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04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四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宣宗兴定二则 哀宗正大
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七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
二则 延祐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四则 成祖永乐八则 宣宗宣德六则 英宗正统五则 天
顺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愍帝崇祯
二则〉
祥刑典第四卷
详刑总部汇考四
[编辑]金
[编辑]金设刑部及御史台、大理寺官属,以掌刑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 员外郎二员,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 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 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 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 人。”架阁库,管勾一员。掌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 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员。
御史台,登闻检院隶焉。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 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 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贰大夫,侍御史二员,掌 奏事,判台事。治书侍御史二员,掌同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二员,每遇朝对,立于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 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十二员,掌纠 “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礼及出使之事。” 典事二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检法四员,狱丞二员。 “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通设六员。 女直、契丹各四员,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司直 四员,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 昌二年罢。评事三员,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评 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一员。知法十一员,女直司 五员,汉人司六员。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兴定二 年置同流外”,四年罢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诏定禁决死刑日。惟强盗不拘此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十三年诏“立春后 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 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 不待秋后。”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 儿、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章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条制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馀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参知政事揆请 罢诸路提点刑狱,从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为“按察 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关刑名当面议之毋听转奏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检法以法状亲白部官, 听其面议,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张行信言先帝诏国内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丞相高琪所定职官犯罪的决百馀条乞改依旧制行之
[编辑]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
[编辑]元设刑部及御史台、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 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三员,侍郎二员,郎中二员, 员外郎二员,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 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 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 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专” 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 四员,侍郎仍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置五员。三年,复 为右三部。七年,始别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 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为 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 员为额。大德四年,尚书增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主事 三员,吏属则蒙古必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 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三 人,典吏七人。其属:司狱司,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 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 始置专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司籍所,提领一员, 同提领一员。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 为司籍所”,隶刑部。
御史台,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 史二员,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 台建官,设官七员,检法二员,狱丞一员。七年,改典事 为都事。十九年,罢检法、狱丞。二十七年,始置经历一 员。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减一员。至治二年, 大夫一员。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 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 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 掾史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 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 大宗正府,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 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 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 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 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置八员。十四 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二十一年,置二十一 员。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 员。大德四年,省五员。十一年四十一员。