟也。此亦可以妾子论之邪。曰是不然也。按礼有长子则第二以下子。皆名庶子。是远别也。若无长子。而取族亲家支子为后。则不复名庶子。而惟妾子为后然后方称庶子。今其说见于通解。此岂非明证邪。大抵礼家所据。有此数说。而要其归则不过以己出与否而有所轻重也。其为说虽若有见。而其实有大不然者。盖为长子三年者。非以己出之故也。以其将传祖之重而代己为宗庙主也。若但视其己出与否而为之服。则庶子亦将为其子三年。何必继祖之宗而后。为长子三年邪。若以其将传祖之重而代己为宗庙主而服之。则所后之子。亦将以传祖之重而代己为宗庙主者也。其可曰非己之出而有所降邪。礼家之言。恐考之有不详也。

庚辰秋。以右辨寄示李兄学甫。学甫以星湖,湖上两说见寄。且答书曰所寄辨说。考据精博。深可叹服。向至湖上。得以密切相示。亦叹所辨之正。考证之详。且出他平日论说文字。以极议论之归。李星湖丈亦有论辨于此。其说甚详。今并录呈。大指与来辨无异同也。大抵主斩者以所后若子之文推之。主期者欲以四种制及养他子之说为证。然四种说。初非指所后子而言。则毕竟近于牵合。养他子一条。庾蔚之之论。又有明证。庾蔚之曰。己族无所取后。而养他子云云。今以辨论之及。得以搜寻裒稡。不迷于所从。幸幸。

家礼斩衰章曰。其义服。则为人后者为所后父云云。

按仪礼本经传文。只论降服。无正服义服之分。盖古礼然也。至唐孔氏。始有降正义三等之说。其言曰子为父妻为夫之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姑姊妹出适之等为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后之言礼者。皆宗之其说。有不可废者矣。是以杨氏复排列为降正义服例图。而为人后之服。实在于正服条。盖未尝以所后为义服也。杨氏是黄勉斋门人。而又尝亲受朱子之音旨。则岂无师门定论。而遽改家礼之文哉。以通解考之。斩衰之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今服所后父三升半。则是与亲子而有别矣。乌在其所后若子之义乎。仪礼为所后若子注。若子者为所后之亲。如亲子。以此知家礼只是因书仪之文。而未及改定者也。杨氏复曰。家礼为童行。窃去先生殁而后出。不及再修云云。读者不察。以为义服之说。出于朱子。转相讹谬。遂令所生之恩重。而若子之义隐。可胜叹哉。

申氏五服通考曰。仪礼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疏曰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云。以此推之。则父母为出继子降一等。当服大功。

按仪礼丧服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疏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既曰往来相报。则本生父母之为之也。亦当如兄弟之子报服不杖期矣。是以家礼图下方。明言父母亦为之降服不杖期云云。好礼者当据而行之。不容有他议也。但与众子同服期年。而谓之降服者。果为可疑。然其所以深抑之。使同往来相报之法者。自不害为降也。又安知降服不杖期之降字。非报字之误邪。况仪礼报服之说。见于不杖期章。而于大功章则只言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云云。而更不言父母之服。疏亦言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云云。而不言父母亦当降一等为大功。何可援此为证。而谓父母为出继子。当服大功邪。申氏说。恐不可从。

本生舅姑。为出继子妇服。

按本生舅姑为出继子妇服。礼无明据。世或依降一等之文而为之服小功。然此恐未安。本生父母之于出继子。既视兄弟之子而报服不杖期。则其于子妇。亦如兄弟子之妇而服大功。恐当。

本生祖父母。为出继孙服。

按本生祖父母为出继孙服。亦无明文。而丧服疏。有曰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据此则祖父母为众孙男女。本服大功。为出继孙。当降一等。为小功矣。但以服制义例观之。惟臣僚子姓之服不报。其馀则皆用往来相报之法。今报出继子期年者。正所以深抑之。使同于旁亲之报服也。本生父母之于子。既同于旁亲之报服。则祖父母之于出继孙。独不用旁亲报服之制。而却用子姓不报之例。恐或未安。当更详之。

本生母党。为出继外孙服。

按为人后者为本生母党服。仪礼无明文。至开元礼。始据郑氏外亲无二统之说。而为降一等之制。此则既然矣。而本生母党。为出继外孙服。合有商量。盖外孙则有二统之嫌。故为本生母党。不得已降一等。而其母党则无此嫌。恐当依异姓无出入降之说。丧服疏。异姓无出入降。○大传疏。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及子虽不服外祖。外祖犹为服之说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为人后者似可通用。而服本服也。但未知舅与从母及内外兄弟。皆当服本服欤。抑或只外祖父母服本服。而其馀旁服则自依相报之例。而递降一等欤。尝以是问于湖上。答曰为人后者。以外党无二统之义。不敢服本生外党。而外党以异姓无出入降之义。只服本服。则馀亲恐无递降之义。恐当以此为定。

