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谷先生全书/卷十六
杂著三
[编辑]西原乡约
[编辑]立议
[编辑]乡约。古也。同井之人。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出入相扶。且使子弟受教于家塾党庠州序。以惇孝悌之义。三代之治隆俗美。良由是焉。世衰道微。政荒民散。教替于上。俗败于下。吁可悲哉。余以迂儒。叨守大邑。不闲政务。固多疵累。惟是化民成俗之志。惓惓不已。玆与乡中父老。商议导迪之方。乡人皆以为莫如申明乡约。盖此邑。自李使君增荣。始申乡约。厥后。李公遴因而损益之。规模可观。第恨李公还朝。乡人意沮。竟为文具。余承二侯之躅。遂采前规。参以吕氏乡约。烦者简之。疏者密之。更为条约。虽不敢自谓得中。而劝惩之术。庶几无大渗漏矣。既而窃思。邑主无躬行之实。则无以令契长。契长非正直之士。则无以纠乡人。乡人之趋善去恶。系于契长。契长之观感激厉。系于邑主。余当敷求善言。自勖不懈。契长有司。亦宜体我之意。先自修饬。以起乡人。乡人若无疾视之意。以致草偃。则西原之俗。其丕变乎。呜呼。懋戒哉。隆庆五年季秋。讱斋书。
凡善恶之事。皆自立约后行赏罚。约前虽有罪恶。皆勿论。许其自新。约后依前不改。然后乃论罚。
〈右示契长有司等〉
条目
[编辑]置都契长四人。
每掌内。各置契长一人。〈清州二十五掌内也〉
童蒙训诲一人
色掌一人。〈色掌别检。勿论良贱。择勤干向善者为之。〉
每里。各置别检。
一。置善恶籍。以昭劝戒。所谓善者。能孝父母。能友兄弟。能治家政。〈内外齐整〉能睦亲故。能和邻里。能以儒行持身。能以义训子弟。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勤学问。能谨租赋。能遵约令。能与人有信。能导人为善。能解人争斗。能救人患难。能伸人冤枉。能辨人曲直之类。所谓恶者。不孝不慈。不友不悌。不敬师傅。夫妇无别。疏薄正妻。朋友无信。临丧不哀。不敬祀事。崇信异端。轻蔑礼法。好作淫祀。族类不睦。邻里不和。少陵长贱陵贵。纵酒赌博。好讼喜斗。恃强凌弱。造言诬毁。不谨租赋。不畏法令。营私太甚。挟妓宴饮。怠惰废事之类。有司色掌别检。掌其籍。随所闻。从实记之。
一。四孟朔。择无故之日。掌内同约者。皆会讲信。
一。里中有丧。色掌别检。奔告有司。同约之人。各出米一升。空石一叶赙之。〈或贫穷不能赙者。许以身役。〉永葬时。各出壮丁一名助之。士族役多则专军给之。役少则折半给之。其馀不役人数。收米各一升给之。
一。凡干丧事聚会时。毋得设杯盘饮酒。犯者以轻蔑礼法论。
一。凡有家故。不得已迁葬者。具由告官。若惑于风水。得已不已。及过期不葬者。以崇信异端论。
一。年壮处女贫甚。过时未嫁者。报官给资装。约中亦随宜扶助。
一。有遇阖家病患。废弃农事者。里中各出力耕耘以助。
一。年三十以下非文非武者。皆令读小学,孝经,童子习等书。不读者论罚。
一。民闲凡有争讼者。皆就契长有司。辨其曲直。契长有司开谕曲者。以止其讼。契长有司若不能独断。则通于约中士类会议。〈他员会者满三员。则论议可也。〉分释开谕。曲直明著。而曲者犹不止。则以非理好讼论。〈重则即治其罪。轻则书于恶籍。〉若自乡中不能自断。则听其告官。
一。笞四十以下。则契长有司自断。过此则报官。
一。官吏官奴等。周行闾里。求请作弊者。及劝农色掌等。村民侵啧者。一一摘发。报官治罪。
一。草窃穿窬者。摘发治罪。
一。无故屠牛者治罪。若有不得已之故宰杀。则具由告契长。
一。无罪之人。横被诬枉。将受刑戮。则同约连名。报官伸理。
一。惮于修饬。不欲参约。或违约作过。终不悛改者。报官治罪后黜乡。
一。犯罪须即治者。不待四孟之会。随宜论罚。
一。凡报官之事。若非四孟之会。则通于约中诸员。他员满三员。然后商议报官。〈他员皆著署。契长特署。有司与他员列署。〉
一。都契长。一年一度会各面契长有司于一处。议约法。
一。契长有司若有凭公营私。不明不正者。都契长报官驳改。色掌别检。则各掌内契长有司。纠察其失。甚者改之。
一。都契长若有报官之事。则不时相通聚会。〈四人内。二人参会则数官。〉
一。各掌内契长。与乡所相通时。用关子。通于都契长。则用牒呈。都契长则不与乡所通文字。
乡会读约法
[编辑]凡四孟朔。有司色掌出回文。使别检传告。同约者皆会。春冬则各持壶果。秋夏则只赍点心。务从简略。毋或贻弊。
坐次则契长有司东壁。馀员西壁。以齿序坐。一依常时坐次。毋得别立议论。以起忿争之端。
庶人以下皆南行。庶人有职者居前行。士族之庶孽亦为一行。庶人有职者居东西上。士族庶孽居西东上。为两头坐。
约中有乡吏。则为次行东上。庶人之无职者及公私贱为末行。庶人居东西上。公私贱居西东上。以齿闲坐。
色掌。于庶人有职之行。为别坐居东。别检。于乡吏之行。为别坐居东西上。约中无乡吏。则为别坐东上。若庶类有老人堂上。则于西壁为后行别坐。
参会。若拱手整容。无或喧笑失仪。坐定。有司抗声读约。使在坐者咸闻。未解文者。亦开谕。使知其意。色掌以善恶籍遍示诸位。诸位中或所闻各异。则更与商议归一。览毕。有司起揖为善者出。庶人以下。则色掌揖出。设别座于前。众皆推奖。且加劝勉。又招为恶者。轻则切责使改。改行然后爻其籍。重则随宜论罚。既毕。讲论约条之意。以相规戒。一年一度。都契长出回文。会各掌内契长有司色掌别检于一处。坐次则都契长东壁。诸契长以下西壁。以齿序坐。色掌别检为南行。色掌居前。别检居后。皆东上坐定。诸有司各以善恶籍。呈于都契长。遍示诸位。览毕。相与商议。善恶之表表显著。可报官者及各面契长有司。能守约条。能变风俗者与私相作弊者。详悉报官。若报他人之事。则都契长与其面契长有司著署。若报契长有司之事。则只都契长佥署。且相规戒。以遵行约条之意。
海州乡约
[编辑]立约凡例
[编辑]一。初立约时。以约文遍示同志。择其愿操心检身。迁善改过。以参约契者若干人。会于书院。议定约法。选定都副约正及直月司货。
一。众推一人有齿德学术者。为都约正。以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轮回为直月司货。直月必以有奴仆可使令者为之。司货必以书院儒生为之。都副正非有故则不递。直月每会轮递。司货一年轮递。
一。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每会以告于约正而授其次。
一。初立约时。会于书院。〈行礼之仪。见后。〉设先圣先师纸榜。焚香再拜讫。直月持誓告之文。〈右文预撰。遍示同约。〉跪于都约正之左。都约正及在位者皆跪。直月读告文毕。约正〈都约正省文称约正。后仿此。〉及在位者皆再拜。若随后参约者。则亦于会时。礼先圣先师毕。初入者跪于两阶闲少西。直月亦持告文。〈文亦预撰〉跪于其左读之。〈约正以下及在位者不跪〉读毕。初入者再拜。〈他在位者不拜〉
一。凡随后愿入约者。必先示以约文。使之数月商量。自度必能终始力行。然后乃请入。请入者。必具单子。陈其愿参之意。于会集时。使人呈于约正。约正询于众。以为可许。然后乃答书。使于后会得参。若相知未熟之人及先不操持者愿入。则必使誊写约文。熟读解义。依约文治身一两年。待众人明知迁善改过。然后乃请入。
一。同约之人。每闲一月朔日一会。谓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朔日也。朔日有故。则预定期日。不出初旬。可也。若约员居于远地。则一岁一再至。若其他庆吊之会。则临时定日。
一。凡会集时。有病故不能参。则必具由成单子。其日早朝。使子弟〈无子弟则使干奴〉呈于直月。传示诸位。若明知托故。则直月告于约正。论以犯约。若居远地者。则不必呈单子。
一。凡善恶之籍。皆自参约后书之。约前虽有过失。皆许令洗涤。不复论说。必仍旧不改。然后乃书于籍。恶籍则明知改过。然后于会集时。佥议爻周。善籍则虽有过。亦不爻。必有不孝父母。不友兄弟。淫奸犯禁。赃污辱身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后乃爻善籍而黜约。
一。直月若闻同约善恶之行。则细询得实。私作簿记。于会日众中告之。若直月知而不告。则约正副正诘其故。论以犯约。约员籍过未爻。至三而终不改。则佥议黜约。黜约者内讼悛改。则许令复入。〈如初入例〉
一。初立约时。参约之人。各出绵布麻布各一疋米一斗。委司货藏于书院。择斋直谨干者。掌其出入。以为后日庆吊救恤之资。又每年十一月会时。同约各出米一斗。委于司货。司货监收藏之。以续用度。若用之有馀。则粜米于民。取其息十分之二。如社仓之法。若用之不足。则同约佥议。量宜加出以补之。布则不敛散。用之将尽。则又各出一疋以足用。若米积渐多。则亦可贸布以储。若年久储蓄渐裕。则有可裒物时。不收合于同约。可以司货所藏用之。随后入约者。亦依初立约例出米布。
一。凡庆事有赠。以礼之大小。定币之多少。多则绵布五疋米十斗。次则绵布三疋米五斗。少则绵布一疋米三斗。如及第为大礼。生进次之。其馀冠子筮仕加阶之类。为小礼。若婚礼则助以绵布三疋米五斗。
