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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第0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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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汇编 交谊典 第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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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

 第二十六卷目录

 乡里部汇考一

  礼记曲礼

  周礼天官小宰 地官大司徒 小司徒 乡师 乡老 乡大夫 州长 党正 族

  师 比长 遂人 遂师 遂大夫 县正 鄙师 酂长 里宰 邻长 秋官士师

  管子立政 乘马

  汉刘熙释名释邻里乡党

  晋书地理志序

  朱子大全集增损吕氏乡约

  明通纪致仕官处乡党礼

  兴化县志李少师春芳订乡约事宜

交谊典第二十六卷

乡里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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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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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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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 则肩随之。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

“年长以倍”,谓年二十于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为人父之端。今四十于二十者有子道。《内则》曰:“年二十惇行孝弟,肩随者与之并行,差退席以四人为节,因宜有所尊。”此谓乡里之中非亲非友,但年长倍己,则以父道事之,即父党随行也。人年三十而娶于后乃有子,则三十于六十,乃是倍年。今郑言“二十于四十”者,但加冠责以为人父、为人子之礼。虽未有妻子,有为人父之端,以二十未合有子有子道也。年二十于三十者半倍,故兄事之,则止差退而雁行也。若二十于二十五者,肩随之,则齐于雁行也。群居,谓朋友居处法也。古者地敷横席而容四人,四人则推长者居席端,若有五人会,应一人别席,因推长者异席。若宾主礼席,皆无同坐,故《乡饮酒》“宾介异席。”又云:“众宾之席皆不属焉。”《乡射》:“众宾之席继而西”,谓相连属也。《燕礼》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异席也。集说庐陵胡氏曰:“此谓乡里之中父兄之党也。”

《入里必式》。

“入里必式”,不诬十室也。《二十五家》为里,里巷首有门,入里则必式而礼之。集说马氏曰:《诗》曰:“维桑与梓,必恭敬止。”此入里必式之意也。石庆入里门不下车,而其父责之,张湛望里门则步,君子多之,则入里必式者,父母国之道也。

《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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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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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宰》之职,“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三曰听闾里以版 图。”

在六乡,则二十五家为闾;在六遂,则二十五家为里。闾里之中有争讼,则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听决之。

《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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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徒》“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 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 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此所以劝民者也。“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犹任也。救,救凶灾也。宾,宾客其贤者。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托也。赒者,礼物不备,相给足也。闾二十五家,族百家,党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乡万二千五百家。“立长”,谓若比长、闾胥至“乡大夫”等。订义项氏曰:“人之生有天属,有人属。天属则不待教而相亲;至于人属,无事则相往来,有事则相弃背,非上之人有以教之不可。是故先王为比、为闾,则必有以令之;相保相受,则必有以使之。令之则不容于或遗,使之则不容于或背。”陈君举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与办其葬事,不使五家与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后众轻易举也。大利害,大患难,非百家所可御,必五百家然后足以相救。水旱凶荒,欲以相赒,又非五百家所能办。惟二千五百家则其地必阔,必无皆水皆旱之理,庶几有无可以相通。”王昭禹曰:“乡遂之制,始于五家之寡,而终于万有二千五百家之众,居虽异室而从容若一家,体虽异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则相为恺悌焉;“司马以用之”,则相为忧患焉。

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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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之

考证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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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订义郑谔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项氏曰:“小司徒先贵贱,乡师先老幼,盖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可任为军,所谓可任者,家三人之类。戒之使谨,令之使行,纠之使不肆,禁之使勿为。”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 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订义《玉昭禹》曰:“大役,任众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沟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党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于州里。役要,役数之要书,欲知役数之多寡。项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数。以考司空治役之章程,则役事可得而钩考矣。”

