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2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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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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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录

 牢狱部汇考一

  夏帝芬一则

  周成王一则

  汉高祖一则

  后汉和帝永元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太康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二则 孝明帝熙平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圣宗开泰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三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

  一则 绍圣二则 徽宗崇宁二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高宗绍兴三则 孝宗淳熙

  二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理宗绍定一则 景定二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泰和一则

  元成宗大德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二则 成祖永乐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皇清顺治七则 康熙十七则

 牢狱部汇考二

  诗经小雅小宛

  礼记月令

  汉书地理志

  释名释宫室

  独断狱之别名

  天牢星图考

  天理星图考

  贯索星图考

  文献通考西汉狱名

  玉海诏令

祥刑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牢狱部汇考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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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编辑]

按:《竹书纪年》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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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设圜土之制[编辑]

按《周礼·地官》:“比长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 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徙于国中及郊,则 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 节,则唯圜土内之。”

订义刘迎曰:“居乡无授,出乡无节,此无根著之人,故以圜土内之。” 郑康成曰:“狱必圜者,规主仁,以仁求其情。” 史氏曰:“无授无节,非有过,则必其无土著者,彼之得之,宁不呵问?内之圜土者,既防其奸伪,又冀其回心而止于无过,此先王之仁政也。”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掌万民之邪恶过 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 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 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订义郑康成曰:“圜土,狱城。” 郑锷曰:“过失虽非,故为原其过误,让之可也。安有至三皆误耶?故亦三让而罚不悛。昼则任以事,夜则归以圜土,视为囚徒也。” 黄氏曰:“司救圜土,与司寇圜土,轻重不同。司寇圜土,乡官断狱,丽罪为当杀,司刺讯于臣民,以为过失而宥之者也。此非司救让罚之所得行,于其初发,有司直执而治”之,卒乃寘之圜土。《司救》圜土,即郑所谓“酗醟好讼,抽拔兵器,误伤害人,虽有罪,本其为无意”者也。是故让罚行焉,不改而纳之圜土。此其轻重之等不同,《司救》圜土先嘉石,《司寇》嘉石先圜土。

《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 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订义郑康成曰:“圜土,狱城也。” 又曰:“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 郑锷曰:“天之体圜,而大德曰生,狱城必圜,主于仁而已。民为不善,有致死之道,圣人之心常欲生之。” 又曰:“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何以谓之教?盖民有过失者,其害人之罪虽非故为,然其”罪已著。夜寘于圜土以囚之,昼施职事以役之,明书其所犯之罪于大方版,加诸背而耻之,使之犹有人之心焉,则变恶为善,殆不旋踵,是乃以不教教之也。 王昭禹曰:“以两仪言之,则干为圜;以五则言之,则规为圜。” 刘执中曰:“罢谓不服教而困于礼义之民”,言其拂于

中也。又曰:“书其罪状与姓名。表示于人。是明刑也。”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订义贾氏曰:“能改,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也。” 郑康成曰:“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 《易氏》曰:“乡里谓之中国者,周以圜土代五流之法,有绝于中国之义,于是反于中国,三年不齿,则虽可与为善,未能保其必善。当是时也,州”长属民而读法者屡矣,而罢民不在所听;党正属民而饮酒者屡矣,而罢民不在所序。年运而往,亦既久矣。昔之不善,固将自化,然后齿之伦类,不为幸民。 《郑锷》曰:“其能改过,则得反乎乡里。与其迁善之意也,犹使不得以齿于平民者三年。”盖御恶人者不一而足,三年之外则久矣,故必释之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订义郑锷曰:“既不能迁善,又逃遁而出于圜土,不畏甚矣。如斯人者,杀之而已。” 李氏曰:“先王之时,虽用肉刑,然人之丽刑者,实未尝遽用之,故司寇以圜土教罢民。其害人也,实法之所当诛,而先王之心有所不忍。悯其不能自强于为善,无以开其改过自新之路,则人道绝矣。是以凡害人者,姑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所以役使劳苦之,使知所自强;以明刑耻之,所以书其罪恶而污辱之,使知所自好。彼其能改,则释之可也;其不能改,则诛之未晚。”先王用刑,其委曲如此。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订义郑司农曰:“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

