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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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 | 钦定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宪政编查馆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1911年1月19日 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政治官报》第1161号 |
宪政编查馆奏遵拟修正逐年筹备事宜开单呈 览折〈并单〉
[编辑]- 奏为遵拟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恭折仰祈 圣鉴事。
- 十一月初五日,奉 上谕:前因前因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业经降旨,将应行提前赶办事项,责成该主管衙门迅将提前办法通盘筹画,分别奏明办理。查预备立宪逐年筹备清单所开事宜,宪政编查馆有专办、同办及遵章考核之责。现在开设议院既已提前,所有筹备清单各项事宜,自应将原定年限分别缩短,切实进行。著宪政编查馆妥速修正,奏明请旨办理。钦此。
- 二十四日,奉 上谕:前经降旨,飭令宪政编查馆修正筹备清单,著即迅速拟订,并将内阁官制一律详慎纂拟具奏,候朕披览详酌。钦此。仰见 朝廷郑重宪政,刻期进行之至意。
- 当即督饬在事人员,悉心硏究,详加酌核。谨拟修正办法,约有数端:一为提前各项,如颁布施行内外官制,及宣布宪法 皇宝大典之类是也。一为增入各项,如设立内关、颁布行政审判法之类是也。一为变通各项,如续办地方自治、续筹八旗生计之类是也。
- 现在钦奉 谕旨,确定召集议院期限,凡于未开议院以前,关系紧要必应办齐,而原单列在第六年以后者,兹均拟酌改年限,一律提前,以期无误。至组织内阁,特奉 明谕,实为施行宪政之枢机,自应钦遵增入。其续办地方自治各条,循序渐进,计非旦夕所能观成,兹酌改为按年续办,以求实际,而免阻碍。此外巡警、教育等项,皆属普通行政事务,故此次单内未经列入,仍应责成主管各衙门,按照原定清单,分别最要次要,妥筹办理。
- 总之,时局阽危,至今已极 朝廷宵旰忧劳于上,国民迫切呼吁于下,臣工之筹策,士庶之论列,佥谓非立宪无以救时,而清单修正各条,皆实行立宪之要领,溯自预备立宪,业经数期,中外奉行成绩如何,亦未一律。今又举第六年以后应办要政,责观成于第五年以前,自不得不遵筹修正,以期纲领之振举,免名实之乖违。
- 窃查列邦立宪之初,大都叠经波折,惟德意志、日本,其在上者有英断特出之才,在下者有忠爱不移之志,故宪政之成,敏速而无流弊。若其他诸国,往往予权者有所悔,争权者多所私,遂致事变环生,重烦镇定,久之始克收效。至土耳其、波斯,则又敷衍粉饰,幕立宪之虚名,而无尺寸之成绩者也。
- 臣等窃谓单内修正事项,皆为预备开设议院大端,必须勉赴期限,不容稍懈。而尤要者,则在内外臣工协力同心,共襄盛举,庶几宪政成立,克期可竣。至原单各项,均注明某衙门办或同办,以寓明定责成,无谈期限之情恉。
- 现拟修正各项,其在未设内阁以前,承办、同办之各衙门,均仍照原单办理。惟 皇室经费,除照原单由内务府、宪政编查馆同办外,应兼会同度支部办理,一俟新内阁已设、官制已定之后,所有承办、同办之各衙门如何酌定之处,届时应由新内阁奏明请 旨遵行。
- 除内阁官制,遵即详慎纂拟,另行具奏外,谨将修正逐年筹备事宜,加具按语,缮列清单,恭候 钦定施行。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圣鉴训示。谨 奏。
- 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奉 旨:已录。
钦定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编辑]宣统二年
[编辑]- 一、釐定内阁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釐定弼德院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新刑律(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 一、续办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办各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筹八旗生计(变通旗制处办)。
宣统三年
