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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溟先生集 (金世濂)/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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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东溟先生集
卷之六
作者:金世濂
1737年
卷七

杂著[编辑]

居官杂记[编辑]

崇祯壬申。坐言事。待罪玄风。感念圣恩。夙夜畏戒。惟以字牧之任。莫先于爱民。而爱民之本。又未尝不在严威。盖不严则政弛。无威则犯众。刑罚数而民不蒙实惠。可不惧哉。一日祈雨洛江之左。坐斋无事。记得先儒语及宽猛者若干条。箚诸册以自警。

为政要得威严。使事事整齐甚易。但失于不宽。便不是古人作处。但宽亦有制始得。若百事不管。唯务宽大。胥吏舞文弄法。不成官府。须要操纵与夺之权在我。总不由人。

问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曰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而梗吾治。曷若惩其一而戒百。与其核实检察于其终。曷若严其始而使之无犯。做大事。岂可以小不忍为心。

问为政者。当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曰某谓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曲礼谓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须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为宽则非也。

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今人为宽。至于事无统纪。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惠。又反受其殃。

世之言政者曰。宽以待良民。严以驭奸民。或曰始严而终之以宽。独不观诸天乎。煕然而春。凛然而秋。此即吾之仁义也。当爱者闷恻然。非吾爱之。当恶者惩艾焉。非吾恶之。故虽宽而宽之名不闻。虽严而严之迹不立。

今人往往过严者多。半是自家不晓。又虑人欺己。又怕人慢己。遂将大拍头去拍他。要他畏服。若晓事底人。历练甚多。事才至面前。依那事分寸而施以应之。人自畏服。何过严。

天下之事。有缓急之势。当缓而急则繁细苛察。无以存大体。当急而缓则怠慢废弛。无以赴事几。愚谓当缓而急。其害固不为少。当急而反缓则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成而刑罚措矣。虽曰尚德而不尚刑。顾岂偏废哉。

为政。如无大利害。不必议更张。所更一事未成。必哄然成纷扰。卒未已。至于大家且假借之。故子产引郑书曰安定国家。必大焉先。

威而不和。人心惧而离。和而少威。人心玩而弛。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思虑当在事外。

刘安礼问临民。明道先生曰使民各得输其情。问御吏。曰正己而格物。

接下言贵简。不可一语冗长。

当官者。当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清心省事。居官守身之要。

待左右。当严而惠。

作官者。于愚夫愚妇。皆当敬以临之。不可忽也。

处事。当详审安重。为之以艰难。断之以果决。事了即当若无事者。

为政。通下情为急。

为政当有弛张。弛而不张。流于废。张而不弛。过于严。一张一弛。为政之中道。

作官。一事不可苟。

处大事。不可太厉声色。付之当然可也。

亲爱之言。不可偏听。

惟正。足以服人。

程子书视民如伤四字于坐侧。余每欲责人。常念此义而不敢忽。

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偸惰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以爱人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宽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废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亦得以通达明白。实受其赐。而无间隔欺蔽之患。

问赵德庄知建宁府。问于晦庵。为政宽则是猛则是。晦庵云若教公宽一尚猛一尚。则如发疟子相似。以某之意。御善良以宽。治强暴以猛。此意何如。南轩曰若胸中着一宽字。宽必有弊。着一猛字。猛必有弊。吾徒处事。当如持衡。高者下之。低者平之。若圣人之秤。则常平矣。

守官。要律己公廉。执事谨勤。昼夜孜孜。如临渊谷。自无他患。

当官。曰清曰慎曰勤之外。更行一忍字。何事不办。

善观人之国者。不视其势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张。未论其政之醇疵。而先审其令之繁简。唯其虑之既熟。谋之已臧。发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则坚如金石。信如四时。莫不倾耳承听。耸动厌服。此圣人所恃以鼓舞万民之术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唯行。不唯反。传曰令重则君尊。

临属官。公事外。不可泛及他事。

明道临民。刑未尝不用。亦严亦威。然至诚感人而人化之。

束吏恤民为先务。不束吏。虽善政不能行。盖除害然后可以兴利。

谨言集训[编辑]

