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溟先生集 (金世濂)/卷六
杂著
[编辑]居官杂记
[编辑]崇祯壬申。坐言事。待罪玄风。感念圣恩。夙夜畏戒。惟以字牧之任。莫先于爱民。而爱民之本。又未尝不在严威。盖不严则政弛。无威则犯众。刑罚数而民不蒙实惠。可不惧哉。一日祈雨洛江之左。坐斋无事。记得先儒语及宽猛者若干条。箚诸册以自警。
为政要得威严。使事事整齐甚易。但失于不宽。便不是古人作处。但宽亦有制始得。若百事不管。唯务宽大。胥吏舞文弄法。不成官府。须要操纵与夺之权在我。总不由人。
问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曰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而梗吾治。曷若惩其一而戒百。与其核实检察于其终。曷若严其始而使之无犯。做大事。岂可以小不忍为心。
问为政者。当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曰某谓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曲礼谓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须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为宽则非也。
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今人为宽。至于事无统纪。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惠。又反受其殃。
世之言政者曰。宽以待良民。严以驭奸民。或曰始严而终之以宽。独不观诸天乎。煕然而春。凛然而秋。此即吾之仁义也。当爱者闷恻然。非吾爱之。当恶者惩艾焉。非吾恶之。故虽宽而宽之名不闻。虽严而严之迹不立。
今人往往过严者多。半是自家不晓。又虑人欺己。又怕人慢己。遂将大拍头去拍他。要他畏服。若晓事底人。历练甚多。事才至面前。依那事分寸而施以应之。人自畏服。何过严。
天下之事。有缓急之势。当缓而急则繁细苛察。无以存大体。当急而缓则怠慢废弛。无以赴事几。愚谓当缓而急。其害固不为少。当急而反缓则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成而刑罚措矣。虽曰尚德而不尚刑。顾岂偏废哉。
为政。如无大利害。不必议更张。所更一事未成。必哄然成纷扰。卒未已。至于大家且假借之。故子产引郑书曰安定国家。必大焉先。
威而不和。人心惧而离。和而少威。人心玩而弛。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思虑当在事外。
刘安礼问临民。明道先生曰使民各得输其情。问御吏。曰正己而格物。
接下言贵简。不可一语冗长。
当官者。当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清心省事。居官守身之要。
待左右。当严而惠。
作官者。于愚夫愚妇。皆当敬以临之。不可忽也。
处事。当详审安重。为之以艰难。断之以果决。事了即当若无事者。
为政。通下情为急。
为政当有弛张。弛而不张。流于废。张而不弛。过于严。一张一弛。为政之中道。
作官。一事不可苟。
处大事。不可太厉声色。付之当然可也。
亲爱之言。不可偏听。
惟正。足以服人。
程子书视民如伤四字于坐侧。余每欲责人。常念此义而不敢忽。
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偸惰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以爱人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宽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废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亦得以通达明白。实受其赐。而无间隔欺蔽之患。
