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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先生全书/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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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六 栗谷先生全书
卷之二十七
作者:李珥
1749年
卷二十八

击蒙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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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斯世。非学问。无以为人。所谓学问者。亦非异常别件物事也。只是为父当慈。为子当孝。为臣当忠。为夫妇当别。为兄弟当友。为少者当敬长。为朋友当有信。皆于日用动静之间。随事各得其当而已。非驰心玄妙。希觊奇效者也。但不学之人。心地茅塞。识见茫昧。故必须读书穷理。以明当行之路。然后造诣得正。而践履得中矣。今人不知学问在于日用。而妄意高远难行。故推与别人。自安暴弃。岂不可哀也哉。余定居海山之阳。有一二学徒。相从问学。余惭无以为师。而且恐初学不知向方。且无坚固之志。而泛泛请益。则彼此无补。反贻人讥。故略书一册子。粗叙立心饬躬奉亲接物之方。名曰击蒙要诀。欲使学徒观此。洗心立脚。当日下功。而余亦久患因循。欲以自警省焉。丁丑季冬。德水李珥。书。

立志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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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先须立志。必以圣人自期。不可有一毫自小退托之念。盖众人与圣人。其本性则一也。虽气质不能无清浊粹驳之异。而苟能真知实践。去其旧染。而复其性初。则不增毫末。而万善具足矣。众人岂可不以圣人自期乎。故孟子道性善。而必称尧舜以实之曰。人皆可以为尧舜。岂欺我哉。

当常自奋发曰。人性本善。无古今智愚之殊。圣人何故独为圣人。我则何故独为众人耶。良由志不立。知不明。行不笃耳。志之立。知之明。行之笃。皆在我耳。岂可他求哉。颜渊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我亦当以颜之希舜为法。

人之容貌。不可变丑为妍。膂力不可变弱为强。身体不可变短为长。此则已定之分。不可改也。惟有心志。则可以变愚为智。变不肖为贤。此则心之虚灵。不拘于禀受故也。莫美于智。莫贵于贤。何苦而不为贤智。以亏损天所赋之本性乎。人存此志。坚固不退。则庶几乎道矣。

凡人自谓立志。而不即用功。迟回等待者。名为立志。而实无向学之诚故也。苟使吾志诚在于学。则为仁由己。欲之则至。何求于人。何待于后哉。所贵乎立志者。即下工夫。犹恐不及。念念不退故也。如或志不诚笃。因循度日。则穷年没世。岂有所成就哉。

革旧习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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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虽有志于学。而不能勇往直前。以有所成就者。旧习有以沮败之也。旧习之目。条列如左。若非励志痛绝。则终无为学之地矣。

其一。惰其心志。放其仪形。只思暇逸。深厌拘束。其二。常思动作。不能守静。纷纭出入。打话度日。其三。喜同恶异。汩于流俗。稍欲修饬。恐乖于众。其四。好以文辞。取誉于时。剽窃经传。以饰浮藻。其五。工于笔札。业于琴酒。优游卒岁。自谓清致。其六。好聚闲人。围棋局戏。饱食终日。只资争竞。其七。歆羡富贵。厌薄贫贱。恶衣恶食。深以为耻。其八。嗜欲无节。不能断制。货利声色。其味如蔗。习之害心者大槪如斯。其馀难以悉举。此习使人志不坚固。行不笃实。今日所为。明日难改。朝悔其行。暮已复然。必须大奋勇猛之志。如将一刀快断根株。净洗心地。无毫发馀脉。而时时每加猛省之功。使此心无一点旧染之污。然后可以论进学之工夫矣。

持身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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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必诚心向道。不以世俗杂事乱其志。然后为学有基址。故夫子曰。主忠信。朱子释之曰。人不忠信。事皆无实。为恶则易。为善则难。故必以是为主焉。必以忠信为主。而勇下工夫。然后能有所成就。黄勉斋所谓真实心地。刻苦工夫。两言尽之矣。

常须夙兴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肃。拱手危坐。行步安详。言语慎重。一动一静。不可轻忽苟且放过。

收敛身心。莫切于九容。进学益智。莫切于九思。所谓九容者。足容重。不轻举也。若趋于尊长之前。则不可拘此。手容恭。手无慢弛。无事则当端拱。不妄动。目容端。定其眼睫。视瞻当正。不可流眄邪睇。口容止。非言语饮食之时。则口常不动。声容静。当整摄形气。不可出哕咳等杂声。头容直。当正头直身。不可倾回偏倚。气容肃。当调和鼻息。不可使有声气。立容德。中立不倚。俨然有德之气像。色容庄。颜色整齐。无怠慢之气。所谓九思者。视思明。视无所蔽。则明无不见。听思聪。听无所壅。则聪无不闻。色思温。容色和舒。无忿厉之气。貌思恭。一身仪形。无不端庄。言思忠。一言之发。无不忠信。事思敬。一事之作。无不敬慎。疑思问。有疑于心。必就先觉审问。不知。不措。忿思难。有忿必惩。以理自胜。见得思义。临财必明义利之辨。合义然后取之。常以九容九思。存于心而检其身。不可顷刻放舍。且书诸座隅。时时寓目。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四者。修身之要也。礼与非礼。初学难辨。必须穷理而明之。但于已知处力行之。则思过半矣。

