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8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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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七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七

  明二武宗正德七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十则

铨衡典第八十七卷

考课部汇考七[编辑]

明二[编辑]

武宗正德四年定直隶浙江等布政司给由期限[编辑]

按《明会典》“凡给由限期,弘治间定南直隶并浙江等 布政司俱一年零二个月,北直隶八个月。正德四年 奏准以给批日为始,系任满者,违限一年之上送问, 二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系三年、六年给由者,四个 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

正德六年、令应天顺天、及上林苑监等官、俱从京官 例考察。其湖广荆襄等卫所、一体考选

按《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准,应天府治中以下,顺天府 经历以下,宛平、大兴、上元、江宁四县,俱从京官例考 察。 凡上林苑监官,奏准从京官例考察。” 又按《会 典》,“凡湖广荆襄、郧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西安各该 守御等卫所并都司,隶巡抚郧阳都御史所辖者,正 德六年议准,一体会同考选。”

正德七年,更定《军政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军政考选,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会同 总督粮储都御史、巡屯御史严察南京锦衣等四十 二卫管屯官,如有侵费屯粮,作弊害军者,即行黜退。 巡屯御史差满,备注贤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会 选之期,考察去留。”

正德八年定“都司卫所官。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 公同考选。”

按《明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选。每都司及卫, 俱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二员,每千户所,俱掌印官一 员。非遇紧急军情,不许辄调。”

正德十年,察朝觐官廉能者,赏衣钞赐宴。始考选锦 衣卫官。

按《明会典》,“正德十年令朝觐官员廉能著称,治行超 卓者,赏衣一袭,钞百锭,仍赐宴于礼部。” 又按《会典》, “锦衣卫官考选,自正德十年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有政绩显著者、奖励擢 用。《山厂》管柴官、从管厂侍郎考核

按《明会典》:“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员,内有才行 兼优,政绩显著,及守己廉洁,人无间言者,行各抚按 官买办彩币羊酒赍奖,仍不次擢用。 凡易州等处 山厂管柴官员,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 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核起送。”

正德十六年,定“詹事等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詹事坊局五品以下官 照例考察,学士照例免考,仍会同考察。” 又按《会典》, “正德十六年题准,武学教官年终,兵部出给贤否考 语,咨送吏部备照,以凭黜陟。”

世宗嘉靖元年令抚按官旌奖各属王府长史等官从新例考察五城兵马司兵部考核咨送吏部[编辑]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敕抚按官各属但有诚心爱民 者,虽杂流出身,一体旌奖。 凡王府官旧不考察题 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 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 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 迹,奏请定夺。 又按《会典》,嘉靖元年题准,五城兵马 三年六年考满到部,连送该司,转行职方司,并该城 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无捕获强窃盗次数 若干,及一应职务修废,兵部参酌考核,咨送吏部。” 嘉靖三年,定管粮通判及城堡仓场柴炭铁冶等官, 考满改用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抚按 定拟,每员应该收粮石数,守支尽绝,给由到部,考核 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腹里,以均苦 乐。若别无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者,候六 年考满,量为更调。” 又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 仓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 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核实,如果称 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又奏准,山厂 管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 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事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 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柴 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 嘉靖四年,定教官考满选用之制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奏,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 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及外卫 儒学教官考满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陞 用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嘉靖六年,定“京官考察例。其朝觐考退官被诬者,许 吏部查访具奏。”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题准,“各衙门堂上五品以下官, 照成化以来节年旧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 德十六年例考察学士免考,令自陈。” 又奏准两京 科道官有相应黜调,考察遗漏者,互相纠举。 令朝 觐考退官员,果有执法被诬夺职,许大臣言官即时 论辨,吏部查访可否,具奏定夺。

嘉靖八年、令贤能官员、吏部分别奏闻、腾骧等四卫 官、照各卫考选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令吏部将贤能官员,分别等第 奏闻。优等官员,查照旧例,奏请宴赏,给与诰敕。” 又 按《会典》,“凡腾骧等四卫官,嘉靖八年议准遇考选之 年,照各卫考选,如有堪任将领等官,一体推用。” 嘉靖九年,定军政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洪武、永乐年间,额设管军百户,父祖相承, 未经改调。旧例不考选者,一体考选,自嘉靖九年始。”