问赵德庄知建宁府。问于晦庵。为政宽则是猛则是。晦庵云若教公宽一尚猛一尚。则如发疟子相似。以某之意。御善良以宽。治强暴以猛。此意何如。南轩曰若胸中着一宽字。宽必有弊。着一猛字。猛必有弊。吾徒处事。当如持衡。高者下之。低者平之。若圣人之秤。则常平矣。
守官。要律己公廉。执事谨勤。昼夜孜孜。如临渊谷。自无他患。
当官。曰清曰慎曰勤之外。更行一忍字。何事不办。
善观人之国者。不视其势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张。未论其政之醇疵。而先审其令之繁简。唯其虑之既熟。谋之已臧。发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则坚如金石。信如四时。莫不倾耳承听。耸动厌服。此圣人所恃以鼓舞万民之术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唯行。不唯反。传曰令重则君尊。
临属官。公事外。不可泛及他事。
明道临民。刑未尝不用。亦严亦威。然至诚感人而人化之。
束吏恤民为先务。不束吏。虽善政不能行。盖除害然后可以兴利。
谨言集训
[编辑]言者。心之声也。未有言不谨而心存者。况是枢机。戎好所系。列书古人格语于坐隅。出入常目。庶免妄言之失。盖慎言语。自是学者先务。而必须养乎中。则自然言语顺理。
吉人之辞。寡。
少言沉默最妙。己心既存。人自生敬。
少言。不唯养得德深。又养得气完。梦寐亦安。
多言。最使人心志流荡。气亦损。
出言。有时而不敢尽。保身之道。
一语妄发即有悔。可不慎哉。
德进则言自简。
心定者。其言重以舒。不定者。其言轻以疾。
才言语。便思简默。
接下言贵简。不可一语冗长。
夫子。恶称人之恶者。
康节闻人言人之恶。未尝和。
五峯以言人不善。为至戒。
范文正谨嘿。口不言人是非。
刘安世问尽心行己之要。司马公曰自不妄语始。
曹操悔失言。自咋其舌。以戒后世。
孔子入后稷之庙。有金人焉。三缄其口而铭其背曰。古之慎言人也。戒之哉。无多言。
觉人诈而不形于言。有馀味。
玄风县学规学规及乡约。筵臣有白于上者。上命颁于列邑。
[编辑]平居。夙兴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肃。拱手危坐。行步安详。言语慎重。一动一静。不可轻忽。
收敛身心。莫切于九容。进学益智。莫切于九思。
所谓九容者。足容重。〈不轻举也。若趋于尊长前。不可拘此。〉手容恭。〈手无慢弛。无事则当端拱。不可妄动。〉目容端。〈定其眼睫。视瞻当正。不可流睇邪眄。〉口容止。〈非言语饮食之时。则口常不动。〉声容静。〈当整摄形气。不可出哕咳等杂声。〉头容直。〈当正头直身。不可倾回偏倚。〉气容肃。〈当调和鼻息。不可使有声气。〉立容德。〈中立不倚。俨然有德之气象。〉色容庄。〈颜色整齐。无怠慢之气。〉
所谓九思者。视思明。〈视无所蔽。则明无不见。〉听思聪。〈听无所壅。则聪无不闻。〉色思温。〈气色和舒。无忿疠之气。〉貌思恭。〈一身仪形。无不端庄。〉言思忠。〈一言之发。无不忠言。〉事思敬。〈一事之作。无不敬慎。〉疑思问。〈有疑于心。必就先觉审问。不知不措。〉忿思难。〈有忿必惩。以理自胜。〉见得思义。〈临财必明义利之卞。合义然后取之。〉
常以九容九思。书诸座隅。或付诸册面。刻意自新。不可晷刻放舍。
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宜列书屋壁。常目在之。如毋不敬。思无邪。守口如甁。防意如城等语。并付诸壁上。不可须臾忘。
敬乃圣门第一义。圣贤论下学处。必先于敬。敬者。此心肃然有所畏之名。畏则心主于一。如入宗庙。见君父之时。自无杂念。非主一而何。〈主一之谓敬〉程子言。敬必以整齐严肃。正衣冠尊瞻视为先。又曰。未有箕踞而心不慢者。为学之初。先要持敬。使身心收敛。不容一物。自无非僻之干。
谨言。乃为学第一工夫。恭嘿小心。发必以时。体当自家敬义实事。专在于此。况是枢机。戎好所系。范文正谨嘿。口不言人是非。胡五峯以言人不善为至戒。皆所可法。至如朝廷利害。官府得失。他人过恶。绝不得言。若淫媟女色。乱神怪力。街巷鄙俚之说。皆不可出诸口。
