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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3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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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二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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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六卷目录

 刑部部汇考二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魏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则 孝文帝太和二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总一则

  隋总一则 文帝开皇三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总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三则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六卷

刑部部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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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以刑辟归廷尉,设护军都尉,后更名“司寇。”又设尚 书三公曹,以主断狱。

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护军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 属大司马,成帝绥和元年居大司马府比司直,哀帝 元寿元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护军。” 按《后汉书注》,《汉旧仪》曰:“尚书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 断狱。”

按《晋书职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宦者,又置尚 书五人,一人为仆射,而四人分为四曹,通掌图书秘 记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国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书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国夷狄事。后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断狱。是为五曹。”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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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刑狱事仍归廷尉,改“三公曹尚书”,以主考课,而 分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眚。

按:《后汉书百官志》:“尚书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 置尚书四人,分为四曹。”

《汉旧仪》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断狱。

常侍曹尚书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书主郡国二千 石事。”

蔡质《汉仪》曰:“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眚。

民曹尚书,主凡吏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夷狄事。” 世祖承遵,后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为南主客曹、北 主客曹,凡六曹。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 书起草。”

蔡质《汉仪》曰:“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书,后增剧曹 三人,合二十一人。”

《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书令史员,功满未尝犯禁者,以补小县墨绶。”蔡质曰:“皆选兰台符节上,称简精练有吏能,为之决录。”注曰:“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

按《晋书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中 都官曹主水火盗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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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设五曹,尚书省,二千石曹、中都官曹两尚书,而尚 书曹郎有比部及二千石都官之属。

按:《晋书职官志》:“魏改选部为吏部,主选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书二,仆射一令,为八座。” 魏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库部、农部、水部、仪曹、三公、仓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别兵、考功定课,凡二十三郎。青龙 二年,尚书陈矫奏置都官、骑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 “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 以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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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设六曹尚书,而以刑狱掌于右丞。尚书郎有比部 都官、二千石曹,皆主刑狱事按《晋书职官志》:“晋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 六曹,而无五兵。咸宁二年省驾部尚书,四年省一仆 射,又置驾部尚书。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 度支、左民为六曹尚书,又无驾部、三公、客曹。惠帝世 又有右民尚书,止于六”曹,不知此时省何曹也。及渡 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书。

左右丞自汉武帝建始四年置尚书,而便置丞四人。 及光武始减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盖自此始也, 自此至晋不改。晋左丞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 礼制、选用署吏急假。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 用之物,及廪振人租布、刑狱兵器,督录远道文书,章 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沿汉旧制,并集都坐,交礼迁 职,又解交焉。

晋受命,武帝罢农部定课,置直事,殿中、祠部、仪曹、吏 部、三公,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 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左右 中兵、左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 十三人,更相统摄。及江左无直事,右民、屯田、车部、别 兵、都兵、骑兵、左右士、运曹十曹郎。康穆以后,又无虞 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仪曹、三公,比部、 金部、仓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驾部、库部、 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后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馀十五 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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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晋江左复增设“都官尚书,而省比部曹郎,后复 置。”

按《宋书百官志》:“晋江左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 合为五曹尚书。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书。”

尚书令任总机衡。仆射尚书,分领诸曹。吏部尚书领 吏部删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书领都官、水部、库 部、功部四曹。

晋西朝则直事殿中、祠部、仪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 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 部、左主客、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左中兵、右中兵、左 外兵、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晋江左 初无直事民。按晋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车部、别兵、都兵、骑兵、左 士、右士、运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 馀十七曹也。康、穆以来,又无虞曹。二千石二郎,犹有 殿中、祠部、吏部、仪曹、三公、比部。按晋志比部下有金部仓部度 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驾部库部《中兵》。按晋志中兵下 有外兵十八曹郎,后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馀十五曹。宋 高祖初,加置骑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为十九 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仪曹、主客、比部、骑兵四曹郎, 十一年又并置。十八年,增删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 盖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论郎,次都官之 下,在删定之上。太宗世省骑兵,今凡二十曹郎,以三 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官主军 事刑狱。其馀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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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左仆射主谳议》“以吏部尚书领比部曹,都官尚 书领都官曹,而右丞亦掌刑罪诤讼。”