凡考选禁例。嘉靖九年题准、考选之后、或以己名

或主使人罗织生事、投词告害者,在京听兵部,在外 听抚按官参究,照例调发边卫

嘉靖十一年、令考察被黜官员、追坐“举主”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朝觐年分,考察既毕,备 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员,追究所举巡按御史四人以 上,革职闲住;二人以上,降一级调外任;一人罚俸半 年。”

嘉靖十三年,令抚按官开报考语,不得雷同含糊。 按明《会典》,“凡每年开报考语。”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 年终,各府州县将佐贰、首领属官并卫所首领官,守 巡道将本道属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将各佐贰首领 并府堂上官、州县正官,填注贤否考语,揭帖印封,送 本布政司类齐,严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进表,各该 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进表官亲递。进表 官不必将通省官概报考语。巡按任满巡抚,年终将 所属大小官填注考语揭帖送部。其考语俱要自行 体访。如有雷同含糊作恶遍私本部,参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定朝觐考察,以督抚考语、科道论劾为 据。

按名山藏《典谟记》:“嘉靖十四年,上谕吏部都察院曰: ‘朝觐考察,国家大典。被黜者不得奏辨,又不叙终身。 近者部院徒事询访,人得行私相报复。今考察迩,其 一以抚按考语、科道论劾为据,抚按等官有谬贤否 者,则卿参奏之’。”

嘉靖十六年,定来朝官及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朝觐进表官考满。嘉靖十六年奏准,来 朝官员回任,将及考满者,照宣德间例, 凡朝觐官 考察,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据考语,未免失实,令吏 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访,旌别黜陟。 又按《会典》,凡 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转 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钤记,发各都 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军职问拟罪名,逐起登记,年 终类报抚按查考。候考选之期,仍送镇巡会考。若立 功三次,奏请降一级。未及三次,查果改过有实迹,方 许举用。其南北直隶卫所,付该管兵备收掌。两京法 司,每年终问过军职,开送兵部,各查照《纪录》施”行。 嘉靖十七年、令抚按举劾不得异同。停科道互纠。仍 听部考察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诏:抚按官有滥举市恩,及贤 否倒置,举劾异同者,该科不行纠察,一体究治, 奏 准考察存留官员,顺赍考满文册者,免其考核,引奏 复职, 令停科道互纠,仍听部从公考察。”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显陵二卫军政、即行巡抚都御 史考选。”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年题准,将承天显陵二卫军政, 即行巡抚都御史考选,其兴都留守司一应事务,俱 听本官节制抚治,都御史不必干与。”

嘉靖二十一年令抚按官荐劾及开报考语、务从其 实。又定《考满官起文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题准:“抚按官不许将升迁任浅 及去任久者,一概荐举。仍通行直隶各府、浙江等按 察司,每年终将抚按及别差御史奖劝过官员,批词 造册送部,查所荐劾并开报考语。或一人自相抵牾, 或彼此荐劾不同,考语贤否各异,提调勘实,罪其诬 者。” 又题准:“考满官员起文之日,类多隐匿过名,冒 报功迹,希图升用。两考吏役,初参陞参、转参顶补、丁 忧接丧、缘事复役问革等项,尢多隐诈。”行各该巡按 御史遵照旧例将纪录过名教官功迹、《民情吏役》三 册,督行按属掌印官备查明白类造年终差人赍缴到部。 又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期限到任者,照 朝觐例过限一年之上,问罪申报。二月之“上,送部别 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同罪。”