一。凡丧事。有赙物。有助役。赙物者。若约员之丧。则初丧。司货告于约正。送麻布三疋。同约各出米五升。空石三叶。以助治丧。又于致奠时。以司货所藏绵布五疋米十斗。具赙状同呈。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三日粮往役。若同约父母之丧。则初丧。送麻布二疋。同约各出米三升。空石二叶。次赙以绵布三疋米五斗。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二日粮往役。若妻子之丧。则〈子年未满十岁则吊而不赙〉初丧。送麻布一疋。同约各出米一升。空石一叶。次赙以绵布一疋米三斗。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一日粮往役。
一。凡失火。尽烧其家者。则同约佥议。裒盖草各三编。材木各二条。且出壮奴一人。持三日粮。往助构屋之役。
一。同约员之丧。致奠时。同约各出米三升。备酒馔饼果。须先期预裒。
一。同约之人。非居一乡。则凡庆吊。不能亲往。只送人具书同约连名。若及第则赠物绵布五疋。生进则绵布三疋。其馀小庆。则只致书无赠。有送物则专伻人。若无可送之人。则必雇可信者。给价以送。无送物则因便传送。若死丧。亦不能亲往。只送赙物。具吊状同约连名。当身之丧。则送赙绵布五疋,麻布三疋。父母之丧。则送赙绵布三疋,麻布二疋。妻子之丧。则送绵布麻布各一疋。当身之丧。则必遣约中幼少者。赍奠资致奠。奠资则同约各出米三升备送。其馀救恤等事。皆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图之。〉
一。同约居异乡者。闻约中吉凶之报。则只具书庆吊。或专人。或因便。各随其情势。但于约员当身之丧。若不能随众同致奠。则必自具奠物致奠。已葬后则奠于墓。必具祭文。其馀救恤等事。则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图之。〉
一。同约居异乡者。则不能于每年出米斗。只于三年出绵布一疋。又三年出麻布一疋。循环为常。其馀不时裒物等事。则皆不能参也。
一。凡约中会集裒物助役等事。皆直月掌之。凡当会集。直月于约正及尊者之家。皆亲进问故。〈此所谓尊者。则以直月之年讣之。后仿此。〉然后通于副正。〈副正于直月为尊者。则亦当亲进。后仿此。〉会于一处。定其期日。出回文通谕。副正直月同署名。〈约正则不署〉若约员于副正为尊者。则不书于回文。约正亦不书于回文。直月当亲进告期。约员大槪无故。则虽数三人有故。亦可会也。若庆吊赠赙有定数者。则直月通于司货。依例具单子。直月司货先署名后。受署名于副正。讫。直月持进约正家受署名。以司货所藏米布送之。若有可加送者。则直月司货。须与副正进约正家议定。始具单子。自下次次署名。若回文裒物。而其数前定者。则直月依例书回文。若事急者。则书回文二度。分东西收合。直月先署名。后受署于副正。讫。乃持进约正家受署。此回文则虽尊者皆书。若当裒物而其数不定者。则直月必须与副正。诣约正家。议定其数。然后乃出回文。约正亦难于自定者。则于会时。询众定议。若事急者。则使直月禀于约中尊者五员。参详定议。若董役则直月不离役所。检其怠慢未到者则籍之。凡助役时。亦出回文如上例。使之一时助役。不可先后。此等事。直月不能如法。则副正纠之。副正不能纠。则亦当论以犯约。
增损吕氏乡约文
[编辑]大槪仿吕氏乡约。而节目多不同。
[编辑]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编辑]德。谓孝于父母。忠于国家。友于兄弟。弟于长上。治身以道。正家以礼。言必忠信。行必笃敬。惩忿窒欲。放声远色。见善必行。闻过必改。祭尽其诚。丧致其哀。睦族交邻。择友亲仁。教子有方。御下有法。贫守廉介。富好礼让之类。
业。谓读书穷理。习礼明数。能肃家政。能谨课程。营家不苟。济物行仁。能践约信。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广施惠。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能畏法令。能谨租赋之类。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右德业可观者。约中不能行者。则同约随所闻。当告于都副正及直月。
过失相规
[编辑]过失。谓犯义之过六。一曰嬉戏无度。谓纵酒喧竞。昵近淫倡。围棋局戏。凡放荡废学之事。皆是。
二曰忿争斗讼。谓争恨小故。辄发忿怒。或骂詈驱打。或起讼于官。可已不已之类。
若有实抱冤闷而诉官者。非此类也。
三曰行多逾违。谓持身不谨。解其检束。或侮慢齿德。或待人长短。或恃强陵人。或自高卑人。或治家无法。夫妻太昵。或太疏薄。知过不改。闻谏愈甚。凡逾礼违法众恶皆是。
参乡约者。轻视不参者。则是亦自高卑人也。
四曰言不忠信。谓发言无实。欺罔他人。或护短匿过。憎人纠正。或私嘱直月。请勿记过。或戏言弄人。有所侵侮。或党恶饰言。有所掩覆。或为人谋事。反以败事。或与人要约。退而食言。或妄传虚报。荧惑众听。或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文字。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凡言语之失。皆是。
五曰营私太甚。谓与人交易。损人利己。专务进取。不恤馀事。好干求人物。侵苦村民。及山寺之僧。或受人寄托而有所欺隐。或受人贿赂而请嘱官司。或居官守职而不能廉洁。凡营私自利之事。皆是。
六曰不斥异端。谓一家崇尚淫祀而不之禁。或惑于术家风水之说。妄移葬先墓。及过期不葬。及因疮疹废祀。凡不摈左道之事。
一家若有父母不斥左道。则子当谏止。若坚不听从。则亦无奈何。如此之类。非子之过也。
犯约之过四。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不修之过五。一曰交非其人。谓所交不限士庶。凡凶邪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已与之游处亲密。则为交非其人。
若因不得已之事而暂往还者。非此类也。
二曰浪游惰业。谓无故出入及寻访人家。止务闲适及不好学问。不修事业。家事不治。门庭不洁之类。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粗率不恭。行步不安详及放手掉臂。跛倚箕踞。衣冠或太华饰。或全不完整。或不束带。而见人发言。轻杂喧笑无节。及当言而不言。或不当言而言。凡威仪辞令之不合礼者。皆是。
四曰临事不恪。谓主事废忘。期会后时。或托故不会。及租赋不谨。凡临事怠慢者。皆是。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量财力。过为多费。或妄设酒馔而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且告于都副正直月使箴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若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凡闻同约之过失。当即规戒。且告于约正直月。不可掩匿覆盖。若不言则非责善之道也。
礼俗相交
[编辑]礼俗之交有四。一曰尊幼辈行。凡五等。其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二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若是师弟子之闲。则年虽不高。当待以尊者。
其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若长者或是父执。或是洞长。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当待以尊者。
其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
其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其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年虽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尊长当使之抗礼。视以敌者。
二曰造请拜揖。凡三条。其一曰幼者于尊者。岁首之拜〈正月初一日。拜谒。若其日有故。则当拜于翌日或三日。不可过三日也。〉及辞〈远行下直〉见〈回还谒见〉贺〈有庆事则往贺〉谢。〈若来访及馈遗则躬谢。若遗微物。则只当具状称谢。不必躬往。〉皆为礼见。
皆具名衔。著团领带靴。若有疾则具状达意。雨雪则行次翌日。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被召而进。皆为燕见。
单袷襦直领靴鞋。皆可通著。
尊者。受谒不报。
有庆则贻书贺之。
少者于长者。只行岁首之拜及贺谢。〈只来访则躬谢。若馈遗则具状谢之。〉此为礼见。
具名衔著团领。或红直领及靴。
若燕见则惟所服。但不可以私服见。〈私服谓非直领也〉长者于岁首。则具名衔。亲往报之。如其服。若贺谢则使子弟具己名衔。代报其礼。
少者之家有庆。则长者亦当躬贺。著红直领。