按《南齐书百官志》:“左仆射领殿中主客二曹事。诸曹 郊庙园陵、车驾行幸、朝仪、台内非违、文官举补,满叙 疾假事,其诸吉庆瑞应、众贺灾异、贼发众变,临轩崇 拜,改号格制,莅官铨选,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黜、八 议疑谳通关案,则左仆射主,右仆射次经,维是黄案, 左仆射右仆射署,朱符见字,经都丞竟,右仆射横画” 成目。左仆射画,令画右官,阙则以次并画。若无左右, 则直置仆射在其中间,总左右事。

吏部尚书,领吏部删定《三公》、比部四曹。

都官尚书,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 遣。其内外诸库藏谷帛、刑罪、创业、诤讼、田地、船乘、禀 拘、兵工死叛,考剔讨补、差分百役、兵器。诸营署人领 州郡租布,人民户移徙州郡县,并帖城邑,民户割属 刺史、二千石、令、长、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 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黄案,左丞上署。诸立格制 及详谳大事。宗庙朝廷仪体,左丞上署,右丞次署。自 令、仆以下五尚书,八座二十曹,各置郎中、令史,又置 都令史分领之。仆射掌朝轨,尚书掌谳奏,都丞任碎 在弹违。诸曹缘常及外详谳事,应须命议相值者,皆 郎先立意应奏黄案及关事,以立意官为议主。凡辞 诉有漫命者,曹掾谘如旧。若命有谘,则以立意者为 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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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以刑狱归廷尉,仍设都官尚书,领都官诸曹。 按《隋书百官志》:“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 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户、都官、五兵等六尚书,左右丞 各一人。吏部删定三公,比部、祠部、仪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仓部、左户、驾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库 部、功论、中兵、外兵、骑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 人,书令史百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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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梁》以刑狱归廷尉,而尚书三公郎等亦掌行察 狱囚冤枉。

按《隋书刑法志》:“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搜举良才,删改科令,群僚博 议,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 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 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 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 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 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御史中丞、侍 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 枉。”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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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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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 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东、西、南北部,皆以诸公为 之。大人置三属官。”

孝文帝太和  年诏议官制定都官尚书以下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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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旧 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 于令:列曹尚书第二品中,尚书郎中第五品上,尚书 郎从第五品中,主事郎从第六品上,都令史主书令 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书,有比部曹。又尚书诸司 置主事令史。”

太和二十三年,复次《都官尚书》以下职令。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 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列 曹尚书第三品,尚书郎中第六品下阶;尚书都令史、 主书令史从第八品上阶。”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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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以狱刑归大理,仍设都官尚书,统五曹,以比部 掌律令,而三公统于殿中,以掌囚罪。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尚书省置吏部、 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书。六尚书分统列 曹,殿中统殿中仪曹三公,驾部四曹,都官统都官二 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三公“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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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依《周礼》建六官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

按《周书卢辩传》:“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 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 大天士、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以魏恭帝三年始命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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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以刑狱归大理,仍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 司门诸侍郎。

按《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书省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都官尚书 为正三品尚书,诸曹侍郎为正六品上阶。”

文帝开皇三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诸曹侍郎加为从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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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六年,置刑部诸曹员外郎。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六年,尚书省二 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 则釐其曹事。”

开皇十四年,置“刑部诸曹主事令史”员。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十四年诸省各 置主事令史员。”

炀帝大业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为宪部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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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 上下阶。”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又 增左右丞阶,与六侍郎并正四品。诸曹侍郎并改为 郎。又改吏部为选部郎,户部为人部郎,礼部为仪曹 郎,兵部为兵曹郎,刑部为宪部郎,工部为起部郎,以 异六侍郎之名。废诸司员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 为二员。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职。以都 事为正八品,分隶六尚书。诸司主事,并去“令史”之名。 其令史随曹闲剧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 者亦置一人。寻又每减一郎置承务郎一人,同员外 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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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刑狱归大理,而刑部按覆之,设尚书侍郎,统刑 部都官、比部司门之属。始以刑部、御史中丞、大理为 三司。

按《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书省其属有六,尚书五曰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 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 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刑部郎中二人,从五品上; 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 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 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 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 听。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 门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 案,出符目;以亭长启闭,传禁约,以掌固守当仓库及 陈设。

