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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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十卷目录

 荫袭部汇考二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四则 淳熙三则 宁宗庆

  元一则 嘉泰一则 嘉定二则 理宗宝祐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七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

  安一则 泰和四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二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九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

  统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十卷

荫袭部汇考二[编辑]

宋二[编辑]

高宗建炎元年重定补荫法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皆罢[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高宗中兴,重定 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 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 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

绍兴元年九月录用元符末上书人子孙[编辑]

绍兴三年秋七月,初许任子就试。丁卯,诏“访求累朝 勋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孙,以备录用。”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诏“文武官依旧不限年,年及三十,听依条 补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四年,诏“文 武大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 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 贵降之人,听依条补荫。”

绍兴七年。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不得及异姓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中书舍人 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 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 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 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 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 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 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 至十馀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 去国,议遂革。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 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 仕遗表惟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

绍兴二十二年,诏“武臣荐奏长官结保诡冒者连坐 之。”又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以武 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 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 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 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绍兴二十九年,诏“录出使后嗣。”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九月“甲申,诏建炎以来 使未还而后嗣无禄者,与一子官。”

孝宗隆兴元年减任子之法[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即位,思革 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 郊不许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 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员外转正郎,正郎转 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 则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 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隆兴二年,诏:“朝官老而不致仕者,遇郊勿荫。”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秋七月,诏内外文武官 年七十不请致仕者,遇郊毋得补荫。”

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诏七色补官人毋任子[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三年,诏“宗室、戚里、女夫之类致仕,与奏一名,尝 奏者不再奏。”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乾道三年诏“非 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 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 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

乾道四年。诏宗室袒免亲。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 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

乾道九年,诏“减定文武任子之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诏文臣带 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 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 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 诏武臣尝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 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 资录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 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 大艾也。

淳熙三年定犯罪奏荫及任子参选覆试之法[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春正月,删犯赃荫补法。 三月壬申,立任子参选覆试法。九月癸亥,诏自今犯 公罪至死者,其荫补具所犯奏裁,著为令。”

淳熙六年二月辛丑,立《武臣关升荫补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诏“减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八月庚子。减皇后内命妇荫 补数。立文武臣遇郊奏荐员。限致仕遗表恩泽。视旧 法损三之一按《选举志》。“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 数。自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 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 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执朝 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 革。

宁宗庆元 年立补荫新格[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中,立 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 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

嘉泰元年诏宗女夫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奏门客[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八月己卯,减奏荐恩 按《选举志》:“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 旧法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 著为令。”

嘉定十四年夏四月乙丑命任子帘试于御史台[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二月庚子。罢御史台帘试任子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宝祐四年诏勋臣后裔无世禄所在以闻[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四年十一月,诏“开国以来勋 臣之裔,有能世济其美而不世其禄者,所在州郡以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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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宗天眷 年荫子不立限数[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门荫之制,天 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

海陵天德三年罢世袭万户[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纪》:三年十一月“癸亥,诏罢世袭万户 官。”

贞元二年定荫叙法[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贞元二年定荫 叙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诏试皇亲就荫者[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定四年五月, “诏皇家袒免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 当儤使。”

大定五年,制“亡宋、亡辽教坊出身人,并许用荫。”更定 冒荫罪赏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十月制:“亡 宋官当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又曰:“教坊出身 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用荫。自馀有勤劳者,赏 赐而已。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

大定七年,许司天台官用荫。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五月,命司 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并听如太医例 荫。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

大定十七年,定“猛安谋克世袭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四月甲戌,制“世袭猛安谋 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十月 丁丑,制“诸猛安父任别职,子须年二十五以上,方许 承袭。”

大定二十年四月丁亥,定冒荫罪赏。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甲戌,制“一品职事者,庶孽子承 荫,更不引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制:“猛安谋克皆先读女直字经史,然后承袭。”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三月丁酉,以亲军完颜 乞奴言,“制猛安谋克皆先读女直字经史,然后承袭。 因曰:‘但令稍通古今,则不肯为非。尔一亲军麤人,尚 能言此,审其有益,何惮而不从’?”

