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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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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三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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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录

 平准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市籴之令 权量之谨

  荆川稗编王应电论泉府

  古今治平略一三代贮籴

食货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平准部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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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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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籴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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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 得其所”,盖取诸《噬嗑》。

臣按:此后世为市之始,先儒谓“《易》之十二卦制器尚象,始离、次益、次噬嗑,所取者食货” 而已,食货者生民之本也,民之于食货,有此者无彼,盖以其所居异其处,而所食、所用者不能以皆有,故当日中之时致其人于一处,聚其货于一所,所致所聚之处,是即所谓市也。人各持其所有于市之中而相交相易焉,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各求得其所欲而后退,则人无不足之用;民用既足,则国用有馀矣。

《周礼》:“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 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大市,日昃而市。朝市,朝 时而市;夕市,夕时而市。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 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 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

臣按:《周官》于市肆一事,设官如此之详,所以使民懋迁其有无也,有者得以售、无者得以济,斯民之各遂其所欲,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 以其贾买之,物揭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 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 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 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臣按:泉府之设以泉为名,盖主泉布之官也。古者以泉布流通天下之物,无非以便民而已。泉布出于上,货物生于民,民之货物不能以皆有也,欲通其有无必资钱以易物,然后无者各有焉。然其物之聚也有多有少,时之用物也有急有缓,少而急于用则通,多而不急于用则滞,上之人因其滞也则以泉布收之,“俾其少而通焉,所以厚民生也。上既收之矣,下之人或有所急而需焉,则随其原价而卖之,所以济民之用也。然买物必以价,彼民之贫者无价以买,官则或赊或贷与之,赊则取偿而不取息,贷则按本以计其息,所以不取息者,应其丧祭之急;而必取息者,限其浮浪之费也。然其取息也则又不以” 钱而以力焉。所谓“国服为之息” 者,偿本之后以服役公家为息。服,如国中七十及六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征之以供服役之服也。凡若此者,无非以阜民之财,济民之急,而上之人无分毫利焉,岂若王莽、王安石之所为哉?

《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 布帛精麤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 正色,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 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臣按:市肆所陈虽商贾之事,然而风俗之奢俭、人情之华实、国用之盈缩皆由于斯焉。

汉武帝元封元年,用桑弘羊言,置均输官于郡国,尽 笼天下之货,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使富商大贾亡所 牟大利,而物价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

臣按:桑弘羊作《均输法》以为平准,观其与贤良文学之士所辨论者,大略尽之矣,然理之在天下,公与私、义与利而已矣,义则公,利则私,公则为人而有馀,私则自为而不足,堂堂朝廷而为商贾贸易之事,且曰欲商贾无所牟利噫?商贾且不可牟利,乃以万乘之尊而牟商贾之利,可乎?

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

臣按:《乐语》河间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言天子取诸侯之书以立五均,则市无贰价,四民常均,此王莽《五均》之说所自出也。莽借古人良法以罔市利,无足道者,故录之以示世戒。

汉章帝时,尚书张林言:“县官宜自交阯、益州上计吏 来,市珍宝,收采其利,武帝所谓均输也。”诏议之。尚书 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 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商贩无异, 非明王所宜行。”帝不从,其后用度益奢。

臣按:《均输》之法,谓郡国租赋并雇运之直,官总取

之,而为之转输于京,此非但商贾之事,盖贫民无产者为人佣雇之事也。不但非明主所宜行,虽乡里之名为士大夫者亦不宜行也。章帝为汉七制主之一,而亦为此,岂非武帝诒谋之不善哉?

唐德宗以宦者为宫市使,置白望数百人,抑买人物, 以红紫染故衣败缯,尺寸裂而给之,仍索进奉门户 及脚价钱,名为“宫市”,其实夺之。谏官御史数谏不听。 徐州节度使张建封入朝具奏之,上颇嘉纳,以问判 度支苏弁。弁希宦者意,对曰:“京师游手万家,无生业, 仰宫市取给。”上信之,故凡言宫市者皆不听。