《郑锷》曰:“矩属西方,规属东方,规之圜属东,而主”

仁也。先王之于狱,求所以生之。故为狱则圜其城,用仁心为主也 。薛平仲曰:“《干》为圜,则圜者天道之所以仁也。夫以罢民之害人者,吾为圜土以收教之,则人心转移之间而善恶易位矣。”

掌收教罢民。

订义郑锷曰:“拘之圜土而役之,所以收之也;劳之苦之,使其善心自生,所以教之也。” 刘执中曰:“嘉石平,罢民,其罪轻,不入于圜土也。圜土教罢民,其罪重。其役之日月深,日则役之,夜则收之,俾民改情而复性,然后舍之,为教亦大矣,故曰收教焉。故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徒百有六十人,分部而收教之也。” 项氏曰:“司寇掌者大,故曰聚;司圜职者小,故曰收。”

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 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 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订义郑司农曰:“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故曰凡害人者。” 郑康成曰:“弗使冠饰者著黑幪,若古之象刑与舍释之也。” 郑锷曰:“彼既害人,则不知礼矣,故弗使冠饰而被辱,明书其罪于背,所以告人使知其以是罪而至于如此也。夜收之圜土,昼任以劳役,是收而教之仁也。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虽量罪之轻重,为久近之期而舍之,又必待其能改过自新为良民,然后舍也。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则杀之;不能改过,又自窜焉,其杀宜也。虽年满而出者,犹不齿三年,甚辱之也。 贾氏曰:《孝经纬》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订义郑康成曰:“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于法者。” 郑锷曰:“圜土之刑,只加以明刑耻之故,不至于亏体;圜土之罚,只加以职事劳之,故不至于亏财。” 《易氏》曰:“二者虽曰刑罚,而非刑罚之正,乃所以止刑罚者也。《司刑》言刑,亏其体者也;《职金》言罚,亏其财者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

订义郑康成曰:“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掌守盗贼凡囚者。”

订义《郑锷》曰:“此官拘系当刑杀之人,然特言掌守盗贼者,盖囚虽在所掌,而盗贼为难驭,于群囚之中又当守之,其事尢严故也。” 郑康成曰:“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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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十二年五月诏有罪者免入狱[编辑]

按:《汉书孝惠帝本纪》:“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 太子即皇帝位,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 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

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颂者,容也,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

后汉[编辑]

和帝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复置若卢狱官[编辑]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前书》曰:“若卢狱,属少府。”《汉旧仪》曰:“主鞫,将相大臣也。”

安帝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编辑]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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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四年置黄沙狱[编辑]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泰始四年,又置 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 尉不当者皆治之。后并河南,遂省黄沙治书侍御史。 及太康中,又省治书侍御史二员。”

太康五年六月初置黄沙狱[编辑]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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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监元年诏置正平监官又令三官更直日[编辑]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百官志》:“建康旧置 狱丞一人。天监元年,诏依廷尉之官,置正、平、监,革选 士流,务使任职。又令三官更直一日,分受罪系,事无 小大,悉与令筹。若有大事,共详三人具辨,脱有同异, 各立议以闻。尚书水部郎袁孝然、议曹郎孔休源并 为之,位视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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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定元年定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编辑]

按《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北魏[编辑]

孝文帝延兴三年九月己亥诏囚罪未分判在狱致死无近亲者公给衣衾棺椟葬埋之不得曝露[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四年四月幸廷尉籍坊二狱诏决遣诸囚九月遣侍臣诣廷尉狱省狱囚[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四年四月乙卯,幸廷尉籍 坊二狱,引见诸囚。诏曰: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 悬也。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狱官之称其任也。今农时 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众,宜随轻重 决遣,以赴耕耘之业。九月戊子,诏曰:‘隆寒雪降,诸在 徽𬙊及转输在都,或有冻馁,朕用愍焉。可遣侍臣诣 廷尉狱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饥寒者给以衣食,桎 梏者代以轻锁’。”

