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1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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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录

 吏员部汇考六

皇清顺治四则 康熙十三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吏员部汇考六[编辑]

皇清[编辑]

顺治 年[编辑]

《大清会典》:“凡考试书办,顺治初题准京卫守千经历。”

武学等衙门召募书办年满。兵部咨送吏部考职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考职旧例吏员役满,先由考功司查准”

收考,次送选司覆考授职。顺治十二年,题准文选、考功二司,会同考试一次。在外取具原籍印文,在京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并五人互结投部,复查照前册磨对相符者,方准收考。如文到部后,一考不到,次年仍准补考;两考不到者,除名。试期定于每年八月考试,申文告示各一道,论文义优劣,分别等第。又按《会典》,“凡吏员出身” ,顺治十二年题准分为正八品、从八品、正九品、从九品,一等杂职,二等杂职,三等杂职。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吏员役满,顺治十四年题准:在京及督”、

抚巡按衙门书吏,连闰月计算著役五年,俱令起送。其馀在衙门一年一次送部、转拨各衙门办事。通计五年役满送考。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吏员出身,止与正九品。”

以下职衔,分为五等:“一等授正九品,二等授从九品,三等授一等杂职,四等授二等杂职,五等授三等杂职。”

康熙二年[编辑]

《大清会典》:“凡著役,旧例按纳银多寡,分送各衙门办。”

事。事,隶《户部》。康熙二年覆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出给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官印结、按季汇册咨部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吏员考职,分为四等:一等。”

以正八品,经历用,二等以正九品,主簿用,三等以从九品用,四等以未入流杂职用。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内外衙门书吏,以著役五年为满,咨部考。”

职旧例,考核事隶功司,参拨事隶封司。康熙四年,考核改并封司。其后参拨之例亦停止。又按《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吏员改隶验封司,考定品级,付送选司,照考案年分,截取人文,到部听选。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在外吏员,听该抚转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覆准内外各衙门召募吏攒查”

“明并无投充重役,假捏姓名及文武生员等弊,取原籍地方官印结,方准著役,咨部注册。” 又按《会典》,康熙六年题准:兵部所属衙门召募书办,先报本部,行文原籍地方官,取具并无过犯别衙门重役,假捏姓名、文武生员等弊印结到日,方准充役,咨送吏部注册,年满考职。其兵部各司召募书办,取印结到部造册,移付本司、转咨吏部注册,年满考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

国初、各衙门分设都吏、通吏、典吏、攒典。俱以“政事”

繁简为额。康熙七年、始定《经制数目》、冗吏悉行裁革。今以见设都吏书吏等役、备列于后。在京衙门

宗人府、书吏十一名。知印二名,门吏二名,火房二名

内阁供事五十名,门吏六名。火房六名。

吏部:都吏四名,堂吏四名,知印六名,书吏八十四名,火房十五名。

户部知印一名,门吏一名,书吏七十八名。火房十七名。金银库书吏三名,缎疋库书吏二名,颜料库书吏二名。所属衙门左右翼税课书吏各二名。火房各一名。崇文门税课书吏八名。张家口书吏六名,杀虎口书吏三

名。天津、临清、淮安、扬州、芜湖、浒墅、北新湖口、赣关、太平桥关书吏各八名。“总督仓场堂吏一名,知印一名,书吏五名,门吏一名,火房一名。所属衙门,坐粮厅书吏十二名,催粮役十名。通济库书吏一名。在京左右翼八仓书吏各八名,攒典各八名。大通桥书吏三名。通州中、南仓、西仓书吏共六名,攒典共四十名。督理” 钱法书吏一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宝泉局书吏四名,大使下书吏一名。

礼部知印二名,门吏二名,书吏四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属衙门,会同馆书吏三名,火房三名。大使下书吏一名,火房一名。