凡邦事,令作《秩叙》。

订义王昭禹曰:“凡有所兴治皆谓之事,言邦事则非乡里之自兴治者也,秩则制其常赐之多寡,叙则差其事治之先后。作《秩叙》者,乡吏也,乡师令之而已。”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 其辇辇,戮其犯命者。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 之。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及窆,执斧以莅 匠师。凡四时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简其鼓铎、旗 物、兵器,修其卒伍。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 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 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凡四时之征,令有常 者,以木铎徇于市朝。”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 囏厄,以王命施惠。岁终则考六乡之治,以诏废置。正 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 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

订义郑锷曰:“先王之世,宫室车舆以为居,衣裳冕弁以为服,尊爵俎豆以为器,金石丝竹以为乐,非特用之朝廷,又用之闾里,民日从事于其间,耳闻而目见之,所以知礼乐之意而成粹美之俗,窃疑闾里之间何从有是器而用之?及考《乡师》,然后知六乡之民俱合众财以为之,人众则财用足,财用足则器用备,故观其”人所聚之众寡,各因其财力使制其器。“比五家耳,财适足以制吉凶吊祭之二服,故比集财为之,而一比共用焉。器则未能备也。闾二十五家,财适足以制簠簋鼎俎之器,故闾集财以为之,而一闾共用焉。族之百家,财适足以制夷槃輁轴之器,故族集财以为之,而一族共用焉。至于射器,则定其位,有物,课其功有算,诏之有旌,节之有鼓,有弓,有矢,有侯,有布,用财多,故合五百家之财而为之。宾器则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有爵、有罍,有笙、有瑟,其用尤多,故合二千五百家之财而为之,然后共用也。吉凶礼乐之器,即闾里党州所共者是已。”王昭禹曰:“吉器非必祭器”,凡饮食冠昏之属皆是;凶器,非必丧器,凡干、戈戚扬之属皆是;礼乐之器,非必宾射之器,凡有其具于礼乐者皆是。吉凶礼乐之器众矣,故集一乡之财为之,然后足以供也。

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器、展事,以诏诛赏。

订义王昭禹曰:“六乡之吏各主教其所属之民,或书其敬敏、任恤,或书其孝悌、睦姻有学者或书其德行、道艺,或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若此之属无非教矣。然教之不明也,常起于辞之不正,辞苟不正则言伪而辨,顺非而泽,饰智以惊愚,讹言以惑众,将至于不可御矣。”

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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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义王氏曰:“乡老,公也。尊之于乡,宪其言行,不累以事,故称‘老’。”乡老于司徒之官,非属而无职。黄氏曰:“乡大夫犹有职掌。乡老惟大比,兴贤能献书于王,则与焉,所谓师也、父、兄也。”陈君举曰:“乡大夫,卿也,谓之大夫。卿知进止之义,大夫以智帅人者也。进止所以事人,帅人所以临下。列职于朝,名之曰卿,正其位也;分治六”乡,名之曰“大夫”,非卑之也。盖掌乡之政教禁令,非以智帅人不可。乡大夫之职所以异于《地官》者以此。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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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司农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 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以岁时登其夫 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 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订义王昭禹曰:“族师职卑,所统者寡,故使之校其数,然后登上其籍。乡大夫职尊,所统者众,故登其籍

不校其数,《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则使登其籍于大司徒也。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强而可任以事者也。黄氏曰:“征不言岁,而言七尺、六尺者,岁虽登而身不及,则为疾,所谓痤短侏儒者也。则舍之国中。晚征而早舍,为其近而役多;野则早征而晚舍,以其远而役少。”

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 舍。

郑司农云:“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

以岁时入其书,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 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 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 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 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 舞。”

订义黄氏曰:“和内,志正也。容外,体直也。主皮,中也。”《复》曰:“和容中不骄,不中不慑也。兴舞其节,比于乐也。

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岁终, 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 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之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 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 以待政令。”

“大故”谓灾变寇戎之事,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已下,使民各守其闾。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