太和十一年。诏“薄罪无久留狱。”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一年十一月“戊申,诏曰: ‘朕惟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今寒气劲切,杖捶难 任,自今月至来年孟夏,不听拷问罪人。又岁既不登, 民多饥窘,轻系之囚,宜速决了,无令薄罪久留狱犴’。”

孝明帝熙平二年正月庚寅诏囹圄皆令造屋[编辑]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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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贞观五年诏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编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中宗嗣圣 年即武后长寿 年置制狱于丽景门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刑法志武后长[编辑]

寿 年、周兴、来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狱,乃于都 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按 《文献通考》:武后时又置制狱于丽景门内,入是狱者, 非死不出,人戏呼为“例竟门。”

元宗开元二十年大理狱鹊巢其树[编辑]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元二十年间, 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 死罪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 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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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应历十六年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编辑]

按《辽史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圣宗开泰五年三月辛酉诸道狱空诏进阶赐物[编辑]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统和中。南京及 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 错之风焉。”

道宗清宁二年闰三月乙巳南京狱空进留守以下官[编辑]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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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开宝二年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二月戊申东京狱空[编辑]

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己卯,知天雄军寇准狱空,诏 奖之。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癸亥,河南府狱空,有鸠巢,其户 生二雏。

按:以上俱《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正月神宗即位十二月丙寅诏州县吏并缘为奸致狱多瘐死岁终会死者多寡以制其罪著为令[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凡四方之狱,则 提点刑狱统治之。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 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 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 狱。诸狱皆置楼牖,设浆铺席,时具沐浴,食令温暖,寒 则给薪炭衣物,暑则五日一涤,枷杻郡县,则所职之 官躬行检视,狱弊则修之使固。”神宗即位初,诏曰:“狱 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多瘐 死。深惟狱吏并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 害。《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令:应诸 州军巡司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五县 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推吏、狱 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则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狱官 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从违制。提点刑狱岁终会死者 之数上之中书。检察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 黜责。

神宗元丰元年置大理寺狱[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元丰元年诏曰: “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 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 异见,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 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 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 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 按,亦上之。

元丰 年,苏颂请依古圜土以处流人,不果。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苏颂元丰中尝 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昼则 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后释,未满岁而遇赦 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讥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仍听 自如。时未果行。”

哲宗元祐三年罢大理寺狱[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元祐三年,罢大 理寺狱。初,大理置狱,本以囚系淹滞,俾狱事有所统。 而大理卿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虽士大夫,若命 妇狱辞小有连逮,辄捕系,凡逻者所探报,即下之狱, 傅会锻炼,无不诬服。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狱迺罢。”

绍圣二年正月乙丑殿前司奏狱空诏赐缗钱七月丙辰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依元丰例添置官属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绍圣三年复置[编辑]

大理寺右治狱官属视元丰员,仍增置司直一员。大 理卿路昌衡请:“分大理寺丞为左右推,若有翻异,自 左移右,再变即命官审问,或御史台推究,不许开封 府互勘及地分探报,庶革互送挟仇之弊。徒已上罪, 移御史台,命官追摄者,悉依条。若探报涉虚,用情托 者,并收坐以闻。”按志置大理寺一条作三年与本纪不符 绍圣四年。四月丁亥。令诸狱置气楼凉窗。设浆饮荐 席。杻械五日一浣。系囚以时沐浴。遇寒给薪炭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三年三月丁亥令作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按《刑法志》:“崇宁中,始从蔡 京之请,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 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 军,无过者纵释。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罢。”

崇宁五年正月壬子,罢圜土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复行圜土法[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大观四年,复罢圜土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圜土法,大观元 年复行,四年复罢。”