为学在于日用行事之间。若于平居。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则是名为学。读书者。欲明此理而已。

衣服不可华侈。御寒而已。饮食不可甘美。救饥而已。居处不可安泰。不病而已。惟是学问之功。心术之正。威仪之则。则日勉勉而不可自足也。

克己工夫。最切于日用。所谓己者。吾心所好。不合天理之谓也。必须检察吾心。好色乎。好利乎。好名誉乎。好仕宦乎。好安逸乎。好宴乐乎。好珍玩乎。凡百所好。若不合理。则一切痛断。不留苗脉。然后吾心所好。始在于义理。而无己可克矣。

多言多虑。最害心术。无事则当静坐存心。接人则当择言简重。时然后言。则言不得不简。言简者近道。

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此当终身服膺者也。

为学者一味向道。不可为外物所胜。外物之不正者。当一切不留于心。乡人会处。若设博奕樗蒲等戏。则当不寓目。逡巡引退。若遇倡妓作歌舞。则必须避去。如值乡中大会。或尊长强留。不能避退。则虽在座。而整容清心。不可使奸声乱色有干于我。当宴饮酒。不可沈醉。浃洽而止可也。凡饮食当适中。不可快意有伤乎气。言笑当简重。不可喧哗以过其节。动止当安详。不可粗率以失其仪。

有事则以理应事。读书则以诚穷理。除二者外。静坐收敛此心。使寂寂无纷起之念。惺惺无昏昧之失可也。所谓敬以直内者如此。

当正身心。表里如一。处幽如显。处独如众。使此心如青天白日。人得而见之。

常以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底意思。存诸胸中。

居敬以立其本。穷理以明乎善。力行以践其实三者。终身事业也。

思无邪。毋不敬。只此二句。一生受用不尽。当揭诸壁上。须臾不可忘也。

每日频自点检。心不存乎。学不进乎。行不力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孜孜毋怠。毙而后已。

读书章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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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常存此心。不被事物所胜。而必须穷理明善。然后当行之道。晓然在前。可以进步。故入道莫先于穷理。穷理莫先乎读书。以圣贤用心之迹及善恶之可效可戒者。皆在于书故也。

凡读书者。必端拱危坐。敬对方册。专心致志。精思涵泳。涵泳者。熟读深思之谓。深解义趣。而每句必求践履之方。若口读而心不体身不行。则书自书我自我。何益之有。先读小学。于事亲敬兄忠君弟长隆师亲友之道。一一详玩而力行之。

次读大学及或问。于穷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一一真知而实践之。

次读论语。于求仁为己。涵养本原之功。一一精思而深体之。

次读孟子。于明辨义利。遏人欲存天理之说。一一明察而扩充之。

次读中庸。于性情之德。推致之功。位育之妙。一一玩索而有得焉。

次读诗经。于性情之邪正。善恶之褒戒。一一潜绎感发而惩创之。

次读礼经。于天理之节文。仪则之度数。一一讲究而有立焉。

次读书经。于二帝三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一一领要而㴑本焉。

次读易经。于吉凶存亡进退消长之几。一一观玩而穷研焉。

次读春秋。于圣人赏善罚恶抑扬操纵之微辞奥义。一一精研而契悟焉。

五书五经。循环熟读。理会不已。使义理日明。而宋之先正所著之书。如近思录,家礼,心经,二程全书,朱子大全,语类及他性理之说。宜闲闲精读。使义理常常浸灌吾心。无时闲断。而馀力亦读史书。通古今。达事变。以长识见。若异端杂类不正之书。则不可顷刻披阅也。

凡读书。必熟读一册。尽晓义趣。贯通无疑。然后乃改读他书。不可贪多务得。忙迫涉猎也。

事亲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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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莫不知亲之当孝。而孝者甚鲜。由不深知父母之恩故也。诗不云乎。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人子之受生。性命血肉。皆亲所遗。喘息呼吸。气脉相通。此身非我私物。乃父母之遗气也。故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母之恩。为如何哉。岂敢自有其身。以不尽孝于父母乎。人能恒存此心。则自有向亲之诚矣。

凡事父母者。一事一行。毋敢自专。必禀命而后行。若事之可为者。父母不许。则必委曲陈达。颔可而后行。若终不许。则亦不可直遂其情也。

每日未明而起。盥栉衣带。就父母寝所。下气怡声。问燠寒安否。昏则诣寝所。定其褥席。察其温凉。日间侍奉。常愉色婉容。应对恭敬。左右就养。极尽其诚。出入。必拜辞拜谒。

今人多是被养于父母。不能以己力养其父母。若此奄过日月。则终无忠养之时也。必须躬干家事。自备甘旨。然后子职乃修。若父母坚不听从。则虽不能干家。亦当周旋补助。而尽力得甘旨之具。以适亲口可也。若心心念念。在于养亲。则珍味亦必可得矣。每念王延隆冬盛寒。体无全衣。而亲极滋味。令人感叹流涕也。