言者。心之声也。未有言不谨而心存者。况是枢机。戎好所系。列书古人格语于坐隅。出入常目。庶免妄言之失。盖慎言语。自是学者先务。而必须养乎中。则自然言语顺理。

吉人之辞。寡。

少言沉默最妙。己心既存。人自生敬。

少言。不唯养得德深。又养得气完。梦寐亦安。

多言。最使人心志流荡。气亦损。

出言。有时而不敢尽。保身之道。

一语妄发即有悔。可不慎哉。

德进则言自简。

心定者。其言重以舒。不定者。其言轻以疾。

才言语。便思简默。

接下言贵简。不可一语冗长。

夫子。恶称人之恶者。

康节闻人言人之恶。未尝和。

五峯以言人不善。为至戒。

范文正谨嘿。口不言人是非。

刘安世问尽心行己之要。司马公曰自不妄语始。

曹操悔失言。自咋其舌。以戒后世。

孔子入后稷之庙。有金人焉。三缄其口而铭其背曰。古之慎言人也。戒之哉。无多言。

觉人诈而不形于言。有馀味。

玄风县学规学规及乡约。筵臣有白于上者。上命颁于列邑。[编辑]

平居。夙兴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肃。拱手危坐。行步安详。言语慎重。一动一静。不可轻忽。

收敛身心。莫切于九容。进学益智。莫切于九思。

所谓九容者。足容重。不轻举也。若趋于尊长前。不可拘此。手容恭。手无慢弛。无事则当端拱。不可妄动。目容端。定其眼睫。视瞻当正。不可流睇邪眄。口容止。非言语飮食之时。则口常不动。声容静。当整摄形气。不可出哕咳等杂声。头容直。当正头直身。不可倾回偏倚。气容肃。当调和鼻息。不可使有声气。立容德。中立不倚。俨然有德之气象。色容庄。颜色整齐。无怠慢之气。

所谓九思者。视思明。视无所蔽。则明无不见。听思聪。听无所壅。则聪无不闻。色思温。气色和舒。无忿疠之气。貌思恭。一身仪形。无不端庄。言思忠。一言之发。无不忠言。事思敬。一事之作。无不敬慎。疑思问。有疑于心。必就先觉审问。不知不措。忿思难。有忿必惩。以理自胜。见得思义。临财必明义利之卞。合义然后取之。

常以九容九思。书诸座隅。或付诸册面。刻意自新。不可晷刻放舍。

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宜列书屋壁。常目在之。如毋不敬。思无邪。守口如甁。防意如城等语。并付诸壁上。不可须臾忘。

敬乃圣门第一义。圣贤论下学处。必先于敬。敬者。此心肃然有所畏之名。畏则心主于一。如入宗庙。见君父之时。自无杂念。非主一而何。主一之谓敬程子言。敬必以整齐严肃。正衣冠尊瞻视为先。又曰。未有箕踞而心不慢者。为学之初。先要持敬。使身心收敛。不容一物。自无非僻之干。

谨言。乃为学第一工夫。恭嘿小心。发必以时。体当自家敬义实事。专在于此。况是枢机。戎好所系。范文正谨嘿。口不言人是非。胡五峯以言人不善为至戒。皆所可法。至如朝廷利害。官府得失。他人过恶。绝不得言。若淫媟女色。乱神怪力。街巷鄙俚之说。皆不可出诸口。

每日平明。盥栉衣带。就父母之所。下气怡色。问寒燠安否。昏则定其褥席。察其温凉。日间侍奉。愉色婉容。应对恭敬。左右就养。极尽诚孝。出入必告面。父母坐卧处。不敢坐卧。接客处。不敢接私客。上下马处。不敢上下马。一事一行。不敢自专。必禀命而后行。过则善谏。疾则色忧。丧则致哀。祭则致严。可谓能事亲。主祠堂者。晨谒于大门之内。再拜。出入必告。朔望则参。

居家当谨守礼法。以率妻子。相敬如宾。纳于义方。兄友弟恭。视若一体。御家众。当严而惠。使闺门之内。上下肃整。斩然有别。

接人。当务和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亦稍加敬。父之执友则拜。洞内年长十岁以上拜。乡人年长十五岁以上拜。遇尊长下马。乡人会处下马。其间高下曲折。在随时节中。不必拘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诸胸中可也。诗曰温温恭人。惟德之基。