政和三年九月庚寅下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奏狱空[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十年诏定诸狱下锁开锁定牢制[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绍兴十年。诏 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 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馀官并徒一 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著为令绍兴十三年四月甲戌。毁狱吏讯囚非法之具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四年七月癸丑,勒停人王趯坐交通李光, 下大理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淳熙十三年十二月戊戌大理寺狱空[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即位。闰五月壬午。大理狱空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光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五年正月丙子大理狱空[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五月乙酉申严狱囚瘐死之罚[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二年三月辛卯诏郡县系囚多瘐死狱中宪司其具狱官姓名以闻黜罢之[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四年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具[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四年十一月,“诏在京置窠栅, 私系囚并非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景定 年,程元凤奏“狱囚稽留,以所发月日申御史 台,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理宗时往往谳 不时报,囚多瘐死。监察御史程元凤奏曰:“今罪无轻 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齐而 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 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 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月日方送理寺,理寺 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动涉岁月,省房 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駮者,疏駮岁月又复 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矜,法当 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 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 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谳,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 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之。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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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旧俗,“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按:《金史刑志》云云。

世宗大定七年五月丙午大兴府狱空诏赐钱三百贯为宴乐之用以劳之[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一年,诏司狱亲提狱囚,兼选狱卒。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大定十一年诏谕 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 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丙申,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 入视。”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泰和五年三月戊寅罢狱空钱[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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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大德七年冬十月乙未设刑部狱吏一员以掌囚徒[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按《百官志》:“司狱司。司狱一 员。狱丞一员。狱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 狱之任。大德七年始置专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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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设提牢之制》。

按《明会典》,“凡提牢,刑部每月札委主事一员接管。先 五日,旧提牢官将提牢须知封送接管官看阅。至日 将囚数并一应煤米等项文簿呈堂查验,批发新提 牢官管理。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禀堂外,馀日不得 擅出。专一点视狱囚,关防出入,提督司狱司官吏,钤 辖狱卒,昼夜巡逻稽查,收支月粮煤油,修理狱具什” 物,查理病囚医药,禁革狱中一应弊端。每日仍会同 巡风官点视封监。

凡各府司狱,专管囚禁,如有冤滥,许令检举申明。如 本府不准,直申宪司,各衙门不许差占府州县牢狱, 仍委佐贰官一员提调。其男女罪囚,须要各另监禁, 司狱官常切点视。州县无司狱去处,提牢官点视。若 狱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验实,给药治疗。除死罪枷杻 外,其馀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开疏枷杻,令亲人入 视。笞罪以下,保管在外医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 完者,复收入禁,即与归结。

太祖洪武元年令司狱提牢官按罪轻重锁收散禁常切拘钤点视[编辑]

按《明会典》:“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席荐 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 一升,各给绵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破,狱司预期申明关给,毋致 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 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司“狱官常切拘钤狱卒,不 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时点视,违者禁子严行断罪, 狱官申达上司究治。”

洪武二十六年会定见问囚人监禁法制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见问囚人,设置 司狱司监禁。每月山东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员躬亲 提调一应牢狱。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点本部囚数, 应柙而柙,应枷杻而枷杻,应锁镣而锁镣,将监门牢 固封锁。其总提牢官将锁匙拘收,督令司狱轮拨狱 卒,直更提铃。至天明,各提牢官将监门锁封看讫,令” 司狱于总提牢官处关领锁匙眼同开锁,照依各部 取囚勘合内名数,点放出监。各该狱卒管押赴部,问 毕随即押回收监。“顷刻不得擅离左右。务要内情不 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状,以顿 挫其顽心。”又行提督司狱人等,常加洁净,不致刑具 颠倒。狱囚饭食,以时接递,毋得作弊刁蹬。其有冤抑 不伸,及淹禁日久不与决者,提牢官审察明白,呈堂 整治。

成祖永乐元年按月札委主事一员提调牢狱每日公同本部巡风官点视封监督令司狱人等严谨巡守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狱司点付皂隶[编辑]

押至该司问毕送监。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四十三年题准见监囚犯可矜疑者奏请有异词者审明速决不许一概混监[编辑]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凡抚按审录重囚,已 经奉有决单者,悉照京师会官热审事例,不必再拘 干证。先查始末文卷,止将见监囚犯送审,除情真外, 如果情罪的可矜疑者,即为奏请定夺。若有异词,相 应再问者,案行守巡道转委府州县正官或推官,就 近拘取原证,再审明确,务要立限速完,不许动延时” 月。若原证年远不存,即便明白声说。不许混提家属。 各府州县问官,不许转批首领等官,以滋繁扰。各该 干证只暂保候,不许一概混监。抚按守巡官严加禁 约,违者参奏处治。