每日平明。盥栉衣带。就父母之所。下气怡色。问寒燠安否。昏则定其褥席。察其温凉。日间侍奉。愉色婉容。应对恭敬。左右就养。极尽诚孝。出入必告面。父母坐卧处。不敢坐卧。接客处。不敢接私客。上下马处。不敢上下马。一事一行。不敢自专。必禀命而后行。过则善谏。疾则色忧。丧则致哀。祭则致严。可谓能事亲。主祠堂者。晨谒于大门之内。再拜。出入必告。朔望则参。
居家当谨守礼法。以率妻子。相敬如宾。纳于义方。兄友弟恭。视若一体。御家众。当严而惠。使闺门之内。上下肃整。斩然有别。
接人。当务和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亦稍加敬。父之执友则拜。洞内年长十岁以上拜。乡人年长十五岁以上拜。遇尊长下马。乡人会处下马。其间高下曲折。在随时节中。不必拘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诸胸中可也。诗曰温温恭人。惟德之基。
择友。必得忠信孝悌直谅方正之人。相责以善。若检束不严。柔佞不直。浮浪喜游。尚气尚言者。皆不可交也。
师长。所以表率多士。倡明斯道。必得众所推服一意敬信者。使有所矜式。不可数改。如有不得已之故。不容不改。则具状呈于校中。校中齐会商议。改卜新员。既卜之后。校中具状。遣侪辈中一人延请。令新旧交代。规模曲折。并喩告举行。置师长录。录前后任人。并书递任年月。令后之任此者。庶几有所披阅而钦戒也。都有司亦仿此。
都有司。专任纠论得失。肃静士林。必得公明正直负重望者为之。师长率斋任诸生。会校中以卜。不许数改。若师长有故。兼察其任。
每月朔望前一夕。师长都有司与诸生会于学宫。列坐以齿。讲论相长。升降周旋。摄以威仪。以为讲修之地。翌晓地主至。入庙行谒圣礼。诸生盛服。青衿同参。凡朔望谒圣。若地主有故不至。诸生则否。地主还坐明伦堂。诸生就庭中行揖礼。仍行相揖礼。升堂拜。坐定。〈师长都有司别坐。诸生列坐三面。〉掌议中坐。抗声读学规一遍。相与讲论毕。诸生各执小学一卷及所读经史子集中一卷。背讲不通则挞之。〈降立楹外阶上。挞楚三十。〉粗以上则通三朔计画论赏。若三十五岁以上儒生则否。〈应讲人则分上中下三等。上则十五日一卷。中则半卷。下则二十张。小学则通上中下五张。并塡书徒。〉讲毕。地主出。有议事则因与讲定。诸生有故不能参。则必呈状。众所共知。有病及出去忌日外不至者。杖家奴。再不至则当身挞楚。都有司摘出以告。自官府治之。
学宫。为首善之地。而近日士风不古。厌薄太甚。一参初试则足不及校门。年岁稍大则以来游为耻。圣庙荒废。阒其无人。此岂国家尊圣卫道之意。而其于士子所自处者。何如哉。继自今。儒生三人轮回入直。阙者挞楚三十。勿论年大入格者。并令来参通读。入格人年岁应讲者。并令朔讲。年大不肯参者。许令留乡所。差授乡任。
释奠诸仪。自有其礼。今不复录。凡我诸君子。必须战兢自持。勇往直进。方有所成就。白鹿学规。揭在楣间。朝夕观瞻。以为励率之地。
如有过失。朋友随所见闻。各相规警。不悛则告都有司。于众会显责之。若不悛不服。轻则黜坐。重则告于师长黜斋。革心改过。显有向善之迹则还许入斋。还入时满坐面责。若终不改过。长恶益甚。反怨责己者。告于师长。削其名籍。甚者付黄。〈凡付黄后。若自怨艾。显有向善之迹。三年而益笃。还许入学。〉凡过失若法前事。并勿追论。
公会晩到者。
紊坐失仪者。
座中喧争者。
空坐退便者。并面责施罚。
我国之有岭南。犹邹鲁之于中国。寒暄金夫子作于此邑。则此邑即我国之阙里。岂不盛哉。以此彬彬多君子。蔚然可观。不佞待罪于此一载矣。暇日与诸生讲业于学宫。率一月再会。以为常。诸生欲以相规戒者书之册。永为定式。不佞得与此邑之君子游。讲论之以为幸。其敢作法君子。反重其罪戾耶。辞不获则箚以录之。噫。诸生欲学孔子。必先学金夫子。金夫子一生用力处。只在于敬。则今日相规戒。舍敬何求。此此录之所以拈出敬字为本。若其饬躬谨言事亲接物之方。非不佞臆说。乃古圣贤谟训。观者毋以为僭幸甚。崇祯纪元之五年壬申季秋。后学金世濂识。
玄风县乡约
[编辑]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事父母。尽其诚孝。
教子弟。必以义方。
尊敬长上。
友爱兄弟。
和睦邻里。