[编辑]- 一、颁布内阁官制,设立内阁(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弼德院官制,设立弼德院(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施行内外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施行各项官规(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会计法(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 一、釐定国家税、地方税各项章程(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釐定 皇室经费(内务府、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 一、颁布行政审判院法,设立行政审判院(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审计院法(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 一、颁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 一、颁布户籍法(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
- 一、汇报各省户口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办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办各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筹八旗生计(变通旗制处办)。
宣统四年
[编辑]- 一、宣布宪法(纂拟宪法大臣办)。
- 一、宣布 皇室大典(宗人府、宪政编查馆同办)。
- 一、颁布议院法(宪政编查馆办)。
- 一、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宪政编查馆办)。
- 一、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确定预算、决算(度支部办)。
- 一、设立审计院(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 一、实行新刑律、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
- 一、续办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 一、续筹八旗生计(变通旗制处办)。
宣统五年
[编辑]- 一、颁布 召集议员之 诏。
- 一、实行开设议院。
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编辑]谨将遵拟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加具按语,恭呈 御览
颁布内阁官制,设立内阁
[编辑]- 谨按:本条为原单所无,自系赅括于《釐定京师官制》条内。惟责任内阁为统一行政机关,实宪政之要义,内阁不立,则各部行政彼此纷歧,整顿之方无从下手。本年十月初三日,钦奉 谕旨,确定开设议院年限,而以先行厘订官制,预即组织内阁为筹备之要端,挈领提纲,洵属至当不易之办法,自应钦遵 圣训,按照各国内阁通例,将此项官制从速釐定,预即组织,以资统摄,而策进行。兹谨列入筹备清单,于本年赶紧釐定,于明年首先颁布设立,用示 朝廷整网饬纪,惟断乃成之至意,庶根本既固,气象一新,一切行政乃可得而整理矣。
颁布弼德院官制,设立弼德院
[编辑]- 谨按:弼德院即各国所谓枢密院,为 皇上顾问要政之府,与内阁同为将来宪法上之重要机关,应与内阁同时设立,相为维系。原单列入第九年,新定内外官制一律实行之后,与现定办法不合。兹谨拟提前办理,以重 大权,而广辅弼。
颁布新刑律
[编辑]- 谨按:本条承原单之旧,现在刑律草案业经宪政编查馆复核具奏,请 旨交资政院协赞,应遵照定限,于本年内请 旨颁布,并提前于宣统四年实行。
续办地方自治续办各级审判厅
[编辑]- 谨按:自治与官制相辅而行,司法独立尤与立宪政体有直接之关系,现在城镇乡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及法院编制法,均经先后 钦定公布施行,各省亦经按照定章次第建设,自应赓续举办,力求进步。惟事体繁赜,非旦夕所能观成,必须分地分期,逐渐推暨。原单于地方自治限以第七年,于乡镇各级审判厅限以第八年一律成立,就目前财力而论,自属缓急适宜之计画。兹谨于每年筹备事宜之内,并各附列以上两条,但将城治各级审判厅成立提前一年,俾与宣布宪法年期相应,应责成该管衙门妥定次序,努力进行,以副司法独立之实。
续筹八旗生计
[编辑]- 谨按:原单第一年请 旨设立变通旗制处,筹办八旗生计,融化满汉事宜,第八年变通旗制一律办定,化除畛域,是第七年以前,皆为筹办八旗生计年限。又恭查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间,钦奉 上谕,宣示设立变通旗制处,本旨重在筹办教养,使人人自强自立,是变通旗制,必以筹办八旗生计为要务,必生计筹有端绪,而旗制乃可变通。惟生计须陆续办理,猝难收效,拟于每年筹备事宜之内,附列此条,以期进行。
颁布施行内外官制
[编辑]- 谨按:官制为组织行政之主体,行政有中央、地方之别,故官制亦有内外之分,集权、分权不可不与国情相适合,故必先立一定之标准,采用适宜之主义,分别规定,一气呵成,然后统系分明,脉络贯注,用能收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之效。原单以京师官制与直省官制分为两截,而厘订、颁布、试办、实行又相距甚远,恐新旧递嬗之交,敷衍阻挠,流弊百出。兹谨并为一条,同时并举,拟请于宣统三年一律颁布施行,庶与 谕旨迅速釐定提前试办之意相符。
颁布施行各项官规