订义黄氏曰:“征发虽有号令无节不达,守法之严如此。乡大夫专行考察行艺,以兴贤能,而令民守闾之事参焉。乡大夫皆卿也,是为军将。”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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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若国作民而师田行 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岁终则会 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三年大比,则大考 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废兴,所废退,所兴进也。订义史氏曰:“不曰诛赏而曰废兴者,乡大夫之教民,兴贤能,废愚不肖而已。至于诛赏,则大司徒王之事也。”

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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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 不齿。

订义陈君举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大夫而与乡里齿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而又与族齿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虽云不齿,亦异席而已,非敢居其上。”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岁终,则会 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 道艺。”

订义郑锷曰:“戒谓党正,四时孟月之吉,与夫《春秋》之禜有纠戒之读法,岁十二月又有正齿位之饮酒,于是时也,不书其民德行道艺,至于正岁读法则一书之,何也?盖读法而纠戒之,特以勉励其修为之始,大蜡而正齿位,特以变革其田野之习。正岁始一书者,见德行道艺之难,能使人终岁修之,以俟一朝之见录,非”正岁则《党正》不书;非修习之已成,则《正岁》不书。聚民读法以书之,重难其事如此,彼见书之人,岂一朝而幸得之哉?王昭禹曰:“党正之所书,固非一日之积。州长所以考而劝之者,亦因党正之所书而已。乡大夫所以考而兴之者,又因州长之所考而已。”

以岁时莅校比。

郑司农云:“校比,《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之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如今小案比。”

及《大比》,亦如之。

族师至三年大案,比党正亦莅之。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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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车辇。“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 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 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订义黄氏曰:“比、闾、党、州,皆以五而登,惟闾四族变其中者,所以为联法也。故五家为比,有联则闾合;四闾为族,有联则党合。如是,则比、闾、族、党无不合者

居则五家为比,垔十家为联,行则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师》曰“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 是也。乡合非野法也,四闾为族,八闾为联,八闾二百家。军法虽四而调一,要必以是而起。郑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 是也。《大司马》有车有徒,故十人为联则伍合二伍,二百人为联,则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计之,七十五人共车,三伍,百二十五人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则皆什也。晋荀吴毁车为行,而曰“以伍共车为先” ,又曰“困诸厄又克。” 盖当险野,利用徒,尽合车人而用之,故谓之以什共车。此本先王微意,荀吴窥见之耳,然必素联合,故仓卒可用。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 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各掌其闾之征令。以岁时各数 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 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 比觥挞罚之事。

订义郑锷曰:“六行之教,曰孝、友、睦、姻、任恤而已,初未尝教以敬敏也,今乃书其敬敏任恤者,盖世有好名之人以任恤为能者,临事或慢侮而待人不敬,赴事或迟缓而应机不速,必视其能敬敏于任恤之事,然后书之,皆不足以为高行。此与族师书其睦姻有学者意同。”王昭禹曰:“二十五家,其数寡而可以数计之,敬敏”任恤,其事易见,其行易知。闾胥之贤不足于族师,故书其“敬敏任恤”而已。任恤与“孝友”、“睦姻”同为六行,任恤为末,孝友睦姻为本,故族师书其孝友、“睦姻”,《闾胥》书其“任恤”而已。

比长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 订义王昭禹曰死徙无出乡者其常也此言徙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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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及“郊于他” 者,其变也。

“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 土内之。

订义刘迎曰:“居乡无授,出乡无节,此无根著之人,故以圜土内之。”吕氏曰:“先王之民,无一人无系属者,徙于彼,又授之于他,徙于他则为旌节。无授无节,则是无系属之民,而囚之圜土矣。闲民无常职,但不服职而已。有身则有家,有家则系于此可知。如是则虽有游手机巧之民,亦将日渐月化而不自知。使成周之君长”守法,则虽奸雄豪杰,且俯首而不敢倡。惟其失此法,遂至于“民无附著”,而游手机巧遍天下矣。