章宗明昌元年许职官让荫[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十一月丁巳,制诸职官 让荫兄弟子侄者,从其所请。按《选举志》:明昌元年 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 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中七品用荫,方限以数。当是 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 各七阶,许荫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 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 旧为九阶,亦荫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其 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乞依旧格,五 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子孙弟兄二人,七品仍旧 为格。”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 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凡诸色出身,文武官, 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 人;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 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 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 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 品一人,馀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 略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 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荫 一人。

承安五年定获罪革荫及承荫试法[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正月庚戌,定猛安谋克军前 怠慢,罢世袭制。五月乙卯朔,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 遇赦免死,罢世袭制。丁巳,定承荫人试弓箭格。”

泰和元年更定荫叙法[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正月己巳,以太府监孙 复言,“方今在仕者三万七千馀员,而门荫补叙居三 之二,诸司待阙,动至累年。盖以补荫猥多,流品混淆, 本末相舛。至于进纳之人,既无劳绩,又非科第,而亦 荫及子孙,无所分别。欲流之清,必澄其源。”乃更定荫 叙法而颁行之。

泰和二年,定司天、太医等官荫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制,司天太医、 内侍长行虽至四品,如非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 许用荫。以本人见充承应,难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 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 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 不须习即荫。”

泰和七年许补荫。

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冬十月甲辰,诏应荫之家,旁 正荫足。其正荫者未出官而亡,许补荫一人。”

泰和八年,更定“承袭程试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四月,“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 程试格。”

宣宗兴定二年定兵乱后非本贯理荫过期不荫例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壬辰定经兵州县职官子孙非本贯理荫及过期不荫等格[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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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元年诏荫张好义等官有差[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以千户张好古 殁工事,命其弟好义、好礼并袭职为千户。二月甲寅, 以故亳州千户邸闰陷于宋,命其子荣祖袭职。” 至元四年,定荫叙格。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十月庚辰,定品官子孙荫叙 格按《选举志》:“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 各止一名。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 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以嫡长 子。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 立嫡长子同母弟曾元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 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 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 子,曾孙降孙,婢生子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 等。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 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 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诸自九品依例 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馀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 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

至元五年,定“荫开列父祖履历、宗支、解部及儤直之 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诏诸荫官 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 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 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 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 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 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 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至元七年,敕《诸路诸州官荫叙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夏四月,敕诸路达鲁花赤子 弟荫叙充散府诸州达鲁花赤,其散府诸州子弟充 诸县达鲁花赤,诸县子弟充巡检。”

至元十五年,敕:“兵官已经升擢,勿以子孙荫。”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 其旧职宜别授有功者。勿复以子孙承袭按《选举 志》。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陞职者。 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 功者代之。

至元十六年,定“匠官荫叙及荫人儤直”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六年,部拟,管 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 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 院务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 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 内叙。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 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至元十七年,定“有功把总、百户承袭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七年诏渡江 把总百户有功升迁者。把总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 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至元十九年,定阵亡军官袭职病亡降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壬寅,命军官阵亡者, 其子袭职。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为令。按《选举 志》: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 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 孙堪承袭者,止令管领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 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 《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至元二十二年,定江淮匠官荫叙格。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凡中 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 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 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 月日。”

至元二十四年,诏:“荫人须察才任用。”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四年诏:“诸 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 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 用之。”

至元二十五年,定军官荫叙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 带言,“宜除军官更调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 等。”帝曰:“父兄虽死事,子弟不胜任者,安可用之。苟贤 矣,则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按《选举志》:二十五年:“军 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 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 之。”

至元二十七年,诏“军民官分别荫叙。”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七年诏:“凡 军民官阵亡,军官袭父职。民官阵亡者,其子比父职 降二等叙,其孙若弟复降一等。”

成宗元贞二年诏未袭职者缴金银符[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诏奉使及军官殁而子 弟未袭职者,其所佩金银符归于官,违者罪之。”

大德四年更定荫叙格[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荫叙格,正 一品子为正五品,从五品子为从九品,中间正从以 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按《选举志》:“四年省 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 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 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 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 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用,杂 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 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诸色目 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 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又按《志》:“以上都”虎贲司 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 承袭定例,以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 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大德七年,诏“军官与民官子孙一体儤直。”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六月癸卯,诏凡军官子弟年 及二十者,与民官子孙同儤直一年,方许袭职万户大德八年,诏有子承荫者免儤使。”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二月辛丑,诏“有一子应承荫 者,其儤使并免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申明军民官荫袭旧制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六月,铁木儿不花、憨刺合 儿言:“军官与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许其相袭,此世祖 定制。比者近侍有辄以万户千户之职请于上者,内 降圣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十一月,中 书省臣言:“宿卫廪给及马驼刍料,父子兄弟世相袭 者给”之,不当给者请令孛可孙汰之按《选举志》:十 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 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 之。