择友。必得忠信孝悌直谅方正之人。相责以善。若检束不严。柔佞不直。浮浪喜游。尚气尚言者。皆不可交也。

师长。所以表率多士。倡明斯道。必得众所推服一意敬信者。使有所矜式。不可数改。如有不得已之故。不容不改。则具状呈于校中。校中齐会商议。改卜新员。既卜之后。校中具状。遣侪辈中一人延请。令新旧交代。规模曲折。并喩告举行。置师长录。录前后任人。并书递任年月。令后之任此者。庶几有所披阅而钦戒也。都有司亦仿此。

都有司。专任纠论得失。肃静士林。必得公明正直负重望者为之。师长率斋任诸生。会校中以卜。不许数改。若师长有故。兼察其任。

每月朔望前一夕。师长都有司与诸生会于学宫。列坐以齿。讲论相长。升降周旋。摄以威仪。以为讲修之地。翌晓地主至。入庙行谒圣礼。诸生盛服。青衿同参。凡朔望谒圣。若地主有故不至。诸生则否。地主还坐明伦堂。诸生就庭中行揖礼。仍行相揖礼。升堂拜。坐定。师长都有司别坐。诸生列坐三面。掌议中坐。抗声读学规一遍。相与讲论毕。诸生各执小学一卷及所读经史子集中一卷。背讲不通则挞之。降立楹外阶上。挞楚三十。粗以上则通三朔计画论赏。若三十五岁以上儒生则否。应讲人则分上中下三等。上则十五日一卷。中则半卷。下则二十张。小学则通上中下五张。并塡书徒。讲毕。地主出。有议事则因与讲定。诸生有故不能参。则必呈状。众所共知。有病及出去忌日外不至者。杖家奴。再不至则当身挞楚。都有司摘出以告。自官府治之。

学宫。为首善之地。而近日士风不古。厌薄太甚。一参初试则足不及校门。年岁稍大则以来游为耻。圣庙荒废。阒其无人。此岂国家尊圣卫道之意。而其于士子所自处者。何如哉。继自今。儒生三人轮回入直。阙者挞楚三十。勿论年大入格者。并令来参通读。入格人年岁应讲者。并令朔讲。年大不肯参者。许令留乡所。差授乡任。

释奠诸仪。自有其礼。今不复录。凡我诸君子。必须战兢自持。勇往直进。方有所成就。白鹿学规。揭在楣间。朝夕观瞻。以为励率之地。

如有过失。朋友随所见闻。各相规警。不悛则告都有司。于众会显责之。若不悛不服。轻则黜坐。重则告于师长黜斋。革心改过。显有向善之迹则还许入斋。还入时满坐面责。若终不改过。长恶益甚。反怨责己者。告于师长。削其名籍。甚者付黄。凡付黄后。若自怨艾。显有向善之迹。三年而益笃。还许入学。凡过失若法前事。并勿追论。

公会晩到者。

紊坐失仪者。

座中喧争者。

空坐退便者。并面责施罚。

我国之有岭南。犹邹鲁之于中国。寒暄金夫子作于此邑。则此邑即我国之阙里。岂不盛哉。以此彬彬多君子。蔚然可观。不佞待罪于此一载矣。暇日与诸生讲业于学宫。率一月再会。以为常。诸生欲以相规戒者书之册。永为定式。不佞得与此邑之君子游。讲论之以为幸。其敢作法君子。反重其罪戾耶。辞不获则箚以录之。噫。诸生欲学孔子。必先学金夫子。金夫子一生用力处。只在于敬。则今日相规戒。舍敬何求。此此录之所以拈出敬字为本。若其饬躬谨言事亲接物之方。非不佞臆说。乃古圣贤谟训。观者毋以为僭幸甚。崇祯纪元之五年壬申季秋。后学金世濂识。