嘉靖二十二年,定“太医院、钦天监等官考满陞降例。” 又令:百官朝觐考察抚按官,不得任情淆乱。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属官,三六九 年考满,先送礼部,填注考语,转咨吏部,违越者礼部 参究。钦天监鸿胪寺通事官,俱照此行。后又题准,吏 目九年考满,应陞御医者,行礼部查回应否升补,方 与题请。其原系署职者,九年考满,止题实授。 定朝 觐官告乞赍缴考满文册者,查其考满月日,如在七 月以内方准。其月日尚远及九年考满者,俱不准 题准朝觐考察。预行各该抚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 小官员,不分陞调、考满、丁忧、起送、缘事在逃等项,凡 系廉勤公谨及贪酷罢软不谨,老疾才力不及者,各 手注考语,密封送部,以凭考察。务要贤否明白,去留 可据。如毁誉任情,是非淆乱,及枝词蔓语”自相矛盾 者、听本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四年、令在京除钦天监官外、一概考选军 政。擢廉能者管屯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 所属官员,六年之内未经考察者,不拘升迁、见任,行 各堂上官开注事迹揭帖,亲携赴部,以凭参酌去留。 如有隐漏,听科道连名纠劾。 凡钦天监文华、武英 二殿各办事中书等官,御用监等监各项匠作官,旧 例俱先期乞恩免考,奏准,钦天监官免考。 又奏准, 太医院官照例考察。 又按《会典》,凡管屯官,嘉靖二 十四年题准,遇考选军政,内有武艺不精而廉干可 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 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 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 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 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许离任。若有朦胧私相交代 者,查出各问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系 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许屯田御史参劾。

嘉靖二十五年、令司府方面给由官员、许抚按奏留 复职。其朝觐官升调、及逃回者、查勘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 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许抚 按合词奏留,就彼复职。其馀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 许一概任情轻渎。即有事出一时委难离任者,止令 暂留管事,事宁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凡朝觐考察, 令部院严加查访。如有贪酷实迹者,不拘曾经抚按 旌”举,俱要开奏罢黜。 凡应朝大小官员陞调外任, 奏准,不问已未领凭,俱要到部听候考察,事毕,改给 凭限赴任。违者,参奏罢职。 凡应朝不到官员,系堪 存留人数患病者,查实准令复任。丁忧者,查明准令 守制。其不系患病丁忧者,以逃论。嘉靖二十五年题 准:方面等官应朝逃回者,行各抚按备查因何事故, 如有赃私实迹,严行本处官司提问追赃,照依律例 从重问拟。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给由官员堂上官考核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 员堂上官,务要严加考核,从公填注贤否的实考语, 封送本部,以凭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 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 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及锦衣卫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军前卫侯、伯,与锦 衣卫堂上掌印佥书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遇考 选军政之年,俱听自陈去留,取自上裁。其有不协公 论者,许言官纠拾。” 凡两京、五府所属并上直卫所 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悉从巡视京营科道及兵部 验军委”官、一体采访、填注考语、送部考选。 凡锦衣 卫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锦衣卫除皇亲带俸原不 管事达官营操、不系管理军政等官难以考选外。其 馀若指挥在所管事、并千户以下等官,不拘见任闲 住。俱听本卫堂上掌印正官、从公开注贤否履历、先 期送部。临期会同议拟。与腾骧四卫一并严加考选, 果有廉能可用,仍旧管事。如行止不堪,一体带俸革 任。又题准:南北镇抚司与象房管事指挥,兵部临期 会同锦衣卫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选,论奏去留,取 自上裁。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考察,以二月举行应天府及上 元、江宁二县,南京部院考察,句容等县,赴京考察。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三十年题准,例该考察 年,著以二月内举行。将堂上五品及所属五品以下, 见任住俸公差、丁忧养病、侍亲、给假及行查未报并 六年内升任未经考察等项官员,备开脚色,务在三 月”以内,先送本部查收,约会考察。 题准:南京吏部、 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将应天府并上元、江宁二县,随同南京官员考察。其所属在外句容等县, 每于三年朝觐之期,本府堂上官带领赴京,听候部 院考察,如通州、良乡等州县例。

嘉靖三十三年,定各卫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两京五府所属,并上直卫所官。嘉靖三 十三年题准前项各官,凡遇考选,不得轻相更调。每 季造报文册,将营操各衙门杂职武学肄业等项,尽 数开造于现任之后。如遇下次考选,先尽本卫杂差 营操各项官,并原调卫所,不拘几辈,尽数掣回选补。 其官少事简,卫分千百户印信,各令带管指挥以上” 掌印佥书,方许于官多卫分,量调一二员管事,子孙 仍于原卫袭替。 南京各卫所军政,嘉靖三十三年 议准:凡遇考察,除该卫见任官员堪留者照旧,其馀 员缺,先尽一卫,杂差营操各项官,并原调别卫所,不 拘袭过几辈,尽数掣回选补。如果缺少,方许官多卫 分,量调一二员管事,仍于原卫袭替。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选军政额数。管屯官候推选日、 会官考选