武宗至大二年议准首领官荫袭[编辑]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议各卫翼 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陞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 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 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至大三年,许挽漕万户、千户承袭。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十月,江浙省臣言:“本省左丞 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马合谋、但的澉浦、杨家等 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为海道运粮都漕万户府 官,各以己力输运官粮,万户、千户并如军官例承袭。” 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定“致仕官子孙承袭及考试免 儤直”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七月己未。敕军官七十致 仕。始听子弟承袭。其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 弟袭职者,除名不叙按《选举志》。四年诏诸职官子 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 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又按 志,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 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 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仁宗延祐元年定军官袭职先试武事例[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十月,监察御史言,军官 袭职者,试以武事而后任之。制曰:可。”

延祐六年,定“土官承袭及边腹各官用荫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六年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南 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彝, 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 权职以行。”制曰:“可。”按《选举志》:六年部呈:福建、两广、 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 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方叙用。据腹里、江南历 仕“陞等迁往者,其子孙弟侄承荫,又注远方,诚可怜 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 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叙,云 南官员拟四川荫叙,四川、甘肃官员拟陕西荫叙。”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敕罢杂流人任子。

按《元史英宗本纪》:“七年三月即位,敕罢医卜工匠任 子,其艺精绝者择用之。”

英宗至治三年定军官袭职摄事例申杂流罢荫许量材录用[编辑]

按《元史英宗本纪》:“三年二月,定军官袭职嫡长子孙 幼者,令诸兄弟侄摄之,所受敕书权袭,以息争讼。三 月丙辰,敕医卜匠官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 录用。”

泰定帝泰定二年敕荫人由本贯图宗支申请[编辑]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二年十一月壬戌,敕军民官荫 袭者,由本贯图宗支申请铨授。”

泰定四年,定“职官承袭考绩。”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五月,罢诸王分地州县长 官世袭,俾如常调官,以三载为考按《选举志》:“四年 部拟,诸职官子孙承袭,已有元定荫叙地方通例,别 难拟议,如愿于广海荫叙者,听其所请,依例陞等迁 叙。其已咨到部省应合本省地方荫叙而未受除者, 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便铨注。”

文宗天历二午命贵戚子孙肄业奎章阁[编辑]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三月,设奎章阁授经郎二员, 职正七品,以勋旧贵戚子孙及近侍年幼者肄业。”

明一[编辑]

太祖洪武四年诏武臣亡殁者世袭[编辑]

按《明会典》:武官世职,殁者承袭,老疾者替,载在《职掌》。 累朝以来,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绝以旁枝继其疏远 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袭。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许子替 职,后皆以六十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 按《大政纪》,洪武四年三月丁未,诏大小武臣亡殁者, 准世袭。

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四年诏:凡大小武臣亡没,悉令 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 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继者袭其职。如无应继弟侄而有妻女家属者,则以本官之俸月给之。其应袭 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没于王 事者给全俸,候长袭职。著为令。”

洪武七年,官功臣庶子。

按《明通纪》:“官功臣庶子诰曰:‘古者爵有功,官有德,则 爵分五等。其于世食禄者,必宗子承之,庶子则庶人 也。朕于洪武三年,定功行赏,法前王之制。今已数年, 暇中秉鉴窥形貌,已苍颜皓首矣。静思曩者’。”乌气 壮。当群雄扰攘之秋,披坚宵昼,提三尺之锋铓,帅六 军而四出。其野宿风餐,与诸功臣立命于白刃之杪, 鏖战于猛士丛中,其患难之苦,朕备知之。且朕有天 下,诸子皆封王爵。立国方隅,惟功臣庶子未有所得。 古者宗子承之而食禄,其后庶子无所存活者有之。 所“以朕为诸功臣庶子虑恐后无依,故敕中书都府 皆爵以流官。”倘后有能捍大患而御奸侮,则功入世 袭,不在流官数。或内有不恭而怠事者,则律如宪章。 洪武九年,命录用武臣子孙。

按《大政纪》,“九年六月,命中书兵部录用故武官子孙 有遗弃者。”