皇庆元年省 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置扎 鲁忽赤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 大都所属蒙古,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 宗正府处断,其馀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 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鲁忽赤四十二员,郎中二 员,员外郎二员,都事二员,“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掾 史十人,蒙古必阇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 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三人,库子一人,医人一人, 司狱二员。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重罪必得实奏闻然后行法十一月谕乘怒诛杀必迟留覆奏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四月庚子,诏:“自今部曲 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十一月乙 巳,有旨谕史天泽:“朕或乘怒欲有所诛杀,卿等宜迟 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闻奏
[编辑]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师盗诈者,宜峻立治 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受敕者,从行台处 之。诸道死罪,按察司审覆类奏。”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 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奸邪非违,及文移案牍,从本道 提刑按察司磨刷,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 察司审覆无冤,依例结案,类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远 近,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诏谕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诏谕诸王 相吾答儿。先是云南重囚。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 自今凡大辟罪。仍须待报。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 处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书省定赃罪十三等,罪入死 者以闻。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书省与御 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 死者以闻。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专掌刑狱上路二员下路一员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诏:“蒙古都元帅也速答儿,非奉 旨,勿擅决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 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 台治之。”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 六十七以上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扎鲁忽赤 按以上《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以灾异,诏减刑。四月,诏“畏吾儿合迷 里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讼者决于有司。”十一月,诏: “僧人犯罪,有司得专决。”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 天下。恤民隐。省刑罚。杂犯之罪。当杖者减轻。当笞者 并免私盐。徒役者减一年。四月丙戌。诏诸路畏吾儿 合迷里自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交讼者听有司专 决。”十一月壬申。诏凡僧奸盗杀人者。听有司专决。 大德九年三月丁未。敕辽阳行省毋专决大辟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奏准大辟狱依旧制由中书省裁酌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书省又言, “往者大辟狱具,尚书省议定,令中书省裁酌以闻,宜 依旧制。”从之。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 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十月辛巳,罢宣政院理 问僧人词讼。辛卯,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 者,命所隶千户鞫问。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仁宗本纪》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正月敕诸僧犯一切罪令有司得专治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正月癸卯。敕诸僧犯奸 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治之。”
皇庆二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 问。”
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编辑]按:以上《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二年三月诏定蒙古汉人犯罪分隶宗正有司
[编辑]按《元史顺帝本纪》:“元统二年三月丁巳,诏蒙古、色目 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 司。”
明
[编辑]明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掌天下刑名之 事。”
按《明会典》:“刑部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首 领官:司务二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浙江司、江 西司、广东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广西司、云南司、 贵州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三员。湖广司、陕 西司、山东司、福建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 员。”所属衙门,司狱六员。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 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后改 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四川、山西、湖 广、广东、广西、河南、陕西、云南、贵州。”
十三司职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 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 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 浙江司专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两浙盐运司 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御用监司设监、内官监、成国 公刑科、神策卫、留守中卫、和阳卫、广洋卫、《金吾前卫》、 腾骧左卫,武功右卫,沈阳右卫,涿鹿中左二卫,蕃牧 千户所,直隶和州。
江西司专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淮府、益 府、弋阳府、建安府、乐安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酒醋 局、火药局、面觔局,留守前卫,燕山左卫,宽河卫,永清 右卫,忠义前后二卫,龙骧卫,府军前卫,龙江左右二 卫,直隶庐州府,庐州卫,六安卫,九江卫,武清卫,龙门 卫,宣府前卫。”
福建司专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 盐运司,带管户部、户科、太仆寺,都知监,印绶监,甲字 等十库,宝钞提举司,“孝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 泰陵卫,金吾后卫,应天卫,武功中卫,武成中卫,会州 卫,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留守左、中二卫,直隶定 边卫,开平中屯卫,直隶常州府,直隶广德州。”