人家父子闲。多是爱逾于敬。必须痛洗旧习。极其尊敬。父母所坐卧处。子不敢坐卧。所接客处。子不敢接私客。上下马处。子不敢上下马可也。

父母之志。若非害于义理。则当先意承顺。毫忽不可违。若其害理者。则和气怡色柔声以谏。反复开陈。必期于听从。

父母有疾。心忧色沮。舍置他事。只以问医剂药为务。疾止。复初。

日用之间。一毫之顷。不忘父母。然后乃名为孝。彼持身不谨。出言无章。嬉戏度日者。皆是忘父母者也。日月如流。事亲不可久也。故为子者须尽诚竭力。如恐不及可也。古人诗曰。古人一日养。不以三公换。所谓爱日者如此。

丧制章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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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制当一依朱文公家礼。若有疑晦处。则质问于先生长者识礼处。必尽其礼可也。

复时。俗例必呼小字。非礼也。少者则犹可呼名。长者则不可呼名。随生时所称可也。妇女。尤不宜呼名。

母丧。父在则父为丧主。凡祝辞。皆当用夫告妻之例也。

父母初没。妻妾妇及女子。皆被发。男子则被发。扱上衽。徒跣。小敛后。男子则袒括发。妇人则髽若子为他人后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徒跣。男子则免冠

尸在床而未殡。男女位于尸傍。则其位南上。以尸头所在为上也。既殡之后。女子则依前位于堂上。南上。男子则位于阶下。其位当北上。以殡所在为上也。发引时。男女之位。复南上。以灵柩所在为上也。随时变位。而各有礼意。

今人多不解礼。每吊客致慰。专不起动。只俯伏而已。此非礼也。吊客拜灵座而出。则丧者当出自丧次。向吊客再拜而哭可也。吊客当答拜

衰绖。非疾病服役。则不可脱也。

家礼。父母之丧。成服之日。始食粥。卒哭之日。始疏食粝饭也水饮。不食羹也不食菜果。小祥之后。始食菜果。羹亦可食礼文如此。非有疾病。则当从礼文。人或有过礼而啜粥三年者。若是诚孝出人。无一毫勉强之意。则虽过礼。犹或可也。若诚孝未至。而勉强逾礼。则是自欺而欺亲也。切宜戒之。

今之识礼之家。多于葬后返魂。此固正礼。但时人效颦。遂废庐墓之俗。返魂之后。各还其家。与妻子同处。礼坊大坏。甚可寒心。凡丧亲者。自度一一从礼。无毫分亏欠。则当依礼返魂。如或未然。则当依旧俗庐墓可也。

亲丧成服之前。哭泣不绝于口。气尽则令婢仆代哭葬前。哭无定时。哀至则哭。卒哭后则朝夕哭二时而已。礼文大槪如此。若孝子情至。则哭泣岂有定数哉。凡丧。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丧事。不过尽其哀敬而已。

曾子曰。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送死者。事亲之大节也。于此不用其诚。恶乎用其诚。昔者。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此是居丧之则也。孝诚之至者。则不勉而能矣。如有不及者。则勉而从之可也。

人之居丧。诚孝不至。不能从礼者。固不足道矣。间有质美而未学者。徒知执礼之为孝。而不知伤生之失正。过于哀毁。羸疾已作。而不忍从权。以至灭性者或有之。深可惜也。是故。毁瘠伤生。君子谓之不孝。

凡有服亲戚之丧。若他处闻讣。则设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而成服。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若齐衰之服。则未成服前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齐衰降大功者。亦同。师友之义重者及亲戚之无服而情厚者与凡相知之分密者。皆于闻丧之日。若道远不能往临其丧。则设位而哭。师则随其情义深浅。或心丧三年。或期年。或九月。或五月。或三月。友则虽最重。不过三月。若师丧。欲行三年期年者。不能奔丧。则当朝夕设位而哭。

四日而止。止于四日之朝○若情重者。则不止此限。

凡遭服者。每月朔日。设位。服其服而会哭。师友虽无服。亦同。月数既满。则于次月朔日。设位服其服。会哭而除之。其间哀至则哭可也。

凡大功以上丧。则未葬前。非有故。不可出入。亦不可吊人。常以治丧讲礼为事。

祭礼章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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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当依家礼。必立祠堂。以奉先主。置祭田。具祭器。宗子主之。

主祠堂者。每晨。谒于大门之内。再拜。虽非主人。随主人同谒无妨。出入必告。

或有水火盗贼。则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次及祭器。然后及家财。

正朝冬至一日十五日则参。俗节则荐以时食。

时祭则散齐四日。致齐三日。忌祭则散齐二日。致齐一日。参礼则齐宿一日。所谓散齐者。不吊丧。不问疾。

不茹荤。饮酒不得至乱。凡凶秽之事。皆不得预。若路中猝遇凶秽。则掩目而避。不可视也。所谓致齐者。不听乐。不出入。专心想念所祭之人。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所乐。思其所嗜之谓也。夫然后当祭之时。如见其形。如闻其声。诚至而神享也。

凡祭。主于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财力可及者。自当如仪。

墓祭忌祭。世俗轮行。非礼也。墓祭则虽轮行。皆祭于墓上。犹之可也。忌祭不祭于神主。而乃祭于纸榜。此甚未安。虽不免轮行。须具祭馔。行于家庙。庶乎可矣。丧祭二礼。最是人子致诚处也。已没之亲。不可追养。若非丧尽其礼。祭尽其诚。则终天之痛。无事可寓。无时可泄也。于人子之情。当如何哉。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为人子者所当深念也。