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 而理其诉免。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 奴婢。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 岁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 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每岁孟春上其籍,自黄口 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条其生息而按比之。乐工、 “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贯州县者, 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 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疾,半输。凡居作者,差以三等: 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丁奴 三当二役,中奴;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 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 和籴、屯收所入。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 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句前季,诸州则终岁总 句焉。”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 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内记官爵、姓名,流外记年 齿貌状,非迁解不除。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 然后入。监门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昼 题时刻,夜题更筹。命妇、诸亲朝参者,内侍监校尉莅 索。”凡苇軬车不入宫门,阑遗之物揭于门外,榜以物 色,期年没官。天下关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 司给过所,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 月一易。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馀关不讥。

宪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诏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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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诏待制官典刑法官谏官次对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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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制,设夷离毕,掌刑狱之事。后设南面朝官,而尚书 省始具刑部长贰曹郎之职。

按《辽史百官志》:“初,太祖制夷离毕视刑部,契丹夷离 毕院掌刑狱。”

《夷离》毕。

《左夷离》毕。

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

知右《夷离毕》事。

《敞史》:

《选底》掌狱。

南面朝官, 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因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之官, 尚书省刑部《职名总目》。

《尚书》:

侍郎。

郎中。

员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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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部设尚书侍郎,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郎中、员 外之属。

按:《宋史职官志》:“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 事,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 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 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 狱。禁于未然之谓令,施于已然之谓敕,设于此而使 彼至之之谓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若情可矜悯而法 不中情者,谳之。皆阅其案状,傅例拟进。应诏狱及案 劾、命官、追命奸盗,以程督之。审覆京都辟囚,在外已 论决者,摘案检察。凡大理、开封、殿前、马、步司狱,纠正 其当否,有辩诉以情法与夺、赦宥、降放、叙雪。若命官 牵复,则以期数定之。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 设官十有一,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 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国初,以刑部覆大辟 案,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 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 牍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 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 天子论决。大中祥符三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 人,以两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 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駮奏之。凡大 辟皆录问。熙宁三年,诏“详议、评断、详覆官初入以三 年为任,次以三十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 关注”官满三任者堂除。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 案,止合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元丰二年,知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时。自熙宁八年减议 官、断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谬”,增详议官一,刑部增 详断官一。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 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 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 归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 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 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 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刑部旧有详 覆案,自官制行,归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四年,并制 勘量为一案。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 崇宁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 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馀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 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 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覆议 其当否。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駮正,诏其赏罚。 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莅誓。荐 熟,则奉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 旨释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 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 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 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 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 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裁减吏 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 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南渡,长贰 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 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 之说也。

郎中、 员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 异。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先是,右 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 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 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 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从之,仍令今后仿此。 都官郎中、 员外郎,掌徒流配隶。凡天下役人与在 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其增损、废置之 数。若定差副尉,旧为军大将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 均其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元祐八 年,以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绍圣间,复 其额。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 案。先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祐中罢之。因 刑部有请,乃诏如旧。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 立定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 禁。”从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 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 部司门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 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熙 十三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 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 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 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 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 旧《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 考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 其给纳登耗多寡。”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 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 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为令。官制行,釐其事归比部。 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 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政和 六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帐委无 未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执礼之 请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后,或都官兼比部 司门之事。

司门郎中 员外郎“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 废置移复之事。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 违纵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馀禁,以时举行。”分 案二,置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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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置刑部,设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掌律令刑 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 中一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一员掌律令格 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 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 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从七品。”

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阁库,管勾一人,正八品。掌刑、工两部架阁。

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

同管勾一员。从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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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设刑部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掌天下刑名 法律之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二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 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 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系囚之详,谳孥收 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 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 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 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专署刑部。至元元年,析 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四员,侍郎仍二员,郎 中四员,员外郎置五员。三年,复为右三部。七年,始别 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 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 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员为额。大德四年,尚 书增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主事三员,吏属则蒙古必 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 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三人,典史七人。其属附 见:

司狱司,司狱一员,正八品;狱丞一员,正九品。狱典一 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始 置专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

司籍所,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至元二十年,改“大都 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隶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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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部设尚书、侍郎,统“十三清吏司,掌天下刑狱之 事。”

按《明会典》:“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 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 曰都官部,后改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 四川、山西、湖广、广东、广西、河南、陕西、云南、贵州。 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

属官:“浙江司、江西司、广东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 广西司、云南司、贵州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 三员;“湖广司、陕西司、山东司、福建司”,郎中、员外郎各 一员,主事各二员。

国初,设子部四,曰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年,改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四科。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员。宣德间,定为十三司。正统以后,各司俱添设主事二员。成化元年,广西、四川二司添设主事各一员,后革。万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员。十一年,复设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河南、山西、四川、云南、贵州九司主事各一员。”

