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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18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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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一百八十四卷目录

 社稷祀典部汇考一

  殷汤一则

  周武王一则 成王一则

  汉高祖三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世祖建武二则 章帝章和一则

  魏明帝景初一则

  晋武帝太康二则 元帝建武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二则

  梁总一则 武帝天监一则 大同一则

  陈总一则 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二则 太武帝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明帝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礼仪典第一百八十四卷

社稷祀典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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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汤二十有四祀祀弃为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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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汤誓》: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

孔传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而止。正义曰:传解汤迁社之意。汤承尧、舜禅代之后,己独伐而取之,虽复应天顺人,乃是逆取顺守,而有惭愧之德,自恨不及古人,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因变制社稷也。《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下篇言汤有惭德,《大传》云:“改正朔,易服色。”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所以变革此事,欲易人之视听,与之更新,故于是之时,变置社稷。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已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已来祀之。”《祭法》云:“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是言变置之事也。《鲁语》文与《祭法》正同,而云“夏之兴也,周弃继之”,“兴”当为“衰”字之误耳。汤于初时社稷俱欲改之,周弃功多于柱,即令废柱祀弃,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迁而止。《孟子》曰:“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郑云:“因此乃云汤伐桀之时大”旱,既置其礼,祀明德以荐,而犹旱至七年,故更置社稷。乃谓汤即位之后,七年大旱,方始变之。若实七年乃变,何当系之胜夏?胜夏犹尚不可,况在《汤誓》前乎?且《礼记》云:“夏之衰也,周弃继之。商兴,七年乃变”,安得以夏衰为言也?若商革夏命,犹七年祀柱,《左传》亦不得断为“自夏已上祀柱,自商已来祀弃也。”由此而言,孔称改正朔而变置社稷,所言得其旨也。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传》说社祭句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柱弃,是配食者也。孔无明说,而此经云“迁社”,《孔传》云“无及句龙”,即同贾逵、马融等说,以社为句龙也。

按《汉书郊祀志》:“自共工氏霸九州,其子曰句龙,能平 水土,死为社祠。有烈山氏王天下,其子曰柱,能殖百 谷,死为稷祠。汤伐桀,欲迁夏社,不可,作夏社,迺迁烈 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祠。”

应劭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句龙,德莫能继,故作夏社,说不可迁之义也。”

按:《通鉴前编》:“成汤二十有四祀,祀弃为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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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十有三年东征行宜社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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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王曰:‘予小 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以尔有 众,底天之罚’。”

孔传祭社曰“宜。冢”,土社也。正义曰: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孙炎曰:“宜,求见福祐也。”是祭社曰宜。冢训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

成王七年周公居摄建大社于新邑定坛壝祭祀之制俾六官之属各守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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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孔传周公摄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句龙,能平水土,祀以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谷,祀以为稷。社稷共牢。”正义曰:经有社无稷,稷是社类。知其同告之告,立社稷之位。其祭用太牢,故牛羊、豕各一也。句龙能平水土,祀之以为社

《后稷》“能殖百谷” ,祀以为稷。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 地域广轮之数,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 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郑康成曰:“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 。” 贾氏曰:“谓于中门之外,右边设大社、大稷、王社、王稷。又于庙门之屏设胜国之社稷,其外皆有壝埒于四面 。” 薛氏曰:“《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言社,则稷在其中。曰‘各’云者,为邦国都鄙’” 设耳 。郑氏曰:“所宜木谓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

《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贾氏曰:“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 。” 郑锷曰:“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制其畿疆之封矣。小司徒又立之正之,盖地官掌贰,权重位尊。诸侯受土以置社,或为之设壝,或为之立祠;分土以建国,或为之制封,或为之正封,则权在朝廷,而诸侯不敢” 以自擅矣。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若以岁时祭祀州 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贾氏曰:此云“岁时” ,惟春、秋二时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社以百谷丰稔,所以报功,故云“祭祀州社。”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

史氏曰:“《封人》掌设坛壝,惟王有社壝,而于国则设社稷之壝也。夫坛也,坛在中而外为堳埒,故谓之壝。举壝则知有坛矣。畿封植其所宜木,严其界限,使无犯。”

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

贾氏曰:《禹贡》“徐州贡土五色。” 注云:“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 是封诸侯立社稷之法。