今俗多不识礼。其行祭之仪。家家不同。甚可笑也。若不一裁之以礼。则终不免紊乱无序。归于夷虏之风矣。玆钞祭礼。附录于后。且为之图。须详审仿行。而若父兄不欲。则当委曲陈达。期于归正。

居家章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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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居家。当谨守礼法。以率妻子及家众。分之以职。授之以事。而责其成功。制财用之节。量入而为出。称家之有无。以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常须稍存赢馀。以备不虞。

冠婚之制。当依家礼。不可苟且从俗。

兄弟。同受父母遗体。与我如一身。视之当无彼我之闲。饮食衣服有无。皆当共之。设使兄饥而弟饱。弟寒而兄温。则是一身之中。肢体或病或健也。身心岂得偏安乎。今人兄弟不相爱者。皆缘不爱父母故也。若有爱父母之心。则岂可不爱父母之子乎。兄弟若有不善之行。则当积诚忠谏。渐喩以理。期于感悟。不可遽加厉色拂言。以失其和也。

今之学者。外虽矜持。而内鲜笃实。夫妇之间。衽席之上。多纵情欲。失其威仪。故夫妇不相昵狎。而能相敬者甚少。如是而欲修身正家。不亦难乎。必须夫和而制以义。妻顺而承以正。夫妇之间。不失礼敬。然后家事可治也。若从前相狎。而一朝遽欲相敬。其势难行。须是与妻相戒。必去前习。渐入于礼可也。妻若见我发言持身。一出于正。则必渐相信而顺从矣。

生子。自稍有知识时。当导之以善。若幼而不教。至于既长。则习非放心。教之甚难。教之之序。当依小学。大抵一家之内。礼法兴行。简编笔墨之外。无他杂技。则子弟亦无外驰畔学之患矣。兄弟之子。犹我子也。其爱之。其教之。当均一。不可有轻重厚薄也。

婢仆。代我之劳。当先恩而后威。乃得其心。君之于民。主之于仆。其理一也。君不恤民则民散。民散则国亡。主不恤仆则仆散。仆散则家败。势所必至。其于婢仆。必须轸念饥寒。资给衣食。使得其所。而有过恶。则先须勤勤教诲。使之改革。教之不改。然后乃施楚挞。使其心知厥主之楚挞。出于教诲。而非所以憎嫉。然后可使改心革面矣。

治家当以礼法。辨别内外。虽婢仆。男女不可混处。男仆非有所使令。则不可辄入内。女仆皆当使有定夫。不可使淫乱。若淫乱不止者。则当黜使别居。毋令污秽家风。婢仆当令和睦。若有斗阋喧噪者。则当痛加禁制。

君子忧道。不当忧贫。但家贫无以资生。则虽当思救穷之策。亦只可免饥寒而已。不可存居积丰足之念。且不可以世间鄙事。留滞于心胸之间。古之隐者。有织屦而食者。樵渔而活者。植杖而耘者。此等人。富贵不能动其心。故能安于此。若有较利害计丰约之念。则岂不为心术之害哉。学者要须以轻富贵守贫贱为心。

居家贫窭。则必为贫窭所困。失其所守者多矣。学者正当于此处用功。古人曰。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孔子曰。小人。穷斯滥矣。若动于贫窭。而不能行义。则焉用学问为哉。凡辞受取与之际。必精思义与非义。义则取之。不义则不取。不可毫发放过。若朋友则有通财之义。所遗皆当受。但我非乏。而遗以米布则不可受也。其他相识者。则只受其有名之馈。而无名则不可受也。所谓有名者。赙丧賮行。助昏礼。周饥乏之类是也。若是大段恶人。心所鄙恶者。则其馈虽有名。受之心必不安。心不安则不可抑而受之也。孟子曰。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此是行义之法也。

中朝则列邑之宰有私俸。故推其馀。可以周人之急矣。我国则守令别无私俸。只以公谷。应日用之需。而若私与他人。则不论多少。皆有罪谴。甚则至于犯赃。受者亦然。为士而受守令之馈。则是乃犯禁也。古者。入国而问禁。则居其国者。岂可犯禁乎。守令之馈。大抵难受。若私与官库之谷。则不论人之亲疏。名之有无。物之多寡。皆不可受也。若分厚邑宰。以衙中私财周急。则或可受也。

接人章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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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人。当务和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亦稍加敬。最不可恃学自高。尚气陵人也。

择友。必取好学好善方严直谅之人。与之同处。虚受规戒。以攻吾阙。若其怠惰好嬉柔佞不直者。则不可交也。

乡人之善者。则必须亲近通情。而乡人之不善者。亦不可恶言扬其陋行。但待之泛然。不相往来。若前日相知者。则相见。只叙寒暄。不交他语。则自当渐疏。亦不至于怨怒矣。

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若我志于学问。则我必求学问之士。学问之士。亦必求我矣。彼名为学问。而门庭多杂客。喧嚣度日者。必其所乐。不在学问故也。

凡拜揖之礼。不可预定。大抵父之执友则当拜。洞内年长十五岁以上者当拜。爵阶堂上而长于我十年以上者当拜。乡人年长二十岁以上者当拜。而其间高下曲折。在随时节中。亦不必拘于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诸胸中可也。诗曰。温温恭人。惟德之基。