遂人中大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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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遂谓王国百里外。订义王氏《详说》曰:“六遂之官与六乡之官一同,六遂之法与六乡之法一同,但六遂之官卑于六乡一等,六遂之法与六乡相为异同耳。且以乡遂之官言之,六乡有大司徒,在六遂则为遂人;六乡有小司徒,在六遂则为遂师;六乡有乡大夫,在六遂则为遂大夫;六乡有州长,在六遂则为县正,鄙师即党正也,鄼长即族师也,里宰即闾胥也,邻长”即“比长也。”然大司徒六命之卿,而遂人不过中大夫;小司徒中大夫,而遂师不过下大夫,此六遂之间长贰也。乡大夫六命之卿,而遂大夫不过中大夫,州长中大夫,而县正不过下大夫,等而下之,皆卑一命。故六乡之下士一命,而六遂之下士不命,此乡遂之官异也。且以乡遂之法言之,六乡上地无莱亩,而六遂上地则有莱五十亩矣。六乡以一人为正卒,其馀为羡卒;六遂则以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矣。六乡所言伍、两、卒、旅、师、军详于军制,六遂所言遂、沟、洫、浍、川详于田制,然军旅未始无田,田制亦未始无军,要之互文见义也。他如《遂大夫》所谓“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即《乡大夫》所谓“宾兴贤能之法。”《鄙师》所谓“祭祀”,若《党正》所谓“祭禜”,《鄼长》所谓“祭祀”,即《族师》所谓“祭酺”,《里宰》所谓“召敛”,即《闾胥》所谓“召令”,《邻长》所谓“徙于他邑”,“从而授之”,即《比长》所谓“徙于国中及郊从而授之”也。然五物之询,德行道艺之考,见于乡而不见于遂,岂六遂无此等人耶?按六遂不言五物之询德行道艺之考者非六遂无此等人也盖亦如六乡详军制六遂详田制互文见义不复再举耳

掌邦之野。

“郊外曰野。”此野谓甸、稍、县、都。订义黄氏曰:“《遂人》因六遂而为名。六遂在甸,则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盖合稍、县、都、鄙法之当行者通掌之。稍、县、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沟洫治地,皆野法,与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为邑,县、鄙为都,则各听于其主,非遂人之所属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县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随民众寡而为之。甸、稍、县”、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则合县为遂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

