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64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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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五卷目录

 县令部汇考

  周总一则 显王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元初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总一则 孝文帝延兴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真宗至道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二则 神宗熙宁一则 哲宗元祐二则 徽宗崇宁一则 政和二则 高宗绍兴

  八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二则 宁宗嘉泰一则 嘉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县令部总论

  文献通考县令

  性理会通论官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五卷

县令部汇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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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国有长,及遂有五县。县设县正,掌其县之政令。 按《周礼天官》,大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二曰长, 以贵得民。

订义郑康成曰:“长,诸侯也。一邦之贵,民所仰也。” 愚按:《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八州三百六十长。”自唐虞以来,诸侯亦有以长名者,郑氏之说亦未可非也。

《地官》:遂人:中大夫二人,掌邦之野。

订义郑康成曰:“郊外曰野,谓甸、稍、县、都。” 黄氏曰:“《遂人》因六遂而为名。六遂在甸,则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盖合稍、县、都、鄙法之当行者通掌之。稍、县、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沟洫治地,皆野法,与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为邑,县、鄙为都,则各听于其主,非遂人之所属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县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随民众寡而为之甸、稍、县、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则合县为遂。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 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订义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 郑康成曰:“经形体,皆谓制分界也。”

《易》氏曰:“小不曰邻” ,言鄙之成,则邻之成可知大。

不曰遂,言县之成,则遂之成在其中;言县、鄙,则举中以见上下 。项氏曰:“比则亲之至邻则始相邻近闾则同门,里则同居,族则相葬,酂则相赞助而已。鄙之名卑于党,县之名小于州。凡遂之制皆放于乡 。” 王氏曰:“比相保则邻亦相保;闾相受则里亦相受;族相葬则酂亦相葬矣;党相救则鄙亦相救矣;州相赒则县亦相赒矣,乡相宾则遂亦相宾矣。”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订义郑锷曰:“皆有地域以为之辨,沟之以水、树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围,有沟树之阻固,建官设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订义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

订义王氏曰:“遂官各降乡一等,其官各亦降焉。故州谓之长,县与党同谓之正,鄙与族同谓之师,

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

订义黄氏曰:“征,征敛也。谓之政令征比,比而征之,《小司徒》‘井邑丘甸,令贡赋税敛之事是也’。”

“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订义项氏曰:“颁田里,谓一廛百亩之类。” 贾氏曰:“分职事者,即九职之功事也。” 郑锷曰:“民事不可缓,稼事伊始,则趋之使趋时。”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订义王氏曰:“移执事,若《遂师》,所谓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也。”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订义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显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阳始集乡邑为三十一县县置令丞[编辑]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按《商君列传》:“鞅定变法之令, 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 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 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 权衡丈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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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斗食佐、史佐之。亭有 长,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之属。

按:《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 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 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 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 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 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 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列 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 曰“道。”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 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师古曰:“吏,理也,主理其县内也。”《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后汉[编辑]

后汉仍承秦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皆有丞、尉佐之。 乡有三老、游徼、啬夫,亭有亭长,里有里《魁边》,县有障 塞尉之属。

按:《后汉书百官志》:“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 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 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 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国。”县万户以上 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 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 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

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 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 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 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 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 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 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丞,望 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 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 以告监官。”

边县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备羌夷犯塞。”其郡有盐 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 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 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 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 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 具县员。

应劭《汉官》曰:“《前书百官表》云:‘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三边,始孝武皇帝所开,县户数百而或为令。荆阳、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及南阳穰中,土沃民稠,四五万户而为长。桓帝时,以江南阳安为女公主邑,改号为令。主薨,复其故’。”若此为系其本。俗说令、长以水土为之,及秩高下,皆无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书,斯近其真。 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 《史记》:“秦并天下,夷郡县,销兵刃,示不复用。” 应劭《汉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阳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佐史;乡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啬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干小史,二百五十人;书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风俗通》曰:“秩则田间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

乡 。《汉官仪》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过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卤。置长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当兵行,长领置部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 ,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 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 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 。胡广曰:“盐官掊坑而得盐,或有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 铸铜为器械,富铸冶之时,扇炽其火,谓之鼓铸。