臣按:万乘之主而有四海之富,乃白夺贫人之物以为食用,无以异于盗贼之白日行劫。然方其未知也,而为左右之人所蒙蔽,其责犹有可诿者,幸而农夫以驴负柴者殴宦者得以上闻,谏官、御史又数言之,而方镇来朝者又以言,是可以罢之矣。夫以众人所言者皆不信,而区区信一人之言,谓“京师游手万家” 仰宫市以取给。嗟夫!人君听言,当揆之于理。吾取物于市,而游手何预焉,而赖此以给乎?盍遣亲信不欺者往侦其实,则情伪见矣。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诏“官中买物有原不出产处, 毋得抑配扰民。”

宋初,京师有杂买务、杂买场,以主禁中贸易。仁宗谓 辅臣曰:“国朝惩唐宫市之弊,置务以京朝官、内侍参 主之,以防侵扰。而近岁非所急务,一切收市,扰人甚 矣。”乃申旧令,使皆给实直。其间内东门市民间物,或 累岁不偿钱。有司请自今宜以见钱售之。

臣按:宫中有所用度或有所阙,不能不求之于市肆,要之“不必设场务,专官使过有所用,遣廉谨之人赍见钱随时价两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不限以异时、不易以坏币,则官府有实用而小民无怨声矣。”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请“令官司 预给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官亦足用。”从之, 仍令优与其直。

臣按:宋朝预买䌷绢谓之“和买绢” ,夫买而谓之和,必两无亏损、上下同欲而无抑配之谓也。宋朝所谓和买,犹是民以乏钱而须卖、官以先期而便民,其后之弊且至与夏税并输,而民家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而为民无穷之害。今所谓“和买者非止于绢,凡宫闱、官府有所匮乏一切取之于州郡,州郡取之于民” ,然后计其直,俾其诣官库给价偿之,名曰“和买” ,其实非民间所有,而欲以出卖者,亦是。州郡于民常赋之外敛钱收买,以应官司之求。及其领价之际,文移上下,展转伺候,动经旬月,所得不偿所费。呜呼,官府所为如此,九重之上何由而知其详哉!

神宗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始制“均输之法以 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法,使富商大贾不得 乘公私之急以擅其权,假发运使以钱货资其用度, 俾周知财赋有无,而移用之得以徙贵就贱、用近易 远,预知所当供办者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以发 运使薛向领其事。时议多以为非,后迄不能成。

臣按:此桑弘羊之故智,然弘羊自立法而自行之,犹有其弊,况后世之人不及弘羊而又付之庸庸之辈使之奉行乎?大抵民自为市则物之良恶、钱之多少易以通融,准折取舍,“官与民为市,物必以其良,价必有定数,又私有心诡计百出其间,而欲行之有利而无弊,难矣,政不若不为之为愈也。”

熙宁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 所困,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务。”

臣按:先是草泽魏继宗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 于是下此诏。呜呼,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上其得所矣。乃欲夺富与贫以为天下,乌有是理哉?夺富之所有以与贫人且犹不可,况夺之而归之于公上哉?吁!以人君而争商贾之利,可丑之甚也。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 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 来岁市䌷绢,计纲赴京。

臣按:上之取下有常赋、有定制,凡于常赋定制之外有所建请,必是欲行己私、趋时好、以希爵禄、干恩典者,其所以建请者,必曰“不益赋而国用饶” ,又曰“民所愿请而非强迫之者” ,又曰“其行之上下俱便益” 而永远无弊,人君听其言非不美,及其施行之际,不徒不能如其言而损国课、戕民生、促国脉、以贻后世羞者多矣。人主于此,不可不察。

孝宗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舶,以通货物。 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