敦厚亲旧。
待妻妾以礼。
接朋友有信。
立心以忠厚不欺。
行己必恭谨笃敬。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至于读书治田。畏法令谨租赋之类。皆宜自勉。下人徒知爱父母而不知尊敬。尤不闲拜揖之礼。事父母。不可不爱敬兼至。少者遇老者长者。行礼必敬。少者必代长老者负戴。侪辈相敬。邻里相和。呈诉争讼。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为。以长忠厚之风。凡同约之人。上下各自进修。互相劝诱。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如有卓异笃行。约正告都约正。都约正报官司论赏。
〈右德业相劝〉
父母不顺者。〈不孝之罪。邦有常刑。故姑举其次。〉
兄弟相阋者。〈兄曲弟直均罚。曲直相半。兄轻弟重。兄直弟曲。只罚弟。〉
家道悖乱者。〈夫妻驱骂。男女无别。黜其正妻嫡妾。以妾为妻。以孽为嫡。孽反凌嫡。嫡不倒置抚孽。〉
事涉官府。有关乡风者。
妄作威势。扰官作私者。
侵暴小民。私门用杖者。
乡长凌辱者。
已上极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罚削籍不齿乡里。下罚损徒不与公会。
亲戚不睦者。
正妻疏薄者。
邻里不和者。
侪辈驱骂者。
不顾廉耻。污毁士风者。
恃强凌弱。侵夺起争者。
无赖作党。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会。是非官政者。
造言构虚。陷人罪累者。
患难力及。坐视不救者。
受官差任。凭公作私者。
婚姻丧祭。无故过时者。
不有执纲。不从乡论者。
不服乡论。反怀仇怨者。
执纲殉私。冒入乡参者。
多接人户。不服官役者。
不谨租赋。图免徭役者。
已上中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公会晩到者。
紊坐失仪者。
座中喧争者。
空坐退便者。
已上下罚上中下。或面责施罚。
元恶乡吏。
人吏民间作弊者。
贡物使滥征价物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随闻见摘发告官。依律科罪。下人约条
不养父母。使之丏乞者。
不顺父母。多行悖恶者。
女人谇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相斗则曲直依上条论。〉
两班凌辱者。〈其中两班以非理取辱。则亦论罚。〉
有夫女潜奸者。
旁亲祖叔兄姊凌辱者。
已上极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下从轻重施罚。
恃强肆暴。作害闾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邻里不和及相斗者。
丝笠䌷衣。紊乱名器者。
两班等马者。
不力其业。惰农自安者。
行止荒唐人作主者。
游女相奸。作乱伤人者。
已上中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吉凶扶助不如约者。
公事时。托故不随行者。
闾里间高声叱辱者。
聚会时。使酒暄争者。
已上下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一。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约正以义理诲喩之。谢过请改则许其自新。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告于都约正。都约正报官司。分上中下三罚治之。〈右过失相规〉
一。乡人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亦稍加敬。父之执友则拜。洞内年长十岁以上拜。乡人年长十五岁以上拜。遇尊长下马。过公门下马。乡人会饮处下马。会射处下马。