玄风县乡约[编辑]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事父母。尽其诚孝。

教子弟。必以义方。

尊敬长上。

友爱兄弟。

和睦邻里。

敦厚亲旧。

待妻妾以礼。

接朋友有信。

立心以忠厚不欺。

行己必恭谨笃敬。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至于读书治田。畏法令谨租赋之类。皆宜自勉。下人徒知爱父母而不知尊敬。尤不闲拜揖之礼。事父母。不可不爱敬兼至。少者遇老者长者。行礼必敬。少者必代长老者负戴。侪辈相敬。邻里相和。呈诉争讼。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为。以长忠厚之风。凡同约之人。上下各自进修。互相劝诱。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如有卓异笃行。约正告都约正。都约正报官司论赏。

右德业相劝

父母不顺者。不孝之罪。邦有常刑。故姑举其次。

兄弟相阋者。兄曲弟直均罚。曲直相半。兄轻弟重。兄直弟曲。只罚弟。

家道悖乱者。夫妻驱骂。男女无别。黜其正妻嫡妾。以妾为妻。以孽为嫡。孽反凌嫡。嫡不倒置抚孽。

事涉官府。有关乡风者。

妄作威势。扰官作私者。

侵暴小民。私门用杖者。

乡长凌辱者。

已上极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罚削籍不齿乡里。下罚损徒不与公会。

亲戚不睦者。

正妻疏薄者。

邻里不和者。

侪辈驱骂者。

不顾廉耻。污毁士风者。

恃强凌弱。侵夺起争者。

无赖作党。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会。是非官政者。

造言构虚。陷人罪累者。

患难力及。坐视不救者。

受官差任。凭公作私者。

婚姻丧祭。无故过时者。

不有执纲。不从乡论者。

不服乡论。反怀仇怨者。

执纲殉私。冒入乡参者。

多接人户。不服官役者。

不谨租赋。图免徭役者。

已上中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公会晩到者。

紊坐失仪者。

座中喧争者。

空坐退便者。

已上下罚上中下。或面责施罚。

元恶乡吏。

人吏民间作弊者。

贡物使滥征价物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随闻见摘发告官。依律科罪。下人约条

不养父母。使之丏乞者。

不顺父母。多行悖恶者。

女人谇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相斗则曲直依上条论。

两班凌辱者。其中两班以非理取辱。则亦论罚。

有夫女潜奸者。

旁亲祖叔兄姊凌辱者。

已上极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下从轻重施罚。

恃强肆暴。作害闾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邻里不和及相斗者。

丝笠䌷衣。紊乱名器者。

两班等马者。

不力其业。惰农自安者。

行止荒唐人作主者。

游女相奸。作乱伤人者。

已上中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吉凶扶助不如约者。

公事时。托故不随行者。

闾里间高声叱辱者。

聚会时。使酒暄争者。

已上下罚上中下。上罚告官司科罪。中下从轻重施罚。

一。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约正以义理诲喩之。谢过请改则许其自新。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告于都约正。都约正报官司。分上中下三罚治之。右过失相规

一。乡人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亦稍加敬。父之执友则拜。洞内年长十岁以上拜。乡人年长十五岁以上拜。遇尊长下马。过公门下马。乡人会飮处下马。会射处下马。

一。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否。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则虽乡人。亦不以齿。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

一。约中冠子生子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婚礼虽曰不贺。礼有贺娶妻者。但以物助宾客之费。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鸡雉中一首。若下人则否。如有来助。又不必却。

右礼俗相交

一。约中有丧。上下齐会往吊。定护丧有司一员。下有司二人。以护初丧。葬时亦如之。两班则各出壮奴二名。常人则出役夫一名。或担持或造墓。只一日赴役。若人户盛伙处。一丧所用。似不必尽出役夫。量数出给。馀数则他丧计给。下人丧则令约中齐会往吊。定下有司二人护丧。两班则出壮奴一名。凡上下丧。发引则送之。返魂则迎之。卒哭小大祥皆吊之。丧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每岁十月。收米豆。多不过五升。小不下二升。空石二叶。别为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丧则米八斗或六斗豆五斗空石十五叶。量宜出给。惟父母丧当身妻丧。外其馀则否。

退溪先生约条。各出米豆各五升常纸一卷空石四叶役奴二名。极为得中。而但念穷民一升之米。当其乏绝。亦难办出。或虑赙助之际。未免参差。令十月收米。置之都家。若藏置有弊。势或难便。欲依先生约条者。告都约正行之。