按“《明会典》,凡考选军政额数。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 化年间旧例,每卫不拘指挥使、同知、佥事共三员,掌 印一员,佐贰二员,卫镇抚一员。如无镇抚,选相应千 户署管,每所正副千户一员,所镇抚一员,百户十员, 专管军政。锦衣卫各所千百户不时上直,不限员数。 腾骧等四卫养马,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佥” 书四员。府军前卫所属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挥二员, 卫镇抚二员。通州卫路冲又兼上直,亦设军政指挥 共五员,掌印一员,佐贰四员。卫镇抚二员,每所千户 三员。所镇抚并百户,随其有印者,照数定选,俱不许 增损。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屯田官各该 衙门不得坐名差遣。如遇迁转缘事等项,就于见任 军政官内选精壮勤干官员暂管,候推选之日,照例 会官考选。屯田官不许营求别差,希图推调,亦不许 将见任耕种屯军擅自差派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 项,以妨屯务。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嘉靖四十年,定“京官考满推选改授”等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在任给 由。命下之日为始,连闰但足三十六个月,或三十七 个月,俱准一考。多历少历俱参问。满后三月无故不 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选改授,品级相 等而支原官俸给者,考满俱准通理。议准:翰林院讲 读学士、春坊谕德品级相同,得准通辏俸历考满, 凡考满京官,候审引问,如陞两京别官,品级不同,及 升迁外任者,俱不与引奏,止类付三司知会。如原系 署员外郎、主事,升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旧引奏。如 先系署职,得陞实授者,不准。 凡在京给由官员,不 拘陞俸、住俸、罚俸,俱以见任职事所历月日,准作《实 历》。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县正官、听抚按考核。佐贰等官 赴各上司、从公考注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六年考满官 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外,其 府、州、县正官给由免其赴京,听抚按考核具奏牌册, 差人赍缴。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 三六年考满,俱赴各该上司,从公考注。称职、平常不 称职三等,转详抚按,年终类题,册报部院覆考。” 嘉靖“四十三年、令养病升迁去任等官、听吏部一体 查究”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养病丁忧升迁去任 官员,抚按若有举无劾,听吏部一体查究。”

嘉靖四十五年,定“公差官员及边方兵备等官考满 之制。”

按《明会典》,“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 并河道砖厂,及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 得赴京具呈,该衙门将行过事迹并考语咨部。应行 河南道者,候牒回复考具题,就彼复职管事。其巡按 审录,并各钞关洪闸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补考。”嘉靖 四十五年议准:“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 东、广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满期已 过,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满考及 期,遇有升迁事故者,俱许具由呈部。在京者听都察 院考核,在南京者听南京部院考核,移咨吏部覆考 具题。应得恩典,一体请给。”其馀各差御史,仍照旧例 事完回京补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佥事考满题准 吏部转行兵部,查其操练修筑屯种,果有成效,堤备 调遣,果无疏失者,升二级,照旧供职。平常者照常迁 叙 《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者,照朝觐例告明 赍缴。朝觐例见宣德五年 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遇考 满之期、必须本衙门现有堂官在任、方许给文赴京。 如无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会、候有官接管、然 后起行

====穆宗隆庆元年定京官引见考察之制====按《明会典》,“隆庆元年议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 司、大理寺正官,俱随到随引,不拘员数,不候类引。其 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及小九卿堂上官,仍 候类引,另本具奏。 凡京官考察,议准先期三月,吏 部并南京吏部咨札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所属但 在应考数内者,查取考语,务要或贤或否,明注实迹, 类”送部院,以凭面议酌处。