一。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否。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则虽乡人。亦不以齿。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
一。约中冠子生子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婚礼虽曰不贺。礼有贺娶妻者。但以物助宾客之费。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鸡雉中一首。若下人则否。如有来助。又不必却。
〈右礼俗相交〉
一。约中有丧。上下齐会往吊。定护丧有司一员。下有司二人。以护初丧。葬时亦如之。两班则各出壮奴二名。常人则出役夫一名。或担持或造墓。只一日赴役。若人户盛伙处。一丧所用。似不必尽出役夫。量数出给。馀数则他丧计给。下人丧则令约中齐会往吊。定下有司二人护丧。两班则出壮奴一名。凡上下丧。发引则送之。返魂则迎之。卒哭小大祥皆吊之。丧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每岁十月。收米豆。多不过五升。小不下二升。空石二叶。别为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丧则米八斗或六斗豆五斗空石十五叶。量宜出给。惟父母丧当身妻丧。外其馀则否。
退溪先生约条。各出米豆各五升常纸一卷空石四叶役奴二名。极为得中。而但念穷民一升之米。当其乏绝。亦难办出。或虑赙助之际。未免参差。令十月收米。置之都家。若藏置有弊。势或难便。欲依先生约条者。告都约正行之。
一。约中有火灾。上下救且吊之。各出空石盖草长木。同力造家。有盗贼则相救。疾病则相问。若疠疫不能服田。则约中通上下各出农军。或耕或种或耘或获。鳏寡孤独废疾无依者。并加矜恤。不至失所。处女贫窭过时不婚者。孤儿单弱失学无归者。并报官司。或自约中通议善处。
〈右患难相恤〉
一。乡约之设。所以扶树教化。彰瘅善恶。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都约正。位高而齿德兼尊则推位高人。或有位未高而齿德最尊则推德尊人。有德行者二人副之。一员乡座首例兼。一员有可合者出之。否则不必备员。极择有学行者一人为直月。各面择定约正一员。勿论朝官儒品。惟以有德望学行者为之。各面下人中别择愿谨有识人老者一人。称以乡约所里正。十家各出一人。称以行首。专掌劝诱纠检之事。
一。都约正或有疾病。不得不递。则乡座首会儒品于乡约所。圈点具三望报官。若位高本官不得差定之人。则不必具望报官。以圈点之意报官后。副约正直月诣其家以请。若非位品极高不然。副约正以下或有不得已递改之故。具由呈状于乡约所都约正。于月朔会。佥议择定望。报官司。非大段事故。不许数递。都约正有过。约中随事规戒。以俟迁改。副约正以下则驳递。各面行首诸员。已经春秋讲信后请改者。改之。或其人可合。不必拘久近。座首差出时。都约正亦与乡别监及儒品。依例圈点。以重副约之任。
一。各面上有司。即古之约正。今则官家政令。细大必及。上有司之设。岂端使然。诚可寒心。今若罢上有司。抑恐今之约正。复为他日之上有司。宜令留乡所极择儒品中可合者为上有司。面内诸公事则依近例举行。而约正则无所与于其间。不可越俎。不必代斲。只管风教而已。若系于风教之事。则官家专责之约正。外此则绝勿相加。以杜末流之弊。否则驳递座首。以正不能善处之失。
一。乡约所之设。既为尊重。而约法又严。倘或有因缘凭借。擅作威福。张其气势。以遂愿欲。或役使民户。以济私事。或持守令长短得失。驯成倒置。则其所以扰小民害国政。有不可言。岂不为约中诸贤之辱乎。若有如此事。一一论罚。绝勿饶贷。
一。善恶必书。乃古乡约之制。而人心世道。古今有异。善者可书。恶者不可书。又不必书也。辅治之道。自有刑法。轻重大小。随事论罚。足惩其恶。有过者。一一治罪。
一。凡论人。勿为已甚。且开自新之路。法以前事。并勿追论。
一。下人名分。贵贱虽不同。而秉彝之天则一也。岂可鄙夷不为诱掖。而同归于至善之地乎。劝规与同。吉凶是共。使小民有所观感。日迁善而不自知。乃为善教。若峻于小民。恕于侪辈。柔是茹而高明之畏。则如之何其可也。约法之行。必自两班始。