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订义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易氏》曰:“小不曰邻,言鄙之成,则邻之成可知;大不曰遂,言县之成,则遂之成在其中;言县、鄙,则举中以见上下。”项氏曰:“比则亲之至,邻则始相邻近,闾则同门,里则同居,族则族葬,酂则相赞助而已。鄙之名”卑于党,县之名小于州。凡遂之制皆放于乡。王氏曰:“比相保则邻亦相保,闾相受则里亦相受,族相葬则酂亦相葬,党相救则鄙亦相救,州相赒则县亦相赒,乡相宾则遂亦相宾矣。”王东岩曰:“遂之邻、里、酂、鄙、县、遂,与乡之比、闾、族、党、州、乡之法无异。然司徒于乡不说经田野者,以国中民廛接比行,保”伍之法易,故不必经。与造民野处四散,保伍之法难行,复用经田野造县鄙成,然后可定民居。若《小司徒》“经土地而井牧田野”一句,乃是制井田、起军赋,与制保伍以定民居不同。井邑自四井以下,则以四起数;造县鄙自五家以下,则以五起数。井天下之田,用丘甸法,比天下之居,用保伍法。故曰:“地不里居,田不井授,终苟道也。”曹氏曰:“乡、遂,王政之本,皆以室数制之,不容增减。”自郑氏参以里数,欲求强合,始指若干里为乡,若干里为遂。既室数与里数不合,于是积算,王畿千里之地,去若干里为山林川泽,又去若干里为不易一易、再易之数,然终有抵牾,安有采地之制,异于乡遂之说,旁加广狭之说,周家简易之制,未免汨没于《异同》之论。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订义郑锷曰:“皆有地域以为之辨,沟之以水、树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围,有沟树之阻固,建官设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授之田野”,若下文“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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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师所掌如《乡师》,亦二人共主三遂。订义刘执中曰:“遂大夫各居其遂以施政教,《遂师》则赞遂人居司徒之府以治六遂之政令,犹《乡司》赞小司徒居于内以治六乡。”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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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大夫各主一遂,“如乡大夫”各主一乡,但其官皆卑于乡官,命数皆减一等。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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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师每鄙上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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酂长每酂中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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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宰每里下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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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长五家则一人掌相纠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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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长,不命之士为之。各领五家,使五家有过,各相纠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订义曹氏曰:“相纠相受”,乃使五家之邻长得以专之。盖比屋而居,五家之势为至近;朝夕出处,五家之情为易知。其间纯实而朴厚,与怀奸而饰诈者,皆不逃于目睫之顷。以之相纠,可使有所警而不为非;以之相受,可使有所劝而必为善。变化其气质,潜消其邪心,所谓举贤兴甿,皆由此乎基之。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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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师》之职,“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 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乡合》,乡所合也。订义王昭禹曰:“六乡之内,比其居则有州、党、族、闾,比其民则有什伍,合州、党、族、闾。比者,以比合比,以闾合闾,所以联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联其人也。联比其居,什伍其人,乡官之事而士师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王氏详说曰:“《大司徒》《族师比长》特言相受,未尝有相安之文。此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之联,而云“相安”者,正所谓诛乱民以容民也,此所以为刑官之考。《易氏》曰:“人有罪过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去之,则不善者远,而善者得以相安。上罪期役以至下罪,三月役,任于州里者,舍之,则不善者反,而善者得以相受。相安、相受,是与众同欲也;与众同欲,则与众同恶也。以比追胥之事,则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是有利存焉。以施刑罚庆赏,则赏一人而同所劝,罚一人而同所戒,是有义存焉。此《士师》所以掌乡而弼六乡之教也。”刘执中曰:“追袭,寇盗也。胥,偦也,相聚夜宿,以伺盗贼之谓。”郑锷曰:“此皆小司徒与族师之职,乃使士师掌之者,盖司徒官属专治其事,而刑官之属”以刑助之,教以诱之于先,刑以鞭之于后,则民知所

畏,而六乡之政成矣。李嘉会曰:“士师所联比而用之者,亦止追胥刑罚庆赏之事。若有大于此者,则司徒司马当任之。曰‘相安相受’者,使斯民知联比之合,在诸刑官自然相安相保。不然,刑官得以责罚之矣。”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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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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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 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

匿隐。

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 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

复白

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

羊豕之类也

群徒:

众作役也

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若在长家子弟、臣 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

谯责让也

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

既谯能敬而从命,无事可白,则是教令既行,又何复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 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 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

计上计也

“乡师”,以著于《士师》。

著标著也

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

及坐及也

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 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长,其在州长 及于乡师,其在乡师及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 十二月一著。凡“《上贤》不过等。”

谓“上贤虽才用绝伦,无得过其劳级。”

使能不兼官,罚有罪不独及。

罪,必有首从及党与也。

赏有功不专与。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 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正 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宪法也

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 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 于太府。

《入籍》者,入取籍于太府也。

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 及于游宗,皆受宪。”

宪所以察时令,籍所以视功过。

宪既布,乃反致令焉。

致令于君

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 令,死罪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 遂行。至都之日,

五属之都

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 宪之日,早宴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 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 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

绩按谓增之

不足曰“亏令。”