所属衙门司狱六员

《十三司职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 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 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具 列于后

浙江司,专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两浙盐运司, 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御用监司设监、内官监,成国 公,刑科,神策卫、留守中卫、和阳卫、广洋卫、金吾前卫腾骧左卫、武功右卫、沈阳右卫、涿鹿中左二卫,蕃牧 千户所,直隶和州。

江西司专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淮府、益 府、弋阳府、建安府、乐安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酒醋 局、火药局、面觔局,留守前卫,燕山左卫,宽河卫,永清 右卫,忠义前后二卫,龙骧卫,府军前卫,龙江左右二 卫,直隶庐州府,庐州卫,六安卫,九江卫,武清卫,龙门 卫,宣府前卫。”

福建司专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 盐运司,带管户部、户科、太仆寺,都知监,印绶监,甲字 等十库,宝钞提举司,“孝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 泰陵卫,金吾后卫,应天卫,武功中卫,武成中卫,会州 卫,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留守左、中二卫,直隶定 边卫,开平中屯卫,直隶常州府,直隶广德州。”

“山东司专管山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东盐运司 带管鲁府、德府、衡府、泾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 兵科,尚宝司,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皇陵卫,长陵卫,羽林右卫,沈阳左卫, 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御千户所,宁靖千户所,直 隶保定后卫、德州左卫,龙门千户所,中都留守司,直” 隶凤阳府,“凤阳卫,泗州卫,寿州卫,长淮卫,滁州滁州 卫,沂州卫,安东中护卫,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 四川司专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 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织染局,僧录司,道录司。府军 卫,武骧右卫,永清左卫,大宁前卫,金吾左卫,济州卫, 蔚州左卫,广武卫,万全怀来卫,怀安卫”,直隶大名府, 直隶松江府,金山卫,神木千户所。

山西司专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 晋府、代府、沈府、怀仁府、庆成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 苑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马指挥司,北城兵马指 挥司,旗手卫,金吾右卫,骁骑右卫,大宁中卫,义勇前 后二卫,龙虎卫,英武卫,沈阳中屯卫,沈阳中护卫,直 隶镇江府,镇江卫,直隶徐州,徐州卫,平定千户所,倒” 马关。

湖广司专管“湖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兴都 留守司,带管楚府、岷府、吉府、荣府、辽府、右军都督府, 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神宫监、天财库,茂陵卫,永陵 卫,武功左卫,虎贲右卫,留守右卫,忠义右卫,神武中 卫,济川卫,南京水军右卫,江淮卫,直隶定州卫,茂山 卫,保安左、右二卫,直隶池州府,直隶宁国府,宣州卫”, 渤海千户所

广东司专管“广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应天府、 锦衣卫、府军左卫、留守左卫、虎贲左卫、济阳卫、水军 左卫、飞熊卫,直隶延庆州、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专管广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靖江王 府通政使司,宝钞局、银作局、“中兵马指挥司,大兴左 卫,燕山前右二卫,羽林前后二卫,富峪卫,镇南卫,武 骧左卫,直隶徽州府:新安卫,安庆府,安庆卫,通州卫, 通州左右二卫,延庆卫,延庆左右二卫”,通州巡捕指 挥。

“河南司专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周府、唐 府、赵府、郑府、徽府、伊府、汝府、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 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礼科,中书舍人,兵仗局、灵台司、 钟鼓司,神乐观、牺牲所,东城兵马指挥司,教坊司,神 武左右前三卫,府军右卫,羽林左卫、留守后卫、武德 卫,两淮盐运司,直隶扬州府,扬州卫,高邮卫,仪真卫”, 直隶淮安府,淮安卫,大河卫,邳州卫,宿州卫,武平卫, 彭城卫,归德卫,直隶宁山卫,通州守御所,海州守御 所,盐城守御所,“汝宁守御所,提督真定等处指挥, 陕西司,专管陜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 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军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 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指挥司,‘康陵卫,昭陵 卫,府军后卫,豹韬卫,兴武卫,鹰扬卫,腾骧右卫,义勇 右卫,横海卫,江阴卫’”,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 河东、陕西盐运司,“平凉中护卫,直隶太平府。建阳卫, 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司专管云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承运库, 惜薪司,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太医院,密云中 后二卫,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右二卫,蓟州守备都指 挥,直隶广平府,直隶永平府,永平卫,山海卫,抚宁卫, 卢龙卫,大同中屯卫,真定卫,万全左、右二卫,潼关卫, 镇海卫,宽河千户所,武定千户所,蒲州千户所。 贵州“司专管贵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吏部吏 科司,菜局,长芦盐运司。忠义中卫,蓟州卫,镇朔卫,涿 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永宁卫,直隶保定府,大宁 都司,直隶河间府,河间卫,天津卫,天津左、右二卫,直 隶真定府,直隶顺德府,直隶苏州府,苏州卫,太仓卫, 直隶保安州,保安卫,德州卫,万全都司,宣”府左右二 卫,开平卫,蔚州卫,梁城千户所,兴和千户所,广昌千 户所,涿州巡捕指挥

