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名译写准则 (民国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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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名译写准则 (民国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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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准则依国土测绘法第三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标准地名之译写,以音译为原则。
- 标准地名含有属性名称时,该属性名称采英文意译方式译写。
- 属性名称与标准地名整体视为一专有名称时,仍采音译方式译写。
- 前项属性名称,指描述标准地名性质之名称。
第三条
- 标准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采英文意译方式译写;具有代码或序数者,以阿拉伯数字译写。
第四条
- 标准地名之译写,因当地历史、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国际惯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受第二条之限制。
第五条
- 标准地名之译写,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馀字母小写,除下列情形外,各单字间应以连续不间断之方式书写:
- 一、非首字之中文译写后第一个字母为a、o、e时,与前单字间以短划连接。
- 二、采音译与意译不同方式译写时,单字间以空格相隔。
第六条
- 行政区域及行政编组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 一、省:Province。
- 二、市:City。
- 三、县:County。
- 四、乡、镇:Township。
- 五、区:District。
- 六、村(里):Village。
- 七、邻:Neighborhood。
第七条
- 自然地理实体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岛屿:Island。
- 四、群岛:Islands。
- 五、列屿:Archipelago。
- 六、礁:Reef。
- 七、沙洲:Sand Bar。
-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 十、山脉: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
第八条
- 街道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 一、大道:Boulevard或缩写为Blvd.。
- 二、路:Road或缩写为Rd.。
- 三、街:Street或缩写为St.。
- 四、巷:Lane或缩写为Ln.。
第九条
- 具地标意义公共设施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 一、政府:Hall。
- 二、公所、事务所:Office。
- 三、桥:Bridge。
- 四、寺、庙、庵、观、堂、宫、道院:Temple。
- 五、教堂:Church。
- 六、祠:Shrine。
- 七、机场:Airport。
- 八、港:Port。
- 九、水库:Reservoir。
- 十、车站:Station。
- 十一、停车场:Parking Lot。
- 十二、医院:Hospital。
- 十三、公园:Park。
- 十四、圳:Canal。
- 十五、沟: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第十条
-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