绩按谓损之

罪死不赦。《首宪》。

岁朝之宪

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宪谓月朝之宪,朱长春评“即五乡内政之功令” ,详《志齐语》。此首宪,特其颁令甲之科条罚格耳。周遒人之振铎,党正之读法,盖首宪所出也。意当时兴伯大政,纪之国册,而私书止载其典要耶?然而《左氏》不述《国语》,则此一无头凡例耳。其文从《周礼》变来近古,可为后代典志式。

《乘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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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 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五聚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 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连,五连而 暴,五暴而长,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都”,邑制也。邑 成而制事,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 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 为一乘之地也

《汉刘熙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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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邻里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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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为伍,以五为名也。又谓之邻。邻,连也,相接连也。 又曰“此相亲比也。”五邻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五百 家为党,党,长也,一聚之所尊长也。万二千五百家为 乡,乡,向也,众所向也。

《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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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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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在帝尧,叶和万邦。制“八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 里,五里为邑,十邑为都,十都为师,州十有二师”焉。

《朱子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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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损吕氏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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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 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 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

都副正不与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 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 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 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事 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 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 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 居官举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 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 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 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 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 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 过。五《犯义》之过:一曰酗博斗讼,二曰行止逾违,三曰 行不恭逊,四曰言不忠信,五曰造言诬毁,六曰营私 太甚。“《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 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不修》之过:一曰 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 不恪,五曰用度不节。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 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 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 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 出约。

礼俗相交,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 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尊幼辈行,凡五等,曰 尊者。

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曰:“长者。”

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曰:“敌者”:

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

曰:“少者。”

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曰:“幼者。”

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 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

皆具门状,用悫头公服,腰带靴笏。无官具名纸,用悫头襕衫,腰带丝鞋,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带。凡当行礼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则尊长先使人喻止来者。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

深衣凉衫皆可,尊长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报。

岁首、冬至,具己名榜子,令子弟报之,如其服。

长者,岁首、冬至具榜子报之,如其服;馀令子弟以己 名榜子代行。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

《门状》名纸同上,唯止服帽子。

凡尊者、长者,无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

深衣凉衫,道服帽子可也。敌者燕见亦然。

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见人入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 ,度无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则少候,或且退。后皆仿此。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至庑间,主人出,降 阶,客趋进,主人揖之升堂,礼见四拜而后坐。《燕》见不 拜。

《旅》见则旅拜。少者、幼者自为一列。幼者拜,则跪而扶之;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长者齿德殊绝,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尊者许,则立而受之。长者许,则跪而扶之。拜讫,则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则致谢讫,揖而坐。

退

凡相见,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

则主人送于庑下。若命之上马,则三辞,许则揖而退, 出大门乃上马,不许,则从其命。凡见敌者,门外下马, 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厅侧,礼见则再拜。

稍少者先拜,旅见则特拜。

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

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

凡少者以下。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 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

客止之则止

退则就阶上马。

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数步,揖之则止,望其行远乃入。

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之言,则 对,不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 马,于尊者,则回避之。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 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回避之。”

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己避亦然。 过既远,乃上马。若尊长令上马,则固辞。遇敌者皆乘 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 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 过。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

于幼者则不必下可也

《请召迎送凡四条》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

《礼》薄则不必书,专召他客,则不可兼召尊长。

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 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曰:“凡聚会皆乡人。 则坐以齿。”

非士类则不

“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

“不相妨” 者,犹以齿。

若有异爵者,“虽乡人亦不以齿。”

《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今陞朝官是。

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昏礼》, 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曰:“凡燕集,初坐,别 设卓子于两楹间,置大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卓 东,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 上客辞,主人置杯卓子上,亲执酒斟之,以器授执事 者,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置卓子上。主人西 向再拜,上客东向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遂饮,以杯 授赞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为客,饮毕而拜” ,则主人跪受如常。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主人乃献众宾如前仪,唯献酒 不拜。

若众宾中有齿爵者,则特献,如上客之仪,不酢。

若婚会,姻家为上客,则虽少亦答其拜曰:“凡有远出 远归者,则迎送之。少者幼者不过五里,敌者不过三 里。”各期会于一处,拜揖如礼。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 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庆吊赠遗凡四条, 曰:“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