兵部都吏二名,书吏五十三名。火房三名。所属衙门,金吾等六卫守备书吏各三名。六卫千总书吏各一名。六卫经历司书吏各一名。京卫武学书吏一名。递运所书吏一名。会同馆书吏一名。督捕书吏十六名,狱典二名。刑部堂吏一名。知印一名。书吏九十八名。火房十九名,狱典三名。

工部都吏四名,知印二名,门吏二名,书吏六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属衙门,制造库书吏八名。宝源局书吏五名。街道厅书吏三名,火房一名。两窑厂书吏六名。管河、砖仓书吏共六名。龙江、南新二关书吏各八名。

理藩院:书吏十二名,火房二名。

“都察院,书吏二十八名,知印二名,门吏一名,火房三名。经历司,书吏二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总督典吏,辖两省者三十名,辖一省者二十名。承差辖两省者二十名,辖一省者十名。总漕书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总河书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巡抚书吏,江苏名、徽各三十名,馀省各二十名。承差直隶五名,广东二十名,馀省各十名。河南道书吏八名,知印一名。京畿道书吏四名。江南道、浙江道、四川道、福建道、云南道书吏各三名。山东道、山西道书吏各四名。江西道、广东道、湖广道、广西道、陕西道、贵州道书吏各二名。” 巡盐御史,书吏,长芦五名,两淮十二名,两浙十名,河东六名,承差二十名。中、东、南、西、北五城,“御史书吏各四名,中城兵马司书吏七名,东南、西、北四城兵马司书吏各九名。”

通政使司书吏十三名,火房四名。

大理寺。书吏二十四名。知印二名。门吏一名。火房三名

内务府书吏二十名,庆丰司书吏四名,上驷院书吏四名,武备院书吏四名,奉宸院书吏四名。

翰林院供事十二名,火房四名。“直隶,江南提督学政。”浙江未设。书吏各五名,承差各十名,四译馆书吏一名,火房一名。

“詹事府。” 供事五名。火房二名。

左右春坊,供事二名。司经局,供事一名。

太常寺、“书吏六名。火房二名”

光禄寺、书吏十八名。火房七名

太仆寺、书吏六名。火房二名。种马场书吏二名

鸿胪寺。“书吏七名。火房一名”

国子监书吏七名。火房二名

吏科书吏二十名

户科书吏二十三名

礼科书吏十三名

兵科书吏二十名

刑科书吏二十二名

工科书吏十五名

鼓厅书吏六名

中书科书吏八名

行人司书吏二名

钦天监书吏八名

太医院“书吏七名,火房一名。”

“上林苑监。” 书吏四名。

銮仪卫书吏十名

顺天府书吏四十名。照磨所书吏二名。司狱司书吏一名。库书吏一名。所属衙门:宛平县书吏十六名。大兴县书吏十六名。儒学书吏一名。崇文门大使书吏一名,张家湾大使书吏一名

盛京刑部书吏四名。户、礼、工三部未设书吏奉天府书吏二十四名。司狱司书吏一名。所属衙门:承德县书吏十五名。儒学书吏一名

在外衙门

直隶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等

“各布政司通吏典吏” 等役,江苏二十四名,安徽三十一名,浙江六十名,江西五十八名,湖北三十三名,湖南三十名,福建三十五名,山东五十五名,山西三十五名,河南五十四名,陕西三十名,甘肃三十名,四川六十名,广东五十名,广西六十名,云南五十名,贵州五十二名。经历司吏、攒各一名;理问所吏、攒各一名;照磨所吏攒各一名。

各按察司典吏吏书等役,江苏六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三十名,江西三十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福建二十九名,山东三十名,山西十名,河南三十名,陕西十五名,甘肃十五名,四川三十名,广东三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四名,贵州二十五名。经历司吏攒各一名,照磨所吏攒各一名。