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郑锷曰:“说者谓天子有社稷,诸侯受命于天子则有社稷。《封人》掌设王社壝而不及稷,乃为诸侯兼设社稷之壝,何耶?余以为王自为立社曰王社,为民立社曰大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为民立社曰国社。《观小宗伯》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则天子之制,有社而稷从之,自汉以来谓之大社、大稷。若夫王自为” 立社,四方各以其色之土,上冒以黄明,为天子之有土,是为土示,而稷无预焉。《封人》所设之社壝谓地兹,所以不立稷也。至若诸侯之有功德者,天子乃取王社之土,各因其方,苞以白茅,使之立社稷,是为侯社,封人不为设壝也。惟其为民立社,则必立稷,乃为之设其社稷之壝,使之有土谷之神,则知务农重谷矣 。陈氏曰:“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养人。祭必有配,而社配以句龙,稷配以柱。商时又易柱以弃其功,利足以侔社稷。王与诸侯皆三社、二稷,其位则中门之右,社主阴故也;其位则北面,社向阴故也;其饰则不屋,《记》所谓‘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是也;其表则木,《传》所谓‘夏以松,商以柏,周以栗’” 是也。其主则用石为之,其列则社东而稷西,先儒之说,盖有所受。先王之制:社稷春有祈,秋有报,孟冬大割祠,春祈歌载芟,秋报歌良耜,此祭之常也。凡天地大灾之类,祭大故,大灾之弥祀,君行有宜,宫成有衈,此祭之不常者也。祭之常者用甲,其他则惟吉而已。祭之牲以太牢,其遇天灾,则用币而已。考之于礼,“王之祭南面,其服也希冕,其牲用黝,其祭血祭,其樽大罍,其乐应钟,其舞帗舞,其鼓灵鼓。” 凡此皆因礼乐以致其义。

令社稷之职。

郑康成曰:“将祭之时,令诸有职事于社稷者。”

《鼓人》“以灵鼓”鼓社祭。

郑康成曰:“灵鼓,六面鼓也 。” 刘执中曰:“按《大司乐》,‘灵鼓礼地,亦是鼓社祭也 ’。” 郑锷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记》曰:‘社祭土而主地’。盖社者,地神之尤贵,言社则地示见矣。”

《舞师》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王昭禹曰:“社稷土谷之神,所以生养人者,欲其无灾害之厉民而有帗除之功,帗有祓除之义也,故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 史氏曰:“帗舞,执五采,缯如帗。”

《春官》大宗伯之职,“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

项氏曰:“血毛告幽全之物。” 又曰:血祭盛气也,则以地道有幽阴之义,而求之以血也 。陆氏曰:社祭五土之示,稷祭五谷之神。祭社必及稷,以其全功均利以养人也。祭必有配,社配以句龙,稷配以柱,商之时又易柱以弃其功利,足以侔社稷故也。

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

郑康成曰:“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 。” 王昭禹曰:“右,阴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类也,故右社稷。”

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

郑锷曰:“古者,大师则先有事于社与庙,然后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不用命,戮于社,故载社主将以行戮;用命赏于祖,故载迁庙之主将以行赏。小宗伯掌社稷宗庙之礼,宜载以行。”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王昭禹曰:“大灾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变,则合聚社稷宗庙之神而祷祠焉,故曰类。”

肆师之职,“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

《易》氏曰:“师甸者,田而后用师者,必载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社之日,莅卜来岁之稼。

郑康成曰:“社祭土,为取财焉,卜者问后岁稼所宜。”

郑锷曰:“《诗》人言大田多稼,曰以社以方,故知稼。”

《为田苗之事》,祭社有二,春祈秋报。知此社非春祈者,以尝与狝无非秋事,知此为秋报祭之社也。

《鬯人》:“凡祭祀社,壝用大罍。”

郑锷曰:“社壝者,社之外委土为壝,埒其中为坛,社祭土以瓦,罍出于土,器虽出于土,然非用人工以陶冶,器无自而成。祭祀社壝则用大罍以盛秬鬯,以见土者人所用功而社神有功于土。”

《司服》“祭社稷,五祀则希冕。”

郑康成曰:“希,刺粉米无画也。其衣一章,裳二章,凡三 。” 郑锷曰:“粉米,养人之物。社稷者,土谷之养人者也。五祀之神则能平五行之政,亦有功利以生人者也,故祭则同服。”

《大祝》,“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

郑康成曰:“大故、兵寇、天灾、疠疫、水旱,弥犹遍也,遍祀社稷及诸所祷,既则祠之以报焉 。” 郑锷曰:“国有灾,故祀社稷之神以弭息之,始祷祈、终报祠,皆掌之。”

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 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

郑锷曰:“大师必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故有宜社、造祖之祭。祭社曰宜,盖以事宜而祭之,非春秋之所报;祭祖曰造,盖特造至而祭之,非四时之常享。此二者,国内之礼。及军之所在,必设军中之社于其地,以事类而告上帝。此二者,国外之礼。《小宗伯》所谓‘帅有司而立军社’,谓此也。国有事于四望,则将战地之四” 望,与夫军有功,归而献于社。凡此二事,大祝处前告神,故曰“前祝。”