章帝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举孝廉郎中宽博有谋任典城者以补长相[编辑]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七年诏有司详选郎官出补长相[编辑]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七年夏四月,诏曰:“元首不 明,化流无良,政失于民,谪见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 宽,是以旧典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有司详选郎官 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选郎出 补长相。”

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诏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编辑]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编辑]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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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有主簿、录事、记室、功曹以 佐之。乡置啬夫、治书史,百户置里吏,千户置校官掾。 又有方略、吏部尉之属。”

按:《晋书职官志》:“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 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 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干、法曹门干、 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 亭长、贼捕掾等员。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十八人,散 吏四人;三百以上,职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 上职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职吏五十三人,散 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职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 人。三千以上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郡国及县,农月皆随所领户多少为差,散吏为劝农。 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 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 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 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 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 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后,建 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 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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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县置令长,如魏、晋制。

按:《宋书百官志》:“县令、长,秦官也。大者为令,小者为长。 侯国为相。汉制,置丞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五 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 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 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 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其馀诸曹略同郡职, 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康有狱丞。其馀众 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晋江右 洛阳县置六部都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 人。宋太祖元嘉十五年,县小者又省之。诸官府至郡, 各置五百者,旧说古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旅,五百人 也。今县令以上古之诸侯,故立四五“百,以象师从旅 从,依古义也。”韦曜曰:“五百字本为伍伯。伍,当也;伯,道 也。使之导引当道伯中以驱除也。周制五百为旅帅, 皆大夫,不得卑之如此说也。”又《周礼秋官》有条狼氏, 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 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近之矣,名之异尔。又《汉官》中有 伯使,主为诸官驱使,辟路于道伯中,故言“伯使。”此其 比也。县令千石至《六百石长》,五百石。

南齐[编辑]

齐县置令,国则为相按《南齐书百官志》:“县令相,郡县为国者,为内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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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大县曰令,小县为长。国亦称相属员,如晋宋制。 按《隋书百官志》:“县为国曰相,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 置丞尉。郡县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员。郡县 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亦各因其 大小而置焉。

北魏[编辑]

魏定县令品级有差。

按:《魏书官氏志》:“上县令相,六品,中县令相,七品。”

孝文帝延兴三年诏县令能静一县二县劫盗者兼治食禄有差[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 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 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

北齐[编辑]

北齐县分九等。又置邺、临漳、成安三县令。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上县令,上中县、上下县、中 上县、中中县、中下县、下上县、下中县、下下县。”

邺、临漳、成安三县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门下督, 录事,主记议及功曹记室,户田、金租、兵骑、《贼法》等曹 掾员。邺又领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领十二行经途 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临漳。又领左部、东部二 尉。左部管九行经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 安。又领后部、北部二尉,后部管十一行经途尉,七十 四里。里置正清都郡。诸县令已下官员,悉与《上上县》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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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制,“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为正五品,诸县以 所管闲剧为等级。”

按《隋书百官志》:“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为 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丞、主 簿如故。其后改县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 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则加置功曹 而为三司,司各二人。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 元坛,各置监丞。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 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 复改易,其馀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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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以京县为正五品,诸县品秩以上中下为差。 按《唐书百官志》:“京县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 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尉 六人,从八品下;畿县,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 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上县 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 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中县: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 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 中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 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下县:令一人,从七品 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 九品下。县令掌道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 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 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丞为之贰。县尉分判众 曹,收率课调。