一。重罪则报官司。轻罪则限笞二十论断。笞三十以上官决。
一。每月初二日。约正各于其面行月朔会。两班则少长咸集。下人则行首诸员。外有父老则亦许来参。读约条一遍。〈谓相劝相规相交相恤四条。其馀否。〉备加劝谕。五六月极农则否。十六日。都约正会各面约正于乡射堂或乡校。〈虽农月不废〉可奖者奖之。可罚者罚之。略仿朱子乡约法。或设酒二三行。或设饭。相与讲论从容乃罢。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论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之。凡约中纠检等事及掌行文书。直月主之。十六日会时。具坐目报官司。以课勤慢。诸约正称頉不参者。除表表事故外。官司笞奴。
一。春秋行讲信礼。大小上下咸集。品官为一厅。庶孽为一厅。庶孽少而平日品官洞中讲信同参者则于品官会席末同参。乡吏为一厅。〈非官府否〉下人为一厅。而下人则男女皆会。男左女右。各行礼数坐定。别定一人中坐。抗声读乡约一遍。〈只四条〉谚语解释。使人人无不听闻通晓。同讲和睦之道。因仿乡饮酒仪。升降献酬。尽欢而罢。
一。从顺约条者。违逆不从者。并一一嘉奖惩治。使有所畏劝。
乡约之法。始于吕氏。曾经朱子增损。己卯诸贤。谚语刊行。退溪先生又为之折衷。〈只从罚条〉其为法。非不尽美。而挽近世莫之或行。岂不惜哉。但古今不同。详略各殊。不揆鄙劣。妄加删正。四约则略仿吕氏。罚条则专用退溪先生。月朔一会。要不失朱子月朝会之规。其他吉凶吊庆。患难相救。春秋讲信。亦邦国人民风俗所通行。常人劝戒。上下同约。实风教所先。并加参定。其本意未尝不在正人心厚风俗云尔。崇祯壬申十二月初吉。书。
跋苞山规约苞山。玄风别号。
[编辑]右苞山守金道源学规乡约若干条。苍石子阅之再四。起拜而叹曰。呜呼。此足以观我友抱负之大。规模之正也。学者读圣贤之书。孰不以循良之治自期也。一朝畀民社之寄。率多任苟简之政。鸷击以为威。摘发以为明。强民之所不堪者而督之以必行。民不胜其扰。而或有怨意。则曰俗之甚悍也。民之难治也。甚至于残之以棰楚。视之如仇敌。终未免于两败而均伤。其或以左降而来。亦嫌于簿书之冗。若不能一日而居。何望于四封之理哉。上年春。道源出守是县。问其职则县监。为卑官也。问其地则苞山。为下邑也。他人以高秩大器而处于此。其不戚于中而形诸外乎。君则不然。自以辅导之未尽。而方歉于心。夷然于所遇。而思尽其当为之分。分既安矣。其学益笃。其才益老。凡其所为。无不以先儒之所以治其民者。勉诸己。其始至。令于民曰。吾以师帅之任。而待罪于此。凡其导率之方。皆是守宰之责也。吏民之义如父子。而仁义之禀无彼此。吏以恶俗而视民。民安得为善。吾以善俗而待民。汝其为恶耶。乃于租赋之输。簿书之暇。必以宣教条广德化为急。民心既悦。旷然无事。乃就古圣贤之所以教百姓约一乡者。以为令式。矩度整整。劝戒皆备。可见其胸次之伟。间架不草草也。苟非修之于己者有其本。则布之于人者得其道乎。君既以行谊而积于躬。故其以诚信而推于人者。又如是之详且悉。然则凡为一县之民者。孰不体太守之心。而思有以鼓动于风草之化者乎。将见礼让之美。从此蔚兴。为士则力于学而资国家之用。为民则服其教而为忠厚之俗。其所以无负教导之意者非他。要体念规约中恭敬孝悌之语。念念不忘。常使此心不至于怠惰。则其馀大小节目。自当随所在而沛然矣。窃愿苞之父老。以此意而谕子弟。相勉于善。而无陷于罪。使乡风厚而俗习善。然则其所以无负太守者。实所以无负圣朝宣化之意者也。噫。君之所以为政者。岂无所本而然乎。君之王父省庵公。尝为三陟府。凡化民成俗之方。一本于程朱已行之成法。余于公后五十年。出守是邑。其遗芬馀泽。至今浃洽于民。邑中父老至立祠以祭。然则君之为政。实公之所贻厥。而其学问之有渊源。从此而可推也。若夫规约布置之密。能盛水不漏。则观者自当知之也。斯道若幸则此一本之遍行于一国。而不但为一县之幸也必矣。君名世濂。以玉堂应教。暂栖于苞山。其他日事业之盛。将黼黻皇猷。不止于移易一境之风俗也。崇祯癸酉七月。通政大夫礼曹参议李埈。书于酉川之宾山轩。
跋苞山规约