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
考证

臣按:互市之法自汉通南越始,历代皆行之,然置司而以“市兼舶”为名,则始于宋焉。盖前此互市兼通西北,至此始专于航海也。元因宋制,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验货抽解,然后听其货卖。其抽分之数,细色于二十五分中取一、麤色于三十分中取一,漏税者断没,仍禁金银、铜铁男女不许溢出。本朝市舶司之名,虽沿其旧,而无抽分之法,惟于浙、闽、广三处置司,以待海外诸蕃之进贡者,盖用以怀柔远人,实无所利其入也。臣惟国家富有万国,故无待于海岛之利,然中国之物自足其用,固无待于外夷,而外夷所用,则不可无中国物也,私通溢出之患,断不能绝。虽律有明禁,但利之所在,民不畏死,民犯法而罪之,罪之而又有犯者,乃因之以罪其应禁之官吏。如此,则吾非徒无其利,而又有其害焉。臣考《大明律》,于户律有舶商匿货之条,则是本朝固许人泛海为商,不知何时始禁?窃以为当如前代互市之法,庶几置司之名与事相称。或者若谓恐其招惹边患,臣请“以前代史册考之,海上诸蕃自古未有为我边寇者,且暹罗、爪哇诸番隔越涨海,地势不接,非西北戎狄比也。惟日本一国号为倭奴,人工巧而国贫窘,屡为沿海之寇,当遵《祖训》不与之通。傥以臣言为可采,乞下有司详议以闻。然后制下滨海去处,有欲经贩者,俾其先期赴舶司告知,行下所司审勘,果无违碍,许其自陈,自造舶舟若干料数,收贩货物若干种数,经行某处等国,于何年月回还,并不敢私带违禁物件,及回之日,不致透漏,待其回帆,差官封检,抽分之馀,方许变卖。”如此则岁计常赋之外,未必不得其助。矧今朝廷每岁恒以蕃夷所贡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国用之一端也。其视前代“算间架”、“经总”“制钱”之类,滥取于民者,岂不犹贤乎哉?以上《市》。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谷有贵 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 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民有馀则轻之,故人君敛 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 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 藏,藏镪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镪百万;春” 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锺饟、粮食,必取赡焉。故 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又曰:“国之广狭,壤之肥 墝,有数,终岁食馀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曰某 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于是 县州里受公钱,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谷 入若干。

臣按:“管仲,伯者之相也,其辅桓公以兵车伯天下,而其治国犹知以守谷为急务而通轻重之权,为敛散之法,岁攘民有馀则轻谷,因其轻之之时官为敛籴则轻者重,岁凶民不足则重谷,因其重之之时官为散粜则重者轻,上之人制其轻重之权而因时以敛散,使米价常平以便人,是虽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 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人伤则离 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 使人无伤而农益劝,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 中、下三熟,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 籴一,使人适足,价平则止。”

臣按:“天生万物,惟谷于人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无者,有之则生、无之则死,是以自古善为治者莫不重谷,三代以前世无不耕之民,人无不给之家,后世田不井授、人不皆农,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资籴以食者什七八矣。农民无远虑,一有收熟,视米谷如粪土,变谷以为钱又变钱以为服食日用之需,曾未几时,随即罄尽。不幸而有荒年,则伐桑枣,卖子女,流离失所,草芽木皮无不食者。天下之民莫不皆然,而淮北、山东为甚。臣愿朝廷举李悝平籴之法,于此二处各立一常平司,每司注户部属官三员,量地大小,借与官钱为本。每岁亲临所分属县,验其所种之谷,麦熟几分,粟熟几分” ,与夫大小豆之类,皆定分数申达户部。因种类之丰荒,随时价之多少,收籴在官。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谷,逐月验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则发粟,麦少则发麦。诸谷俱不收,然后尽发之。随处立仓,通融般运分散量时取直。凡货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专取银与钱也。其所得货物,可资国用者,其数送官,其馀听从随时变卖,以为籴本。臣言“傥有可采,乞下有司计议,先行此二处,试其可否。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处,仍乞敕谕奉行之臣,俾其体李悝立法之心,必使农与人两不伤,丰与歉两俱足。其法虽不尽合于古人,是亦足以为今日养民足食之一助也。”

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故事,岁漕关东

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 原等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中漕卒过半。”又令边 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贵时减价而粜,名 曰“常平仓。”

臣按:寿昌于宣帝时上言,欲籴三辅及弘农等四郡谷以足京师,可省关中漕卒。至明帝时,刘般已谓“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考寿昌初立法时,兼请立于边郡,臣愚亦窃以为内地行之不能无弊,惟用之边郡为宜,非独可以为丰荒敛散之法,亦因之以足“边郡之食,宽内郡之民焉。” 请于辽东、宣府、大同极边之处,各立一常平司,不必专设官,惟于户部属遣官一二员,岁往其处莅其事。每岁于收成之候,不问是何种谷,遇其收获之时,即发官钱收籴,贮之于仓。谷不必一种,惟其贱而收之。官不必定价,随其时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储之以实边城;其不可久者,随时以给廪食之人。凡诸谷一以粟为则,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则支一石者以二石与之,他皆准此。然后计边仓之所有,豫行应运边储州县,俾其依价收钱,以输于边。如此不独可以足边郡,而亦可以宽内郡矣。由是推之,则虽关中盐粮之法,亦可以是而渐有更革焉。