武德元年,改书佐曰县尉,寻改曰“正。”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京县上县丞,皆一人,畿县上县正,皆四人。七年,改县正复曰尉。贞观初,诸县置录事。开元中,上县万户,中县四千户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户一万以上,置义仓督三人。其后,畿县户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万户增一人。凡县有司功佐、司仓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凡县皆有经学博士、助教各一人。京县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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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五京诸州属县,各有县令、县丞、主簿、尉。”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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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县分赤畿、望、紧、上中下,设丞、簿、尉以佐之。 按:《宋史职官志》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 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 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 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 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 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 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 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绍兴 诏专用文臣,然沿边溪洞处仍许武臣指射,邑大事 烦则堂除,仍备绯章服,严差出之禁,任满有政绩则 与升擢。乾道以后,定以三年为任,仍非两任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县,谓之“须入。”十六年,诏知县 在任不成两考,即不合理为实历。嘉定十二年,诏两 经作令满替者,实历九考,有政声、无过犯、举员及格 改官人,特免再作知县,许受签判或干官,以当知县 履历。

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 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皇 祐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 所言:“诸路州军繁剧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丞一员, 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祐元年,诏:“应因给纳常平、 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 转运司存留。崇宁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 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 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大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 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 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外,馀皆减 罢。建炎元年,诏县丞系嘉祐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 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权罢县 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后小邑不置丞,以簿 兼。

主簿。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 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以主 簿兼知县事。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陕县五千户以 上,请并置簿,自馀仍以尉兼。”从之。自后川蜀及江南 诸县各增置主、簿。中兴后置簿,掌出纳官物,销注簿 书。凡县不置丞,则簿兼丞之事。凡批销必亲书押,不 许用手记。仍不许差出,以防销注。

尉。建隆三年,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并同。 至和二年,开封、祥符两县各增置一员,掌阅习弓手, 戢奸禁暴。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中兴,沿边诸县间 以武臣为尉,并带兼巡捉私茶、盐、矾,亦或文武通差。 隆兴,诏不许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 烦,则置二尉。绍熙中,诏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 十三年,诏“极边县尉获盗酬赏班改,岁以二员为额。”

太祖建隆元年定县为望紧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有异政者诏参军验实以闻[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冬十月壬申,定县为望、 紧,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戊子,诏诸道长贰有异政众 举留请立碑者,委参军验实以闻。”

建隆三年,诏“考县令,以户田增减为黜陟。”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冬十一月癸亥,诏县令 考课,以户田增减为黜陟。”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本纪并无四年选举志所载在未改元前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藩郡监牧,每遣 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 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建隆 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 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 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 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 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 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 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 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 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 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乾德元年秋七月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三月庚寅班县令尉捕盗令[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真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辛丑诏诸路转运使申飭令长劝农[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七年冬十月丙午诏知州军岁举判司簿尉可县令者一人[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冬十月丁未诏县令佐能根括编户隐伪以增赋入者量其数赏之[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七年。六月辛酉。诏天下知县。非鞫狱。毋得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十年秋七月丁巳令诸路岁上县令课绩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编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七年四月甲戌,立《考察县令课绩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甲子诏诸路州县官有治绩最著者许监司帅臣各举一人====
考证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诏监司督州县长吏劝民增植桑柘课其多寡为赏罚[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夏四月己丑,诏“县令以十二事劝农于境 内,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内外侍从各举可任县令者二人犯赃连坐[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三月丁丑,命馆职专举县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十二月辛酉,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 邑,并命堂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三月丁亥,命虔、吉、南安军诸县各募土兵 百人,责知县训练防御盗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为新复诸县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县三岁一置产业部, 籍民赀财、田宅,以定赋役,禁受赇亏隐旧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九年。十一月丁未。立州县垦田增亏赏罚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诏“州县官尝被科率害 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亲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诏县令非两任毋除一任方许关升及定监司守臣各举知县人数[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二年三月戊午,诏县令非两 任毋除。六月戊戌,诏改官人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 升,著为定式。九月甲子,诏监司各举部内知县、县令 二三人,守臣各举属县一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诏知县成资始听监司荐举[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八年十二月丙辰,诏:“县令有能举荒政者,监司、 郡守以名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宁宗嘉泰二年春二月戊子颁治县十二事以风励县令[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秋七月戊辰诏边县择才不拘常法其馀并遵三年之制[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七年诏举廉能才堪县令者人数有差[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七年十二月戊午,诏举廉能 才堪县令者,侍从、台谏、给舍各举十人,卿监、郎官各 举五人,制、帅、监司各举六人,知州、军监各举二人。” 咸淳九年准朱祀孙奏,诸郡属邑许本司不拘外县, 一体选辟文臣。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九年五月乙卯,浙西安抚使、 四川制司朱祀孙言,“所部诸县除正辟文臣外,诸郡 属邑许令本司不拘外县,一体选辟文臣,以幸蜀之 士民。”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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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县有赤、次赤,剧、次剧,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设令而 丞、簿、尉佐之。”