凡敌者。于岁首之拜及贺谢。〈馈遗则谢以书〉相往还。
岁首之拜〈具名衔〉及贺。则著红直领。谢则惟所服。
凡尊者长者。或往少者幼者之家。若非报谢则惟所服。
其二曰幼者见尊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尊长之家。至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有所营为之事〉度无所妨。〈虽有客。不妨相见则亦通名。〉乃命展刺。有妨则且退以俟。若至敌者以下家则否。
主人〈即尊者后仿此〉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主人立俟于堂上。揖客使升堂。若礼见则再拜而后坐。燕见则一拜。
幼者拜则主人跪而微俯首。若主人齿德殊绝。则客坚请纳拜。主人许则立而受之。主人命之坐。则更俯伏兴。然后就坐。
退则主人起送于堂上。客拜而退。出大门上马。
若主人于客。齿德殊绝。平时纳拜者。则主人不必起动。凡客见主人别无禀白之事。而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若主人有所饷而请留。则辞谢而还坐。下至敌者以下。皆仿此。
少者至长者之家。亦于门外下马通名。主人使将命者出迎客。客趋入。主人降阶。客趋进。主人揖之升堂。若礼见则再拜。燕见则只恭揖。
少者拜。则主人跪而半拜以答之。
退则主人送于阶下。客恭揖而退。亦出门上马。
若于尊长之家。少者幼者一时旅见。则少者先进为一行旅拜。〈非礼见则旅揖〉而后。幼者亦为一行旅拜。凡旅见。不可续续进拜。须俟诸人皆就位成列。一时旅拜。
凡见敌者。亦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门内。主人出中门迎之相揖。分路而进。每门让于客。客固辞。主人先入至阶。又让登。客固辞。主人先升自东阶。客升自西阶。若是礼见则主人与客。相向再拜。燕见则只揖而就坐。
客若旅见。则俟诸人皆升堂成列。然后乃与主人行礼。敌者少者幼者一时旅见。则先与敌者行礼。次进少者行礼。次进幼者行礼。
退则主人出中门揖送。
客若徒行。则主人出大门揖送。
长者至少者之家。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若礼见则著团领或红直领〉以俟。客至门下马。则主人趋出迎揖。引入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退则出中门。揖请上马。客固请入。主人揖而回身。行数步而立。客上马然后乃入。
客若徒行。则出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
尊者至幼者之家。则先遣人预通。主人具衣冠。〈若因庆事或报谢则为礼见。当著团领。〉出中门以俟。客至门则少避。俟客下马。乃出迎拜。引入升堂。虽燕见请纳再拜之礼。〈礼见则必须再拜〉客止之则止。退则送至大门。客请入则拜而回身。行数步而立。俟客上马然后出门望见。客行百馀步而后入。
客若徒行。则迎拜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揖。止则止。望其行远乃入。
凡见尊者。必拜。见长者必恭揖。侍尊长坐。客至。尊长不起则亦不起。
凡侍尊长坐。敌者以下若至。则主人〈侍尊长之主人也〉不下堂。使人告以有某客。不能出迎。客入升堂。主人始起。客先与主人行礼。乃拜于尊长。若侍师长及达尊殊绝之人。则见敌者以下。师长达尊不起。则在座者虽主人。亦不敢起。客入升堂。先拜于师长达尊。然后就座俯伏为礼而坐。在座者。亦只俯伏为相见之礼。
其三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以拜。尊者与之言则对。否则拜而退。立于道下。俟尊者远过乃行。若皆乘马。则必回避。如不能回避。则下马以俟。尊者固请乘马。则乘马俯伏。俟尊者过数十步乃行。
凡遇长者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恭揖。不言则揖而退。立于道下。俟长者已过乃行。若皆乘马。则立马道下。俯伏致敬。俟过乃行。
凡遇尊者长者于道。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望见回避。若不及避。则趋而进。长者下马。则就前恭揖。尊者不下马。则就马前恭揖。尊者于马上为礼。若尊者下马则拜。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则望见下马。趋进拜揖。〈拜尊者揖长者〉尊长虽回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
凡遇敌者于道。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若一骑一徒。则徒者回避。不及避。则骑者下马相揖。过则上马。皆徒行则相揖而过。
凡徒行。遇所识乘马。则皆当回避。
三曰。请召迎送。凡四条。其一曰凡请尊者饮食。必具单子。亲往以请。〈若礼薄则不具单子〉
若专为他客设筵。则不可兼请尊者。
若请长者。则不必亲往。只具单子〈礼薄则请以书。〉使人请之。尊长既来赴。则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则以书。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幼者则以回文。〈若请者不多则亦当以书〉明日。客亲往谢。
其二曰。凡聚会坐以齿。若庶孽及非士族则别序。虽非士族而学行出人者。则亦序以齿。有亲戚妨于位次者。则亦别序。若有异爵者。则别坐。不序以齿。
异爵。谓堂上官以上及侍从台谏之类。
凡宴集。或迎劳出饯。皆以专请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
其三曰。凡宴集初坐。别设卓子于两楹闲。〈若设宴于空处。则设卓子于筵前中央。〉置大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卓东西向。上客〈即专请者〉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上客辞主人。置杯卓子上。执事者进酒注。主人亲执酒注。斟酒于杯。以注授执事者。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置卓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东向再拜。〈虽对幼少亦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少倾酒于地〉遂饮。以杯授执事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为上客。则饮毕拜。时主人跪受如常仪。若主人是少者以下。则上客饮后。主人乃拜。上客跪而半拜。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讫。主人乃献众宾。
若众宾中。有齿爵可尊者。则献酒如上客之仪再拜。但客不酢。若众宾敌以下。则献酒时不再拜。只于饮后相拜。亦无酢。
既毕就坐。始以俗礼行酒而罢。
尊者行酒。则幼者诣樽所。执杯以进。长者行酒。则少者起而跪伏。可也。
其四曰。凡远出及自远而归。则有送迎之礼。直月掌其事。期会一处。各持酒肴而往。既会。拜揖行礼如仪。
所谓远出远归者。谓或因事别往远地。或赴任他乡之类。若常常往来之处。则不可一一迎送。
四曰。庆吊赠遗。凡四条。其一曰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
所谓吉事者。谓及第生进入格及新筮仕及阶堂上以上阶资及冠子之类。皆可贺。
同约期日俱进。行礼如常仪。有赠物。
众议量其礼之大小。定币帛之数。
婚礼则虽不往贺。亦以物助其费。凡有庆事及婚礼。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之人。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惟力所及。当不惮其劳也。
其二曰。有凶圣则吊之。
谓死丧水火之类。
灾之小者。则同约以书吊之。灾之大者。则同约期日齐进吊之。
小者。谓水火不至太甚者也。大者。谓水火尽没家业者也。若幼者则虽小灾。亦亲吊。凡吊庆之会。虽先已与主人相见致慰贺者。亦可随众同进。
若丧事则闻丧即时。直月周告同约。往哭吊。
丧事。谓约员及父母妻子之丧也。死之日。丧家当讣告于直月。直月出回文。通于同约。即以玄冠素服黑带。往哭且吊。同约若先闻讣。则不待直月之报。可以先往。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凡初丧。未成服前。则非亲戚及分密者。不敢入见丧者。但在外助治丧具。主人成服乃吊。〈吊礼见下〉