人有毁谤我者。则必反而自省。若我实有可毁之行。则自责内讼。不惮改过。若我过甚微。而增衍附益。则彼言虽过。而我实有受谤之苗脉。亦当刬锄前愆。不留毫末。若我本无过。而捏造虚言。则此不过妄人而已。与妄人何足计较虚实哉。且彼之虚谤。如风之过耳。云之过空。于我何与哉。夫如是则毁谤之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莫非有益于我也。若闻过自辨。哓哓然不置。必欲置身于无过之地。则其过愈深。而取谤益重矣。昔者。或问止谤之道。文中子曰。莫如自修。请益。曰。无辨。此言可为学者之法。

凡侍先生长者。当质问义理难晓处。以明其学。侍乡党长老。当小心恭谨。不放言语。有问则敬对以实。与朋友处。当以道义讲磨。只谈文字义理而已。世俗鄙俚之说及时政得失。守令贤否。他人过恶。一切不可挂口。与乡人处。虽随问应答。而终不可发鄙亵之言。虽庄栗自持。而切不可存矜高之色。惟当以善言诱掖。必欲引而向学。与幼者处。当谆谆言孝悌忠信。使发善心。若此不已。则乡俗渐可变也。

常以温恭慈爱惠人济物为心。若其侵人害物之事。则一毫不可留于心曲。凡人欲利于己。必至侵害人物。故学者先绝利心。然后可以学仁矣。

居乡之士。非公事礼见及不得已之故。则不可出入官府。邑宰虽至亲。亦不可数数往见。况非亲旧乎。若非义干请。则当一切勿为也。

处世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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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学者。未尝求仕。学成则为上者举而用之。盖仕者。为人非为己也。今世则不然。以科举取人。虽有通天之学。绝人之行。非科举。无由进于行道之位。故父教其子。兄勉其弟。科举之外。更无他术。士习之偸。职此之由。第今为士者。多为父母之望。门户之计。不免做科业。亦当利其器俟其时。得失付之天命。不可贪躁热中。以丧其志也。

人言科业为累。不能学问。此亦推托之言。非出于诚心也。古人养亲。有躬耕者。有行佣者。有负米者。夫躬耕行佣负米之时。勤苦甚矣。何暇读书乎。惟其为亲任劳。既修子职。而馀力学文。亦可进德。今日之为士者。不见为亲任劳如古人者。只是科业一事。是亲情之所欲。今既不免做功。则科业虽与理学不同。亦是坐而读书作文。其便于躬耕行佣负米。不翅百倍。况有馀力。可读性理之书哉。只是做科业者。例为得失所动。心常躁竞。反不若劳力之不害心术。故先贤曰。不患妨功。惟患夺志。若能为其事而不丧其守。则科业理学。可以幷行不悖矣。今人名为做举业。而实不著功。名为做理学而实不下手。若责以科业则曰。我志于理学。不能屑屑于此。若责以理学则曰。我为科业所累。不能用功于实地。如是两占便宜。悠悠度日。卒至于科业理学。两无所成。老大之后。虽悔何追。呜呼。可不戒哉。

人于未仕时。惟仕是急。既仕后。又恐失之。如是汩没。丧其本心者多矣。岂不可惧哉。位高者。主于行道。道不可行。则可以退矣。若家贫未免禄仕。则须辞内就外。辞尊居卑。以免饥寒而已。虽曰禄仕。亦当廉勤奉公。尽其职务。不可旷官而𫗦啜也。

祭仪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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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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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寝时祭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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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设馔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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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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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入。必告祠堂。若近出则入大门。瞻礼而行。归亦如之。若经宿处。则焚香再拜。归亦如之。若远出经旬处。则开中门再拜。升堂焚香告云。某将适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归亦如之。但告云。某今日归自某所。敢见。诸子异居者。近出则不必拜辞。若远出则须就祠堂拜辞如上仪。但不开中门。主人外馀人拜辞时。皆不开中门。

祠堂东阶。谓之阼阶。惟主人。主祭者升降由阼阶。主妇主人之妻及馀人。虽尊长。必由酉阶。

参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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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至,朔,望则参。前一日。洒埽斋宿。厥明。夙兴开祠堂门。设茅沙于香案前。每位设馔。脯果随宜。或设饼亦可。若正朝冬至。则别设馔数品。冬至则加以豆粥。若冬至行时祭。则不行参礼。主人以下盛服。团领。或红直领亦可。入门就位。主人盥帨。升启椟。将启椟时。必先俯伏兴。奉诸考神主置于椟前。主妇盥帨升。奉诸妣神主置于考东。若有祔主。则分出如前。若祔主之卑者。则命长子长妇或长女分出。既毕。主妇先降。主人诣香卓前焚香再拜。小退立。执事者一人。奉酒注诣主人之右。一人执盏盘诣主人之左。主人跪。执事者皆跪。主人受注。斟酒于盏。反注。取盏盘奉之。左执盘。右执盏。酹于茅上。倾酒于茅上也以盏盘授执事者。执事者皆退俛伏兴少退。再拜以降神。降复位。与在位者皆再拜以参神。主人升。执酒注斟于各位前盏。先于各位前设空盏既毕。立于香卓前再拜。降复位。与在位者皆再拜。辞神而退。按家礼。望日则不出主。不设酒。只设茶。今国俗无用茶之礼。当于望日。不出主。只启椟。不酹酒。只焚香。使有差等。