一。约中有火灾。上下救且吊之。各出空石盖草长木。同力造家。有盗贼则相救。疾病则相问。若疠疫不能服田。则约中通上下各出农军。或耕或种或耘或获。鳏寡孤独废疾无依者。并加矜恤。不至失所。处女贫窭过时不婚者。孤儿单弱失学无归者。并报官司。或自约中通议善处。

右患难相恤

一。乡约之设。所以扶树教化。彰瘅善恶。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都约正。位高而齿德兼尊则推位高人。或有位未高而齿德最尊则推德尊人。有德行者二人副之。一员乡座首例兼。一员有可合者出之。否则不必备员。极择有学行者一人为直月。各面择定约正一员。勿论朝官儒品。惟以有德望学行者为之。各面下人中别择愿谨有识人老者一人。称以乡约所里正。十家各出一人。称以行首。专掌劝诱纠检之事。

一。都约正或有疾病。不得不递。则乡座首会儒品于乡约所。圈点具三望报官。若位高本官不得差定之人。则不必具望报官。以圈点之意报官后。副约正直月诣其家以请。若非位品极高不然。副约正以下或有不得已递改之故。具由呈状于乡约所都约正。于月朔会。佥议择定望。报官司。非大段事故。不许数递。都约正有过。约中随事规戒。以俟迁改。副约正以下则驳递。各面行首诸员。已经春秋讲信后请改者。改之。或其人可合。不必拘久近。座首差出时。都约正亦与乡别监及儒品。依例圈点。以重副约之任。

一。各面上有司。即古之约正。今则官家政令。细大必及。上有司之设。岂端使然。诚可寒心。今若罢上有司。抑恐今之约正。复为他日之上有司。宜令留乡所极择儒品中可合者为上有司。面内诸公事则依近例举行。而约正则无所与于其间。不可越俎。不必代斲。只管风教而已。若系于风教之事。则官家专责之约正。外此则绝勿相加。以杜末流之弊。否则驳递座首。以正不能善处之失。

一。乡约所之设。既为尊重。而约法又严。倘或有因缘凭借。擅作威福。张其气势。以遂愿欲。或役使民户。以济私事。或持守令长短得失。驯成倒置。则其所以扰小民害国政。有不可言。岂不为约中诸贤之辱乎。若有如此事。一一论罚。绝勿饶贷。

一。善恶必书。乃古乡约之制。而人心世道。古今有异。善者可书。恶者不可书。又不必书也。辅治之道。自有刑法。轻重大小。随事论罚。足惩其恶。有过者。一一治罪。

一。凡论人。勿为已甚。且开自新之路。法以前事。并勿追论。

一。下人名分。贵贱虽不同。而秉彝之天则一也。岂可鄙夷不为诱掖。而同归于至善之地乎。劝规与同。吉凶是共。使小民有所观感。日迁善而不自知。乃为善教。若峻于小民。恕于侪辈。柔是茹而高明之畏。则如之何其可也。约法之行。必自两班始。

一。重罪则报官司。轻罪则限笞二十论断。笞三十以上官决。

一。每月初二日。约正各于其面行月朔会。两班则少长咸集。下人则行首诸员。外有父老则亦许来参。读约条一遍。谓相劝相规相交相恤四条。其馀否。备加劝谕。五六月极农则否。十六日。都约正会各面约正于乡射堂或乡校。虽农月不废可奖者奖之。可罚者罚之。略仿朱子乡约法。或设酒二三行。或设饭。相与讲论从容乃罢。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论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之。凡约中纠检等事及掌行文书。直月主之。十六日会时。具坐目报官司。以课勤慢。诸约正称頉不参者。除表表事故外。官司笞奴。

一。春秋行讲信礼。大小上下咸集。品官为一厅。庶孽为一厅。庶孽少而平日品官洞中讲信同参者则于品官会席末同参。乡吏为一厅。非官府否下人为一厅。而下人则男女皆会。男左女右。各行礼数坐定。别定一人中坐。抗声读乡约一遍。只四条谚语解释。使人人无不听闻通晓。同讲和睦之道。因仿乡飮酒仪。升降献酬。尽欢而罢。