“洪武十年,录用死事子孙”,先令署事以试之。

按《大政纪》:“十年十二月丁未,谕都督府访死事者子 孙录用之。督府举五百十一人以闻,授指挥千百户 有差。上恐其年少不更事,令于在京直隶卫所署事 以试之。”

洪武十三年,官“武臣子弟”参侍舍人。

按《大政纪》,“十三年正月戊戌,以武官子弟常安等百 三十人为参侍舍人。”

洪武二十年,以颜子裔孙为县丞。

按:《大政纪》:二十年十月“壬子,以颜桧为溧阳县丞。”桧, 颜子五十八代孙也。

洪武二十二年定“流官不许世袭。”

按:《明会典》,“凡流官不袭,左右都督及都督佥事,俱系 流官有缺,从朝廷陞调,不许世袭。”洪武二十二年,令 都指挥系世袭指挥使者,出职仍授世袭指挥使。若 指挥同知陞都指挥同知者,出职仍授指挥同知。 洪武二十四年,议定承袭人封赠制。

按《大政纪》二十四年六月“丙寅,命礼部翰林院议军 民侄男替伯叔职事,及弟袭兄职,养子、女婿承袭养 父、妻父封赠礼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荫叙格》。

按《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 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在京三品以 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 官品,谓之“恩生。”或即与职事,或送监读书。凡荫叙,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荫者以嫡长子。如嫡长子有废 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 曾“元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绝嗣 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 孙。”凡荫叙递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荫者,孙降子, 曾孙降孙,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凡荫 叙品级: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 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 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 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 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 于未入流品子相应上等职事内叙,从六品子,于未 入流品中等职事内叙,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 职事内叙。凡荫叙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用 荫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须试本经或《四书》,能 通大义。其有不通者,发还习学再试凡承荫:洪武 二十六年定,荫官各具父祖历任缘由、去任、身故岁 月、并所授诰敕、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 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 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 部。凡袭职替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军官亡故、年 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承袭替职。或嫡长男早丧,及 笃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 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侄袭替。其应合承继弟 男子侄、务要曾经操练、弓马熟娴。并当该卫所正官 保结呈迭。其审供查黄引选等项缘由、并与除授官 员相同

洪武二十七年定“武职袭替比试食俸例”

按《明通纪》:“二十七年五月,定武职比试、袭职例。凡内 外指挥千百户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 乃比试,年及者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 二年后再试,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军。”

洪武二十八年,申“武臣袭职比试例。”

按《大政纪》,二十八年六月,“诏出征亡故武臣子弟袭 职,如有试弓马不中,仍令还卫署,与半俸,二年后复 比试,不中者降为军。”

洪武二十九年,定为事官舍承袭例按《明会典》,“凡为事官舍承袭,洪武二十九年令祖从 军,父为事典刑,袭祖职。父从军,兄为事典刑,袭父职。 父从军就为事典刑者,发充军。”

洪武三十年,定袭替保勘例

按:《明会典》、“凡袭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孙应袭替 而无文书来告者不准

洪武三十一年定、限年袭替例

按《大政纪》三十一年三月,令兵部,“凡武官子弟当优 给者,令其读书,候十五岁方许承袭。若在外卫所者, 十岁以上即令袭职,还原卫,读书习弓马,以候比试。”

惠宗建文元年定武官袭替会同五府之例[编辑]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令武官袭替,兵 部会五府取旨。”

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严武臣冒袭之禁。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敕兵部严武 臣冒袭之禁。初,上即位,念诸将勤劳既老,而无子孙 弟侄者,特许养子及婿袭职一次,以终养之,用报前 功。其后有夤缘易姓冒袭者,故特禁之。”

成祖永乐元年定军功及新旧官袭替法[编辑]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官舍旗军馀丁,曾历战功陞 授职役,其子准承袭。无子,其父兄弟侄见授职役小 者,俱准袭。职事相等,无应袭者,义子女婿不准袭。若 先不曾立功就与职役,后亦无战功者,不准袭指挥 千百户子弟随征有功,升指挥千百户。后征进有功 陞职者,田准承袭,不曾征进者,不准。若已致仕后有功 陞职,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职或见支优给子孙职任 小者,就与父兄所陞职事若职事相等,不许以次子 孙别袭。”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五月丁亥,续封靖难功臣李彬 为丰城侯,陈亨之子懋为宁阳伯,王真之子通为武 义伯,陈贤为荣昌伯,张兴为安乡伯,陈志为遂安伯, 俱子孙世袭。九月庚子,建军功袭职例。十一月乙未, 定武职新旧官袭替法。”