荐献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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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节。谓正月十五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六月十五日。七月七日。八月十五日。九月九日及腊日。献以时食。时食如药饭艾饼水团之类若无俗尚之食。则当具饼果数品。如朔参之仪。

有新物则荐。须于朔望俗节幷设若五谷可作饭者。则当具馔数品同设。礼如朔参之仪。虽望日亦出主酹酒若鱼果之类及菽小麦等不可作饭者。则于晨谒之时。启椟而单献。焚香再拜。单献之物。随得即荐。不必待朔望俗节。凡新物。未荐前不可先食。若在他乡。则不必然。

告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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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则告。如朔参之仪。献酒再拜讫。主人立于香卓之南。祝。执版立于主人之左。跪读之毕。兴。主人再拜。降复位。辞神。

告事之祝。三代共为一版。自称以其最尊者为主。如告授官则祝词曰。维某年岁次某甲某月某朔某日某甲。孝曾孙某官某。敢昭告于显曾祖考某官府君。显曾祖妣某封某氏。显祖考某官府君。显祖妣某封某氏。显考某官府君。显妣某封某氏。某以某月某日。蒙恩授某官。奉承先训。获霑禄位。馀庆所及。不胜感慕。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若告贬降则言贬某官。荒坠先训。惶恐无地云云。告及第则曰。蒙恩授某科某第及第。奉承先训。获参出身云云。告生进入格则曰。蒙恩授生员或进士某等入格。奉承先训。获升国庠云云。若介子孙之事。则主人亦告。而其词曰。介子某。或介子某之子某临时随宜变称云云。告毕。当身进于两阶闲再拜。当身拜时。主人西向立。降复位。与在位者辞神。

凡神主移安还安。或奉迁他处等事。则告祭用朔参之仪。若庙中改排器物铺陈。或暂修雨漏处。而不动神主之事。则告祭用望参之仪。告词则临时制述

主人生嫡长子。则满月而见。如上仪。但不用祝。主人立于香卓之前。告曰。某之妇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敢见。告毕。立于香卓东南西向。主妇抱子进立于两阶之间。再拜。主人乃降复位。辞神。

时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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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祭。用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前期三日告庙。若其日有故则退定。不出三日。以退定之故告庙。或依家礼。前期一朔。以仲月卜日。若事故无常。未可预定。不能卜日。则只以仲月或丁或亥之日择定。前期三日告庙。未告庙前。亦须前期四日散斋。告庙之礼。则主人以下诣祠堂。北向叙立。如朔望之仪皆再拜。主人升。焚香再拜。祝执词。跪于主人之左。读曰。孝曾孙某。将以某月某日。祗荐岁事于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敢告。主人再拜。降复位。与在位者皆再拜而退。自此日。沐浴更衣致斋。主人帅众丈夫斋于外。主妇帅众妇女斋于内。

前一日。主人帅众丈夫及执事。洒埽正寝。洗拭倚卓。务令蠲洁。设曾祖考妣位于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东。各用一倚一卓而合之。卓子若小。则虽合二三。无妨。祖考妣,考妣。以次而东。皆如曾祖之位。世各为位不属。祔位皆于东序。西向北上。或两序相向。其尊者居西。妻以下则位于阶下。设香案于堂中。置香𬬻,香盒于其上。𬬻西盒东束茅聚沙于香案前及逐位前。设酒架于东阶上。别置卓子于其东。设酒注一酹酒盏盘一受胙楪一匕一巾一。置卓子于西阶上。设祝版于其上。设盥器帨巾各二于阼阶下之东。其西者。有台架。有台架者。主人亲属所盥。无者执事所盥。

主妇帅众妇女涤濯祭器。洁釜鼎。具祭馔。每位果五品。贫不能办则三品亦可脯一楪。俗称佐饭熟菜一楪。醢一楪。沈菜一楪。清酱一器。醋菜一楪。鱼肉各一楪。鱼肉。当用新鲜生物。饼一楪。面一碗。羹一碗。饭一钵。汤五色。或鱼或肉或菜。随所备。若贫不能办。则只三色亦可。炙三色。肝肉及鱼雉等物务令精洁。未祭之前。勿令人先食及为猫,犬,虫,鼠所污。所谓每位者。考妣各一位也。今人或以考妣同卓。未安。

厥明。行祭之日鸡鸣而起。主人以下著净衣。新澣直领也俱诣祭所。盥手。设果楪于逐位卓子南端。次设脯,熟菜,清酱,醢,沈菜等楪于其北。设盏盘,匕楪,醋菜于卓子北端。盏盘居中。匕楪居西。醋菜居东。设玄酒瓶。玄酒。井花水也。及酒瓶各一于架上。玄酒居西。酒瓶居东。既毕。主人以下盛服。有官者。纱帽团领品带。无官者。团领绦带。妇人上衣下裳。皆极其鲜盛之服。诣祠堂前。叙立既定。主人升自阼阶。焚香跪告曰。孝曾孙某。今以仲春之月。夏秋冬随时有事于曾祖考某官府君,曾祖妣某封某氏,祖考某官府君,祖妣某封某氏,考某官府君妣某封某氏。有祔位。则曰以某亲某官府君。某亲某封某氏祔食。敢请神主出就正寝。恭伸奠献。告讫。奉椟授执事者奉之。主人前导。主妇从后。诸子弟以次随之。至正寝。置于西阶卓子上。主人启椟。凡启椟奉主时。俯伏兴。然后奉主。奉诸考神主出就位。主妇盥帨升。奉诸妣神主亦如之。有祔位。则子弟奉出就位。既毕。皆降复位。若时祭行于祠堂。则无奉主就位节次。只就祠堂各位前。陈器设馔如上仪。先降神而后参神。主人与在位者再拜参神。若尊长老疾不堪行礼者。则参神后休于他所。