一。从顺约条者。违逆不从者。并一一嘉奖惩治。使有所畏劝。

乡约之法。始于吕氏。曾经朱子增损。己卯诸贤。谚语刊行。退溪先生又为之折衷。只从罚条其为法。非不尽美。而挽近世莫之或行。岂不惜哉。但古今不同。详略各殊。不揆鄙劣。妄加删正。四约则略仿吕氏。罚条则专用退溪先生。月朔一会。要不失朱子月朝会之规。其他吉凶吊庆。患难相救。春秋讲信。亦邦国人民风俗所通行。常人劝戒。上下同约。实风教所先。并加参定。其本意未尝不在正人心厚风俗云尔。崇祯壬申十二月初吉。书。

跋苞山规约苞山。玄风别号。[编辑]

右苞山守金道源学规乡约若干条。苍石子阅之再四。起拜而叹曰。呜呼。此足以观我友抱负之大。规模之正也。学者读圣贤之书。孰不以循良之治自期也。一朝畀民社之寄。率多任苟简之政。鸷击以为威。摘发以为明。强民之所不堪者而督之以必行。民不胜其扰。而或有怨意。则曰俗之甚悍也。民之难治也。甚至于残之以棰楚。视之如仇敌。终未免于两败而均伤。其或以左降而来。亦嫌于簿书之冗。若不能一日而居。何望于四封之理哉。上年春。道源出守是县。问其职则县监。为卑官也。问其地则苞山。为下邑也。他人以高秩大器而处于此。其不戚于中而形诸外乎。君则不然。自以辅导之未尽。而方歉于心。夷然于所遇。而思尽其当为之分。分既安矣。其学益笃。其才益老。凡其所为。无不以先儒之所以治其民者。勉诸己。其始至。令于民曰。吾以师帅之任。而待罪于此。凡其导率之方。皆是守宰之责也。吏民之义如父子。而仁义之禀无彼此。吏以恶俗而视民。民安得为善。吾以善俗而待民。汝其为恶耶。乃于租赋之输。簿书之暇。必以宣教条广德化为急。民心既悦。旷然无事。乃就古圣贤之所以教百姓约一乡者。以为令式。矩度整整。劝戒皆备。可见其胸次之伟。间架不草草也。苟非修之于己者有其本。则布之于人者得其道乎。君既以行谊而积于躬。故其以诚信而推于人者。又如是之详且悉。然则凡为一县之民者。孰不体太守之心。而思有以鼓动于风草之化者乎。将见礼让之美。从此蔚兴。为士则力于学而资国家之用。为民则服其教而为忠厚之俗。其所以无负教导之意者非他。要体念规约中恭敬孝悌之语。念念不忘。常使此心不至于怠惰。则其馀大小节目。自当随所在而沛然矣。窃愿苞之父老。以此意而谕子弟。相勉于善。而无陷于罪。使乡风厚而俗习善。然则其所以无负太守者。实所以无负圣朝宣化之意者也。噫。君之所以为政者。岂无所本而然乎。君之王父省庵公。尝为三陟府。凡化民成俗之方。一本于程朱已行之成法。余于公后五十年。出守是邑。其遗芬馀泽。至今浃洽于民。邑中父老至立祠以祭。然则君之为政。实公之所贻厥。而其学问之有渊源。从此而可推也。若夫规约布置之密。能盛水不漏。则观者自当知之也。斯道若幸则此一本之遍行于一国。而不但为一县之幸也必矣。君名世濂。以玉堂应教。暂栖于苞山。其他日事业之盛。将黼黻皇猷。不止于移易一境之风俗也。崇祯癸酉七月。通政大夫礼曹参议李埈。书于酉川之宾山轩。

跋苞山规约[编辑]

