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325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二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五卷目录
刑部部汇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则 炎帝神农氏一则 黄帝有熊氏一则 少昊金天氏一则
颛顼高阳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商〈总一则〉
周〈总一则 武王二则 穆王一则〉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五卷
刑部部汇考一
[编辑]上古
[编辑]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
[编辑]按《外纪》:太昊时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瑞,因而名官, 始以龙纪,号曰龙师。命五官秋官为白龙氏。
炎帝神农氏号秋官为西火
[编辑]按《外纪》:“神农氏因火德王,故以火纪,官为火帝,秋官 为西火。”
黄帝有熊氏以云纪官秋官为白云而命后土为李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外纪帝初受命适有云
[编辑]瑞之应,仍以云名官,号为云师。 应劭曰:“秋官为白 云。” 又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 方,故为李。
〈注〉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有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少昊金天氏设爽鸠氏为司寇
[编辑]按《左传昭公十七年》:“秋,郯子来朝,公与之宴。昭子问 焉,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 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 名;大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摰 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 历正也;元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 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氏鸠氏, 司马也;鸣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 也;五鸠,鸠民者也’。”
〈注〉爽鸠,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
颛顼高阳氏以秋官为金正
[编辑]按《左传》“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 曰该、曰修、曰熙。该实能金,使为蓐收。
按:杜佑《通典》:“颛顼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编辑]帝尧命皋陶作士
[编辑]按《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商
[编辑]商之五官,有“司寇”之职。
按:《礼记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 寇、典司五众。”
〈陈注〉此五官与“天官”列而为六。“五众”者,五官属吏之群众也。已上旧说为《殷制》。
周
[编辑]周制,“设秋官大司寇以掌邦刑,小司寇士师率其属 佐之。”
按《书经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蔡传〉《秋官》卿主寇贼,法禁群奸攻劫曰寇。诘奸慝刑。彊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大全〉陈氏经曰:“虞《礼》乐分为二官,周合为一,虞以士兼兵,周分为二,帝世详于化而略于政,王世详于政而略于教,世道升降之异也。”
按《洪范》八政,“六曰司寇。”
〈蔡传〉“司寇掌禁”,所以治其奸也。
按《周礼秋官司寇》,“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 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率其属而掌邦 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 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 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 “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注〉典,法也。诘,谨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注〉《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于教。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注〉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注〉“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伐灭之
以五刑纠万民。〈注〉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注〉功农、功力、勤力。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
〈注〉《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
〈注〉《德》,六德也。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注〉《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注〉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
〈注〉“《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注〉“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以其无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注〉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注〉“出”,谓逃亡。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以嘉石平,罢民。
〈注〉《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 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 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 月役;其次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 舍之。”
〈注〉“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于法,未著于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
以《肺石》达穷民。
〈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 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注〉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 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注〉正月朔日,布五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
〈注〉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注〉《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注〉《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
〈注〉《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大祭祀,奉犬牲。
〈注〉“奉”,犹进也。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注〉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注〉纳亨致牲。
奉其明水火,
〈注〉“明水火所取于日月”者。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注〉大丧所前,“或嗣王
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注〉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郑元谓跸,止行也。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 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注〉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适选于庶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 东面。
〈注〉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卿大夫在公后。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注〉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 弊之,读书则用法。
〈注〉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卜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注〉“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注〉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
〈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
〈注〉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
〈注〉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
〈注〉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
〈注〉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注〉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郑元谓丽,附也。
一曰议亲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之辟》
〈注〉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曰议贤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郑元谓“贤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之辟》,
〈注〉能,谓有道艺者。
五曰,《议功之辟》,
〈注〉谓有大勋劳立功者。
六曰《议贵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
〈注〉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之辟。”
〈注〉谓“所不臣者,三恪,三代之后与?”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注〉中谓罪正所定。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注〉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注〉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
〈注〉《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小祭祀》,奉犬牲。
〈注〉“奉”,犹进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注〉“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
大宾客,前,王而辟。
〈注〉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又
《小师》莅戮。
〈注〉“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
〈注〉属士师以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注〉“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于祀司民,而献民数于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注〉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 常刑。”令群士。
〈注〉“《群士》、遂士”以下。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注〉宣,遍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注〉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于王。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 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 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注〉“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 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 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注〉先后犹左右也。誓、诰于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此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注〉《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
掌官中之政令。
〈注〉《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注〉诏司寇“若今白听政,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掌士》之八成。
〈注〉郑司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一曰《邦汋》。”
〈注〉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酌者,斟酌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
二曰《邦贼》。
〈注〉“为逆乱”者。
三曰《邦谍》:
〈注〉为《异国反间》。
四曰《犯邦令》。
〈注〉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挢邦令》。
〈注〉称“诈以有为”者。
六曰《为邦盗》。
〈注〉窃取国之宝藏者。
七曰《为邦朋》。
〈注〉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朋读如朋友之朋。”
八曰《为邦诬》。