[编辑]呜呼。大小学之道不讲。而士失正学。乡三物之教不行。而乡无善俗。民何得复见夫三代之盛哉。夫以教化之本。学政之举。乃在上者之责也。而在上者不责其责。则世无如之何矣。至于乡约之作。岂非后世不得已之规哉。盖秉彝之性。伦纪之叙。天所均赋。人所共行。不可一日违此而为人。悖此而在世。或有豪杰之士。不待文王而兴于其间。则既自私淑其身。又必有成不独成。立必俱立之志。此所以乡焉有约者也。目之曰约。约者。乡人之事也。然而其道则率性明伦。正己正物之要也。虽不出于在上之政。而大小学乡三物之道。亦不出此矣。其约始于宋时蓝田吕氏。而我东本朝。有静庵赵公方请举试。而未克终。其后退溪李先生亦尝增减其条。以为通行之永规。然而咸英,韶頀。难谐于末路之耳目。大羹玄酒。不合于后世之筵席。竟不果推行于一世。岂非有识者之深慨哉。今者金侯世濂。方宰苞山。乃致意此事。遂求前后科条而传写作册。先立学规于约首。又就其约条而演绎之。方施设于本县。诚所希见也。曾遇其治下人闻之。则未积时月。而已有新验云。秉彝之天。固可诬乎。余愿一见其约文。则遂荷遣示。得阅其首末焉。苞人果能终始如约。则一县岂不为比屋可封之美乎。第念此等事。俗中人鲜有不以为迂远而怪侮之。有志者。不可以俗人笑侮而自沮焉。昔者朱晦庵既述小学书。卷首有曰或者以古今异宜为说。殊不知其无古今之异者。固未始不可行也。此约中节目。未有出于性分职分之外者。则此在在上者之先尽其诚焉。惟贤侯其以晦庵此说。说诸约中人耶。崇祯癸酉仲秋中旬丙子。耄人张显光题。
咸兴府乡约
[编辑]一。乡约之行。惟贵得人。贤者不肯就。而就者或不满人望。以任不重而禁不严也。极其抡择。优以礼貌。严其科条。罔令违越。要之欲借其力。须待之重。欲救其弊。宜禁之严。
一。一乡齐会圈点。推众论咸归。齿德俱尊者一人。为都约长。有识行者二人副之。〈一员座直例兼〉又定直月二人。〈一员别监中择定。如今之有司掌务。每年春讲信时改定。都约长不在此限。不可递改。若有故不得已改差。依初例圈点。下人中择醇悫忠实者一二人。为下有司掌文书。〉
一。各社各出约长一人。〈若社内阔远则画乡分面。出约长。并报官择定。慎勿苟充。〉直月一人。下有司一二人。
一。乡约之设。专为纠正风教。维持民俗。初不与官府相干。只掌邻里间是非而已。若或有官家分付侵及之患。座首难免不能善处之责。驳递损徒。约正承差官劝农里正等任。依旧仍存。官府号令。别令上项各务人举行。
一。约法不重则民无所畏敬。故择定乡大夫。笞三十以下。至于自断。其为制可谓重矣。行之得宜。民自观感。善者可以兴起。恶者亦或惩戢。今乃徒念旧恶。嫉之已甚。或专事含糊。乡愿是学。非但先启闹端。抑恐终不济事。至于喜事不令之辈。或侧约员之任。或籍儒品之列。依凭约法。张皇气焰。擅弄威福。作威小民。丝毫失意。动辄笞罚。驱使任欲。略无忌惮。风俗之正难望。而民心先坏。岂不痛哉。大小人员。各自惕厉。战兢戒谨。或有此习者。相戒痛绝之。不改。摘发报官。严加禁断。甚则自官府报司重治。绝勿饶贷。
一。约长之任既尊。身有所失。不可表率一里。若或处事乖当。厚招怨咨者。都约长劾递论罪。重则报官治罪。
一。每年春秋。都约长会各社约长以下诸员于乡射堂。讲论约条。惟以正人心厚风俗为主。彰善瘅恶。牒报官府。各社约长。春秋冬。间一二朔一会。〈农时则否。下民则不会。只儒品会。不至者论罚。笞十以下。报都约长。皆自断决后报官。〉
一。春秋行讲信礼。约长率大小上下齐会。直月中坐。抗声读六谕八条。使百姓男女皆得通晓。读毕。有罪者科罚。善人则嘉奖。男女异行。坐以年齿。两班为上厅。下人为下厅。各提酒果。相与献酬。饮毕乃罢。令下有司纠戒。俾无醉呼失仪之患。大社则各面约长。各其社中设行。会日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有故则要不出此月内设行。〈贫不能办酒果者。亦许往参。有事故者。不必强之。其中故不参者。从公论论罚。〉
一。以六谕导万民。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友爱兄弟。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和睦乡里。六曰各勤生理。百姓如有此等卓异之行。佥议报官。以为崇奖之地。使有所观感。此外如有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御僮仆。能肃家政。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执事。能断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是谓德业。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