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过大山川,则用事焉。反,行,舍 奠。”

李嘉会曰:“大师先社后庙,会同先庙后社,大师属阴,会同属阳故也。”

《小祝》:“有寇戎之事,则保郊祀于社。”

郑锷曰:“有寇戎则事出不虞,兵自外作则出而保郊,四郊兆域,皆神之所处,人心不安,神或失所依,《小祝》事神者也,故就其所保而守之以安神也。社在国内,但祀以弭灾兵可也。”

《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

刘执中曰:“周胜于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胜焉。弇上以绝天之阳也,栈下以绝地之生也,北其牖而祭之,为其国亡也,故使丧祝掌其祀事。”

《秋官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郑锷曰:“胜国,国为吾所胜也,则无主后矣。然实我用兵以胜之,如周之胜商,不废亳社,以汤之故不绝祀,是以祭之 。” 《易氏》曰:“《郊特牲》曰‘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又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 言亳社则胜国之社也。亳社以阴为主,而刑乃阴之类。《媒氏》以男女之阴讼而听于胜国之社,类也。此祭胜国之社而刑官为之尸,亦类也 。刘执中曰:“《凫鹥》之诗,宗庙社稷七祀皆有尸,未闻用刑官为之。胜国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与先稷与夫兴王之社稷无以异矣。必屋其坛,用士师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国之妖邪耳。”

《冬官》:“匠人营国,左祖右社。”

《易》氏曰:“左右前后,据王宫而言。古者建国,王宫居中。左者人道所亲,故立祖庙于王宫之左;右者地道所尊,故立国社于王宫之右 。” 郑康成曰:“宗庙是阳,故在左;社稷是阴,故在右 。” 郑锷曰:“左所以本仁,右所以明义。”

按《汲冢周书》作《雒解》:“周公立相,天子乃建大社于国 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舋以黄 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 茅,以为土封。”

按:《通鉴前编》:“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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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二年立汉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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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高祖本纪》,“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汉社稷。”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祷丰枌榆社。二年,令 县为公社。”

郑氏曰:“枌榆,乡名也。” 师古曰:“以此树为社神,因立名也。”

按《萧何传》,“汉二年,何守关中,立宗庙社稷。”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常以时春羊彘祠之。

按《汉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 诏御史令丰治枌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长安 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社。”

高祖十年,制“以羊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汉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请 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 以祠。制曰“可。”

按《文献通考》:“汉旧仪:官大社及大稷,一岁各再祠。太 祀令常以二月八日,以一太牢使者监祠,南向立,不 拜。”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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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 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王者所居,稷者百 谷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 莫不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 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礼记》曰:‘惟祭宗庙社稷,为 越绋而行事。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遂’”于官社后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稷种谷树。徐州牧岁贡五色土各一斗。

师古曰:“冢,大也。土,土神;谓大社也。田祖,稷神也。” 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见汉《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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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建武元年八月壬子祭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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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于洛阳。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 大社稷于雒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墙门而已。 二月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经 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谷之长也。”《礼记》 及《国语》皆谓“共工氏之子曰句龙,为后土官,能平九 土,故祀以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谷。”疏“自夏 以上祀以为稷,至殷以柱,久远而尧时弃为后稷,亦 植百谷,故废柱,祀弃为稷。”大司农郑元说:“古者官有 大功则配食其神,故句龙配食于社,弃配食于稷。郡 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 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稷也。”

章帝章和元年遣使祠丰枌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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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章帝本纪》:章和元年“八月,南巡狩,戊子,幸 梁,己丑,遣使祠丰、枌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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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景初 年更立大社大稷并特立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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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志明帝本纪》,不载。按《晋书礼志》,“汉至魏,但太 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

按杜佑《通典》,“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议,汉氏 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 又特立帝社云。《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 言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今并立二社, 一神二位,同时俱祭,于事为重,于礼为黩。宜省除一 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 当言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 立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于诸侯而祭七 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 取财于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 以为烦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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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太康九年初并二社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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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 为一。按《礼志》,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 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 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损益。至太康九年,改建 宗庙,而社稷祠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 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 各”有其义。天子尊事宗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 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田 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 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 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 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 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

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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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

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以群姓之众,王 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 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众庶之社既已 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师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 “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 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 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祭,五 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 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社,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 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 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 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 社之明义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 以明社之无二,明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稷可知。 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 祀与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 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 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 “王祭社稷则𫄨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所掌壝 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 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时成粲议稷,景侯论太社,不立 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祭法》之论。景侯之 解,交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 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 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王者 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何从 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 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实与咸议同。 诏曰:“社稷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 便仍旧,一如魏制。