皇清[编辑]

顺治四年[编辑]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定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绞。”

监候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题准情真各囚,已经覆奏 旨下,通绑赴市曹,都察院委新咨满汉御史各一员。”

同刑部司官、为监斩官、于法场内、将各犯花名、具本题覆。奉有

御笔。“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馀监候”

又题准:“凡应决犯人,情罪重大者,在外督抚会同都、布按三司复核处决,馀仍监候奏闻。” 又“凡监禁迟滞” 题准:凡地方官拏获逃人,即行起解督捕衙门。如监禁迟滞过一月者,地方官革职,罚银一百两,给与出首之人。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淹禁。顺治十三年题准、凡有大案狱情、

即应具招定罪。其州县等官自理事件,亦不得滥行监禁。违者该抚按指名参处。

又题准:“窃盗照律刺字,三犯者绞监候,秋后处决。”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覆准凡各府州县官,每季将

现监罪犯姓名年月情节、并系何官未经审结缘由、造册申报司道、转详抚按。有无故系狱淹毙人命者、按察司指名开报抚按据实题参。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羁禁罪囚。顺治十六年覆准、五城人犯、

有事关重大者,方许羁铺候审。其馀小事,不得滥行羁铺。如各役有索诈等情,该御史指名题参,按例治罪。至在外各府州县重犯应寄监候审,其轻罪人犯亦不得滥行羁禁。如衙官禁役将无辜之人滥送监仓,及有索诈等弊者,该抚按据实纠参。

又覆准:“凡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本犯拟斩立决;若未决者,拟斩监候。”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该抚按”

就近秉公审理。除有罪者监禁具题外,其有攀累无辜之人、即行释放。

又令:凡重囚因变逸出、遵法投归者,俱免死、杖一百发落。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不在此例。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覆准,凡案件未结,监毙多人。”

者,该抚按将承问官题参,按律治罪。

又议定:“官员擅用匣床者,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康熙三年[编辑]

《大清会典》。凡监犯越狱。康熙三年题准监犯逾城逃

走及由水门逃走者,城守官罚俸三个月。由已开城门逃走者,免议。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狱卒有创为木笼,苛虐狱犯者,督抚查参,从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钦奉

恩诏、凡叛逆强盗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决。其馀照

《律》监候,秋后处决。钦此。

又覆准:凡妇女犯奸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应收禁。至外省解到入官妇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内咨交户部,不必寄监。若在监孕妇将产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产后收禁。一应牵连候审妇女,责付本夫收管。无夫者,责令亲属邻里具结,领保听审。若孕妇犯罪,俟产后一百日方行拷决。

又《凡故禁故勘平人,覆准》:凡地方官将殷实平民指称土豪,拘禁勒财者,督抚题参,从重治罪。又覆准:凡将不系重犯违例监禁者,题参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抚审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监禁外,如案内牵连犯人有情罪稍轻者,取保候题发落。其有挟仇攀害或无辜牵连者,审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结案,即行释放。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员人等”、

家仆、雇工人,将本主财物私自偷盗,或串通外人偷盗,或家仆、雇工人自相偷盗得财者,俱照“凡人窃盗律” ,计赃刺字拟罪。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不得财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凡侵盗腹里钱粮二百两以上。”

比照“侵盗沿边沿海钱粮正律,拟死监候。”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人监候,秋后绞。”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题准,凡衙役侵盗仓库钱粮者”,

照前定例、一体遵行。前例拟死监候。

又覆准:“凡承问各官迟延监毙多人者,该督抚逐件题参议处,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覆准,凡情轻事件,一应人犯,俱”