唐都关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岁不登,天 子常幸东都以就食。元宗时,有彭果者,献策请行和 籴于关中。自是京师粮廪溢羡,元宗不复幸东都。 德宗时,宰相陆贽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 斛。“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 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 先给价直,然后收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原。先 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于时价,或先敛而 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欣便乐输。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 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 籴”,其实害民。

臣按:和籴之法始于唐,今若效其法,遇米谷狼戾之秋,遣官赍钱于丰熟之处开场设法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国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户督限,蹙迫鞭挞,则利未必得于国而害已先及于民,又不若不籴之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于 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真宗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 粮。自兵罢后,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即止市籴。其后 连岁登稔,乃令河北、河东、陕西增籴。

臣按:马氏此言,“唐以前所谓籴者聚米以赈民,宋以后所谓籴者聚米以养兵,所以为民者今日宜行之内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以东、淮以北是也;所以为兵者今日宜行之边郡” ,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东、大同等处是也。伏惟尧舜在上不弃刍荛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闻,其于国家储蓄之计未必无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 惠仓敛散未得其宜,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 遇贱量增,市价籴,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 愿豫给,令随税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或纳时价价 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其青苗法,以钱贷民,春散秋 敛,取二分息。”

臣按:青苗之法,谓苗青在田则贷民以钱,使之出息也。贷与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于正月俵散,秋料于五月俵散,盖假《周礼》“泉府国服为息” 之说,虽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实欲专其利也。昔人谓其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条例司初请之时曰“随租纳斗斛,如以价贵,愿纳钱者听,则是” 未尝征钱。曰凡以为民公家无利其入,则是未尝取息;曰“愿给者听” ,则是未尝抑配。及其施行之际,实则不然者,建请之初,姑为此美言,以惑上听而厌众论耳。夫奄有四海之大,亿兆之众,所以富国之术,义无不可,而取举贷出息之利,则是万乘而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征钱,不抑配,有利而无害,尚且不可,况无利而有害哉?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祸至于民离散而国破败。后世英君硕辅,宜鉴宋人覆辙,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贻害哉。

以上市籴之令。臣按:昔人谓“市者商贾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货取之任土作贡而有馀,未有国家而市物者也。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赋而有馀,未有国家而籴粟者也。” 市之说昉于《周官、泉府》,籴之说昉于李悝《平籴》,然其初立。

“法也,皆所以便民。方其滞于民用也,则官买之籴之,及其适于民用也,则官卖之粜之,盖懋、迁有无曲为贫民之地,初未尝有一毫征利富国之意焉。后世则争商贾之利,利民庶之有矣,岂古人立法之初意哉?” 臣愚就二者观之,籴之事犹可为,盖以米粟民食所需,虽收于官,亦是为民,若夫市贾之事,乘时贵贱以为敛散,则是以人君而为商贾之为矣。虽曰摧抑商贾居货待价之谋,然贫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哉?况物货居之既多,则虽甚乏其价,自然不至甚贵也哉!

《权量之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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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同律度量衡。”

臣按:律者候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 ,所用与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锺,而与候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也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操执者有增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克陪备之患,其所关系盖亦不小也。是虽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为治尚不之遗,而况后世民伪日滋之时乎!乞敕所司,每正岁申明旧制,自朝廷始,先校在” 官之尺、量、斗斛权衡,使凡收受民间租税器物,不许过则。又于凡市场交易之处悬挂则样,以为民式。在内京尹及五城兵马司官、在外府州县官,每月一次校勘。宪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验,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 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臣按:圣王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钧石也,而《五子所歌》举大禹所贻之典则,止言钧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谓“法度之制始于权,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是权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钧石言之。” 嗟夫,万物之轻重取信于权衡,五权之轻重归极于钧石,是虽一器之设,而与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则》” ,同为祖宗之所敷遗,承主器而出治者,乌可荒坠先祖之绪哉?