且议丧礼及助具。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成服后乃退。
若主人成服后。则客当以素服素带行吊。若妻子之丧。则同约行吊后皆退。只留其亲切者。使治丧。成服后退。
其三曰同约之丧。有致奠。
谓约员自己之丧也。直月预定期日。周告同约。备奠物。具祭文赙状。且先使人通于丧家。
同约连名作长刺。先入刺于丧家。齐会于外次。皆素服素带。丧家具香火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宾推最长者为首。以次入至厅事。执事设奠物。讫。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宾作重行序立。讫。俯伏哭尽哀再拜。宾〈最长者〉焚香跪酹酒。〈连奠二酌○若宾独奠则只一酌〉俯伏兴。少退立。护丧止哭者。祝跪读祭文赙状于宾之右。毕。兴。宾复位。宾主皆哭尽哀。宾再拜而退。
若死者。于己为幼者。则尊者只入灵座前坐哭。使长者以下行奠礼。
宾降阶。〈丧家预布空石于庭〉主人哭出立于庭东边西向。宾以次序立于庭西边东向。主人西向稽颡再拜。宾东向答拜。主人谢曰。伏蒙奠酹。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而出。
若死者于己为幼少。则奠毕。尊长先出。使人致吊意于主人。
若宾有未吊主人者。则不随众叙立。少避他处。众宾退后。乃进于西庭。行吊礼。
凡吊礼。宾自灵座退。〈若宾不拜灵座前。则只行吊礼。盖内丧非亲戚。则不拜灵座。〉主人自丧次。哭出庭东西向。宾立于西庭东向。主人稽颡再拜。宾答拜。宾主皆哭。宾进曰。不意凶变。遭此罔极。何以堪处。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临慰。不胜哀感。〈若宾致奠。则曰伏蒙奠酹。幷赐临慰。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宽譬主人曰。修短有命。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乃出。主人哭而入。护丧送宾至外次。宾既出。主人以下止哭。〈凡吊礼必具名衔〉若旅吊则叙立行礼。而宾之最长者。进而致辞。若吊妻子之丧则只一拜。吊辞随宜称道。非情重则不哭。吊毕又拜而退。
及葬。齐进会葬。
父母之丧亦然。尊者则使子弟会葬。〈尊者以已死约员计年〉若妻子之丧。则任情厚薄。不必亲往会葬。但直月往监其助役。
小祥大祥。皆往吊。禫后往慰。
父母之丧亦然。尊长〈此以丧者计其年〉以书慰之。不亲往。凡丧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当自赍饮食以往。
其四曰若约员在他乡身死。则同约会于一处。设位而哭。遣约中幼者一人。持奠资及祭文赙状。往致奠。发行之日。同约齐会一处。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
幼者之丧。则尊者哭而不拜。
若已葬而致奠。则哭奠于墓。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之。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则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书于籍。
患难相恤
[编辑]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若因此绝粮。则佥议以财济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若因此失朝夕之供。且赤脱衣裳。则佥议以财济之。
三曰疾病。轻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
直月主之。使约中年少者。轮往问医。
贫则佥议助其养疾之费。若阖家卧病。不能耕耘。则同约协力出奴及牛耕耘。可给幷作处。则择干信之人给之。
四曰死丧。吊赙已见上。若贫乏太甚。不克襄事者。则佥议于常赙之外。加济以财。
五曰孤弱。谓约中之人死。而有子孤弱无依者。若其家足以自赡。则择其亲族之忠信干事者。使区处。考其出纳。族中无其人。则以约中亲切者掌之。若其家贫乏不能自给者。同约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则众人力为之辨理。若其子稍长。则择人教之。且为求婚姻。若放逸不检。则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至于终不可教。然后乃止。
六曰诬枉。若约中之人。被人诬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约中有安贫守分。而生计窘束。至于绝食则以财济之。有处女过期。则同约连名呈状。求济于官司。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当有救恤者。则其家告于约正或直月。〈随其近处告之〉若同约闻知。则不待自告而为之。告约正或直月。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奴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毁借物者。约正直月知之。则论以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力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善于籍。以告乡人。
会集读约法
[编辑]凡预约者。闲一月讲约于书院。
春秋孟月之会。则各持壶果。且持点心之米。委司货。使斋直炊饭。只炊饭而已。凡器皿馔物。皆不资于书院。违者论以犯约。饮酒之时。只令斋直煖酒。只用书院杯酌而已。亦不用器皿。犯者亦论以犯约。馀月之会。则只设点心。不持壶果。点心则司货掌之。壶果则直月掌之。
会日夙兴。都约正,副约正,直月。往俟于书院。
皆具团领绦带纳靴。若是儒生。则皆具头巾团领绦带纳鞋。司货则虽先至。在外次。与他员同行礼。
先以长少之序。拜揖于东斋如常仪。
副约正以下。会于他斋。俟都约正入东斋改服。然后就东斋行礼。
乃于讲堂。设大成至圣孔子之位于北壁。
孔子以下。皆以纸榜标记。先具净纸。副正直月中善书者。盥手虔写。皆设屏风。以纸榜粘于屏上。
设先师颜子之位。先师曾子之位。先师子思子之位。先师孟子之位于东壁。设先师周子之位。先师程伯子之位。先师程叔子之位。先师朱子之位于西壁。设香𬬻香合之卓于堂中。
文宪公庙。亦开门洒扫。设香𬬻香合。
同约者至。俟于外次。
同约之人。皆如约正直月之服。长者以下为一次。随至辄以齿。拜揖序坐。异爵者。亦与长者同次。异爵者别坐。尊者别为一次。〈此长者尊者。皆以约正计其年。〉尊者皆至。则异爵者长者。以次就尊者之次。揖毕。于东边叙立。敌者以下。俱诣尊者之次。重行为位。拜毕。敌者少者。于西边叙立。幼者及庶孽之类。于南行叙立。以次出就门外之位。凡会集。幼少当先至。不可后于尊长。凡同约之家。子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未能序拜。亦许观礼。各赍点心。会食于他处。
既集。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约正以下出门。西向南上。
约正之立。与最尊者正相向。
约正揖迎最尊者入门。诸人随之。入至庭中。约正以下立于东庭。尊者以下立于西庭。皆重行北面。东庭则西上。西庭则东上。
约正独为一行。副正直月为一行。若副正于直月为尊者。则直月别为一行。尊者异爵者为一行。长者为一行。敌者为一行。少者为一行。幼者庶孽为一行。
立定皆再拜。
使少者以下二人。先行再拜礼后。分东西立。唱拜兴上香节次。先呼鞠躬拜兴拜兴平身。次呼跪。次呼上香。次呼拜兴拜兴平身。礼毕。
都约正升自东阶。上香降。与在位者皆再拜。〈若有告文。则此时可读。〉礼毕。直月与幼者升堂。收合先圣先师纸榜。焚于阶上。以其灰纳于香𬬻。〈此执事当预定也〉
凡升降。都副正直月自东阶。尊者以下自西阶。
约正揖尊者陞。诣文宪公庙。诸人随之。分东西立。行焚香。先后再拜礼如上仪。〈亦有呼唱〉毕。还就讲堂之庭。分东西相向立。如门外之位。约正三揖请升。客〈谓尊者〉三让。约正先升。客从之。既升。行礼见之仪。