在外候审、若问刑衙门、迟延羁禁者、听科道指名参处

又题准:凡官员将斩绞重犯,不行羁禁,令人取保,以致脱逃者,革职。将发到监犯,故推别衙门,以致脱逃者,降四级调用。该上司不行揭报,降二级调用。若将军流徒罪人犯,取保脱逃者,降一级调用。笞杖人犯脱逃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正月既经停刑,应将审定重犯监固,俟二月具题正法。

又议准:“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内监毙者,免议。限内不取《口供》,一案淹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六人者,降一级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级调用。九人以上者,革职。若淹毙因事干连至一二人者,罚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级留任;四人者,降二级调用;五人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 者,降二级调用。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结,将正犯监毙者,照“限内不取口供” 例处分。若将牵连无干之人,监毙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者,降二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者,亦降二级调用。若限内不能完结,虽经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内监毙” 例处分。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例处分。其因私仇监毙人命者,照律议罪。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地方官将逃人监禁。迟”

滞过一月者革职。如一月内不能查明申解者,预行申报督捕衙门展限。

又覆准:“除盗漕粮仍照律遵行外,凡盗钱粮,不分腹里、沿边、沿海,至三百两者拟斩监候;不至三百两者,仍照律治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盗犯越狱。康熙十一年题准、凡将已闭

《城门之锁》扭坏逃走者,城守官革职。当时全获者,免议。《拿获》一半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承问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限内不行题结,于一案内监毙一二人者,免议。三四人者,罚俸三个月。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八人者,罚俸一年。九人十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若在具题之后监毙者,免议。

又覆准: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承问官将正犯及牵”

连无干之人迟延监毙者,查系某官承审,止将承审之官议处。

又覆准:凡司、道府厅批审州县事件,将人犯发该州县监禁。其自审事件,将人犯即在本衙门监禁。本衙门无监者,方发州县。若有监而故发州县者,督抚查参议处。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凡监禁待质人犯,除叛”

逆案内牵连者、仍行监禁外其人命强盗等案待质人犯、如过三年、将情真矜疑情由、逐一开明案卷即于秋审时、一并入审、具题完结。又凡淹禁、覆准凡遇

恩诏到日,款内应免罪囚、已经部覆明白、即时详察

释放。该管官滥行监禁,迟至十日不放者,革职。其应候法司核覆人犯,文到之后,不即遵照释放者,亦革职。该上司不行查参,俱降二级调用。该督抚降一级留任。若人犯情罪可疑者,限

赦到一月内,即详明奏请,迟至一月以上者降一

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年,该督抚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以上者,该管官降二级调用,该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违限三月以上者,该管官革职,该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系该上司及督抚有迟延者,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免议。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题准,凡迟延监毙人犯,于一”

案内,或监毙,或中途病死,但至三名,即将承审各官一并议处。督抚不据实题参者,亦议处。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议准官员殴死他人奴仆者”,

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照律拟绞监候。又议准:凡大小衙门问刑各官,将刑狱供招不行速结,无故将平人久禁者,将承审官革职。因而致死者,拟绞。故勘致死者,拟斩监候。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凡亲兄因争夺财产”,

官职、及挟仇持金刃等凶器、故杀弟命者、拟绞监候

又题准:凡亲伯叔争侄财产,及夺官职,挟仇故杀者,亦照例拟绞监候。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人犯虽系有罪监毙亦属可悯。以后著该管官”

员加意存恤,无致监毙,以副慎重人命至意。钦此。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热审之例,康熙二十五年闰四月十八。

日钦奉

《谕旨》:“狱讼重情。关系民命。今天气炎热。恐有情可末。”

减者,淹毙囹圄,朕心不忍,特遣部院大臣会同三法司,将已结重案详加审鞫,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毋令淹毙。钦此。

康熙五十一年

《吏部现行则例》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刑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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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奉

上谕事:“议得副都统吴疏称、嗣后将《刑部司官分班》”

“每班派官二员,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陵虐罪囚” 等语。查臣部监狱,虽设汉司狱四员专管,此外又每月派出满、汉司官各一员,轮班巡查,仍出具狱内清肃甘结,呈堂存案。又责令当月司官,每夜巡查。但狱内重囚,关系甚要,不可不设满洲官员专管,应增设满司。