于是降神。主人升。焚香再拜。少退立。执事者一人。开酒瓶。取巾拭口。实酒于注。一人取东阶上盘盏。立于主人之左。一人执注立于主人之右。主人跪。执事者亦跪。进盘盏。主人受之。执注者亦跪。斟酒于盏。主人奉之。左手执盘。右手执盏。灌于茅上。灌。尽倾也。以盏授执事者。俛伏兴再拜。降复位。

于是。执事者进馔。主人升。主妇从之。执事者一人。以盘奉鱼肉。一人以盘奉饼面。一人以盘奉羹饭从升。至曾祖位前。主人奉肉尊于盏盘之西南。主妇奉面奠于肉西。主人奉鱼奠于盏盘之东南。主妇奉饼奠于鱼东。主人奉羹奠于盏盘之东。主妇奉饭奠于盏盘之西。诸位皆仿此。若有祔位。则使诸子弟妇女分设。诸子弟设汤于各位。皆毕。主人以下皆降复位。

于是。行初献礼。主人升。诣曾祖位前。执事者一人。执酒注立于其右。冬则预先煖酒主人奉曾祖考盏盘。位前东向立。执事者西向斟酒于盏。主人奉之。奠于故处。次奉曾祖妣盏盘。亦如之。位前北向立。执事者二人各奉曾祖考妣盏盘。立于主人之左右。主人跪。执事者亦跪。主人受曾祖考盏盘。右手执盏。祭之茅上。少倾酒也以盏盘授执事者。奠于故处。次受曾祖妣盏盘。亦如之。俛伏兴。少退立。执事者进炙肝。临时预炙于火𬬻兄弟之长一人奉之。奠于曾祖考妣前盏盘之南。祝执版立于主人之左。跪读曰。维某年岁次某甲某月某朔某日某甲。孝曾孙某官某。敢昭告于显曾祖考某官府君,显曾祖妣某封某氏。气序流易。时维仲春。夏秋冬随时追感岁时。不胜永慕。敢以清酌庶羞。祗荐岁事。有祔位则曰。以某亲某官府君,某亲某封某氏祔食。尚飨。读毕。兴。主人再拜退。诣诸位献祝如初。有祔位。则每位读祝毕。兄弟众男之不为亚终献者。以次诣本位所祔之位。酌献如仪。但不读祝。祖前。祝称孝孙某敢昭告于显祖考云云。考前。称孝子某敢昭告于显考云云。考前。改不胜永慕为昊天罔极。既毕。皆降复位。执事者。以他器彻酒及肝。置盏故处。

于是。行亚献礼。主妇为之。诸妇女执事奉炙肉。如初献仪。但不祭酒。不读祝。主妇有故。则诸父若兄弟中最尊者为之。众子弟执事献毕。彻酒及炙肉。置盏故处。

于是。行终献礼。兄弟之长。或长男或亲宾为之。众子弟奉炙肉。如亚献仪。

于是侑食。主人升。执注就斟诸位之酒皆满。立于香案之东南。主妇升。扱匕饭中西柄正箸。立于香案之西南。皆北向再拜。降复位。

于是。祝阖门。主人立于门东。西向。众丈夫在其后。主妇立于门西。东向。众妇女在其后。有尊长则少休于他所。食顷。祝声三噫歆。乃启门。主人以下皆复其位。其尊长休于他所者皆复就位。主人主妇奉茶。或代以熟水分进于考妣之前。彻羹而退。有祔位。则使诸子弟众妇女分进。

于是受胙。执事者设席于香案前。主人就席。北面立。祝诣曾祖考前。举酒盏盘诣主人之右。主人跪。祝亦跪。主人受盏盘。祭酒少倾于地啐酒。少饮也祝取匙及楪。前所设受胙楪钞取诸位之饭各少许。奉以诣主人之左。嘏于主人曰。祖考命工祝。承致多福于汝孝孙。来汝孝孙。使汝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永年。勿替引之。主人置酒于席前。俛伏兴再拜。跪受饭尝之。实于左袂。挂袂于季指。取酒卒饮。执事者受盏自右。置注旁。受饭自左。亦如之。主人俛伏兴。立于东阶上。西向。祝立于西阶上。东向。告利成。降复立。与在位者皆再拜。主人不拜。降复位。执事者升。诣诸位合饭盖。降复位。