太康十年六月庚子复置二社。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按《礼志》,“‘‘挚虞奏以为臣按 《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周 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则太社 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 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被 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 尊。”以《尚书·召诰》“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 无两社之文,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 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 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 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 宜定新礼,从二社。诏从之。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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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晋书元帝本纪》,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庙社稷于 建康。按《礼志》,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 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 祐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 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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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以岁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书礼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岁二月、八月二 社日祠之,太祝令夕牲进熟,如郊庙仪。司空、太常、大 司农三献也,官有其注。”《周礼》王亲祭。汉以来有司行 事。

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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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明元年十二月日蚀不废社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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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永明元年十二 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腊祀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蚀既 在致斋内,未审于社祀无疑不?曹检未有前准。”尚书 令王俭议:“《礼记曾子问》,‘天子尝禘郊社’。五礼之祭,簠 簋既陈,惟大丧乃废。至于当祭之日,火日蚀则停。寻 伐鼓用牲,由来尚矣。而簠簋初陈,问所不及。据此而 言,致斋初日,仍值薄蚀,则不应废祭。”又初平四年,士 孙瑞议,以日蚀废社而不废郊,朝议从之。王者父天 亲地,郊社不殊,此则前准谓不宜废。诏可。

永明十一年,何佟之请正社稷祀仪。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永明十一年,兼 祠部郎何佟之议。案《礼记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 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郑元云:“答犹对也。 北墉,社内北墙也。”王肃云:“阴气北向,故君南向以答 之。”答之为言,是相对之称。知古祭社,北向设位,斋官 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并东向,而 斋官位在帝社坛北,西向,于神背后行礼。又名稷为 “稷社”,甚乖礼意,及未知失在何时,原此理当未久。窃 以皇齐改物,礼乐惟新,中国之神,莫贵于社,若遂仍 前谬,惧亏盛典。谓二社,语其义则殊,论其神则一,位并宜北向。稷若北向,则成相背。稷是百谷之总神,非 阴气之主,宜依先东向。斋官立社坛东北,南向,立东 为上;诸执事西向,立南为上。稷依礼无兼称,今若欲 尊崇,正可名为太稷耳,岂得谓为稷社邪?腊祀太社 日,近案奏事,御改定仪注,仪曹称:“治礼学士议曰:《郊 特牲》又云:‘君之南向,答阳也;臣之北向,答君也’。若以 阳气在南,则位应向北,阴气在北,则位宜向南。今南 北二郊,一限南向,皇帝”黑瓒,阶东西向。故知坛𫮃无 系于阴阳,设位宁拘于南北。群神小祠,类皆限南面。 荐飨之时,北向行礼,盖欲申灵祇之尊,表求幽之义。 魏世秦静使社稷别营,称“自汉以来,相承南向。汉之 于周,世代未远,鄗上颓基,商丘馀树,犹应尚存,迷方 失位,未至于此。通儒达识,不以为非。”庾蔚之昔已有 此议,后徐爰、周景远并不同,仍旧不改。佟之议来,“难 引君南向答阳,臣北向答君。敢问答之为言,为是相 对,为是相背?相背则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来议。 《郊特牲》云‘臣之北向答君,复是君背臣’。”今言君南臣 北向相称答,则君南不得称答矣。记何得云祭社,君 南向以答阴邪?社果同向,则君亦宜西向,何故在社 南向,在郊西向邪?解则不然。《记》云“君之南向答阳”,此 明朝会之时,盛阳在南,故君南向对之,犹圣人南面 而听,向明而治之义耳,宁是祈祀天地之日乎?知祭 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向,君答宜北向矣。今皇 帝黑瓒阶东西向者,斯盖始入之别位,非接对之时 也。案《记》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又云:“社祭土而主阴 气。”又云:“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云:“社主阴,阴主杀。”《传》 曰:“日蚀,伐鼓于社。”杜预云:“责群阴也。”社主阴气之盛, 故北向设位,以本其义耳。馀祀虽亦地祇之贵,而不 主此义,故位向不同。不得见馀阴祀不北向,便谓社 应南向也。按《周礼》祭社南向,君求幽宜北向。而《记》云: “君南向,答阴之义,求幽之论不乖。欤魏权汉社社稷, 同营共门,稷坛在社坛北,非古制,后移宫南,自当如 静此言,乃是显汉社失周法,见汉世旧事。尔时祭社 南向,未审出何史籍?就如议者,静所言,是祭社位向, 仍汉旧法。汉又袭周成规,因而不改者,则社稷三座, 并应南向。今何改帝社南向,泰社及稷并东向邪?”治 礼又难佟之,凡三往反。至建武二年,有司议治礼无 的,然显据佟之议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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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社稷坛承晋制,仲春仲秋祠之。郡国各有祠。 按《隋书礼仪志》,“梁社稷在太庙西,其初盖晋元帝建 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坛,门墙并随其 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县又 兼祀灵星、风伯、雨师之属。及腊,又各祠社稷于坛。百 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 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随其丰约。”