南京刑部尚书一员。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照磨一员。

浙江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三年革。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复设。

江西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三年革。

主事一员。

福建司、山东司、山西司,郎中、主事各一员。

湖广司,郎中一员,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复设。

广东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一员。

旧二员。隆庆三年、革一员

广西司,郎中一员,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复设。

河南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复设。

陕西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员。

四川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云南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三年革

贵州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狱”二员。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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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刑部

国初设六部,各以贝勒总理部务,后俱撤。顺治八

年,各部复令亲王、郡王兼摄。九年亦撤 汉衔。初称“承政” 者,后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理事官改为郎中,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额者库》改为主事。又初设满洲、汉军启心郎,后俱裁。又初设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后改设六品、七品、八品无顶带笔帖式。各部院衙门同。

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广、广西、陜西、云南、贵州、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其首领则有司务,又有赃罚库司狱司。

正官

满、汉尚书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七年,增满洲一员。十年裁。

满、汉左、右侍郎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元年,定满、汉左右各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初设汉司务二员。顺治四年裁一员。十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属官

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

满郎中十四员。初设六员。顺治元年后增八员。汉军郎中四员。

满员外郎十八员,初设八员。顺治元年后增十员。十八年,设蒙古员外郎八员。康熙元年,裁汉军员外郎十二员。

满主事十九员,堂主事,满、文二员,满、汉文三员。司主事十四员。汉军堂主事一员。

满司库一员

江南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浙江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福建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四川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湖广》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主事一员。

广西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主事一员。

陕西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云南》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主事一员。

贵州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

“河南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广东清吏司” 汉郎中一员,汉主事一员。

山西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山东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江西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以上湖广、广西、云南、广东四司,初设员外郎各一员,顺治十五年裁。四川、陕西、河南、贵州四司,初设主事各一员,顺治十五年裁。

满笔帖式九十六员。内满文四十九员。满、汉文四十七员。汉军笔帖式十七员。

所属衙门

“司狱司” ,汉司狱四员。

十四司职掌

江南等十四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县、并在京衙门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事件、各照司分承审

发落至内务府

盛京刑部、“各省将军咨送事件” ,《八旗词讼均分事》。

简诸司审理清吏司具列于后。

江南清吏司。专管江南所属各衙门。带管“漕运总督衙门。” 霸州、并所领三县

浙江清吏司专管浙江所属各衙门,带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领一县、一卫。正月,停刑《律例》,汇题十日审结事件,汇题“监毙人犯。”

“福建清吏司专管福建所属各衙门,带管户部仓场” 、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所领州县内除定兴、新城二县外,馀俱隶此保定左卫。恤刑,“四川清吏司专管四川所属各衙门,带管工部、工科” 、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永平府并所领州县,永平卫,各省秋审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监垣。

湖广清吏司专管湖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州、并所领三县。通州所赃罚。移文用印

广西清吏司、专管广西所属各衙门。带管通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领州县朝审

“陕西清吏司专管陕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 ;“沧州并所领三县,关领囚粮” ;“云南清吏司,专管云南所属各衙门,带管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 ;“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领一县;蓟州并所领二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 六月,停刑学院赃罚。

贵州清吏司专管贵州所属各衙门。带管吏部、吏科。河间府所领州县内除沧州外。馀俱隶此。天津卫、河间卫

“河南清吏司专管河南所属各衙门。带管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礼科” ,东城、大兴县热审。

广东清吏司专管广东所属各衙门。带管銮仪卫。顺德府并所领九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定兴县、延庆卫

山西清吏司,专管“山西所属各衙门,带管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苑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关领本部纸张,承审赌博。”