隆庆二年,令“各官考满”,分别三等管屯官,该御史呈 院咨部,以别贤否。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议准,三六九年考满官到部,仍 照旧例分别三等,不得概考称职。其平常与不称职 各官,或量行别处,或请旨罢斥。” 又按《会典》,“凡管屯 官,隆庆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不拘指 挥、千户,察其才力大小,屯粮多寡,分委隔别,分卫催 征,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差之后,各该御史仍将委 定卫所并选过官员职名,呈院咨部,以别贤否。 隆庆三年,更定京官及王府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三年题准:“文华、武英二殿各办事官 通行考察,惟钦天监、御用监等官,照旧免考。 凡王 府官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无升补者,照旧 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 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史、审理、纪善一 体查核。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各该抚按官开 奏。”

隆庆四年、令考察闲住官、不许朦胧在任。其两京五 城兵马司官、御史、造《考语》送部院查考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题准:已经考察闲住,复朦胧在 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问罪。其冒支俸粮,追出还 官。” 又题准:“今后两京五城兵马司官,岁终举劾不 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满,备造考语送部院,以凭查 考。”

隆庆五年,定“督抚等官理算《实历》”等例。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在内部寺为督抚,在外督 抚回部院,某处督抚陞调某处督抚,俱候到任支俸, 乃作实历。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许一概朦胧扣算。若 已陞调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实历,离任之后, 截日住支,待其给由,吏部查理明白,方为引奏。 又 题准:云、贵、两广、福建、四川审录郎中等官,许就差,考 满“具由申部。其馀省分审录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补 考。” 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正限内准作实俸。 若违限日久,应送问者,照例送问。其未及送问者,正 限之外,俱作虚旷。在差升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实 俸。如有假捏月日,朦胧考满者,俱听吏部参究,罢职 不叙。 又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 寡,俱得通理。仍兼查两处贤否,以行考核。 奏准。吏 部考察毕,访廉能、贪残之甚者各数人,疏闻。其廉能 者,照例宴赏,贪残者革职为民。仍行各该巡按御史 提问具奏。

隆庆六年,定仓官考课及卫所官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凡仓官有将附馀耗米交盘者, 送问驳回守支。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放支尽绝,若交 盘附馀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 压付,百石以上者送问,二百石以上者驳回守支。 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 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 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又按《会典》,军政 考选,与文职考察同。内外卫所五年考选,衰老庸劣 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应袭儿男承替。自隆庆 六年始。

神宗万历元年令外官考满者查勘其钱粮方面已升京堂者抚按官不得参论又定军政考选之制[编辑]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 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 者,不准 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已陞京堂者,止听 两京科道官论劾,各抚按官不得一概参论。 又题 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 不尽千石上下者,盘并别廒辏放,一体起送。” 又题 准:各边“仓场、俱照陕西事例”陕西例见隆庆六年 又按《会典》, 凡考定官员,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紧急军情,不 许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系在营随差之数, 即令替回。其馀除马政带管外,如屯田、领班、操备、巡 盐、捕盗、管局、运粮、备倭等项,一体考选,量才委用。前 项杂差官员,在任之日,许令公座佥书一应文案,不 许干预。其他军政以外,跟随镇守、守备内外等官,大 小军职,不许营求军政。考选已定者,亦不许营求跟 随,有妨军政。万历元年题准“通行各抚按衙门,凡考 选军政,以印屯为主。择有心计堪以干济者,先注各 卫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御者,定委各路管军, 其次乃以充各衙门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见 在督抚镇巡各道役使者”,止许量留数人,馀皆发回 听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尽心干理军政屯务有裨者,抚按官即与保荐。兵部登记《将材簿》内, 遇有守备、把总坐营员缺,酌量相兼推用

万历二年,定来朝官及提学御史等官考课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将来朝官员有 廉能超众者,查实具奏,引至御前,面加奖赏,仍赐宴 于礼部。其贪酷异常者,著锦衣卫拏送法司问罪。不 应朝者,著各该巡按御史提问。 凡两直隶提学御 史缺,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推补。其各省提学副使、 佥事”,吏部题补。令“今后各省提学官缺,吏部会同礼 部,务选年力精壮、学行著闻者,久任责成。若未经岁 考科举事完,不许辄便陞转。其才力不称者,即调处 罢黜”