武帝天监四年诏太社以太常丞牵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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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礼仪志》:“旧太社,廪 牺吏牵牲,司农省牲,太祝吏赞牲。”天监四年,明山宾 议以为:“案郊庙省牲日,则廪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 祭之日,则太尉牵牲。《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国主 社稷,义实为重。今公卿贵臣,亲执盛礼,而令微吏牵 牲,颇为轻末。且司农省牲,又非其义,太常礼官,实当 斯’”职。《礼》,祭社稷,无“亲事牵之文。谓宜以太常省牲,廪 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帝惟以太祝赞牲为疑,又以 司农省牲,于理似伤,牺吏执纼,即事成卑。议以太常 丞牵牲,馀依明议。于是遂定。

大同 年复设官社官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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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礼仪志》。“大同初。又 加官社官稷。并前为五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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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社稷依梁制。

按《隋书礼仪志》:“陈制皆依梁旧,而帝社以三牲首,馀 以骨体荐。粢盛为六饭:粳以敦,稻以牟,黄粱以簠,白 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

武帝永定三年以疾遣官告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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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陈书高祖本纪》,“永定三年六月丁酉,高祖不豫,遣 兼太宰、中书令谢哲告太社、南北郊。”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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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武帝天兴元年迁都平城立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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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书太祖本纪》:“天兴元年七月,迁都平城,始营 宫室,建宗庙,立社稷。十有一月辛亥,诏仪曹郎中董 谧撰郊庙社稷之仪。”

天兴二年,设太社、太稷、帝社。

按:《北魏书太祖本纪》,不载。按《礼志》,“天兴二年冬十 月,置太社、太稷、帝社于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祀以 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句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 侍祀。”

太武帝   年刘芳请树社稷以松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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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书世祖本纪》,不载。按《刘芳传》,芳以社稷无 树。又上疏曰:“依合朔仪注,日有变,以朱丝为绳,以绕系社树三匝。”而今无树。又《周礼司徒职》云:“设其社稷 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郑元注云:“所 宜木谓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证也。又《小司徒封人职》 云:“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郑元注云:“不言稷 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细也。”此其二证也。又《论语》曰:“哀 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 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证也。又《白虎通》 云:“社稷所以有树,何也?尊而识之也,使民望见即敬 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解所以有树之义,了不论 有之与无也。此其四证也。此云社稷所以有树何?然 则稷亦有树明矣。又《五经通义》云:“天子太社、王社,诸 侯国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以 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木,故树木也。”此 其五证也。此最其丁宁备解有树之意也。又《五经要 义》云:“社必树之以木。”《周礼司徒职》曰:“班社而树之,各 以土地所生。”《尚书逸篇》曰:“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 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证也。此又太社及 四方皆有树别之明据也。又见诸家礼图《社稷图》,皆 画为树,惟诫社诫稷无树。此其七证也。虽辨有树之 据,犹未正所植之木。按《论语》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 柏,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书·逸篇》则云:“太社 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 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异也。愚以为宜植以松。何 以言之?《逸书》云:‘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虑失礼,惟稷 无成证乃社之细,盖亦不离松也。”世祖从之。

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车驾至自邺庚子告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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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书高祖本纪》云云。

孝静帝天平四年迁太社石主诏用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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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天平四年四 月,七帝神主既迁于太庙,太社石主将迁于社宫。礼 官云“应用币。”中书侍郎裴伯茂时为祖祀文,伯茂据 故事,太和中迁社宫,高祖用牲不用币,遂以奏闻。于 时议者或引《大戴礼》,迁庙用币,今迁社宜不殊。伯茂 据《尚书召诰》,应用牲,诏遂从之。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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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以仲春仲秋及腊祭之。 按《隋书礼仪志》:“后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于国方,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腊,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 亲祭,则司农卿省牲进熟,司空亚献,司农终献。”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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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闵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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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孝闵帝本纪》云云。

按:《隋书礼仪志》:“后周社稷,皇帝亲祀,则冢宰亚献,宗 伯终献。”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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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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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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