为本生外三寸服。

有一士人。遭本生舅丧。不为之制服。问之。则曰丧礼备要缌麻继服条。但云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而不言舅与从母之服。是无服也。此诚不考乎礼之过也。按仪礼黄注曰。为人后者。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其见于经者。父母舅姑姊妹及昆弟之殇而已。凡不见者。以此求之。据此则本生舅之服。虽不见于礼。而既曰皆降一等。则亦可以此求之而知其为缌麻也。但经曰外服无出入降。本生外党之服。疑于不降。故开元礼。遂言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降服缌。以明其外服亦降之义而已。岂谓只服外祖而不服舅者哉。仪礼家礼皆云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而今乃于母之兄弟。必降二等无服。宁有是乎。若如彼所云者。则备要小功继服条。亦曰为所后者妻之父母。而不言舅与从母之服。是亦只服所后外祖父母。而不服其舅与从母乎。古之言礼者。或言轻以见重。或言重以包轻。使行礼者推类而知之。备要之依开元礼。只言外祖父母服。亦是此意。恐不当致疑也。

母在妻丧。杖不杖之疑。金濯以遭妻丧。而母夫人在堂。疑于当杖与否。故有此议。

按杂记为妻父母在不杖注曰。此谓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礼如此。若父殁母存则子可以杖云云。据此则母在妻丧。似可以杖。故备要亦引之。然此是适子妻死之礼。若非适子则恐不得为证也。又按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注曰。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疏曰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贺玚云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殁母存则为妻得禫杖。凡适子皆然。宗子妻尊。母所不压。故得禫也。据此则非适子而母在不得杖。明甚矣。然既曰凡适子皆然。则祢适似通在其中矣。既是祢适则或可用适子之礼而为之杖邪。尝窃论之。礼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庾蔚之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已承二重之后。然后可以服斩云云。祢适虽通谓之适子。而以其不承二重。故父母不为之三年。则是不成为适子也。夫既不成为适。则其妻不得为适妇。姑不为适妇之服。而遽用妻尊不压之礼。未知于礼意何如也。朱夫子亦曰下正犹为庶也。下正。谓祢适也。只得继祢。似未可纯用适子之礼也。

为舅母服。母之兄弟之妻。

按丧服图式曰。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皇增舅母服缌麻。迄今遵行。永为定制云云。而家礼不著其服可疑。古礼既如此。而我朝国制。亦许服缌麻。遵行无疑。

为姊妹夫服麻。

按明斋尹氏曰姊妹夫当论以朋友而服麻。此说甚合人情。而于礼亦无害。遵用似好。

还承本祖服。族兄君一遭本生父丧。以其次子还承故有此议。

按通典。有独子后大宗。以其庶子还承其父之文。而不著其服制。故后之论者。未有一定之说。明斋尹氏则以为当服本服大功而申心丧。是据张子族属有恩义。不加服。惟持心丧之说也。李顾斋则以为当服三年。是据疏家后于祖庶母。亦服三年之说也。二说俱有所据。而窃恐尹说稍长。何也。盖祖庶母是本无服者。故可以恩制服而为之服三年。若本生祖则自有本服。恐不可舍本服而别立其服制也。然尹氏之说。似亦有未尽。盖出后之礼。以父命为重。仪礼为祖庶母注曰。重父命。故为之三年云云。今以其父出后之故。而降为大功。其父既命之还承本宗。则还服不杖期而申心丧。似合于情礼。又况国制侍养服。毋论族属外亲。期年外。以心丧终三年。依此行服。庶几寡过也。昔南溪朴氏养于叔父母。仍奉其祀而服叔父母不杖期。具中单衣。出入时著布直领平凉子。履用草履。服既除。申心丧。李密翁亦以为侍养加服者。当依出继子为所生服之例。此或可据也。题主属称。宁海忠孝堂有此事。以叔祖从孙书之。尹氏说。亦与此同。遵用为可否。其妻从服与否。亦未有明证。然夫之养母慈母。礼家许令从服。恐当从此例也。南溪服侍养母丧。妻亦从服。大抵通典说。自是后世权宜之制。而非礼经之正礼也。既无中间一位。终不成为后。其于服制。倍费区处。而未见有恰当道理。不过如今侍养之类而已。如非甚不得已。则必别为之立后。方是正当。

后考通典。晋侍中庾纯议曰。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祖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以是推之。则还承本祖。虽无中间一世。而服重三年。不为无据。当更详之。