“山东司专管山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东盐运司 带管鲁府、德府、衡府、泾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 兵科,尚宝司,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皇陵卫,长陵卫,羽林右卫,沈阳左卫, 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御千户所,宁靖千户所,直 隶保定后卫、德州左卫,龙门千户所,中都留守司,直” 隶凤阳府,“凤阳卫,泗州卫,寿州卫,长淮卫,滁州滁州
卫,沂州卫,安东中护卫,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四川司专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织染局,僧录司,道录司。府军 卫,武骧右卫,永清左卫,大宁前卫,金吾左卫,济州卫, 蔚州左卫,广武卫,万全怀来卫,怀安卫”,直隶大名府, 直隶松江府,金山卫,神木千户所。
山西司专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 晋府、代府、沈府、怀仁府、庆成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 苑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马指挥司,北城兵马指 挥司,旗手卫,金吾右卫,骁骑右卫,大宁中卫,义勇前 后二卫,龙虎卫,英武卫,沈阳中屯卫,沈阳中护卫,直 隶镇江府,镇江卫,直隶徐州,徐州卫,平定千户所,倒” 马关。
湖广司专管“湖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兴都 留守司,带管楚府、岷府、吉府、荣府、辽府、右军都督府, 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神官监、天财库,茂陵卫,永陵 卫,武功左卫,虎贲右卫,留守右卫,忠义右卫,神武中 卫,济川卫,南京水军右卫,江淮卫,直隶定州卫,茂山 卫,保安左、右二卫,直隶池州府,直隶宁国府,宣州卫”, 渤海千户所
广东司专管“广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应天府、 锦衣卫、府军左卫、留守左卫、虎贲左卫、济阳卫、水军 左卫、飞熊卫,直隶延庆州、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专管“广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靖江王 府通政使司、宝钞局、银作局、中兵马指挥司,大兴左 卫,燕山前右卫,羽林前后卫,富峪卫,镇南卫,武骧左 卫,直隶徽州府,新安卫,安庆府,安庆卫,通州卫,通州 左右卫,延庆卫,延庆左右卫,通州巡捕指挥。”
“河南司专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周府、唐 府、赵府、郑府、徽府、伊府、汝府、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 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礼科,中书舍人,兵仗局、灵台司、 钟鼓司,神乐观、牺牲所,东城兵马指挥司,教坊司,神 武左右前三卫,府军右卫,羽林左卫、留守后卫、武德 卫,两淮盐运司,直隶扬州府,扬州卫,高邮卫,仪真卫”, 直隶淮安府,淮安卫,大河卫,邳州卫,宿州卫,武平卫, 彭城卫,归德卫,直隶宁山卫,通州守御所,海州守御 所,盐城守御所,“汝宁守御所,提督真定等处指挥, 陕西司,专管陕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 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军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 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指挥司,‘康陵卫,昭陵 卫,府军后卫,豹韬卫,兴武卫,鹰扬卫,腾骧右卫,义勇 右卫,横海卫,江阴卫’”,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 河东、陕西盐运司,“平凉中护卫,直隶太平府。建阳卫, 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司专管云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承运库, 惜薪司,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太医院,密云中 后二卫,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右二卫,蓟州守备都指 挥,直隶广平府,直隶永平府,永平卫,山海卫,抚宁卫, 卢龙卫,大同中屯卫,真定卫,万全左、右二卫,潼关卫, 镇海卫,宽河千户所,武定千户所,蒲州千户所。 贵州“司专管贵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吏部吏 科司,菜局,长芦盐运司。忠义中卫,蓟州卫,镇朔卫,涿 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永宁卫,直隶保定府,大宁 都司,直隶河间府,河间卫,天津卫,天津左、右二卫,直 隶真定府,直隶顺德府,直隶苏州府,苏州卫,太仓卫, 直隶保安州,保安卫,德州卫,万全都司,宣”府左右二 卫,开平卫,蔚州卫,梁城千户所,兴和千户所,广昌千 户所,涿州巡捕指挥
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员,左右副都御史二员, 左右佥都御史四员。首领官司务二员。旧四员,后革 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 “浙江道、江西道、山东道、河南道监察御史各十员;湖 广道、陕西道、山西道监察御史各八员;广东道、福建 道、四川道、广西道、贵州道监察御史各七员;云南道” 监察御史十一员。国初,设浙江等十二道监察御史 六十员,后增为十三道,一百一十员,后不全设。所属 衙门:司狱一员,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万历九年 革一员,又住补一员。
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 员,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右寺。 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旧八员,后革 四员。
按《春明梦馀录》:“刑部在皇城之西,与都察院、大理寺 并列,而为三法司。设尚书、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隶、勾 覆、关禁之政令。置十三清吏司如户曹,主两京十三 省之奏当。凡宗室、勋戚、官吏、军民丽于法者,诘其辞, 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其罪之重轻。律例所不及者, 上下附而以请。凡两畿、十三省,岁谳其死罪刑平之。” 凡诏狱,必傅例,请上裁。凡应减者下就轻,应加者上 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 经请议著令者,不得引为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决,并三覆奏,莅戮于市。凡赎罪,视罪轻重为差;斩绞杂犯 从末减者,听收赎。凡簿录俘囚,配没给赐、官私奴婢, 必籍知之。凡籍产不得及其先坟茔。凡赃罚,计估易 银,《岁杪类》入内府。凡狱成,移大理寺谳平焉。凡诉冤, 家内皆自下而上。急者击登闻鼓。凡重囚,京师岁霜 降,会五府、九卿、科道共虑之,以请。情真者决,矜疑者 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五岁,请旨遣 官出京府、两京、十三省审录,减释冤滥者。凡夏月录 囚,免笞刑,减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 一人。葺囹圄,固械系,而时其饮食,有病,医药之。凡官 有过,纪录之。两京岁杪,请敕湔除纪过。凡大祭祀止 刑。凡四方有狱,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摄律条以准, 皆各其及则。若《括律词义》,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 窃盗。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 都察院在皇城之西,与刑部、大理寺并列,称“三法司。” 初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设 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职。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即 古中丞之职。副、都左右各一人,佥都四人。主天子耳 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 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 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而朝觐考察,都御史入 天官台,司贤否黜陟之。断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或 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属十三道监察御史,主 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 罪囚案巡审录,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狱,敕下台推 奏,当上听裁。常狱拟罪,移评大理寺。