呜呼。大小学之道不讲。而士失正学。乡三物之教不行。而乡无善俗。民何得复见夫三代之盛哉。夫以教化之本。学政之举。乃在上者之责也。而在上者不责其责。则世无如之何矣。至于乡约之作。岂非后世不得已之规哉。盖秉彝之性。伦纪之叙。天所均赋。人所共行。不可一日违此而为人。悖此而在世。或有豪杰之士。不待文王而兴于其间。则既自私淑其身。又必有成不独成。立必俱立之志。此所以乡焉有约者也。目之曰约。约者。乡人之事也。然而其道则率性明伦。正己正物之要也。虽不出于在上之政。而大小学乡三物之道。亦不出此矣。其约始于宋时蓝田吕氏。而我东本朝。有静庵赵公方请举试。而未克终。其后退溪李先生亦尝增减其条。以为通行之永规。然而咸英,韶頀。难谐于末路之耳目。大羹玄酒。不合于后世之筵席。竟不果推行于一世。岂非有识者之深慨哉。今者金侯世濂。方宰苞山。乃致意此事。遂求前后科条而传写作册。先立学规于约首。又就其约条而演绎之。方施设于本县。诚所希见也。曾遇其治下人闻之。则未积时月。而已有新验云。秉彝之天。固可诬乎。余愿一见其约文。则遂荷遣示。得阅其首末焉。苞人果能终始如约。则一县岂不为比屋可封之美乎。第念此等事。俗中人鲜有不以为迂远而怪侮之。有志者。不可以俗人笑侮而自沮焉。昔者朱晦庵既述小学书。卷首有曰或者以古今异宜为说。殊不知其无古今之异者。固未始不可行也。此约中节目。未有出于性分职分之外者。则此在在上者之先尽其诚焉。惟贤侯其以晦庵此说。说诸约中人耶。崇祯癸酉仲秋中旬丙子。耄人张显光题。

咸兴府乡约[编辑]

一。乡约之行。惟贵得人。贤者不肯就。而就者或不满人望。以任不重而禁不严也。极其抡择。优以礼貌。严其科条。罔令违越。要之欲借其力。须待之重。欲救其弊。宜禁之严。

一。一乡齐会圈点。推众论咸归。齿德俱尊者一人。为都约长。有识行者二人副之。一员座直例兼又定直月二人。一员别监中择定。如今之有司掌务。每年春讲信时改定。都约长不在此限。不可递改。若有故不得已改差。依初例圈点。下人中择醇悫忠实者一二人。为下有司掌文书。

一。各社各出约长一人。若社内阔远则画乡分面。出约长。并报官择定。慎勿苟充。直月一人。下有司一二人。

一。乡约之设。专为纠正风教。维持民俗。初不与官府相干。只掌邻里间是非而已。若或有官家分付侵及之患。座首难免不能善处之责。驳递损徒。约正承差官劝农里正等任。依旧仍存。官府号令。别令上项各务人举行。

一。约法不重则民无所畏敬。故择定乡大夫。笞三十以下。至于自断。其为制可谓重矣。行之得宜。民自观感。善者可以兴起。恶者亦或惩戢。今乃徒念旧恶。嫉之已甚。或专事含糊。乡愿是学。非但先启闹端。抑恐终不济事。至于喜事不令之辈。或侧约员之任。或籍儒品之列。依凭约法。张皇气焰。擅弄威福。作威小民。丝毫失意。动辄笞罚。驱使任欲。略无忌惮。风俗之正难望。而民心先坏。岂不痛哉。大小人员。各自惕厉。战兢戒谨。或有此习者。相戒痛绝之。不改。摘发报官。严加禁断。甚则自官府报司重治。绝勿饶贷。

一。约长之任既尊。身有所失。不可表率一里。若或处事乖当。厚招怨咨者。都约长劾递论罪。重则报官治罪。

一。每年春秋。都约长会各社约长以下诸员于乡射堂。讲论约条。惟以正人心厚风俗为主。彰善瘅恶。牒报官府。各社约长。春秋冬。间一二朔一会。农时则否。下民则不会。只儒品会。不至者论罚。笞十以下。报都约长。皆自断决后报官。

一。春秋行讲信礼。约长率大小上下齐会。直月中坐。抗声读六谕八条。使百姓男女皆得通晓。读毕。有罪者科罚。善人则嘉奖。男女异行。坐以年齿。两班为上厅。下人为下厅。各提酒果。相与献酬。飮毕乃罢。令下有司纠戒。俾无醉呼失仪之患。大社则各面约长。各其社中设行。会日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有故则要不出此月内设行。贫不能办酒果者。亦许往参。有事故者。不必强之。其中故不参者。从公论论罚。

一。以六谕导万民。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友爱兄弟。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和睦乡里。六曰各勤生理。百姓如有此等卓异之行。佥议报官。以为崇奖之地。使有所观感。此外如有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御僮仆。能肃家政。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执事。能断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是谓德业。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