万历四年令“外官考满投文,不得违限。”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满后不计闰 扣违年半之上,方才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满。系三年 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万历五年,令大小官员以“《职业修废》为殿最。”又定各 边管粮郎中及朝觐官考察旌别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令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 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 又令“各边管粮郎中,三年满日,回部考察无过,方许 复职。” 凡朝觐官旌别,“万历五年,令廉能卓异者纪 录擢用,贪酷异常者,各巡按御史提问,追赃具奏。” “万历六年,令腹里仓官任满,照边仓例。”

按:《明会典》六年题准:“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 给由,免其守支。”

万历七年,定朝觐官回任限期。官员考满,以事故回 籍者,复除日补给,由各直省总兵官照例自陈。 按明《会典》,“凡朝觐官员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 如违限一月之上者问罪,两月之上者送部别用,三 月之上者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者同罪。”万历七 年题准:“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三月之上送部别用,半 年之上,罢职不叙。” 题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满官员 行至中途,或丁忧患病回籍,服满病痊,起文到部者, 候复除之日,准补给由。 又题准:有司三六年已满, 照例赍缴文册,听抚按保留。其丁忧回籍者,候复除 之日,准补给由。 凡外官升任考满,题准:方面有司 三年已满,给文间适遇升任,本部查其升迁月日,果 在任满之后,不论已未保留,但公文开称考核称职 者,一体准理。如升迁命下而历俸未满,即少一日,不 许概准。 又按:《会典》,万历七年,各令直省总兵官照 例自陈。

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遵照旧规。其徐淮等处仓官 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

按《明会典》:“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遵照 旧规行 题准徐淮临德天津各管仓官差内如遇 三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将行过事迹具呈该部, 咨送吏部类考行令就彼复职。”

万历十年,定降俸官开复及王府官升降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 完,积谷不及数,被盗失囚者,待追完捕获,抚按官具 奏开复。内有灾疲难完及擒获别贼,亦听抚按官照 例题请。其馀他事诖误,容令历过三年,满日申请,给 由抚按考核,平常不称,即行议处,称职准赎,先与奏 复原”俸,然后给文考满。其三年满后降俸者,抚按查 果称职,酌量具奏。若迁官事发,著于升任内扣降者, 虽系粮谷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经离任,亦照诖误 之例。 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及期,必扣除月 日,另历补足,抚按官方与起送或保留。其罚俸月日, 以题奉钦依之日为始,不得以文书未到为辞。失囚、 失盗粮谷不及分数者,未奉处分,不得遽行起文。 令各处卫所巡检司官,系关两处隔越者,该管上司 注考。 凡王府官,议准抚按官于长史以下贤否,严 访实迹。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各造册送部。不检 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陞左长史,保 陞服俸。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员、不许混举。其南京公 差官、从南京考核。外官考满、限十月到部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 一概混举。” 题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复命,已准复职, 计其回任,半年之内,遇应考满者,比照朝觐事例,免 其赴京。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核,咨部题覆。 又题 准:外官满后,务于半年之内给文,除各该水程外,定 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满后不计闰,无故延至一 年者送问。在外者提问。干碍参提者参问。若违至年 半者,虽有事故,一并查参处治。如有规避情由,及无 故迟违年半者,俱从重参奏议处。

万历十三年令“京堂官改调者、理后任月日。京外官 不得请闰考。”其弃职回籍者、酌量定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考察论劾 改调者,以后任之日为始,另历给由,不许通理。若自行陈请得旨改调者,仍许通理。” 又题准:“京外官三 六年正考之后,不得妄请闰考。” 又题准:凡官员弃 职回籍,若情有可原,事无规避,曾经申请奏报稽迟, 不得已而始去者,抚按官遇大计之时,止坐以擅离 之罪,另本论斥。另文“革职”,不必类入《考察》数内,概坐 以逃。其新选、新陞辄弃官不任者,查无观望规避重 情,止照过违凭限事例,革职闲住,亦不得概以逃论。

又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

“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 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 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 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 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于三年,亦 不必以千石万束为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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