长孙先亡。次孙持服摄祀之议。

今有适孙先亡而祖父死。次孙为摄主。祝文及旁题。皆以摄主名为之。而期服既除之后。便著吉冠。服与平人无异。虽好礼之家皆如此。此恐未安。谨按通典徐邈曰。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期。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适孙传重。未及中祥。适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否。何承天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但次孙先已制齐衰。今不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耳。范宣云大儿无子。小儿之子应服三年。亦粗可依。裵松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缘忽于中祥重制。如应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司马操曰。有孙见存。岂可遂无持重者。次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庾蔚之谓适孙亡。无为后者。次子之子。居然为持重。范宣议是也云云。近世南溪朴氏遂据何范之议。以为长孙之弟。当服祖父重三年。待异日立嫡孙。告祠改正。明斋尹氏亦以为承重孙无后而夭。遭祖母丧。有叔父。又有一弟。则其弟当承重主丧奉祀。他日立后。改题归宗。二说俱有所据。遵用恐或无妨。然以一时摄祀之故。而遽然服重。似为未安。又恐有后日难处之端。今依徐裵之议。摄祀孙周除之后。仍持心丧。以布直领缁笠缁带。奉馈奠以终三年。恐为允当。

家礼不杖期章。杨氏曰。当添一条。姊妹既嫁。相为服也。沙溪曰。不但杨说。朱子亦以为姊妹于兄弟。既嫁则降为大功。而姊妹之身则却不降也。极可疑云云。

谨按仪礼大功章曰。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云云。此言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得与女君同服大功。而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其本党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皆降为大功也。马融旧读。误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一项。以为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为世父以下。则又以为妾自服其私亲也。于是乎遂以为姊妹相为服。不见于大功章。其为不降明矣。盖以子夏传文烂脱错入。说见郑注马氏不察而有此误也。至郑氏方觉其非。而以旧读为不可从。朱子初年。亦尝以旧读为是。如亲书稿本及沙溪所引语类之说是也。晩年方有定论。乃曰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杨氏盖未及见是说。而有当添一条之语。沙溪亦未有考于定论。而有极可疑之说。信乎学不可不博。而又不可据一说以为定也。

备要父卒祖在为母。疑亦蒙祖在为祖母云云。

按通典何澄议曰。祖不压孙。固宜遂服云云。备要恐失契勘。

通典王冀曰。为人后者。不及其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

按既为人后。又为所生伸。是二本也。近世礼家皆以王说为不可从。

葛庵曰。退溪先生有继外姑不可无服之说。恐偶失契勘。按家礼缌麻条曰为妻之父母也。下文系之曰即妻之亲母。虽嫁犹服也云云。以此义推之。继外姑似当无服云云。

按丧服传曰。妻之父母何以缌也。从服也。大传亦曰夫从妻而服妻党云云。而初无非亲母不服之说。今为妻继母制服。恐不为无据也。藉令妻之亲母生存。则虽嫁出。依家礼服其亲母可也。而亲母既死。继母在世。为其婿者。生修半子之义。死蔑相报之服。似为未安。当更详之。

年二十不为殇。

芝谷兄遭子丧。年过长殇。为之服期。人多疑之而未得显据。近考通典。马融曰。男子二十而不为殇。又废疾子服议云子女有废疾。年过二十而无求婚许嫁。礼死而制服。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此可为年过长殇。未冠笄而死者。不用殇服之明证矣。

沙溪曰。沐浴俗用香水。五礼仪君丧有之。僭不敢用也。

按丧大记士沐粱注。君与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于僭上也。据此则今士庶家沐用香水。恐无妨。

袭用掩。

按古礼。死者不冠。见士丧礼疏。只以掩裹首。后世男丧用幅巾。而女丧则俗用礼帽。至沙溪许用掩。固可遵用。然今之幅巾。未必其真得古制。愚意则男丧亦依古用掩。恐无不可。近考湖上礼书。袭具网巾下。详著士丧礼掩制。而沙溪女丧用掩之说则不为收入。其微意似可见。如何。不敢质言。

明斋尹氏曰。夫虽主丧。饭含则子当为之。盖人子不忍虚其口之义重也。

按明斋说。固有意义。然士丧礼有云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士贱子自含。盖未尝以孝子亲舍为贵也。且含是主人之事。则夫既为主人。躬执含事。亦恐无害。

小敛奠。卑幼者再拜。沙溪曰。言卑幼则孝子似在其中云云。

按家礼言卑幼而不言主人。其下乃言主人以下哭尽哀。至成服朝奠。方言主人以下皆再拜。盖孝子是时荒迷号绝。未遑拜跪之节。只使卑幼申奠献之礼。而至成服之日。然后方为之拜。问解虽有孝子似在其中之语。而恐其不然也。

赠玄𫄸。主人再拜稽颡。

孔子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家礼答人疏式。亦先稽颡后再拜。而此独拜先于稽颡者何也。按既夕礼。公使宰夫赠玄𫄸束。主人哭拜稽颡。后世虽无君赠之礼。而再拜稽颡。犹是敬君赐之遗意欤。