约正以下。升阶西上而立。尊者以下。升阶东上而立。皆北面。尊者以下人多则为重行。直月引尊者升堂。于西边东向。南上而立。约正以下升堂。于东边西向。南上而立。副正直月。差退约正之后。约正以下再拜。〈此约正拜尊者也〉尊者答拜。退诣北壁下少西。南向东上立。直月引异爵者长者升堂。于西边东面南上立。约正以下再拜。〈此约正拜长者也〉异爵者长者答拜。异爵者长者。退诣西壁下北上立。于是约正于堂中少东南向立。副正直月西上北面再拜。〈此副正直月拜约正〉约正答之如常仪。讫。副正直月东壁下北上。西向再拜。〈此副正直月相拜〉于是。尊者于立所南向再拜。〈此尊者相拜〉于是异爵者长者。就尊者前东上。北向再拜。〈此长者拜尊者〉尊者答之。异爵者长者。退立于西壁北上。东向再拜。〈此长者相拜〉讫。异爵者就北壁。叙立于尊者之西东上。长者叙立于西壁北上。于是。约正回身于东壁西向而立。副正直月。少退其后。于是。直月引敌者升堂。东面北上。与约正以下交再拜。讫。〈此敌者拜约正〉敌者诣尊者异爵前东上。北面再拜。〈此敌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敌者退诣长者之前北上。西向再拜。〈此敌者拜长者〉长者答拜。敌者于西壁下北上。东向叙立于长者之南。东向再拜。〈此敌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少者升堂北上。东向再拜。〈此少者拜约正〉约正以下答之如仪。少者就尊者异爵者前东上。北向再拜。〈此少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少者就长者敌者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少者拜长者敌者〉长者敌者。答之如仪。少者于西壁敌者之南北上。东向叙立再拜。〈此少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幼者升堂北上。东向再拜。〈此幼者拜约正〉约正以下。答之如仪。幼者就尊者异爵者前东上。北向再拜。〈此幼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幼者就长者以下位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幼者拜长者敌者少者〉长者以下答之如仪。幼者退于南行西上。北向再拜。〈此幼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庶孽升堂。行礼如幼者之仪。毕退于南行西上。北向立再拜。〈幼者同再拜此庶孽相拜兼拜幼者〉直月凡引客。客是敌以上。〈此以直月计年〉则下堂引升。若是少者以下。则立于堂边。揖〈举手也〉之使升。
约正揖就座
约正坐于北壁之东南向。副正直月坐于东壁北上西向。有亲戚妨于位次者。亦坐东壁直月之南。北上西向。闲其位不属。尊者异爵者坐于北壁之西。东上南向。长者敌者少者。坐于西壁。北上东向。幼者坐于南行。西上北向。庶孽亦坐于南行。西上北向。与幼者闲其位不属。
坐定。直月抗声读约文。〈凡例及读约法不读〉一过。副正推说其意。未达者。许其质问。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辞。乃命直月书于籍。直月遂读记善籍一过。命执事〈幼者为之〉以记过籍。遍呈在座。各默观一过。既毕。乃饮食。讫。少休于他处。
约正起立。在位者皆起立。一时作揖。以次退于各斋少休。复会时皆就位。一时作揖而坐。
复会堂上。或论行己之要。或议约中之事。或质经书疑义。讲论从容。
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诸位皆拱手端坐。庄色正视。不得倾倚回顾。放言恣笑。违者。直月纠之。不改则告约正。书于籍。坐未罢前。如因事起出。则当出位俯伏。敌者以上则约正答之。少者以下则不答。其入也亦然。若尊者异爵者及约正起出。则在座俯伏而起。在位者皆俯伏而起。其入也亦然。〈起而俯伏〉
至夕乃散
散时。在位者皆起立。因其位皆再拜。拜毕。一时作揖。尊者以下以次皆出。然后约正以下乃出。若都约正有故不参。则副正以下亦可会集行礼。尊者以下皆以副正之年计之。
社仓契约束
[编辑]立约凡例
[编辑]一。众推一人为约长。又得一人副之。轮择可堪任事者。为有司二员。〈约长副约长。则无大故不递。有司则一年相递。〉
一。庶贱中择可任者。为掌务一人。库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务使令。行有司之令。库直掌守仓谷。〈掌务使令。则一年相递。库直则三年相递。〉凡一应出物。皆例减不出。
一。五家为伍。有伍长。〈一年相递〉掌察五家内善恶之行及疾病患难。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为教训。〈无定额无递限〉教训。近邻庶贱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随其比邻之多少无定数〉每朔一会。解释约法。使详知之。
一。为善恶籍。以记得失。有司掌之。每讲信时。告于约长。佥议询同。则更为置簿。以俟后考。
一。凡善恶之记。皆自立约后为始。约前虽有过失。皆许令洗涤。不复论说。必仍旧不改。然后乃书于籍。恶籍则明知改过。然后于会集时。佥议爻周。善籍则虽有过。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奸赃污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后乃爻善籍而黜约。具告官治罪。〈黜约而悛改愿入者。则如初入例。〉
一。凡愿参约者。必有二十里内居人许之。家在二十里外者则不许。〈以社仓所在为限〉
一。每年春秋。约中上下之人俱会。讲约论赏罚。〈各持壶果随所备〉有司前期考忌案。禀于约长副约长。出回文使使令传之。〈遭服之人则期大功。葬后。小功过十五日。缌麻过十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丧。过一月后。以白团领得参。〉
一。凡公事。约长副约长有司主之。若非约长有司而擅断是非者。有罚。
一。推约中年齿最尊者为尊位。〈或三员或四员毋过五员〉凡非会集而有大事当议者。则约长使有司。议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讲信时。若有可议公事。则副约长有司。诣约长议处。〈凡赏罚必须速施者。则皆无时会议处断。〉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内。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则五升〉有司掌务收合。付库直藏于社仓。以为救急之资。〈仓谷耗数足用则更不收合〉
一。每年四月初一日为始。伍长禁五家内放牛马。
一。凡会集时。有大故不参。则具单子。呈于约长处。〈下人则呈所志状〉若托故不参及不告缘故者。论以犯约。
一。讲信及致贺。著团领。凡吊慰。著白直领。
每于讲信时。契员荐可入者。佥议可入否。为可然后许入。〈可否多少随时斟酌〉
约束
[编辑]凡契中之约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编辑]德业。谓孝于父母。
孝。谓实心爱亲。所得甘旨。皆以奉亲。承顺其志。不敢违逆。常时恭敬。应对必顺。不惜己财。任亲之用。父母有病。忧念不弛。必求其药。尽心救疗。临丧尽哀。守制以礼。祭祀以诚之类。○庶贱则父母忌日。书纸榜以祭。四名日祭于墓。无墓则亦书纸榜以祭。馀孝亲之事则同上。
忠于国家
忠。谓尽诚事君。守职奉公。忘身许国之类。○下人则事上典以诚。不敢少有欺隐。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惮勤苦。凡有所得之物。必欲献于上典之类。
友于兄弟。
友。谓同生相爱。有无相通。所得饮食。必与分食。凡事相救助。无异一身之类。
弟于长上。
谓恭敬年长者。二十岁以长。则见之必拜。十岁以长。则不敢尔汝之类。○下人则敬长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见士族则知与不知闲。必拜。言语恭逊。若骑牛马。则必下跪于路侧。凡事无慢。虽非同契。待之皆当如此。
男女有礼。
谓夫妻相敬。不相斗诘。且不昵狎。亦不疏薄之类。○下人则不敢淫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则相避而行。不相亲狎之类。
言必忠信。行必笃敬。惩忿窒欲。见善必行。闻过必改。睦族交邻。
爱族党。和邻里。有无相假贷。疾病患难。相救助之类。
教子有方。
谓教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游。若与人相诘。则勿论曲直。必挞诟其子之类。
御下有法。贫守廉介。富好礼让。不贪他物。
谓见人之物。不生毫发欲心。路中若有遗弃之物。则必推其主而给之。
能勤事功。
谓己事他事。皆尽心用力。毋敢怠忽之类。
能践约信。
谓契中约令。一一遵行。无敢少缓之类。
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广施惠。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能畏法令。能谨租赋之类。
右件德业可观者。同契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有能行者。则同契随所闻。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讲信时。告于约长。询于众。得其实然后表表特异者。报官请褒奖。其馀则书于善籍。以凭后考。