直隶守道典吏二十四名

直隶巡道典吏二十名

各道典吏吏书等役,直隶各十二名、十六名不等;江苏各二名、安徽各二名、三名不等,浙江各二名、江西各二名、四名不等;湖北各十六名、湖南各十六名,福建各二名、山东各二名、三名不等;山西各二名、河南各十六名、陕西各十名、十四名不等;甘肃各十名、十二名、十四名不等;四川各三名、八名不等;广东各六名、八名、十名、十六名不等。广西各十六名,云南各十二名,贵州各十三名。

各府典吏七名至二十四名不等。

各同知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通判,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经历、典吏一名。照磨、攒典一名。知事,攒典一名。

各州典吏六名至十二名不等。吏目,攒典一名。

各县典吏二名至十二名不等。典史,攒典一名。

各都司典吏,六名至十三名不等

各卫攒典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所攒典一名或二名。经历司攒典一名。断事攒典一名。

各盐运司典吏八名

各分司典吏一名或二名。经历司攒典一名。各盐课司攒典一名

各提举司典吏四名

各儒学攒典一名

各仓攒典一名

各库攒典一名

各税课司攒典一名

各驿攒典一名

各巡检司攒典一名

各场所攒典一名或二名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召募吏员,取具印结,停。”

止咨部,令在内该衙门、在外督抚查明注册,有未取印结先令著役者,即除名。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停止转拨,俟著役五年咨部考职。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吏员送考时或有丁忧事故者,令各部院、该督抚确查,如果勤劳无过,取具印结,并著役及役满日月、年貌、籍贯造册,各部院督抚出印文保送到部,据册结为凭,准其收考。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各役印结停咨,吏部即在各衙门存案,五年役满考送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题准“吏员照旧例援纳”,惟在

京及奉天各州县衙门、仍行召募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銮仪卫掌房掌案贴”

案等、亦照《效劳》例,三年役满考用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则例》:一,兵部题:嗣后情愿作书办者,令其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门考试,选择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结,各部院衙门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门掣签著役,将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银者,或被顶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从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门五年役满考授职衔之吏,一经吏部榜示之后、即著司坊官员严催回籍。地邻《一月内起身甘结》、并司坊官印结报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结申报该督抚报部。如有潜住京师者将潜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并从重治罪。不

考证

《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废官” 之例处分。又查“各部院衙门责革书办人等仍行潜住京师者,俱应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门责革书办某等、令其于一月内起程回籍。如潜住京师,司坊官失于觉察将潜住之人交与刑部从重治罪,递解回籍。将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废官例处分。” 康熙二十八年闰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题定役满久留在馆供事,应照外郎分缺之例,将五年役满内外考职吏员选授七缺,将年满久留在馆之供事选授一缺。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为行查事:文选司案呈僧道科遗失历年吏员试卷执照一案,有已经截取印结到部,现在应选之人,照例铨选。其试卷现存者,照常封发外,其试卷遗失,俟封发文凭时,仍发空白卷一本,令该员填写亲供履历,并取地方官委系亲身领凭印结,一并送部查核。其未截取试卷遗者,开明品级、籍贯,行文各巡抚取该员亲供履历,地方官造具印信文册,分晰年分、品级、加结送部。再三十三、四年考定吏员,有未开籍贯、品级、姓名,行文查明籍贯,补具亲供履历存部。

康熙四十七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为申饬事:验封司案呈,查得书吏承差攒典,五年役满,各省督抚咨送给发本役亲赍赴部投递,验到收考,此定例也。今查年来给文投部,并非本役亲赍,屡示传谕,竟不凛遵,殊属违例。今再行知直隶各省督抚,转饬各该地方官,嗣后扣依文限日期,责令本役亲赍投递。本部随到随验,审辨声音、查核年貌,按名收考,务绝假冒顶替之弊。如临期验到,查出有假冒代倩等情,除假冒者立即责逐不准收考外仍咨行该督抚转行各该地方官将本役正身革除严处。再查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内本部具题贡监生等俱令亲身赴部,如不系亲身者不准收考等因具题,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今考试吏员、亦应照贡监生题定。

之例一体遵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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