沙溪曰。玄𫄸开元礼。奠于柩东。未知有意义邪。

按既夕礼。既饰柩。公赠玄𫄸束。宾奠币于栈左服。左是东也。开元礼奠于柩东。似本于此。然至邦门。赠币实于盖。疏曰。在庙所赠之币。皆奠于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受之然。载以之圹云云。至下棺。更不言奠币之所。其仍置盖中。可知矣。据此则开元礼奠于柩东。恐或考礼有不详也。

世俗或有纳玄𫄸于柩东椁内。如藏翣扇然。问之。则曰沙溪家亦如是。盖用开元礼奠之柩东之制云。

按礼家文字。圹东则曰东厢。圹西则曰西厢。即开元礼所谓翣倚于两厢以障柩者是也。若以奠之柩东。为纳于东厢者。则其上文既曰翣倚于两厢云云。其下文胡不曰纳于东厢。而必曰奠之柩东也。倚翣奠币。即是一时事。而一称厢。一称柩东。其厢与柩东。非一处明矣。况奠者展币安置之谓也。东厢其果有奠币安置之处邪。不能安置。而只得纳之而已。则自可曰纳。不当云奠也。且以仪礼观之。既夕礼。柩行至邦门。君赠玄𫄸束。实于盖。载以之圹。下文既窆条。实器等节。无不详记。而独不言玄𫄸。其仍置棺盖之上可知。世俗之纳于棺椁之间者。岂非无据之甚乎。但沙溪家亦如此。极可疑。或者因仍世俗之礼而未及改者欤。当更详之。

明斋尹氏曰。玄𫄸分置左右。亦无可据之文。若于棺上之左偏。为玄上𫄸下则似合于礼意云云。

按时俗。或谓上玄下𫄸而上下置。或谓左玄右𫄸而左右置。未知何者为是。然尝观礼疏。曰赠币实于盖。若亲受之然。今以玄𫄸分置两边当手处。以应亲受之义。或不至无据否。若玄𫄸皆当奠于左偏。则家礼必指的言之。恐不合只言柩旁也。然其左玄右𫄸。亦当以生人分之。盖生人之左则死者之右。而地道神道皆尚右故也。若以尸柩分左右。而左玄右𫄸。则是天色反居于下。地色𫄸反居于上。恐非礼意。雨谷九思翁之葬。大山先生主礼。以鄙说为然从之。

题主奠讫。祝奉神主升车。备要曰。鞱藉椟当用于此时。而家礼至反哭入就位然后。始云椟之。可疑。○问解曰。岂有自墓来不椟。而就位始椟之哉。活看可也。

按退溪先生论题主怀祝之义曰。神魂飘忽无依泊。招来怀附于木主云云。以是推之则此时神魂飘散。不知依泊何处。故不椟而纳于灵车。复由柩行之路。至神所依安之寝然后始椟之。其义甚微。恐不可活看也。

沙溪曰。自虞以后之祭左设。三年朝夕上食则象生时右设。

按虞祭犹未纯用祭礼。故读祝告利成。皆就主人之右。卒哭始备祭礼。故读祝告利成。皆就主人之左。士虞礼。侧烹于庙门之右。疏曰。不于门东。未可以吉也。卒哭。鼎镬始在门左。据此则虞祭象生时右设。卒哭乃依时祭仪左设。似为得之。但沙溪说如此。当更考。

左右设辨。

按今人陈设。葬前则左饭右羹而谓之右设。葬后则右饭左羹而谓之左设。溪训曰祭馔尚左之说。恐未然。盖食以饭为主。饭之所在。即为所尚云云。据此则葬前当曰左设。葬后当曰右设。而今只从俗言之。家礼则不然。虞祭具馔曰如朝奠。卒哭曰如虞祭。小祥大祥曰如卒哭如小祥云云。而无葬前葬后之别。此岂非可疑者邪。尝窃论之。家礼设馔。皆用养生之道。器用燕器。馔用常馔。此两句朱子语。盖不以生死而异设也。且如扱匙之节。勿论丧祭吉祭。皆西柄。是亦用生之道也。岂有葬前葬后致生致死之别乎。但以曲礼进食之礼观之。饭当居左。羹当居右。曲礼曰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而家礼设馔图。乃右饭左羹。不可晓。窃意当时习俗。生时亦右饭左羹而食。故祭时亦右饭左羹。而家礼图又从俗而著之也欤。今人生时既左饭右羹。则祭时亦当如此。而家礼图既有定式。故葬前则象生时右设。葬后则依家礼左设。此其所以有葬前葬后之分。恐非有致生致死之别也。

小祥。妇人除腰带。

按妇人服制。考之礼书。多有未备。故行礼之家。亦无一定格例。今人或于小祥。腰绖则除之。绞带则换葛。揆以妇人腰有除无变之义。恐为未安。无论绖带绞带。俱是在腰之物。则一体并除。似为得之。而第念既有制服在身。而无带以束之。亦非古人衣必有带之意。窃意绖带是象大带。则除其大带。以应家礼小祥除带之文。绞带是象小带。则姑存小带。以为敛束制服之具。而以应妇人质而小变之文。恐未为不可也。少仪曰妇人葛绖而麻带。注曰妇人遭丧。卒哭后以葛绖易首之麻绖。而腰带不变云云。后世无卒哭变服之节。故丘氏以受葛移之于小祥。今依少仪之文。只除绖带而仍存绞带。或不为无据否。尝以是问于湖上。答云鄙见亦如是云。