过失相规
[编辑]过失则谓持身不谨。事上无礼。接下无恩。不遵约令之类。凡有大过恶者及累次论罚。终不自悛。坏败约令者。皆告官治罪后黜契。契中人绝之。不相接话。〈悔过请改自新。则许复入。如初入例。〉
大过恶。谓不孝父母者。驱打及挤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驱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陵辱驱打士族者之类。
上罚〈士类则立庭议事。罢后乃止。饮食时。使别坐末端以示罚。○长者则满坐面责。○下人则笞四十。〉
次上罚。〈士类则满坐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三十。〉
中罚〈土类则西壁以上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二十〉
次中罚。〈士类则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责。○长者出位。坐罚一觥。○下人则笞一十。〉
下罚。〈士类则出位。坐罚一觥。○长者则避席出坐。受规责。○下人则下人处面责。〉
凡尊者有过。则使子弟代受其罚。无子弟则笞奴。其罚如右例。
凡称尊者长者。皆以约长年次计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则赎以罚酒。每笞一十。赎酒一盆。以次加等。
与父母变色相诘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从父母教令者。亲贫子富而不养者。亲死不哀。一月内饮酒者。
右五过。约长以下无时会集。召而责之。请改过则上罚后。书于籍以俟。若争辨不服。无改过之意。则告官治罪。
居丧醉酒者。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从兄者。右上罚。
父母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父母所见处者。右次上罚。凡舅姑同于父母。〈妻父母同于外三寸〉
下人于上典前。言辞不恭者。外处骂上典者。右上罚。不顺从上典之教令者。行上典之令而凡事不直。欺罔取利者。右次上罚。
上典所见处骑牛马过者。中罚。
士族前。下人言辞不恭者。中罚。
下人见士族而不拜者。骑牛马不下者。士族所见处踞者。右次中罚。
与三寸叔父及同生兄。变色相诘者。次上罚。
与五寸叔父及外三寸从兄。变色相诘者。中罚。
三寸叔父及兄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中罚。
外三寸及五寸叔父从兄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次中罚。
扶执长者下手者。上罚。
叱辱长者者。中罚。
长者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下罚。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于教诲者。中罚。
下人妻打夫者。上罚。伤打则告官。
无罪而打妻者。中罚。伤打者则上罚。
妻于众中骂夫者。中罚。
不能教其妻子。使作恶者。重则中罚。轻则下罚。
疏薄正妻者。上罚。不悛者。告官。
不能睦族。相与斗诘者。中罚。
里中男女无礼。发昵狎淫戏之言者。次中罚。
与他人妻女扶执相狎者。中罚。
凡下人相斗驱打者。察其年齿老少。情理曲直。被驱轻重论罚。
年长者理直。而所驱无伤。则下罚。〈治擅打之罪〉
理直而伤打则中罚。
理曲而伤打则上罚。
理曲而所驱无伤。则次中罚。
年少者不论曲直。伤打则告官。
理直而所驱无伤。则次上罚。
理曲而所驱无伤。则上罚。
年次相敌。则理曲而伤打者。上罚。
不伤打者。次上罚。
理直而伤打。则次上罚。
不伤打者。次中罚。大抵伤处重大。则皆告官。
士人敌者相诟骂。则次中罚。
士人敌者相扶执驱打。则次上罚。
土人私打下人者。中罚。重伤则许其告官。
士人长者。驱打幼少者。中罚。
潜奸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过愿受罪自新者。上罚。
诱纳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罚。
潜盗他人之物及草窃者。上罚。轻则次上罚。皆征其物还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马于田禾者。初犯。中罚。再犯。次上罚。三犯。上罚。〈有司录其度数〉伍长则递减一等。若田谷已盛后。则量宜征给其主。
好讼而可已不已者。中罚。
非理好讼者。上罚。
盗人沟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右中罚。〈田则还陈〉
醉酒酗骂者。次中罚。
言语不实者。中罚。
诬毁他人者。上罚。轻则次上罚。
构会人使相斗者。次上罚。轻则中罚。
凡自占便利。营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罚。〈敛散时。不限子母相当之法。征督过分者。亦营私太甚也。〉
太悭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罚。
懒惰不事。事浪游度日者。下罚。
受赂而干请者。中罚。
崇信异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罚。若有父母。不能自断者。勿论。巫女则上罚。
侵夺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罚。
用度不节。自取贫乏者。下罚。
不谨纳租赋。后时怠缓者。中罚。
众会处。坐起不端。喧哗妄笑。戏言讥人。及发不美之言者。生则中罚。轻则下罚。
凡向人发恶言者。下罚。重则次中罚。
社仓谷纳。不以实者。中罚。〈改备〉
斗升减缩者。次中罚。〈加捧准纳〉
有司不能任事者。不能检举他人者。教训不教下人者。伍长不告五家内善恶吉凶者。右次中罚。
凡论议不公平者。中罚。
凡凭公作弊者。上罚。
凡见人过失。不直规戒。而私自非议。构成嫌隙者。次上罚。
恶闻规戒者。次上罚。
非约长有司。而擅论是非。有所讥议。使众心不安者。上罚。
使令掌务库直辈。不禀。畏有司不从教令者。中罚。
挞人时不用意者。次中罚。
下人有不平之事。而不告有司。私自怨言者。中罚。
凡会集时晚到者。下罚。
凡一切不应为而为之者。最重者。次上罚。次则中罚。
轻则次中罚。
凡不从契中约令者。〈约长有司论议处置之事。皆为约令。〉初犯。次中罚。再犯。中罚。〈受罚后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论以再犯。〉三犯。上罚。四犯则告官治罪黜契。有司记其犯约度数。每于讲信时凭考。
三度以下已论罚而请改者。爻其记。
凡上罚。受罚后皆记于恶籍。不服而怨怒者则黜契。
右件过失。同契之人。互相规戒。不听则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会集之日。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随轻重论罚。上罚则记其过以俟。若其争辨不服。怨咎记过之人。终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过者。许其自明。辞顺理直。则弃之勿论。若饰辞强辨者。添罚加一等。又不服然后黜契。
礼俗相交
[编辑]凡长于我二十岁以上则为尊者。十岁以上则为长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则下马。〈尊者强请乘马。则俯伏马上。〉凡见尊者则必拜。长者则恭揖。〈洞内年长十五岁者。亦拜。〉
契中员。年虽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则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礼。
岁时。同契人相往还致岁。谒尊长则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时。〈率居孙子女同〉给米三斗。〈下人则半减〉临时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驮给之。〈下人则不出柴。亦不给柴。〉男则行新妇礼时给之。男之醮也。各出炬军一名。自备炬以往。〈士类。出于士人婚时。下人。出于下人婚时。〉若契员家在十里外。则只给米而不给柴木及炬军。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时。则依右例半减。而下人则给一斗。〉