〈注〉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注〉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教条,是为荒别之法’。郑元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不明判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注〉“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纾民心也。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注〉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持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辩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注〉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注〉《道王》且辟行人。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注〉《洎》,谓增其沃汁。
凡刉珥,则奉犬牲。
〈注〉珥读为衈。刉衈,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
〈注〉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又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注〉“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干行陈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
〈注〉定计簿。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注〉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乡士掌国中。
〈注〉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郑元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卿之狱在国中。”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注〉“《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听其《狱讼》,察其辞。
〈注〉察,审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注〉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复。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 其法,以议狱讼。
〈注〉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郑元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注〉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 帅其属夹道而跸。
〈注〉属《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注〉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三 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掌四郊。
〈注〉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郑元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注〉“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 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注〉“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注〉令犹命也。王欲赦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 跸。
〈注〉《大事》,王所亲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 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 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县士掌野。
〈注〉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郑元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 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 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 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 肆之三日。
〈注〉“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注〉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 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 戮其犯命者
〈注〉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 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掌都家。
〈注〉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于都。”郑元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 讼于国。
〈注〉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 讼。
〈注〉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注〉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复,有失实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注〉《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注〉《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注〉《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听平之。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 士掌四方之狱讼。
〈注〉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谕罪刑于邦国。
〈注〉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注〉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于士也。士,王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注〉“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 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 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
〈注〉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于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入国入野,自以时事。”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 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 其后;右九𣗥,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 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 石,达穷民焉。”
〈注〉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于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𬙊,寘于丛棘’。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
〈注〉“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注〉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俘而取之曰获,委于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郑元谓人民之小者来龀七岁以下。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注〉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注〉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郑元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注〉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
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郑元谓:“同货财者,富人蓄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注〉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资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郑元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后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乃受其辞为治之。”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注〉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注〉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杀之,必先言之于士。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 贬。
〈注〉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郑元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谓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 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 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注〉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 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 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注〉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禄,次司民。郑元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 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 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注〉墨,黥也。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刖,断足也。杀,死刑也。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 之轻重。
〈注〉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刺》掌三刺、 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注〉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宥,宽也。赦,舍也。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注〉讯言: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注〉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遗忘,若间帷薄,忘其在处,而以兵矢投射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注〉“蠢愚生而痴𫘤童昏”者。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 后刑杀。
〈注〉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约掌邦国 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 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摰之约 次之。
〈注〉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民约》谓征税、迁移,仇雠既和,若怀姓九宗在晋,殷民八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实爵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摰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
〈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注〉郑司农云:“谓有争讼罪罚,刑书谬误不正者,为之开藏,取本刑书以正之。当开时,先祭之。”郑元谓:“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辟藏,开府,视约书不信不如约也。”珥读曰衈,谓杀鸡取血衅其户。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注〉“大乱”,谓僭约,若吴、楚之君、晋文公请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约之贰。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盟》掌盟载 之法。
〈注〉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
〈注〉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注〉《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违约者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注〉贰之者,检其自相违约。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注〉“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注〉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厉掌盗贼之 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
〈注〉郑司农云:“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注〉《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 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 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注〉弗使冠饰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注〉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 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音拱〉
〈注〉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郑元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 杀之。