斩衰葬前祠堂火。神主改造之节。

诸先辈尝会话雨谷。兰翁发问曰。江右一士人家。父丧未葬。祠宇火。今将改造神主。而其仪节极为难处。未知何以则可以得当也。坐中诸公各供所见。或云即于被灾处。设位哭临。急行葬礼。然后改造神主。或云神主火。先灵飘散。祸变至此。有不可以常理处者。虽是葬前。不可不急速改造。但题主一节为难处。如不可以死者之名旁题。则以丧人属称题主。亦事势之不得已也。或云继世迭迁之礼。决不可行之于葬前。当依前题主。而以死者之名旁注。亦似不妨。或云姑阙旁注。以待丧毕后改题。诸说虽各有意义。而亦皆有妨碍。惟最后说。或可为无于礼之礼。然是所谓手分中化现者。未知其果不悖于礼意也。姑录于此。以俟知礼者问焉。

祔祭祝云云。

按仪礼祔祭祝曰。孝子某用尹祭。适尔皇祖某甫。𬯀祔孙某甫云云。盖一祝而两告之也。东晋贺循始各祝。其告祖位祝曰。曾孙某敢用洁牲。嘉荐于曾祖某君。以𬯀祔某君之孙某。其告亡者祝曰。哀子某夙兴夜处不宁。敢用洁牲。荐祔事于皇考某君。适显祖某君云云。后之用二祝。实本于此。然家礼所载祝文。既非纯用仪礼。而又与贺议不同。且其措语多有不可晓者。盖仪礼称孝子某者。为其并告于考位也。今既分为异祝。则当如贺议。祖考位则书以曾孙。考位则书以孝子。贺议哀子而家礼俱称孝子。此是因书仪而未及修润者邪。其曰适尔皇祖者。是告死者以往适皇祖也。告亡者。固当曰适于某考。而今告祖位。亦称适于则为不辞矣。或者适字是告字之误邪。姑记所疑。以俟知者问焉。

学庸疑义[编辑]

偶于乱纸中。得学庸疑义一册。乃庚辰秋所录而质之思翁者也。盖其为说。多就枝叶上说。于大义例则无甚发明。又多有缺落处。不足以示人。而以其尝经长者之眼。故不敢毁弃。录之如左。湖上问答数条。亦以类附见云。

大学序。顾其为书。

按其书。即程子所编次之大学也。

经首节小注。心属火云云。

按五性是五行之理也。以五者各一其性之义观之。则仁当属肝。义当属肺。礼当属心。智当属肾。信当属脾。今以五性皆属乎心何也。盖五行之生。虽曰各一其性。而五行又各具五行之理。则不独心具五性。肝肺脾肾莫不皆然。而但以受形之不同。而有通塞之分。肝肺脾肾。只是一片血肉耳。无些虚处。可以具得众理。惟心之为物。位乎一身之中。而窍圆向上。平正莹洁。其方寸之虚。便能包藏许多道理。而光明发动。酬应万变。虚故具众理。光明发动故属火。正如人物之生。同禀健顺五常之性。而物则受气偏塞。或横或逆。而不能全乎健顺五常之德。人则头圆向上。足方履地。平正端直。以受天地之正气。故有以全其健顺五常之性。而为万物之最灵也。

明明德新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不迁。

按大全经筵讲义及仪礼通解。皆作至于至善。张氏师鲁以为此至字。应上文必至于是而不迁之至。据此则恐作至者为是。然窃以章句反复而观之。则上文是只释止字之义。故必举工夫之始终而备言之。此段则是历叙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而总结之。故直用经文而无所变改。依见行本看读似当。

陈氏曰。知止而后有定。章句云云。或问云云。合二说。其义方备。见或问注。

按语类子升问。知止而后有定。注谓知止则志有定向。或问谓能知所止。则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语似不同何也。朱子曰。也只一般。既曰一般。则是文异而旨同者也。何必曰合二说。其义方备邪。虚斋蔡氏曰。所谓方寸之间。非志而何。此说却是。

虑谓处事精详。

按虑只作思虑之虑。则与知止无别。故特下处字。盖言临事时。又须硏几审处也。语类。问知止能虑之别。朱子曰。知止是知事物所当止之理。到得临事。又须硏几审处。

古之欲明明德章句。欲其必自谦而无自欺。

按诚意章则自欺在自谦之先。而此则在自谦之后何也。盖毋自欺是工夫也。自谦是效验也。有是工夫然后有是效验。此诚意章所以先自欺而后自谦也。若首章章句则自谦于实其心之意。尤为衬贴。故必先言自谦。而既自谦矣则不待禁止毋者禁止之辞。而无自欺底事矣。故书以无字。章句之一言一句。皆有意义如此。