冠子、生子、预荐、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昏礼》虽曰“不贺” ,然《礼》有曰“贺娶妻” 者,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

有凶事则吊之。

丧葬水火之类

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 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曰: “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

用币帛酒食果实之属。众议量力定数。多不过三五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则从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 曰:“凡吊礼,闻其初丧。”

闻丧同

未易服,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词而旅拜,敌以下则不拜,主人拜则答之,少者以下则扶之。“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

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既成服,则相率素悫头、 “素襕衫、素带。”

皆用白生纱绢为之

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敌,以上则拜而奠,以下则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则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则亦不哭;情重则虽主人不变,不哭亦变而哭之。” 赙礼用钱帛,众议其数,如《庆礼》。

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

赗,如赙礼,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为之干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曰:“凡丧家不可 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曰:“凡闻所知 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

唯至亲笃友为然

“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墓。”右礼俗相交之事,直 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 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

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

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

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

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

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

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急 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 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 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又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 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 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 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 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以上《乡约》四条,本 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 于今,而又为月旦集会读约之礼如左。方曰:“凡预约 者,月朔皆会。”

“朔日有故,则前期三日别定一日,直月。” 报会者所居远者,惟赴孟朔。又远者,岁一再至可也。

直月。率钱具食。

每人不过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面饭一会,馀月则去酒果,或直设饭可也。

会日夙兴,约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礼。若会族罢,皆深 衣俟于乡校。设先圣、先师之像于北壁下。

“无乡校” ,则别择一宽闲处。

先以长少序拜于东序。

凡拜,尊者跪而扶之,长者跪而答其半,稍长者俟其俯伏而答之。

同约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则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同约之家。” “子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未能序拜,亦许侍立观礼。但不与饮食之会,或别率钱略设点心于他处。”

俟于外次。既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约正 以下,出门西向南上。

约正与齿,最尊者,正相向。

揖迎入门,至庭中,北面,皆再拜。约正升堂上香降,与 在位者皆再拜。

约正升降皆自阼阶

揖分东西向立。

如门外之位

约正三揖,客三让。约正先升,客从之。

“约正” 以下,升自阼阶;馀人升自西阶。

皆北面立。

“约正” 以下西上,馀人东上。

“约正”少进西向立。副正直月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 者东向南上,长者西向南上。

皆以“约正之年推之,后放此。” “西向” 者,其位在“约正” 之右,少进,馀人如故。

《约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

尊者受礼如仪。

唯以《约正》之年为“受礼之节。”

退北壁下,南向东上立。直月引长者东面如初礼,退 则立于尊者之西,向东上。

此“拜长者” 拜时,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长者东向南土,约正与在位者皆再拜, 稍长者答拜,退立于西序,东向北上。

此拜稍长者拜时,尊者长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东面北上拜约正,约正答之;稍少 者退立于稍长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东北向西北上拜约正,约正受礼如仪。拜者复位。又引幼者亦 如之。既毕,揖各就次。

同列未讲《礼》者,拜于西序如初。

顷之,约正揖就坐。

约正坐堂东,南向。约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约正之东,南向西上。馀人以齿为序,东西相向,以北为上。若有异爵者,则坐于尊者之西,南向东上。

直月抗声读约一过,副正推说其意,未达者,许其质 问。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 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词,乃命直月书之。直月遂读《记 善籍》一过,命执事以“记过籍”遍呈,在坐各默观一过。 既毕,乃食。食毕少休,复会于堂上,或说书,或习射,讲 论从容。

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而书之。

至晡乃退。

《明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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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官处乡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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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处乡党之礼。惟于族内 序尊卑,如《家人礼》。其于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 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异姓致仕 官会,则序爵;爵同,则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 须答礼。庶民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