于是辞神。主人以下皆再拜。老疾不堪行礼。前休于他处者。亦于受胙后入就位。辞神。

于是。主人主妇升。各奉主纳于椟。奉主纳椟时。各位前皆俛伏兴。奉归祠堂。如来仪。

于是。撤祭馔传于燕器。涤祭器而藏之。

于是馂。分祭物送于亲友家。会亲宾子弟叙坐。以酒馔酬酢而罢。

凡拜。男子再拜则妇人四拜。谓之侠拜。前后皆仿此。

谨按。朱子居家。有土神之祭。四时及岁末。皆祭土神。今虽不能备举四时之祭。例于春冬时祀。别具一分之馔。不设匕箸家庙礼毕。乃祭土神。似为得宜。降神,参神,进馔,初献。皆如家庙之仪。其祝词曰。维年岁某月某朔某日某甲。某官某敢昭告于土地之神。维此仲春。岁功云始。若时昭事。敢有不钦。酒肴虽薄。庶将诚意。惟神监顾。永奠厥居。尚飨。冬祭则改曰。维此仲冬。岁功告毕。若时报事云云。馀幷同。亚献,终献,无侑食进茶之仪辞神。乃彻。祭土神之所。宜于家北园内净处。除地筑坛。

忌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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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祭则散斋二日。致斋一日。设所祭一位。家礼则只祭或考或妣一位。程子则幷祭考妣云。陈器具馔。如时祭之仪。但果及汤。皆不过三色。略有等杀。但具一分。若幷祭考妣。则具二分。

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如时祭之仪质明。主人以下变服。父母忌则有官者。服缟色帽垂脚。或黪布帽垂脚。玉色团颁。白布裹角带。无官者。服缟色笠。或黪色笠。玉色团领。白带。通著白靴。妇人则缟色帔。白衣白裳。祖以上忌。则有官者。乌纱帽。玉色团领。白布裹角带。无官者。黑笠。玉色团领。白带。妇人则玄帔。白衣。玉色裳。旁亲之忌则有官者。乌纱帽。玉色团领。乌角带。无官者。黑笠。玉色团领。黑带。妇人。只去华盛之服。○缟。白黑杂色也。黪。浅青黑色。即今之玉色也。诣祠堂叙立。再拜讫。主人升。焚香跪告于所祭之主曰。今以某亲某官府君妣则曰某亲某封某氏远讳之辰。敢请神主。出就正寝。恭伸追慕。俛伏兴。乃启椟。奉神主盖座若幷祭考妣。则奉椟授执事者。授执事者。主人先导。主妇从之。诸子弟妇女以次随后。至正寝。奉主就位。参神,降神,进馔,初献。如时祭之仪。但祝词曰。岁序迁易。讳日复临。若幷祭考妣。考忌则曰。某考讳日复临。妣忌则曰。某妣讳日复临云云。追远感时。不胜永慕云云。若父母忌则改不胜永慕为昊天罔极。旁亲忌则曰。讳日复临。不胜感怆云云。若父母忌则读祝毕。祝兴主人兄弟哭尽哀。

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进茶,辞神,纳主。奉归祠堂彻。并如时祭之仪。但不受胙。不馂。

是日。不饮酒。不食肉。不听乐。变服以居。父母忌则缟色笠。白衣白带。祖以上则黑笠。白衣白带。旁亲则去华盛之服。夕寝于外。

墓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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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祭。依俗制。行于四名日。正朝,寒食,端午,秋夕。散斋二日。致斋一日。具馔每墓依分数。如忌祭之仪。更设一分之馔。以祭土神。厥明。主人以下玄冠,素服,黑带。帅执事者诣墓所。再拜奉行。茔域内外环绕。哀省三周。其有草棘。即用刀斧。锄斩芟夷。洒埽讫。复位再拜。又除地于墓左。以为祭土神之所。

陈馔,降神,参神,初献。初献时。即扱匙饭中。正箸。如家祭之仪。但祝词曰。气序流易。青阳载回。此正朝祝也。寒食则曰。雨露既濡。端午则曰。草水既长。秋夕则曰。白露既降。瞻埽封茔。不胜感慕云云。亚献,终献,终献后。彻羹进熟水。辞神。乃彻。

遂祭土神。陈馔,降神,参神,初献。如上仪。但祝词曰。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某恭修岁事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惟时保佑。实赖神休。敢以酒馔。敬伸奠献。尚飨。亚献,终献,辞神。乃彻而退。

谨按家礼。墓祭只于三月。择日行之。一年一祭而已。今俗于四名日。皆行墓祭。从俗从厚。亦无妨。但墓祭行于四时。与家庙无等杀。亦似未安。若讲求得中之礼。则当于寒食,秋夕二节。具盛馔。读祝文。祭土神。一依家礼墓祭之仪。正朝,端午二节。则略备馔物。只一献无祝。且不祭土神。夫如是则酌古通今。似为得宜。

丧服中行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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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三年之丧。古礼则废祠堂之祭。而朱子曰。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而废此一事。恐有所未安。朱子之言如此。故未葬前则准礼废祭。而卒哭后则于四时节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服轻者朱子丧中以墨衰荐于庙。今人以俗制丧服。当墨衰。著而出入。若无服轻者。则亦恐可以俗制丧服行祀。行荐。而馔品减于常时。只一献。不读祝。不受胙可也。期,大功则葬后。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未葬前。时祭可废。忌祭,墓祭。略行如上仪。缌,小功则成服前废祭。五服未成服前。虽忌祭。亦不可行也。成服后则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服中时祀。当以玄冠,素服,黑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