九思翁批曰。以自谦为效验未安。毋自欺是工夫方做处。自谦是工夫已成处。方做与已成虽有间。其为工夫则同耳。金濯以亦以书来辨。大意与思翁说同。遂不敢固守前见矣。后见湖上答曹直夫书。有曰毋自欺固是诚意工夫。然自谦二字。乃是意诚之效。故朱子曰心广体胖。是形容自谦之义。恐不可以自谦为工夫。而以心广体胖为极功云云。此却与长源初说同。姑录于此。以俟询考。

工夫功效。

按首三句为工夫。而定静安虑得为功效。欲明明德以下为工夫。而物格以下为功效。

思翁以右说为非。屡赐辨诲。而于鄙意。终未能释然。遂私自著说。名曰功效说后论。并为书呈于思翁。思翁不复答。后因校勘遗文。得拟答长源书。其于后论之说。逐段勘破。而其间多有信未及处。今不敢悉论。姑就首二节言之。首节之为工夫。二节之为功效。非但退溪之训为可据。语类有曰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三句。是做工夫。下面知止五句。是说效验如此。上面是服药。下面是说药之效验。正如说服到几日。效如此。又服到几日。效又如此云云。朱夫子既如此说。而思翁却以为不然者何也。以此质之湖上。答曰鄙意亦正如来谕。向与九思翁亦有酬酢而未能合。恨无由起九原而痛与讲究云。

章句修身以上云云。

按修身以上新民之事也。此以纲领工夫。结条目工夫也。物格知止所止之序也。此以纲领效验。结条目效验也。

传二章章句名其器。

按一本名作铭。盖名与铭通用。

成牛溪解诚意章如见肺肝之义曰。既云如见其肺肝。则指小人之身而言。人之视小人者。不但视其外面作伪而已。亦看得在内之肺肝也。栗谷曰。尊兄所论。大不衬合。盖阴为不善者。虽欲掩其不善。而人之视我之不善。实若人之自视肺肝。则何益之有哉云云。

按栗谷说不可晓。人其有自视肺肝者乎。

章句重以为戒。注重去声。

按韵书。重复之重平声。轻重之重上声。再重郑重之重去声。

正心章一有之而不能察。

按章句不曰有一而曰一有。则看作四者之一。终未能信及似。不若只作一番之一看如何。有之二字。恐亦是带病说者。

思翁批曰。一番之一未详。大山曰。看作一番之一甚好。

或不能不失其正。

按欲动情胜。其用之失必矣。而其著或字何也。盖欲与情。非私欲恶念之谓也。已透诚伪关。病痛较轻。其事虽正。而才有偏系。易有差失云尔。

云峯胡氏曰。心之体无不正。所谓正心者。正其心之用云云。

按或问曰其喜怒忧惧。必有动乎中者。而心之用始有不得其正者耳。语类亦曰平居无事之时。先有此四者塞在胸中。便是不得其正。须是涵养此心。未应物时。湛然虚明。到得应物时。方不差错。又曰人心本是湛然虚明。先有此四者在这里。事来又以这心相与衮合。便失其正。详此数说。则章句所谓欲动情胜者。是言未应物时。先有此四者为主于中。而失其湛然虚静之本体也。所谓用之所行失其正者。是言心不虚静而失其正。故其见于用者。亦不能不失其正也。学者正当于未应物时。去其偏滞之病。而涵养本原。使心之本体湛然虚静可也。岂可曰体无不正。而只得正其用而已邪。如是则心体上密切病根。无时可去。而事到面前。不胜其正之矣。不几于舍本而治末者乎。首章或问正心条曰。一有不得其本然之正。则身无所主。又曰不自欺则心之本体。物不能动而无不正矣。朱子之言正心。既就本体上说。而胡氏乃曰心之体无不正。所谓正心者正其心之用耳。殊不可晓也。胡氏此段议论。多有可疑。而今不得尽论云。后以右说质之湖上。答曰胡氏心之体无不正。此说恐不可全非。盖心之本体无不正。被四者留滞牵引。不能保其本然之体耳。其曰正心者正其心之用。此言却自是。盖四者留滞不化。牵惹纷扰。即此便是用之失其正者。察之而去其留滞之病。则便是正其心。语类数说并言本体。盖平论道理究极而言之耳。恐不可以此而废正其用之说也。虽然体用元不相离。正其用则体自正。程子所谓制之于外。所以养其中。所谓约其情。使合于中。以正其心者。皆谓此也。如何。