契中人有年满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马得官者。则各持壶果。会于空处贺之。〈下人则否。下人年满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壶果贺之。〉
契员有过三年丧者。则亦如贺礼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丧。则丧毕。下人会慰。且记其善。〉
契中有丧。则契中人皆往吊之。〈下人丧则否〉若当身及父母之丧。则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吊慰。〈妻子丧则吊于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则否。〉各持米多少。〈多少随力。多不过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
有司掌收斗量。纳于丧家。〈虽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则不出米。〉
契员当身丧。则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齐进致奠。〈下人则否〉
凡干丧事聚会时。毋得饮酒。丧家亦不可以酒食馈客。路远则客当自赍点心以往。违此者。客主皆论以犯约。〈若丧家略馈糜粥饼果之类则无妨。〉
下人葬时。亦不许醉酒。违者。论以犯约。下人则三虞祭后许饮。而丧人则过一月后乃许饮。士人则丧中。非有病不可饮。
患难相恤
[编辑]若大火尽烧其家及资产。则给米五斗。〈下人半减〉契中人。皆出壮丁一名。自赍一日粮。各持盖草三编。材木一条。稿索十把往役。〈下人则给半军〉若尽烧其家而得出资产。则只持物往役。不给米。若不尽烧。则随其轻重。各出空石二叶或一叶给之。只烧少许而全家得免则否。凡失火时。同契之人。勿问上下。皆当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盗贼则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财物尽被偸。则佥议给米。〈多少临时议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则有力人觅当药以救之。有司使使令传命。若阖家病患。废弃农事者。则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饥困。
契中之人有被诬枉得罪。不能自伸者。则同契连名。报官救解。
契中人有年壮处女。而家贫未嫁者。则报官请给资装。契中亦随宜扶助。〈下人则不出〉
契中有贫乏绝食者。则佥议随宜赈救。
契中当身之丧则给米六斗。父母丧则给四斗。妻子丧及同居妻父母丧则给二斗。〈下人皆半减〉若当身及父母妻子之丧。〈同居妻父母同妻丧〉则葬时各出壮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烛一柄。〈下人则不持刺烛〉发引前夕。往丧家因护至丧所就役。夕始还。士人则给全军。下人丧则给半军。〈下人愿受役价。则每一人出米一升给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参约。则赙米各以其名叠给。役使则不叠役。〈凡役军。有司问于丧家定送。〉
凡契中急难之事。同契闻知则不待伍长之报。急往救之。且告诸人。能如此者。亦书于善籍。
讲信时。连三无故不参。黜契。虽有頉状。连三不参。上罚。
社仓法
[编辑]一。社仓谷。副约长有司掌其出纳。每年分给。以周贫乏。收时取息。每一斗加二升。公其取与。明其件记。毋使有后议。有司春散秋收后乃递。
一。社仓之谷。非同契人。则不得受食。若有切亲及奴仆。未参契而有求食者。则契员自以其名受粜。秋后自督以纳。未纳则契员自备以纳。
一。仓谷未殖前。则收息每一斗加三升。若丰年则同契之人。纳谷〈租粟豆太随所有〉十斗。〈下人则五斗〉以补仓谷。仓谷既足则否。
一。社仓分给。自正月十一日为始。每月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分给。以谷尽为限。是日副约长有司。当往社仓之所。契中人求粜者。当以是日往受。若受纳则自九月为始。终于十一月。亦以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收纳。
一。收籴时。十家内。定一人为统主。使掌催促。不勤者。论罚。若统主自己之家及统内五家毕纳。则改差统主。以未纳人定统主。代其催促之任。
一。若过十一月而未纳者。则论以上罚。其统主。论以中罚。若过十二月不纳则黜契。而其统主。论以上罚。若所纳之谷不实。则随其轻重。论罚改备。〈过限未收者。随其多少。斟酌论罚。〉
一。随后愿入契中者。则纳社仓谷二石。下人则十斗。
一。契中人有赴外任者。则监司送木五疋。守令送木三疋。〈用作纸所纳。勿以国谷资送。〉以助社仓之谷。〈未满六朔而递者则否。〉
一。社仓分给时。前期一日。伍长预知五家所欲受出之数及用于某处之事。翌日早早。诣于副约长有司会处告禀。副约长有司。商议斟酌。定其多少之数分给。〈副约长若有不得已之故。则只有司亦可出纳。〉
一。社仓分给之谷。不可征以私债。违者。论以犯约。
一。翠野亭盖茅事。洞内士人家同力措置。各出盖草三编。大稿索各十把以盖覆。
讲信仪
[编辑]讲信之日。早早食后。约长副约长有司。率掌务使令辈。先诣会所。俟契员皆集。〈契员为别次而会。少者当先往。下人亦会他处。少者亦先往。〉有司一人。〈居下者〉引尊位而进。约长以下出迎于帐幕之外。其馀尊长者随至。以齿序立。最长者与约长。相对揖让。约长先升。〈副约长有司随升〉尊位次升。约长以下西向。尊位东向。相对再拜后。尊位于北壁南向而立。有司引其次尊者长者。〈有司进前揖之〉皆升东向。与约长以下相对再拜后。尊者长者以次回身。北向尊位再拜。尊位答拜后。尊长以下于西壁东向而立北上。约长于北壁之东。南向而立。副约长有司于东壁西向而立北上。其馀契员皆升。以齿序立。北向东上。为重行立定。北向再拜。尊位约长尊长者副约长以下。皆一时答拜讫。皆坐。〈坐次见后〉坐定。下人列立。再拜讫。就坐皆定。副约长读约法讫。〈未解文者。开释使知其意。又定解文一人。读于下人所坐近处。谕于下人。皆使详知。〉有司呈善恶置簿。佥议论赏罚。记于籍。毕。饮酒。〈座中皆拱手整容。无或喧笑失仪。〉行巡杯礼。〈凡进盘。果先进于尊位。然后乃进于约长。巡杯则约长副约长有司先行后。尊位次行。以酒尽为限。达于下人。必多具盏盘五六。一时并进。〉于是有司起。揖为善者出。设别座于前。〈下人则掌务揖出〉约长别行巡杯以饮之。推奖而劝勉之。饮酒毕。座中各因其位起立。一时再拜后。尊位先出。尊长以下契员尽出后。约长以下则受下人拜辞。然后乃出。
会时坐次
[编辑]尊位则坐于北壁之西东上。约长坐于北壁之东。若有异爵者。〈谓堂上官以上及侍从台谏之类〉则坐于尊位之西。尊者长者敌者坐于西壁北上。〈若西壁位窄。则虽敌者坐于南行。〉副约长有司。坐于东壁北上。其馀契员。皆于南行。以齿列坐。东上为重行。庶孽及庶族有职者。〈谓非士族而称两班。如校生忠赞别侍之类。〉为后行分班。庶族则东边西上。庶孽则西边东上。员多则亦为重行。下人良人。坐于东边。贱人坐于西边。皆北上。年少者坐于南行。亦分东西如右。人多则重行。
凡契员子弟,虽未参契。若欲参会观礼。则亦持壶果来参。座次如右。
海州一乡约束
[编辑]择乡中一人差乡宪。又以二人为副宪。凡一乡公事。乡宪副宪主之。又以乡所一员。为一乡有司。〈乡宪非有大故。勿递。副宪有司则周年相遽。〉凡出回文聚会事。有司掌之。〈禀于乡宪〉回文。使乡所使令。分东西周示。勿令迟滞。乡所阙望报时。〈乡所。限二周年乃递。非有实病。则勿许辞免。〉必一乡齐会。每员各荐一人。〈若二员阙则各荐二人。三员阙则各荐三人。三十以上。荐别监。五十以上。荐座首。〉书其名于小单子。下书举者之名著名。〈六品以上朝官。五十以上。则只著不书名。〉皆呈于乡宪。〈限四寸勿荐。若婚姻四寸勿避。若荐者。众所共知不合之人则论罚〉乡宪受之。列书被荐者之名。以举者多少为次。〈若一人而荐多则书于首。其馀荐之多少为次。〉既毕。置于座前。使一乡会员。从下就座前圈之。〈勿圈于隐处。圈时。不计相避。〉以圈多者三人备三望。若圈同则以荐者多少定其次。若二员阙而一时望报。则以圈多二人为二首望。次者二人为副望。末望准此。若三员阙而一时若出。则亦依此例。以圈多者三人为三首望。馀皆仿此。会议时。虽有故不得往参。单子则不可不呈。
春秋讲信庆贺外。凡公事会集时。皆著白衣。虽有服人。皆来参。
凡一乡约束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凡善恶之表表著异者。书于善籍恶籍。改过则爻之。
所谓德业相劝者。一乡之人。相勉为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睦族交邻。温恭自持。爱人济物。毋吝财利。毋好争讼。租赋必谨。小民勿侵等事。谓之德业。若有能行此件事。表表卓异者。则既书于善籍。且报于官。以致转达于朝。其次则书于籍。以俟进德。