[编辑]- 谨按:官规与官制相为表里,官制为实体法,官规为辅佐法,官制不定,则官规无所附丽,而官规不与官制同时并改,则官制亦难实行。原单所列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皆官规以内之事,惟施行期限在釐定官制之先,次序实未允洽,本年业经宪政编查馆奏明,酌改务与官制同时施行,自属正办。又原单列举三项,亦嫌絓漏。此外,如服务纪律惩戒章程、分限章程等项,均为官规内重要之件,自应一并釐定,以臻完密。兹谨改为各项官规,并拟与新定内外官制同年颁布施行,庶几体用兼资,可无窒碍难行之患。
颁布会计法
[编辑]- 谨按:会计法为编制豫算之根本法律。原单定以第七年颁布、第八年实行,兹谨提前办理。此外会计细则须与会计法相辅而行者,拟一并责成度支部迅速编订,以便同时施行。
釐定国家税、地方税各项掌程
[编辑]- 谨按:原单以国家税与地方税章程分年厘订。本年度支部议覆御史王履康奏请变通厘订折内称:“应以本年为调查年限,宣统三年为厘订年限,宣统四年同时颁布”等语,钦奉 谕旨,俞允在案。是以上两项章程必须同时厘订颁布,早在 圣明洞鋻之中。惟度支部原奏因开设议院在宣统八年,故请于宣统四年将此项章程提前颁布,现在议院开设年限业经缩改,而资政院议决预算之职权,又与议院无异,则此项税法,自当及早划分,以清预算之根本。本年度支部奏交资政院预算案内,国家费与地方费未分,殊难决定审查之标准。兹谨参照度支部前奏办法,再拟提前一年,于第二次试办预算以前一律釐定,并将各项税法案陆续提出,庶明年审查预算确有标准,而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得以各尽议决之职,似系清理财政必要之急务也。
釐定 皇室经费
[编辑]- 谨按:本条原单列入第八年筹办事宜之首。查君主立宪国成例,皇室经费岁有常额,议院不得减削,苟非额外增加,亦不须议院之协赞,所以保皇室之尊严,表臣民之爱敬,用意至善。现在我国试办预算 皇室经费与国家经费尚未划清,资政院议决之时颇多窒碍。兹谨拟于宣统三年提前釐定,此项常额别出于国家行政经费之外,毋庸经议会议决,以明隆重 皇室之意。
颁布行政审判法,设立行政审判院
[编辑]- 谨按:行政审判院为救济行政上违法处分而设,亦宪法机关之一,而《行政审判法》即所以规定该院之职权及行政诉讼之程叙者也。原单列入第六年,查现在资政院核办各省督抚侵权违法事件,多属行政诉讼之性质,此项裁判之权,应属行政审判院,若长令资政院办理,恐性质混淆,于事实上多所窒碍。兹谨拟提前设立,以清权限。
颁布审计院法,设立审计院
[编辑]- 谨按:审计院所以检察决算报告,为将来宪法上必要之机关,其组织及权限,须以法律定之,故欲设审计院,不可不先定审计院法。原单列入第八年,惟本年既试办预算,则宣统三年分之决算报告,必应交资政院议决此项,审计院法拟于宣统三年颁布,审计院拟于宣统四年设立,以保决算之正确。
颁布民律、商律、民事刑事诉讼律
[编辑]- 谨按:本条列举各律与刑律,同为国家重要之法典,实司法衙门审判一切诉讼之根据,此等法典一日不颁,即审判厅亦等虚设。原单定以第六年颁布,兹谨提前并与刑律一律于宣统四年实行。
颁布户籍法,汇报各省户口总数
[编辑]- 谨按:户籍法为调查户口必要之法律,与选举事宜又有直接之关系。原单定以第五年颁布,兹拟与汇报各省户口总数一并提前。
宣布宪法、宣布 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
[编辑]- 谨按:议院法及选举法为设立议院直接之预备,而宪法为议院法、选举法之根本 皇室大典又与宪法有辅车之关系,必须于设立议院以前一律制定。原单列入第九年,现在开设议院之期既确定宣统五年,则以上各法,自应于宣统四年六月以前一律颁布,以资信守。
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
[编辑]- 谨按:中国地广民众,调查选举资格、编造名簿,必非一二月所能告成,故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则选举之事不可不于宣统四年即行开办。兹仍按照原单次序,列入颁布选举法之后,庶免临时仓猝之弊
确定预算决算
[编辑]- 谨按:原单本条列在第九年。查预算决算为议院应行议决之要端,现议院年限既已提前,预算决算自必于未开议院以前确定,方免贻误,兹谨提前办理。
颁布召集议员之 诏
[编辑]- 谨按:本条原单未列。伏读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上谕:“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为期,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等因。钦此 圣训周详,允宜遵守。兹谨钦遵列入,以昭我 皇上继 志述 事之盛。
实行开设议院
[编辑]- 谨按:本条系遵照本年十月初三日 上谕,敬谨纂入。
- 又按:此次修正清单列举事宜,以与立宪政治有直接关系者为限,此外普通行政事宜,如巡警、教育等项,为原单所列举者,应责成该管衙门严定考成,督饬进行,不容稍涉疏懈,致滋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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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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