朱氏克履曰。经言正心。是兼体用言。传言所以正心之道。是专以用言。

窃谓传言正心。亦是兼体用而言。与上条参看。

湖上批曰。正其心。不得其正之正。朱氏以经传分体用。而来谕欲并传文皆兼体用看。鄙意又欲并经文皆作用看。何者。孔门之教。皆就用处下工。未尝说及未发之体。大学诚意正心。亦是动处用工。发而中节。各当其则。则其本体不待正而自正矣。故章句勿论经传。皆以用言之。而或问始极本竆源而论虚明之体。恐不可谓经传皆兼体用言也。

心不在焉。章句必察乎此。栗谷曰。此字指心而言。

按此字。恐指心有不存之病。

章下注密察此心之存否。

按大全与石子重论心说曰。今人著个察识字。便有个寻求捕捉之意。流于释氏之说云云。而此却云密察此心之存否。何也。朱子尝答黄商伯问曰。已发之处。以心之本体权度。审其心之所发。恐有轻重长短之差耳。若欲以所发之心。别求心之本体。则无此理矣。此注亦当依此看否。

思翁批曰得之。后更思之。注文初不言审其心之所发。而乃曰密察此心之存否。则是乃直指心之主宰而言耳。既指心之主宰而察其存否。则审其所发之说。亦似用不得。妄窃以为密字当玩味。此非精密之密。乃微密之密也。心之存否。虽不可有心察之。而亦不可不略加提省。以施直内之工。此乃以不察察之也。上言无以捡其身而曰必察。下言情有所向而曰加察。此言察其心之存否而曰密察。各有意义。恐不可泛看也。以此质之湖上。答曰所论甚精。然鄙意亦恐未安。盖所谓察其存否者。就四有三不在处。精察其有留滞流注之病耳。所谓敬以直之。亦就动处用工。非如中庸戒惧存养于未发之前也。然则来谕前引黄商伯之问。正说此义。微密之密。不察之察。恐推言之太过也。

如保赤子。章句立教之本。

按此教字。即首节成教之教。通指孝弟慈而言。

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

按此言齐家而能使之子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

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

按此言齐家而能使父子兄弟皆化于善。而足以为法于人然后。民可取法于己也。

传十章上恤孤而民不倍。

按以上文例之。当曰上幼幼。而乃曰恤孤何也。盖孝弟人所同有。而能尽其道者盖寡。惟慈幼一事。不学而能之。用如保赤子小注朱子语。而少变其文。所难者特恤孤耳。非推行于国也。但于一家之内。孤者恤之。是以不曰幼其幼而必曰恤孤。

民不倍。小注倍与背同。

按倍字本是加倍之义。而往往与违背之义通用。本章直作背字。则音训当曰背音佩。而今作倍字。故只得曰倍与背同。盖言其倍与背同其义。而非言其倍音当作背也。且考字书。背字有辈佩两音。而惟肩背之背读作辈。违背之背则皆读作佩。然则民不倍之倍。从佩字读。恐亦不悖于音训。盖倍与背同之背字。本是佩音故也。但谚解从辈音则不能无疑。

发已自尽为忠。循物无违为信。

按朱子以伊川说为稳当。见小注而章句却从明道之训何也。莫是明道之训。于絜矩之义。尤衬贴而然欤。明道发己循物之云。以己与物对言。为合于絜矩之义。

中庸序微妙难见。

按朱子说微字有数说。有作精微之微者。语类夔孙录。义理精微。难见云云。义刚录天下之物精细底。难见云云。洽录道心天理。故精微云云。有作微隐之微者。至录微是微妙。亦是微隐云云。佐录微是微昧云云。方子录微是微晦云云。序中微妙二字。固自兼数义。然以下文微者著之意观之。微隐之义较多。语类又曰道心被人心。隔了一重。如清水之在浊水。惟见其浊。不见其清。故微而难见。此亦微隐之意也。

权景晦说微者著。是小者大之义。先生曰不然。譬如一个孤舟。风起波荡。出没隐见。微茫难见。及其风定波平。桨棹呈露。望之分明。前之微茫难见者。是这个舟。后之呈露分明者。亦是这个舟。范休往湖上录来。尽是善形容者。故附见于此。

首章二节章句。道者日用事物当行之理。

按首节释道字曰犹路也。此则曰当行之理何也。永嘉刘氏曰。上文之谓道。系于天命谓性之下。故只曰路而理已足。此则独言道字者。故曰当行之理。此似得之。

戒惧兼动静。

按戒惧兼动静。详见朱子答胡季随书。章句著常字虽字亦字可见。但章下注以戒惧属存养。慎独属省察。故论者遂以为专属之静。然殊不知存养亦自兼动静也。按语类。或问存养多用静否。朱子曰不然。孔子却都就用处。教人做工夫。此非存养之兼动静者乎。