按明《昭代典则》,“永乐元年十一月,令洪武三十二年 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获功陞职者,为新官子孙,年 十六出幼袭替,免比试。三十一年以前者为旧官子 孙,年十五出幼袭替,俱比试。永乐元年以后获功者, 出幼,比试与旧官同。”

永乐二年题准、“庶子承袭例。”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军职正妻无子,其妾婢所生子, 均为庶子,不论母之次序,止以年长者承袭。”

永乐五年,定“比试不中谪戍”之例。

按《大政纪》,五年九月丙子,兵部奏,“军官子弟比试多 不中,请罪之。”诏姑移文戒谕,今后比试不中者,悉谪 戍交趾。

永乐六年,又定“比试不中,别选替代”之例。

按《名山藏》:“永乐六年二月,命武臣子弟袭职者,试骑 射,初试不中,罚本卫所充军,三年覆试不中,谪戍远 方,别选才子弟代之。”

永乐八年,荫子乞免比试。帝仍命依例比试。

按《大政纪》八年五月丁卯,羽林前卫故指挥同知贾 浩子福等三十一人,乞以父功免比试,照例优给袭 职。皇太子以武官子弟不娴弓马,缓急何用,命都督 府依例比试,不中者罚。

永乐九年,谕兵部申《高帝恩荫旧制》。

按:《名山藏》九年十二月谕兵部臣曰:“武臣子孙世袭, 老弱残疾者优给之,旗较有功者优给及子孙,此高 皇帝旧制。尔等毋以四方无事,恩不至焉。”

永乐十年谕兵部,“给靖难官子孙全俸,赐钞有差。”又 申洪武比试之例。

按《大政纪》:十年六月庚午,谕兵部尚书方宾:“靖难故 官子弟皆幼弱,可令袭职,给全俸,俟长成比试不中, 罪之未晚。”辛未,赐靖难子孙袭职者钞有差。上谓侍 臣曰:“诸将与朕同起艰难,亦当同享安乐,而今有亡 故不逮者矣,虽有子孙袭职,岂能悉得其所?昨在宫 中,对诸子诸孙甚乐,因念及诸将子孙,心不能已,故 加之恩。故朕于一饮一食之际,未尝不思艰难之时。” 学士胡广对曰:“陛下所以得众心,保洪业,盖在于此。” 十一月戊子,命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自今有武官子 弟袭职者,循《洪武》比试例。

永乐十五年,定“保勘冒荫连坐”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委保袭替,诈冒不实者,本身及 保勘官俱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永乐二十二年,始荫兵部尚书金忠幼子达“为翰林 检讨。”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追赠兵部尚书金忠少师, 谥忠襄,以其子达为翰林检讨。达年始十岁,令还乡 支俸。”幼童荫官始此。

宣宗宣德四年定武职犯罪不许承袭例[编辑]

按《明会典》,“凡犯罪革袭。”“宣德四年,令武职及子弟,有

犯不孝并败伦伤化者,不许复职承袭
考证
宣德五年,定失机官不准袭。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守城失机,贻患边方者,不准 袭。”

英宗正统二年定应袭人文到部限年选用例[编辑]

按《明会典》,“凡袭替期限,正统二年令:应袭子孙,十年 之内,人文到部者,准袭。若止文移往来,人不到部,虽 称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袭。若原籍 行移回报,虽出十年,曾于限内告者,亦准袭。”

正统三年,定比试觅代容隐之罪。

按《名山藏》:正统三年十一月谕右副都御史陈智:“今 武臣子弟忘祖父起家之艰,漫不省武艺,赴京比试, 多有过期及觅代者。自今犯者全家戍边,官吏受赂 及不审实,一体治罪。”

正统七年,定“袭替、借职、还职及将军、侍卫《子孙降等 授官格》。”

按《明会典》,“凡袭替借职,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 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庶男弟侄借职,候嫡长出幼 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上,不许续定。惟老疾无子,方 许弟侄借职。如后疾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 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 不准借。又按:《会典》,“凡侍卫将军袭替,正统七年议 准,‘侍卫将军,系永乐年间世袭千户者,子孙袭替授 百户。系实授百户、试百户者,袭替授总旗’。”

正统十四年定“临阵退缩不准袭”例。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临阵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 者,不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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