所谓过失相规者。乡人有过失。则同列随所闻规戒之。不听则告于乡宪副宪。共戒之。犹不悛则施罚。罚有四等。损徒者。书于恶籍。
上罚。损徒。〈若改过则许设谢筵。盘用五果以上。汤用三色以上。参会者满十员以上。则许解损。〉次上罚。齐马首。亦依解损例。会客满十员。然后乃受。
右解损谢筵。则主人自定期日。齐马首。则乡宪有司定日。若乡中先生有德位可尊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员。则主人躬进以请。其馀则出回文普请。主人奴自持回文周告。无有所漏。
中罚。满座面责。〈面责时。必谕以戒敕之言。〉
下罚。酒一盆。别味一色。春秋讲信。或无时会集时进呈。若有小过。不至受罚者。则随时论议。罚以巨觥。父不爱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尽友悌之道者。溺爱姬妾。疏薄无罪正妻者。干求乡任。潜行请托者。朋友族属。通奸淫女者。以少陵长。至于诟辱者。非理好讼者。非毁一乡公论者。营私图利。侵小民山僧者。造作虚言。构陷同类者。邻里亲戚不睦者。留乡所及监官凭公营私者。牧籴时私受贿赂。害及生民。污毁乡风者。私用公储之物者。
〈右用上罚。〉
会中纵酒失仪者。乘忿争辨。不受规戒者。凡有乡会。不能趁出。回文后时者。持身不谨。被人笑侮者。凡会集时。托故不参者。无故不参。且不具由呈单者。以私忿擅自驱打官人者。贡赋徭役公债。拒不备纳者。不能谨藏公债之物。因致减缩者。以非义干请于吏辈者。非斋宫而私护山寺。以占己利者。收籴时不能检察。多受不实之谷。减缩斗数者。
〈右用次上罚。〉
会集时衣冠不如法者。〈凡乡会及城主前。非朝官。不得著骢笠。非堂上。不得著貂皮耳掩。凡会集时。讲信及致贺。则皆著红团领。〉不出赙纸及收合米者。凡有任之人。不能察其所任者。不行乡中约束者。乘忿骂詈同列者。
〈右用中罚。〉
会集时晚到者。〈行礼坐定后追到者。皆为晚到。〉威仪不整。喧笑自恣者。不告出入者。官门及上二衙前骑马过者。
〈右用下罚。〉
右四罚之外。如有父母不孝。兄弟不和。淫秽乱伦。所行悖戾等事及谋害土主者。黜乡。乡人共弃绝之。若与黜乡之人。相通对语者则损徒。乡中之人。虽不参乡案。若有作悖理之人。侵渔小民山僧等。为闾里之害。则先以理晓譬之。使之改过。不听则佥议。使乡所告官治罪。
凡有过失。行罚之后。犹不悛改。依前自放者。损徒。损徒之后。终不悔过。反生忿怨。诟辱一乡者。黜乡。
凡有过失。未行罚而又作过。则从重行罚。罚同则加一等施罚。
凡年八十以上。虽有过失。无罚。七十以上有过失。则皆减一等。而若面责则使子弟代受其责。无子弟则临时论议笞奴。
所谓礼俗相交者。条列如左。
春秋讲信时。各持壶果。齐会公处。讲约法。有服人则不得参焉。若乡宪有故不参。则副宪只读约法。中罚以下。告于尊长。佥议施罚。次上罚以上。皆不得佥议。须。〈缺〉更为会集。以白衣齐会。以决论议。
城主出官翌日。乡员一齐聚会。具长刺。礼见再拜。递去时。各持壶果。饯别于路上。亦具长刺。在官时。有庆则贺。有丧则吊。吊用白团领。皆具长刺齐会。岁时齐会。具长刺例。会于正月初三日。
右城主佥谒之礼。虽遭服之人。须以白团领或玉色白带来参。〈贺礼则虽遭服人。参则权著吉服。〉惟期大功未葬前。缌小功未成服前。不参。〈丧在一家。则虽缌。必于葬后得参。〉
衙童看慰事。乡所次知。行于三月之内。
乡员有年满七十岁者。〈八十九十亦然〉登科者筮仕者生员进士入格者。则各持壶果。齐会公处贺之。有服者不参。虽有故不参。亦备送壶果。
凡会集时。有故不参者。必使奴子具由呈状。不得回文内托故。俱不得倩他人呈状。〈众所共知。抱宿疾。不能参会者。虽不呈单子。不论罚。〉有子女婚事则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助其费。凡年满七十以上者。异爵者。笃志学业者。只春秋讲信。城主延饯外。其他凡会集时。任意来参。虽不参。无罚。
乡吏辈。于岁时具长单子。列书吏名。差记官。周行岁谒于乡员年七十以上及乡宪副宪异爵者与曾经乡任之家。乡所纠检不出岁后五日。除前公状。
所谓患难相恤者。条列如左。
乡员四丧。〈父母己妻〉初丧时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且送赙纸十卷。永葬时。若当身丧。则有司预先收合米一升。精备壶馔饼果。会葬所致奠后。祭馔馈役人。〈米则勿论东西。皆合而会奠。则分东西往会。〉每于春秋讲信时。各收常纸一卷。有司藏之以为赙纸。〈年满七十以上者。异爵者。时任乡宪副宪乡所。勿出赙纸。〉若逢水火盗贼。尽荡家产者。则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
曾经乡任者。依前例别赙其丧。别定有司掌之。
曾经乡宪副宪者。依曾经乡任例。别赙其丧。
乡员以非罪。将受刑戮者。佥议立庭。呈单子救解之。如有民冤关重者。亦佥议立庭。有司掌出回文。乡所专掌纠检吏民风俗。若有乡吏书员辈官属。汎滥用事。作弊民闲。及陵辱品官者。则告官治罪。可治罪而不治者。则乡所有罪。若城主不信乡所之言。而吏辈官属之罪关重。则一乡齐会。立庭请罪。
可参乡员者。于会集时荐举。通问可否。〈依前例。收合可否字。〉以为可入然后许入。〈若遇三不则不能入。若众所共知可入。而非自己愿入。以公议勒入者。则勿问可否。〉除后入礼。
凡收合米升。致赙周急等事既毕。有司须以回文及答状。呈于众会处。
凡春秋讲信时及致贺时。虽用妓乐。勿对舞挟对。
凡乡吏书员官人等。若品官前。或无礼。或陵辱。则品官具书单子。送呈于乡所。则所员佥议罪犯轻重。笞罚后。告于乡宪。若所员弃置不论罪。则乡会时。所员致罚事。
凡留乡所员辞状及人吏等。有关罪。状报京在所及报牧官治罪。公事所员不敢自断。禀于乡宪成公事。报状事。
乡吏中选择清谨吏。置簿劝善。上户长吏房。必以清谨者。备望差定。若有他岐图得者。勿许行公事。
凡乡吏书员官人等。善恶籍置簿册。春秋讲信时进呈事。乡所申明检举事。
凡一乡品官丧事时。收合赙米及赙纸等物。专人输送后。同宅答状。这这送于乡宪。览后即还推。藏于乡所。后日乡会时进呈事。
乡会读约法
[编辑]凡遮日铺陈器皿等。皆乡所掌之。有司尤宜早进排设。既会之后。乡宪先就北壁南向立。座首以下及副宪。就前北向。行再拜礼。乡宪答拜。〈若座首年满七十。则与满七十者。同时行礼。〉毕。有司引七十以上尊者及异爵者。皆就筵东向立。乡宪以下西向立。相对再拜讫。皆就北壁。乡宪居东。七十以上尊者异爵者。居西东上。乡所以下姑避筵外。于是。乡员以次俱进。皆北向立。〈员多则作重行〉再拜。乡宪尊者异爵者答拜讫。乡员皆就西壁。转作南行立定。乡所副宪就东壁。以齿序立。与乡员一时再拜讫。依所立之位定坐讫。副宪抗声读约束。坐中皆拱手整容以听。或相咨讲论。既讫。若有可议事。则佥议处置。副宪随所闻善恶之事。告于乡宪论议。乡宪亦告所闻。北壁员有可告之事。则招曹司传语。以下员皆亲自出位。以告议事。毕。乃设酌。一座无敢喧哗失仪。酌罢。四座一时起立。相向再拜后。肃揖。以次皆出。乡宪若不参会。则七十者异爵者先就北壁。乡所副宪就前北向再拜。七十者异爵者答拜。馀仪上同。
附同居戒辞本谚录系宋时烈翻文
[编辑]兄弟。初从父母一体而分。是无异于一体也。宜相亲爱。少无彼此物我之心也。古人有九族同居者。况吾等早丧父母。伯兄又早没。惟吾辈生存者。务相友爱。同财而居。莫相分离。可也。若或分离。则少无生存之乐矣。故为此同居之计。虽离违乡土而来。一家团聚和乐。以度岁月。此岂偶然之事哉。玆以略记存心修行之方。每月初朔。相会读过。使皆闻知焉。
孝者。百行之源。而父母既没。则更无致孝处。只有祭祀一事而已。凡有所得。必先收藏。以为祭祀之需。不得妄为他用。且当祭祀之时。必极其诚心。斋洁身体。必期于先灵之歆飨也。
凡少辈事父母者。必以古圣人所训为心。以致其孝也。
吾丘嫂。是一家之长。祭祀之主。凡为其下者。特致恭敬。待之如待母。可也。
凡有所喜恶。不可有偏仄之心。常须和颜温言以接之。有所教责。切勿有愠意。外处切勿訾议。勿信谗言。或有造为离闲之言者。奴仆则笞以戒之。妾则严戒之而后。不悛则出遣之。
凡同居者。不可有私储。不得已而有所私用。亦主家之一人分与之。自家不可有求多之意。适于用而已。要为久远之图。可也。
妻妾之闲。妾则极其恭顺。妻则慈爱无闲。各以诚心。无违家长之心。则宁有不善之事哉。
凡家众坐而执事之时。长者过。则须即起立。大凡操心。常以恭顺为则。可也。
一家之内。凡于叔父则如事父之礼。从兄弟则如亲兄弟之礼。相与亲爱如一身。凡相接之时。身必恭顺。言必和悦。颜色必温平。可也。
婢仆虽有不善。亦勿高声诟詈。须温言教戒。不听然后。告于家长而责罚之。少者虽其私使奴仆。亦勿轻加捶挞。须告于家长。
凡一家之人。务相雍睦。其心和平。则家内吉善之事必集。若相偏侧乖戾。则凶沴之气生矣。岂不惧哉。吾辈苟能相聚。父则爱子。子则孝亲。夫则刑妻。妻则敬夫。兄爱其弟。弟顺其兄。妻慈其妾。妾恭其妻。少者以诚事长者。长者以诚爱少者。虽有不逮之事。亦须从容教戒。无相愠怒。其有善行。则争相效法。有所不平者。相与忍之。以至于家主慈爱婢仆。婢仆敬爱家主。绝无不平之言。不平之色。一家之内。常有和善之气。则岂不乐乎。须各知此意而自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