盖六部有专司, 而都察院惟所见闻,得纠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准古廷尉,掌审谳允反刑 狱之政令,与刑部、都察院并列,为三法司。凡刑部、都 察院推问刑名,按律例虑而复问,囚服乃准拟否驳, 再拟改正,曰“照驳;三拟不当,纠问官,曰参驳。”《牾律》冤 甚者移调问,曰“番异。再异则请下九卿会问,曰圆审。 已平允,虑未当移再问,曰追驳。屡驳不改者,径奏请” 上裁,曰《制决》。凡各省三司直隶诸死刑并谳,乃已听 决。每岁会九卿朝审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狱悉送审刑司磨勘司按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编辑]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 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复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 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二寺。 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为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丞。 按《明会典》:“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左、右御史 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经 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译事、引进使等官。洪武 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设监察御史,分设十 二道。又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 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 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 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铸监察御史印,文 曰“绳愆纠缪。”
又十四年,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 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 审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 理司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 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属左 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又 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 之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 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 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
按《明通纪》: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铸监察御史印,文 曰“绳愆纠缪。”〈按铸印文条会典作十四年通纪作十五年疑宜以会典为正〉 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 议平允,又送大理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 狱,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陞正三品。衙门设司务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 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 道监察御史、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按《明通纪》:“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国初置御 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 武十四年,始改为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 史。至是始陞正二品衙门,定今官制。”
按《春明梦馀录》: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贯城。敕 云:“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 今法天道置法司,尔法司官各励乃心,慎乃事,法天 道行之,如贯索星之中虚,庶不负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审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门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为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 都官为四科。
按《明会典》:“国初设子部四,曰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 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平,改为浙江 等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刑科八人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 年,诏“刑用《中典》。”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 式示中外。又谕刑部,恤刑论狱,必详谳覆奏,与侍臣 论待臣之礼。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朝诏言,顷因戡乱,以军律用刑, 殊乖平允。自今务从中典,重刑须秋后无非时决伤 天和。”〈又〉上读《老子》书,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惧之,恻 然感怀。命焚锦衣卫。非法狱具,悉以所系囚送刑部 台审理,而谕刑部论囚诸武臣并亲审,馀引奏诣承 天门外。命刑人持讼理幡出,欲自理者听入诉;诸无 罪当释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 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杂听之,审录其冤状以闻。刑部 尚书刘济言:“诸司刑牍动千万言,类泛滥失本,实盍 禁之?”上曰:“虚词失实,浮文辞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 人罪者,罪无赦。”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示中外。〈又〉 谕刑部尚书周桢曰:“‘刑以辅治,唐、虞所不免。观舜命 皋陶之词,始曰明刑,终期于无刑’。皋陶告舜,亦曰:‘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当时君臣莫不以恤刑为重,而 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尝观此,深有所 契,卿当体之。”〈又〉上谕刑部:“凡论囚,当原情,毋刻深。盖 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犹恐失之,况深文乎!昨民 有子犯法,父行贿求免者,有司欲并论。朕以父子至 亲,子论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父。自今 凡论狱,必详谳覆奏而后论,毋重伤人。”〈又〉上与侍臣 论待臣之礼,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 密室自裁,未尝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礼》及贾 谊疏以进,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励廉耻,而君 臣之恩义两尽。”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设司务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复置照 磨、检校。又改大理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司,务为“都 典簿。”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 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员。”〈又〉二十九年,置照磨所, 照磨检校。〈又〉二十九年,寺革后复置,改左右寺为“司 官”,为“都评、副,都评司务”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给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实建文二年〉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