三节章句。

迹虽未形而几则已动。此程子之说。以理言也。人虽不知而己独知之。是吕刘杨氏之说。以心言也。

子思只言四情。

窃谓喜怒哀乐情也。其未发则性也。性有仁义礼智。而仁礼为阳。义智为阴。情有喜怒哀乐。而喜乐为阳。怒哀为阴。此所以以情配性。只举四者而言。非若礼运之只就情一边说。而可以备言乎七情也。又况言四而七在其中。爱是喜之属。恶是怒之属。欲是通贯喜怒哀乐而无不在者也。曰中庸之遗惧而言乐者何也。曰子思就人情上。姑以阴阳两边大者而言之。若代乐以惧。则阳少阴多而不成对待矣。

末节章句自戒惧而约之。永嘉刘氏曰。前段所谓戒惧。虽已是静。然谓之不睹不闻。只是身未与物接之时。至是则原其心体寂然不动之际而言。是存养工夫。自身而收敛。以至于心也。故言约之。

按戒惧是兼动静者。犹说得广。故曰约之。恐非谓自身而收敛。以至于心也。况朱子尝论不睹不闻之义。曰照管所不到。念虑所不及。则不睹不闻。已说心体寂然不动之际矣。其可曰身未与物接之时乎。刘氏说恐不可从。

其守不失。

按章句不曰不失其守。而必曰其守不失何也。盖此段方说未发之中。自不犯人力。故谓之其守不失。若曰不失其守。则带得安排意思。便不是未发之中也。

章下注。

按逐章章下注有连书者。有虚二字书者。此朱子作传时立例也。其首章及中间更端处则必连书。其下章之发明此章。而非别立话头者则必虚二字书。令学者有所识别也。

三章小注赵氏曰。此章无之为德也四字。是子思櫽栝。

按子思櫽栝之义未详。金濯以言中庸篇首只言道。中篇以道与德交互言之。篇末始全以德言。其义非偶然也。此章亦在篇首。故去此四字。恐为得之。

活泼泼地。

按地语辞。

二十章子思删孔对二字。

按家语哀公问政。孔子对曰云云。子思删孔对二字。中间哀公发问处。亦皆删之。盖所重在于明道。而不在于问答故也。

仁者人也。

按中庸既曰仁者人也。孟子亦曰仁也者人也。训人之义。起于孔孟。而程子非之何也。盖仁者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也。只恐人不就人身上体认出来。而悬空说仁。故孔孟之训。必以人言仁。然若细推之。则仁理也。人指人身而言也。虽不可离人语仁。而亦不可指人身而谓之仁。又况仁体至大。惟当硏竆体认而自得之。若直欲以一字训之。则意味反浅。此程子之意也。

不勉而中。不思而得。

按经文不勉先于不思。而章句反之何也。盖圣人自诚明则性之德。固先仁而后知也。此经文所以不勉在不思之前。然须是知得。乃能行得。八节小注朱子曰。安而行之。不用著力。然须是知得。乃能行得。故第八节生知在安行之前。要之知行二者。可交互言之。而不可以执一论也。

博学之小注。朱子曰五者无先后有缓急。退溪先生曰以或问考之。五者之有先后。又甚分明。而此小注云云未详。

按或问曰学之博然后。有以备事物之理。故能参伍之。以得所疑而有问。问之审然后。有以尽师友之情。故能反复之。以发其端而可思。思之谨则精而不杂。故能有所得而可以施其辨。辨之明则断而不差。故能无所疑惑而可以见于行。行之笃则凡所学问思辨而得之者。又皆必践其实而不为空言矣。此五者之序也。既曰五者之序。则与五者无先后之训。似相抵牾。然序字与先后字微有不同。何也。盖先后以时分言。序以次第言。以时分言。则博学时。不可审问。须了博学然后。可以审问。审问时。不可慎思。须了审问然后。可以慎思。是截然有先后之分矣。若以次第言。则五者虽是一时事。而自有条理之相因。其曰无先后有缓急云者。正谓其虽无截然先后之分。而亦自有次第缓急之序云尔。如是言之。与或问不相悖否。

二十三章曲能有诚。

按此言悉致其曲则能有诚。非谓曲处便有诚也。程子曰。曲能有诚。就一事中用志不分。亦能有诚云云。或问辨其失。

二十八章愚而好自用。退溪先生曰。以愚自用为居上。贱自专为为下。恐非是。

按此章承上为下不倍而言。故陈氏许氏皆以愚自用为为下。老先生亦用其说。然以第四段小注朱子说观之。则其以愚自用为居上。贱自专为为下。亦明矣。盖此章虽承为下不倍而言。而居上而愚。亦不可自用而有所更变。故首段遂兼说居上为下。而下段方专就为下者言之。第四段又兼说居上为下。以应首段之意。而末段复专就为下者言之。亦犹二十九章说居上不骄而兼说在下者也。但居上居下。皆不可自专自用。而惟当遵守先王之法。则不害其皆为下也。故老先生有此训也欤。

三十三章知风之自。退溪先生曰。风乃设譬之意。

按或问曰言语之得失。动作之是非。皆知其所从来云云。言语动作。是发宣于外者。故谓之风也欤。溪训设譬之意。意恐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