《兴化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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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师春芳订乡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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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嫁。 凡结婚姻,两情相好,儿女相配,此诚百年 缘分。聘娶礼不必较其厚薄,量力行之。尝见平日相 好,后因计较财礼,反伤情义。女家需索者固为可恶, 男家力可为,而悭吝鄙俗尤为薄劣。若盛时结亲,或 后一贫一富,男家力歉,女家颇过,即量力自备衣物, 以完儿女之债。倘两家力乏不能成亲,其至厚亲友, 当相助之,无使有“怨女旷夫”,此亦“厚道”也。

一、《丧礼》, 凡有父母之丧,亲友题铭旌送之。盖谥号 殊称,丧家不宜自僭也。及发引时,丧家具席邀至亲 至,交拜请代事。其事之轻重,费之多寡,量情力管认, 丧主纤毫不理。事毕,具席相谢,亦彼此报施之道。盖 丧礼事烦,人子哀痛惨怛之中不能纤悉中,宜托亲 友行之,庶不致失礼,此亦厚道也。原议吊仪香纸虚 文,以银代之,少为省约。至亲至交,止于一钱,多至三 钱,其馀不过一分二分。近好事者出至两数,反觉累 人,合当复原议一时不能遽变,其多寡亦当以渐递 减可也。初丧不用酒席坐饮,心亦不安。

一序齿。 吾乡士夫衣冠文物较前颇甚但人多轻 薄之习,乡无谦厚之风。长幼失序。本之则无如之何。 今后年长者务宜自立毋与晚辈相亵以取其慢。倘 会坐,少当逊长,有傲不为礼者。长者径出,不必与较。 庶使少者有省而隅坐随行之礼可复举矣。

一、称呼 长幼之道,有序存焉。凡父辈学士年长者, 对面称号,心颇不安,加以“翁”字似也。若朋辈一概以 老翁称之,甚至年幼者亦以翁相称,或以老相呼。夫 称呼若子若孙,以翁老不知见其祖父又何以称之, 此浇漓之甚者,宜痛革之。凡通家父辈,只前辈以伯 叔称之,朋辈以弟兄相呼,自然中节,庶免过情之愆 也。

一寿诞。 年遇六十、七十、八十,此人生难得者,当衣 冠相拜,礼仪称情,不必过厚。其平常生日,止随众出 分。借此一会可也。不必相拜。若亲友父母年高者,虽 常诞亦当拜之。

一、会宴 酒席,先年尚简,物薄情真。近来侈靡,杯盘 罗列,堆积满案,殊为可厌。今后每大会二人一席,常 会四人一席,肴止五簋,果止四碟,五碟止行,蔬菜 不拘。倘有客相留小坐,出家中见有者,一菜一鱼不 嫌于薄,举杯相酢,无用巨觞,所谓客亦可来、主亦可 办,且会可常继,而俗不淫湎也。

一相见 平友止于一揖,庆贺止行两拜礼,父母师 长行四拜礼。宾主相见切不可效南北礼作转揖,并 多打躬,相厚亲友。倘有时鲜一菜一鱼相馈,不拘 多寡,物薄情真,自是亲爱。其馀节礼并贺礼,往来烦 扰,不必虚行,亦节省之一端。

一、分资, 凡出入,人情情也。三分、五分,不必计彼此, 以至三钱五钱,有力者易办,不足者难以,一时措处, 或至相累,甚至缺礼,真情反失。今后顾事之轻重,量 力行之,有馀者不过二钱、三钱,不足者虽三分、五分, 亦见情矣。

一柬帖, 亲友往来通门并常相邀,只用单帖,不用 封筒。其县学并远来士客,大事酒席,方用全柬,非喜 庆不须帖签,帖上或称“老亲翁、老契丈”,亦不为不 尊称也。近不写全号,只写某翁,不知号上一字相同 者太多,反致混乱。今后只写全号,通家晚辈直称其字,转觉相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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