〈注〉“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注〉适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市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异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戮,掌斩杀贼 谍而搏之。
〈注〉斩以𫓧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谍谓奸寇反间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注〉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
〈注〉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 之于《甸师氏》。
〈注〉“《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子于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注〉戮,谓膊焚辜肆。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积。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 令。
〈注〉《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 囚执人之事。
〈注〉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注〉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 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注〉“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 使令之小事。”
〈注〉役,给其小役。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注〉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徬,此官主为送致之也。”郑元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徬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徬。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蛮隶》百有二十人。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 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 掌子则取隶焉。
〈注〉杜子春云:“子当为祀。”郑元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夷隶》,百有二十人。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
〈注〉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百有二十人。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战而教扰 之,掌与兽言。
〈注〉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于圈槛也。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 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 达于四海。
〈注〉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于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掌司 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 以告而诛之。
〈注〉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于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郑元谓“攘犹却也。郤狱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禁暴氏》 “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 信者,以告而诛之。”
〈注〉“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 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注〉《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野庐 反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
〈注〉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又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有相翔者诛之。
〈注〉守涂地之人,道所生庐,宿旁民也。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郑司农云:“聚𣝔之聚,击𣝔以宿卫之也。有奸人相翔于宾客之侧,则诛之,不得令寇盗宾客。”
又
禁“野之横行径逾者。”
〈注〉皆为防奸也。《横行》妄由田中,“径逾”“射邪”趍疾,越堤渠也。
又
掌凡道禁。
〈注〉禁谓若今绝蒙布巾持兵杖之属。
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 者。”
〈注〉“不时”谓不夙《则莫》者也。“不物”谓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氏掌除骴。
〈注〉《曲礼》:“四足死者曰渍。”故书“骴”作“脊。”郑司农云:“脊读为”谓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 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
〈注〉蠲读如“吉﹐圭惟饎”之“圭﹐”,圭,洁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绖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人所薉恶也。
又
掌凡国之骴禁。〈注〉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 于国稼者,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 杜擭。”
〈注〉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池,谓陂障之水道也。“害于国稼”,谓水潦及禽兽也。阱,穿地为堑,所以御禽兽,其或超逾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于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
〈注〉为其就禽兽鱼鳖自然之居而害之。郑司农云:“不得擅为苑囿于山也。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萍氏“掌国之水禁。”
〈注〉《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
几酒。
〈注〉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
谨酒。
〈注〉“使民节用”酒也。
禁川游者。
〈注〉“备波洋”,卒至沈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司寤氏:掌夜时。
〈注〉“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亥。
“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
〈注〉《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
《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注〉备其遭寇害及谋非公事。御亦禁也。谓遏止之,无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书》曰:“宵中星虚。”《春秋传》曰:“夜中星陨如雨。”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司烜氏》,“中春以木铎 修火禁于国中。”
〈注〉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注〉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郑元谓“屋读如其刑剭之剭。剭诛谓所杀不于市而以适甸师氏者也。明竁,若今楬头,明书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则罪人夜葬与?”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条狼氏掌执鞭 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 子男则二人。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 “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 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
〈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轘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于君也。
《修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修闾氏》“掌比 国中宿互𣝔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
〈注〉国中,城中也。粥,养也。国所游养,谓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读为偦。故书“互”为“巨。”郑司农云:“宿谓宿卫也。巨当为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𣝔谓行夜击𣝔。
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于国中者。
〈注〉皆为其惑众。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 嘉草攻之。
〈注〉毒蛊毒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合者,弃市。”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药物,其状未闻。攻之谓熏之。郑司农云:“禬,除也。”郑元谓“此禬读如溃痈之溃。”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
〈注〉使为之,又校次之。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 子八人,徒二十人。朝大夫掌都家之国治。
〈注〉《都家》,王子弟公卿及大夫之采地也。主其国治者,平理其来文书于朝者。
“日朝以听国事”,故以告其君长。
〈注〉《国事》,故天子之事,当施于都家者也。告其君长,使知而行之也。君,谓其国君长,其卿大夫也。
国有政令,则令其朝大夫。
〈注〉使以告其都家之吏。
凡都家之治于国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后听之,唯大 事弗因。
〈注〉谓以小事文书来者,朝大夫先平理之,乃以告有司也。大事者,非朝大夫所能平理。
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则诛其朝大夫。
〈注〉“不及”,谓有稽殿之诛
在军旅则诛其有司。〈注〉有司,“都司马,家司马。”
武王以苏忿生为司寇
[编辑]按《尚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 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孔传〉苏,国名。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戒也。
《武王》以卫侯康叔入继,《苏忿生》为司寇。
按《尚书·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 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 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 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 越厥邦,厥民惟时叙。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兹东 土’。”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 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王曰:“呜 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 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杀人, 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王 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又曰:“要囚,服念。” 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 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 叙,惟曰未有逊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 朕心朕德惟乃知。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 货暋,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 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 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 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 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 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 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 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 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 民曰:“我惟有及,则予一人以怿。”
〈大全〉周克商,以《苏忿生》为司寇。康叔以卫侯入继,《苏忿生》为之。
按:《史记卫康叔世家》:“成王长,举康叔为周司寇。”
穆王五十一年命吕侯为司寇
[编辑]按《书经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 四方。”
〈蔡传〉吕侯为天子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诘四方。史录为篇。按书传引此,多称甫刑。《史记》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吕后为《甫欤》。〈大全〉王氏曰:此书穆王之言。而名《吕刑》者,吕侯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参定刑书,乃推作刑之意,以训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吕刑》名之。临川吴氏曰:“吕侯为王司寇,更定赎刑新制,具载《刑书》,因诸侯来朝,王使吕侯以书之意,告命诸侯也。穆王嗣位时,年已五十,享国百年,盖在位五十年之后也。”
按:《书经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孔传〉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以布告天下,后为甫侯,故称《甫刑》。
按:《竹书纪年》:“穆王五十一年作《吕刑》,命甫侯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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