一。以八条禁万民。一曰行己悖逆。二曰处心不端。三曰凌侮长老。四曰侵暴孤寡。五曰惰农自逸。六曰使气喜斗。七曰放牧禾谷。八曰侵害田亩。百姓如有此等罪过。互相戒敕。终始不悛者。重则报官。轻则分上中下论罚。两班则上罚出乡。中罚削籍。下罚损徒。下人则上罚笞二十。中罚笞一十。下罚笞五。此外如有纵酒喧竞。或赌博财物。或告人罪恶。意在害人。或逾礼违法。或侮慢齿德。或持人短长。或恃强凌人。或知过不改。闻谏愈甚。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或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喜谈人旧过。或营私太甚。或专务进取。不恤馀事。或无故而好干求假贷。或受人寄托而有所欺。或言笑无度。意在侵侮。或游戏怠惰。或动作无仪。或主事废忘。或期会后时。或临事怠慢。或用度不节。不计无有。过为多费。或不能安贫。非道营求。是谓恶行。互相规戒。小则密规。大则众戒。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之。终不能改者。分上中下论罚。子不顺父母。妇不孝舅姑。女不夫其夫。奴不敬上典。常人凌辱两班。有夫女和奸。冲火肆恶。偸窃财物者。自有邦宪。今不举论。
一。以四礼齐万民。一曰冠。二曰婚。三曰丧。四曰祭。〈一遵朱文公家礼。〉
一。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伦之始。如有强暴劫奸者。并从极罪论报。田野草露。不待父母之命者。并论罪。不齿人类。
一。初生儿弃置不收。北俗之最恶者。一切痛禁。
一。邻里有婚姻。大小相助。或送酒食。或送鱼果。多少随力。
一。邻里有丧。勿论两班常人。约长率所任下人。亲往其家。别定护丧。同邻之内。上下各出米升相救。多不过三升。小不下一升。葬时各出役夫一名。或担持或造墓。〈远村则否〉两班则约长限成服护丧。下人则初日亲往。所任下人及护丧下人。勿论两班常人。成服后罢归。至于役夫米升。不以两班常人有所增减。小祥大祥并当会吊。本家不可设酒食以待。
一。今人忌日。或不祭于家。而设行山寺。谓之僧斋。祭于家而设蔬。不用鱼肉。并为无据。晓谕下民。勿遵守前习。庶人祭考妣。大夫士祭四代。俗节上冢。正至朔望则参。详在朱子家礼。
一。邻里如有水火盗贼之患。轻则送人救之。重则约长率邻里亲往。火灾则各出长木一二条。盖草一一束。一时造成幕舍。使之安接。若生理荡尽。则又为之料理周急。盗贼则依保甲法救之。
一。邻里如有孤遗无所依托者。老病无子孙。颠连无告者。并令协力济活。男子则稍长。择人教之。使得成就。女子则及长。择婿婚嫁。使有所归。无子孙不能敛殡者。自社中埋葬。
一。社中如有阖家染疠。不能服田者。邻里同力相助。或耕种。或除草。或收获。使不至失业。至如编户单氓。远戍未还。妻子不能自力者。并为之顾护相助。
世道之弊。莫亟于人心风俗。而财赋刑罚次之。说者徒咎人心风俗不古。此则非民之罪也。良由上之人鲜以古道教化。庶几古道者。其惟乡约乎。乡约始于蓝田吕氏。至朱夫子又加增损。即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交书德艺。又以乡八刑。纠戒其不率者是也。不佞忝按兹邦。不揆鄙劣。妄谓风俗不可不先正。直以古今异宜。乡闾上下。势且不同。谨将太祖高皇帝六谕八条为主。善恶劝戒。全用朱夫子增损条例。至于讲信护丧等节。参以国俗。使行之者顺便而易知。人心风俗。可使复古。若曰迂阔故事也。则人心风俗。果若江河之不可挽耶。虽然欲行乡约。先立社学。既立社学。当设社仓。既设社仓。必行保甲。此四者并举一行。然后方可与论治。世之君子以为如何。癸未月日。观察使兼巡察使咸兴府尹金世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