考证

狱四员,与汉司狱公同管理。日则看守,夜则巡查。务期牢狱清肃,不致陵虐罪囚。仍照前派出满、汉司官巡查,候

命下之日、将添设满洲司狱之处、交与吏部铨选可。

也奉

旨:“依议。”

牢狱部汇考二[编辑]

《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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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小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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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我填寡,宜岸宜狱。

填,与“瘨”同,病也。岸亦狱也。《韩诗》作“犴。”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病寡不宜岸狱,今则宜岸宜狱矣。大全安成刘氏曰:《字书》云:“犴,一作豻。”豻,胡地犬也。野犬所以守,故以狱为犴。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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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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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

囹,牢也。圄,止也。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

孟秋之月,命有司缮囹圄。

仲冬之月筑囹圄。

《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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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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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留郡尉氏。应劭曰:“古狱官曰尉氏,郑之别狱也。”

《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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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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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又谓之牢”,言所在坚牢也。 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又谓之《囹圄》,囹,领 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御之也。

《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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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之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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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狱之别名。唐虞曰士官。《史记》曰:“皋陶为理。”《尚书》 曰:“皋陶作士。”夏曰钧台。周曰囹圄。汉曰狱。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图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图

图考[编辑]

天牢

按《宋史天文志》:“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贵人之牢也, 主绳愆禁暴。”甘氏云:“贱人之牢也。月晕入,多盗。荧惑 犯之,民相食,国有败兵。太白、岁星守,国多犯法。客星、 彗星犯之,三公下狱,或将相忧。流星犯之,有赦宥之 令。”按《新法历书》表存二。

天理[编辑]

按《宋史天文志》:“天理四星,在北斗魁中,贵人之牢也。 星不欲明,其中有星,则贵人下狱。客星犯,多狱。彗、孛 犯之,国危。赤云气犯之,兵大起,将相行兵。”按《新法 历书图》存二,不言天理。

贯索九星图

贯索九星图

图考[编辑]

贯索

按《宋史天文志》:“贯索九星,在七公星前,贱人之牢也。 一曰连索,一曰连营,一曰天牢,主法律,禁强暴。牢口 一星为门,欲其开也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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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狱名[编辑]

《中都官狱》:

宣纪。徐氏曰:“按《后汉百官志》云:孝武以卜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

《廷尉诏狱》:

周勃《诣廷尉诏狱》。

《上林诏狱》:

《成纪》:罢上林诏狱。师古曰:“《汉旧仪》云,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官馆事。”

《郡邸狱》。

《宣纪》:“曾孙坐收郡邸狱。”注云:“《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

《掖庭秘狱》:

刘辅系掖庭秘狱《三辅黄图》云:“武帝改永巷为掖庭,置狱焉。”

《共工狱》。

《刘辅传》:“徙系共工狱。”注“考工也。”

《都船狱》。

王嘉致《都船狱》。

保宫。

《李陵母系保宫》。

请室。

《袁盎传》:“绛侯反系请室。”注“狱也。”

暴室:

《宣纪》注云:“暴室宫人狱。”

若《卢诏狱》:

王商《诣若卢诏狱》。

《都司空狱》。

窦婴劾系都司空,又《伍被传》“为左右都司空”诏狱书。

《居室》:

《灌夫传》“劾夫系居室”,注云:“后改为保宫。”

内官:

《东方朔传》:“昭平君狱系内官。”

导官。

《张汤传》,廷尉谒居弟系导官。师古曰:“导,择也,以主择米,故曰导官。”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

水司空。

《伍被传》注云:“上林有水司空,主囚徒官。”

《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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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编辑]

汉以廷尉主刑狱,而宗正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 有别火令、丞,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考工共工狱。 执金吾有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 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之名。《张汤传》:苏林曰:“《汉仪 注》狱二十六所。魏王朗奏西京蔽罪断刑者二十有 五狱。”《东汉志》云:“孝武所置,世祖皆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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