“山东清吏司” 专管山东所属各衙门。带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

府并所领九县、汇送议叙。拿获窃盗步军校江西清吏司专管江西所属各衙门、带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领州县、新城县、发遣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

盛京刑部衙门

正官

侍郎一员

属官

员外郎七员,内满洲六员,汉军一员。主事二员,内满洲一员,汉军一员。司狱一员,系汉缺。笔帖式十五员,内满文八员,满、汉文五员,汉军二员。

国初建置

盛京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 《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复设满洲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

员,笔帖式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十二年,增设满洲员外郎一员,汉军员外郎、主事各一员,满洲笔帖式二员,蒙古笔帖式一员,汉军笔帖式二员。二十三年,裁汉军笔帖式一员,增设满洲笔帖式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司狱一员 。开元、凤凰城、边城以内,山海关、奉天府所属地方,一应刑名事件,听本部审谳。犯军罪以下者、按律例审结。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题发落。康熙十一年、复将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审重囚、听刑部会同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将情真缓决、矜疑情由、分别具题、请

旨定夺。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将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发落。其馀缓决人犯,牢固监候 。二十四年题准司狱司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

康熙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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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刑部:“设立通政司及登闻鼓衙门,原以通达民。”

隐,陈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应赴该部院衙门告理。近则奸恶棍徒,或以琐细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仇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托,代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冲突仪仗,趣近喊告。及将此等状词交与部院审理,并无大事及冤枉之处,反因被告干证,将良民株连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违禁妄告者,以后著严加禁止,如有恶徒仍前渎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尔部即严加晓谕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谕“吏部、刑部、事务殷繁。关系人命、殊为紧要。必得”

“才猷练达者乃能胜任。内国史院大学士对哈纳谙练刑部事务,著加太子太保,以内国史院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尚书明珠著以原品候补。” 《特谕》。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康熙二十一年

上谕刑部:“时已季夏,雨泽愆期;迩来亢旱益甚,农事”

堪忧。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狱或有淹滞,冤抑之气最能上干

《天和》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审谳案件、恐有听断不公

“曲直颠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迟延,致无辜之人,久羁犴狴。尔部即通行申饬,今后问刑各官,凡应速结事情,即为归结,勿得借端稽缓,苦累平民。务期虚公明允,详慎得情,以副朕钦恤刑狱,感召休祥至意。《特谕》。” 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康熙二十二年

上谕刑部:“国家设立问刑衙门,期于明罚,敕法弼教。”

化民;必审鞫精详、谳决平允,而后民情悦服,冤抑毕伸。近见尔部审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错,全无振刷省改。如听讼之时,两造是非,自应分别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问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状,含糊完结;以致奸顽幸免,良善含冤。又如入官财物,奉差籍没官员,不能廉洁自持,据实册报;乃恣“意侵盗竟饱私囊,贪黩成风,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谊。至于审事官员胶执己见听断不公或更改口词图遂私意或恐喝犯证不令直供或妄肆株连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苟且告竣此等弊端种种难以枚举。嗣后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涤虑。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务必令情法允协。无” 枉无纵,恪遵法纪,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谕。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谕刑部:“人命关系重大,凡现审人犯,自应早取口”

供,速行完结,庶不致无辜久禁囹圄,淹滞毙命。其中有应行详审及等候质对者,或暂行监候,或羁禁各门该管官员亦当严加稽察,不时照管,毋令狱卒及守门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且各犯虽有应得之罪若未死于法先死于狱既非宪典亦干天和,朕心犹为不忍。向来在外各衙门审理人犯或系监毙,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内至三人以上者,定有处分之例。今思内外刑狱,事属一体,嗣后在内各衙门及各门监禁人犯,一起致毙几人以上者,作何处分,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定例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明罚敕法,民命攸关;必谳决精详,案无留。”

滞,而后听断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门事务审理迟延,屡加申饬。今积案已完,宿弊渐革。惟在外直隶各省督抚等衙门,因循积习,怠忽稽迟,一切刑名案件,有经年不结者,有数年不结者。或因承审官员不能恪秉虚公,妥招定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图苟且完结。以致上官屡

行批駮:“沉案积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偏徇,借端频行駮审,因而营求滋弊,颠倒是非,冤抑无辜,莫由申诉。此等情弊,皆由听断不公,完结不速,牵连淹滞,苦累小民。今应作何立法,俾在外各衙门痛改积习,永绝弊源,讼简刑清,克称平允。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具奏特谕。”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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