按:《金史职官志》:“赤县”:

谓“大兴、宛平县。”

令一员,从六品。“掌养百姓、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 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兼管常平仓及 通检推排簿籍,总判县事。”丞一员,从八品。掌贰县事。 主簿一员,正九品。掌同县丞。尉四员,正八品。专巡捕 盗贼。馀县置四尉者同此。

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县,又曰“剧县。”令一员,正七品。丞一员,正九品。主

簿一员,正九品。尉一员,正九品。

诸县。令一员,从七品。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 品;尉一员,正九品。凡县二万五千户以上为次赤、为 剧;二万以上为次剧。在诸京倚郭者曰“京县。”自京县 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 为下。中县而下置丞,以主簿与尉通领巡捕事。下县 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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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分上中下三县,设达鲁花赤一员,尹、丞、簿、尉各 一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典史减一。”

按:《元史百官志》:“诸县,至元三年,合并江北州县,六千 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 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 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 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馀悉” 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 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 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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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定县为三等,所属衙门及庶人在官者如州。 按《续文献通考》:“明太祖初定县三等,赋十万石以下 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正七品;三 万石以下为下县,从七品。已而并改正七品。”京县正 六品。所属衙门有儒学教谕、训导、阴阳学训术、医学 训科、僧会司、道会司。其有巡检司、税课局、驿递闸坝、 批验所、河泊所、仓草场者,设官如州。知县掌教养县 民之事。凡岁贡学生,三岁贡士,岁攒实征,十岁造黄 册。民之赋役,视丁与产,必调剂而均节之。若岁大歉, 请于上司而时蠲减焉。狱讼必询其情理,考诸律例 而决之。有不服,请陈于上为雪理焉。凡养老、祀神、表 善、赈饥、恤穷、通货之事,时省而敦行之。凡山海泽薮 之产资国用者,按籍而登焉。诸所属衙门如州者,职 亦如之。庶人在官者,县亦如州。

皇清[编辑]

顺治十四年[编辑]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属衙门。”承

《德县》知县一员,典史一员。

康熙七年[编辑]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县正官,知县一员,县丞主”

簿。县丞、主簿因事添革,无定员。首领官:典史一员。所属衙门: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康熙三年大县裁训导小县裁教谕十五年复设仓税课司大使、副使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司僧会一员。道会司道会一员。江南山阳县河堤堤官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正六品京县知县,正七品京县县丞,各县知县,正八品各县县丞,正九品各县主簿,从九品巡检司巡检,未入流京县典史,各县儒学教谕,训导,各县典史,水马驿驿丞,县税课司大使,闸官,递运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县仓大使、副使,县阴阳学训术,县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

县令部总论[编辑]

《文献通考》。

《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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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有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

四百里为县

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 《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周书·作雒篇》曰:“千百里县,县有四郡。”

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

晋谓之“大夫” ,鲁、卫谓之“宰” ,楚谓之“令尹。”

其职一也。

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 ,由中都宰为司寇。

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茂谓秦武王曰:“宜 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 汉制:列侯所食县曰国; 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 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 汉因之。

《汉书》曰:“凡县,大率方百里,民稠则减,稀则旷。”

成帝绥和元年,长相墨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秋 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胡广云:“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粮入出,盗贼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 又《汉官》曰:“明帝临观,见洛阳令车骑,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轩绥。时偃师长治有能名,以事诣堂,因取赐之。”

考证

下县遂以为故事

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 及丞,秩序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吏

《后汉》“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铁,有工者置工官,主税物;有水池渔利多者置官,主平水收渔利。在所诸县均差吏。”