[编辑]按:《明会典》:“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元年,大理寺卿薛岩等奏,各布 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馀人,请分遣御史临决。 上从之,顾谓都御史陈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绝不可 复续。夫治狱得情尤难鞭扑,棰楚之下,罪人成于鍜 炼者,往往有之。今百馀人之中,岂能必其皆无冤枉 尔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使论决之际,详 探其情,非其情者即与辨释,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 然后刑之,则彼虽死无所恨矣’。”
永乐 年,左右寺及官俱复旧
按《明会典》:“永乐初,左右寺及官俱复旧。左右寺职,专 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 枉者,推情辨明。务俾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俟封进清词、再得旨、然后 行刑。”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 犯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旨然后处决。”
永乐 年,合死罪须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朝,法司奏冒支官粮者,上怒,命 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 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为令。”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门外、同部 科等官审录。必服罪始发遣。
按《明会典》:“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 官每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 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 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 年、给事中仍设左右按《明会典》:“永乐间仍设左右给事中。”
永乐十九年、革北京道。添云贵交阯道。又奏准、部院 拟囚、必送本寺审录发遣。依洪武年间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阯、云 南三道。”〈又〉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 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永乐二十二年、以内阁学士同审录。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 即位。十月,诸刑曹奏决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 爱人为德。卿等理刑官赞德辅政,罔俾无辜含冤地 下,伤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 司,于承天门会审,特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 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未尝不知。其所拟大 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锻炼。先帝数切责之。故死刑 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为酷吏而无愧。自 今凡审决重囚,卿三人同往审决。”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编辑]按:《明会典》:“宣德间定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审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四年,刑部奏决重囚人命公侯 伯、都督、尚书、都御史同审覆。谕之曰:“古者断狱必讯 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审覆,毋 致枉死。”太师英国公张辅等复审还,奏诉枉者五十 六人。上命法司重与勘实。又励之曰:“杀不辜者,纵免 人责,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宽恤》之令。
按《明通纪》: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斋宫,召杨士奇曰: “吾欲下一宽恤之令,今独与尔商之。”对曰:“年来刑狱 冤滥,多感召旱涝,诚由于此。请戒饬法司,敦用平恕, 务求情实。”命即草敕,明旦颁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顾佐言:“观政进士,宜照永乐年例, 于刑部、都察院理刑者,与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谙练 政务。”从之。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审录。谕刑官“顺时令而重 民命。”又谕,“敬慎用刑,以培国本。”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 之心,惟刑是恤。尔等覆详天下重狱,犯者远在千万 里外,需奏当即决,亦何能无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 不复生。其遣廉能官分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 府州县官公同详审。若情犯深重无冤者,听从处决。 如情可矜疑及审异不服者,具奏遣官审录自此始’。” 又谕:“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 以顺时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时,遇隆寒盛暑,命法 司审囚系。卿等皆先代旧臣,亲所闻见。今向暑,宜量 情罪区别”
又谕:“朕夜来观《周书立政篇》有云:‘式敬尔繇狱,以长 我王国’。此深有意味。盖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滥,则仁 恩浃洽,足以培固国本,福祚灵长。”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为十三道。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令选差属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
[编辑]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 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正统七年,更铸六科印。”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 按《春明梦馀录》,“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赐 以敕,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 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案者,具 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 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从大学 士商辂之请也。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 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 年,设刑部主事二员。
按:《明会典》:“正统以后,各司俱添设主事二员。”
天顺二年令霜降决重囚
[编辑]按《明会典》:“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 囚,刑部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宪宗成化元年广西四川二司添设主事各一员后革
[编辑]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 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审罪囚、俱经本寺复审。又 本寺审过罪囚、俱由本寺覆奏发落
按《明会典》:“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以上罪