一。以八条禁万民。一曰行己悖逆。二曰处心不端。三曰凌侮长老。四曰侵暴孤寡。五曰惰农自逸。六曰使气喜斗。七曰放牧禾谷。八曰侵害田亩。百姓如有此等罪过。互相戒敕。终始不悛者。重则报官。轻则分上中下论罚。两班则上罚出乡。中罚削籍。下罚损徒。下人则上罚笞二十。中罚笞一十。下罚笞五。此外如有纵酒喧竞。或赌博财物。或告人罪恶。意在害人。或逾礼违法。或侮慢齿德。或持人短长。或恃强凌人。或知过不改。闻谏愈甚。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或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喜谈人旧过。或营私太甚。或专务进取。不恤馀事。或无故而好干求假贷。或受人寄托而有所欺。或言笑无度。意在侵侮。或游戏怠惰。或动作无仪。或主事废忘。或期会后时。或临事怠慢。或用度不节。不计无有。过为多费。或不能安贫。非道营求。是谓恶行。互相规戒。小则密规。大则众戒。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之。终不能改者。分上中下论罚。子不顺父母。妇不孝舅姑。女不夫其夫。奴不敬上典。常人凌辱两班。有夫女和奸。冲火肆恶。偸窃财物者。自有邦宪。今不举论。

一。以四礼齐万民。一曰冠。二曰婚。三曰丧。四曰祭。一遵朱文公家礼。

一。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伦之始。如有强暴劫奸者。并从极罪论报。田野草露。不待父母之命者。并论罪。不齿人类。

一。初生儿弃置不收。北俗之最恶者。一切痛禁。

一。邻里有婚姻。大小相助。或送酒食。或送鱼果。多少随力。

一。邻里有丧。勿论两班常人。约长率所任下人。亲往其家。别定护丧。同邻之内。上下各出米升相救。多不过三升。小不下一升。葬时各出役夫一名。或担持或造墓。远村则否两班则约长限成服护丧。下人则初日亲往。所任下人及护丧下人。勿论两班常人。成服后罢归。至于役夫米升。不以两班常人有所增减。小祥大祥并当会吊。本家不可设酒食以待。

一。今人忌日。或不祭于家。而设行山寺。谓之僧斋。祭于家而设蔬。不用鱼肉。并为无据。晓谕下民。勿遵守前习。庶人祭考妣。大夫士祭四代。俗节上冢。正至朔望则参。详在朱子家礼。

一。邻里如有水火盗贼之患。轻则送人救之。重则约长率邻里亲往。火灾则各出长木一二条。盖草一一束。一时造成幕舍。使之安接。若生理荡尽。则又为之料理周急。盗贼则依保甲法救之。

一。邻里如有孤遗无所依托者。老病无子孙。颠连无告者。并令协力济活。男子则稍长。择人教之。使得成就。女子则及长。择婿婚嫁。使有所归。无子孙不能敛殡者。自社中埋葬。

一。社中如有阖家染疠。不能服田者。邻里同力相助。或耕种。或除草。或收获。使不至失业。至如编户单氓。远戍未还。妻子不能自力者。并为之顾护相助。

世道之弊。莫亟于人心风俗。而财赋刑罚次之。说者徒咎人心风俗不古。此则非民之罪也。良由上之人鲜以古道教化。庶几古道者。其惟乡约乎。乡约始于蓝田吕氏。至朱夫子又加增损。即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交书德艺。又以乡八刑。纠戒其不率者是也。不佞忝按兹邦。不揆鄙劣。妄谓风俗不可不先正。直以古今异宜。乡闾上下。势且不同。谨将太祖高皇帝六谕八条为主。善恶劝戒。全用朱夫子增损条例。至于讲信护丧等节。参以国俗。使行之者顺便而易知。人心风俗。可使复古。若曰迂阔故事也。则人心风俗。果若江河之不可挽耶。虽然欲行乡约。先立社学。既立社学。当设社仓。既设社仓。必行保甲。此四者并举一行。然后方可与论治。世之君子以为如何。癸未月日。观察使兼巡察使咸兴府尹金世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