晋制,“大县令有治绩,官报以大郡。”

《山公启事》曰:温令许奇等,并见能名,虽在职各日浅,宜显报大郡,以劝天下,诏曰:“案其资历,悉自足为郡守,各以职,职浅则宜尽其政绩,不宜速他转也。”

“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 宋诸县置令,铜印墨绶, 进贤两梁冠。自晋宋以后,令、长、国相皆如汉制。后魏 县置三令长。说在刺史篇孝文初制:“县令能静一县劫盗 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理三县,三年 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 三年迁为刺史。太和中,次职令,其禄甚厚。

后魏孝文以北平府长史裴聿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俸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令聿带温县令时人荣之。

其后令长用人益杂,但选勒旧令史为之,而缙绅之 流,耻居其位。 北齐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 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然犹因循。

“《后魏》用人滥杂。至于士流耻居之。” 元文遥遂奏于

武成帝请革,乃密令搜扬世胄子弟,恐其辞诉,总召 集神虎门,宣旨慰谕而遣。自此,县令始以士人为之。

隋县。有令,有长。炀帝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

令,并增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之处以 为等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 中。三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六》等”之差,

京都所治为“赤县” ,京之旁邑为“畿县” ,其馀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龌 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

宋朝建隆元年,定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 下。”

四千户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中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

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 之事皆掌之。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申州激劝,以 励风俗。”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三年,始以朝 臣为知县,其间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

朝臣知县自大理正奚屿、监察御史王祐等始。

天圣间,天下多缺官,而令选尤猥下,贪庸耄懦,为清 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人数言其病民,乃 诏为《举法》以重令选。凡知州、转运使岁举见任判司、 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堪为令 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为令,令选稍精。庆历间,诏 天下知县,非鞫狱毋得差。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 “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

一曰敦本业,二曰兴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苟简,六曰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十二曰无妄讼。

“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 县令之选,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后议所以增重 激劝之法。”宣和五年,县令止差六十以下人。

从利运判王敏之之请也。

靖康初,诏:“初改官必为县。”

七月,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

绍兴七年,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 事者,各与堂除知县一次,并借绯章服。”九年,诏吏部: “自后县令差文臣。”

臣寮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有以更革,卒 以三年为任。

元年,诏吏部依四川专法施行,并以三十个月为任,从吏部陈之茂请。至三年,诏依旧以三年为任,九年,复以二年为任,从吏部李彦颖请,置淳熙三年为任,从王师愈之请也。

二年,御笔:“今后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 人必作令,谓之须入。”绍兴初,数申严之,后或废。孝宗 在位,持之甚严。庆元初,复诏除殿试上三名、省元外, 并作邑。五年,又令试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 令亲民一次,著为令。旧捕盗改官人,并试邑。自后虽 宰相子殿试科甲人,无不宰邑者矣。

性理会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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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
===临川吴氏曰:“予闲居思天下之治法,以为禹、稷、伊尹

之志,苟得一县,亦可小试。何也?县之于民最近,令之 福惠所及最速,莫是官若也,而举世瞀瞀,孰知其任 之为不轻,专务己肥,遑恤民瘠,壅阏吾君之德,使不 得下达,愁怨之气弥漫两间,以至上干阴阳之和者, 十而八九也。聚群羊而牧之,以一狼恣其啖食,何辜” 斯民而至斯极?于斯之时,倏有人焉,慰惬其苏息之 望,则民之爱之也,乌得不如子之爱其父母哉?世固 有廉者矣,其见不明则为吏所蔽,虽廉何补。亦有廉 而且明者矣,其心不仁,则自谓无取于民,不眩于事, 而深刻严酷,又纵其下渔猎躙跞,略无恻隐之意。或 其心虽仁而短于剸裁,徒有仁心而民不被其泽,仁 而不能故也。或其才虽能,而意之所向,不无少偏,终 亦不免于小疵,能而未全故也。全此五善,难矣哉! 朱子曰:“作县固非易事,然尽心力而为之,必无不济。 今人多是自放懒了,所以一纲弛而众目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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