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 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详审过轻重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 门,每季差官类奏。圣旨于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 化六年以后,下大理覆奏,得旨,回报本寺发落。 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会同审录。 按《明会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 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 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 果有冤枉即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 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审录,五年一次。 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请问理,天暑奉旨审录。五年大 审仍旧。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 法司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为令。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辨者,具 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 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 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唯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 手本于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详加审录仍敕天下诸司录重刑
[编辑]按《春明梦馀录》:“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 所关,刑狱清则人心服而天道顺。一夫含冤,致伤和 气,灾沴不免焉。迩者京城雨水为灾,南京有风雷雨 之异,朕甚惧焉,得非刑狱冤滥致然乎?情伪微暧,未 易遽察。问刑者各据原词,审录者多拘成案,人命或 斗殴误杀,而简勘者以为谋,故盗贼或抢夺拒捕,而 巡获者以为强劫,中间有事出,缉访者务锻炼以成 之,此冤滥之所由也。今特命尔三法司堂官详加审 录,凡人命无尸可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杖, 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累 诉称冤而不伏,或久挨证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审 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证,毋避嫌疑,毋任好 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故 入及巡捕人妄拏,宥勿治。尔其悉心殚虑,明其断而 以恕行之,庶称朕好生之意。”已并敕天下诸司录重 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审录。”又谕法司以钦 恤之意。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 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寺审录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 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 按《春明梦馀录》:“三年谕曩因灾异,敕诸司审录重刑, 诸情可矜疑及有辞者,勿成案,平反之,原问官亦原 勿究。”欲广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数十百人矣。当兹春 和,天“地大生。朕思与其宽之于终,曷若谨之于始。两 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问刑衙门,务存仁恕,持法公 平,察词辩色,详审情罪。大恶当惩者毋务姑息以长 奸;小过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启怨。其无凭证验、情节 难明者尤当加意推究。毋踵讹以失出入。庶不悖古 人钦恤之意。”复岁,以天炎暑,命法司录轻重囚毋淹。 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问者、大理寺详审具题。 送刑部拟罪者、刑部具题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特旨, 令问了来说者,具招由奏发本寺审录。其馀拟罪来 说者,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凡奉旨送法 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 题。”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狱三员
[编辑]按《明会典》:“都察院司狱,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
神宗万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员都察院革司狱一员大理寺革左评事一员又分左右二寺审谳
[编辑]按《明会典》:“刑部,万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员; 又都察院司狱,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 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
又万历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 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谳。今 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 万历十一年,刑部复设九司主事一员,大理寺复设 左评事一员。
按《明会典》:“刑部,万历十一年,复设。浙江、江西、广东、广 西、河南、山西、四川、云南、贵州九司主事各一员。 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愍帝崇祯 年谕法司以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按春明梦馀录崇祯 年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兴念刑狱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已结未结各案人犯,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 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应大小罪囚,著该抚按责成 道府州县各官,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 放者,即与释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 捏牵累,监禁逾年者,通著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 注销,都一清楚,不许一概溷监。其大辟重情,虽已奉” 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减 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起 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酌议 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征逋等项,都著察明宽免,或 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贰等官,尤 不许擅受词讼,经送监铺,违者拏问“治罪。各抚按官 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府,俱亲诣狱监, 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详酌,分别年分久 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清淹禁,尽涤烦冤,宁 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 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去。 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奉 之毋忽!
崇祯十五年二月,诏“清理刑狱。”
按《春明梦馀录》:“崇祯十五年二月诏:‘刑狱所系甚重, 法贵一成,朕每加意详审,有批驳以期允当。乃法官 不能仰体,不肯执持,始多失之轻纵,继辄务为深文, 疑揣游移,率归缓阁。或因犯人孤独无控,竟置罔闻, 不谳不提,经年累月。或因追赃未了,证犯不齐,淹系 牵缠,剖脱无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讯局可结。乃胥 “役故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狱案丛积,贯 索几盈,酿沴干和,深可警痛。兹特遣元辅周延儒前 去会同三法司官,将大小一应狱情,悉心清理。除事 干重大案已确审照旧监候外,其馀戍遣配杖等样, 俱著详审招案,依律定罪,请旨发落。至于犯证关提 未到赃银追比未完,亦当配量事理”,或羁或保,不得 一概溷监。倘有事系冤抑,情可矜疑,虽在重罪,不妨 特疏奏请,候凭裁夺。总期疏淹理滞,据法得情,予以 应得之条,留其再生之路,庶几惟明克允,可望狱简 刑清。纵使宁失不经,犹是矜顽宥过。尚其殚心详核, 设诚力行,以称朕好生钦恤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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