《周礼》: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陈其货贿,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同其数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十有一岁同度量、 同数器。

臣按:“三代盛时所以制度量以定长短多寡,以取信于天下者,非但王府则有,凡诸侯之国、道路之间莫不有焉。天子时巡则自用以一侯国之制,非时巡之岁则又设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当是之时,一器之设、一物之用,莫不合于王度而无有异同,否则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统也欤。

典瑞璧羡以起度。

《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为一度。

臣按:班固《汉志》,“度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釐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则尺固当以十寸为正。矧?天地之数生于一而成于十,十者天地之足数也,以是为度以定万物之长短,岂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羡既起十以为丈引,又起八以为寻常,则非一定矣。设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则八也,又何用别为之制哉?臣愚以为璧羡虽古人之制,然宜于古而未必宜于今也。请凡今世所用之尺,壹以人身为则。谨考许慎《说文》:“寸,十分也。” 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十分为寸,“则十寸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为准,铸铜为式,以颁行天下。凡所谓八寸六寸之尺,虽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则用度者有定准,制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短长,体有肥瘠,乌可据以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絫桼,或以丝忽。地之生黍,岂皆无小大?蚕之吐丝,岂皆无粗细。何独致疑于人身哉。且身则人人有之。随在而在。拟寸以指。拟尺以手。虽不中不远矣。

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

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 圜其外,其实一鬴。”其请帮助识别此字。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 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钟之宫,概而不税。其铭曰: “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 兹器维则。”

臣按:先儒谓栗之为义有坚栗难渝之义,使四方观之以为则,万世守之以为法,以立天下之信,无敢渝焉,所以名工谓之栗氏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锡为之,外圜而内方,以象天地,后世则改用木而内外皆方,失古意矣。古昔先王所以垂典则于子孙以示四方,信后世者既有所谓大经、大法而于器物之制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岁久而易坏也,又必镕炼金锡而铸为之器,权其轻重之剂,准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坚,无馀无欠,刻为铭文,以为世则,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后世之范,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贷,以暗收人心,潜移国祚,如齐陈氏者,然后知古先哲王于巡守之时,必同度量衡于行政之初,必审权量。非故为是屑屑也。其为虑一何远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 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 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经界始,所谓经界者,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后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沟涂、封植之界限尽废,所以经界者不过步其远近、量其广狭、分其界至以计其顷亩之数焉耳,然欲计之而无所以经画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广野,若欲步算固亦无难,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险隘、溪涧阻隔,乃欲一一经画之,使无遗憾,岂非难事哉!古人丈量之法,书史不载,惟《王制》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亩里之数,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谓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传用非一日,未必无所自也。是法也,施于宽广平衍之地,固无不可,惟于地势倾侧纡曲尖邪之处,其折量纽算为难,小民不人人晓也。是以任事之人易于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首行于平江,然后推及于诸郡,当时亦以为便,惟闽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于朝,力主行之,然竟沮于言者。或曰:“宋人经界之法可行否?” 欤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县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郑昭叔,斯行矣。虽然,犹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见,得君之专,以主之于上,岂能不摇于群议,而终于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正权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为必顺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昼夜各五十刻,于是乎平等,故于此二时审察度量权衡以验其同异,或过而长、或过而短、或过于多、或过于少、或过于重、或过于轻,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适于平焉。后世事不师古,无复顺时之政,虽有度量权衡之制,一颁之后听民自为,无复审察校量之令,故有累数十年而不经意者矣。况一岁而再举乎?“民伪” 所以日滋,国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论语》:“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

臣按:饶鲁谓民间权量关系尚浅,最是,官府与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呜呼,岂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为多尔,凡官“府收民贡赋,其米麦之类则用斗斛,布帛之类则用丈尺,金银之类则用权衡,三者之中,丈尺为害较浅,惟斗斛之取盈,积少成多,权衡之按抑,以重为轻,民之受害往往积” 倍蓰以至于千万,多至破家鬻产以沦于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祸乱以作。武王继商辛坏乱之后,即以“谨权量” 为行仁政之始。言“权量” 而不言“度” ,非遗之也,而所谨尤在于斯焉。谓之“谨” 者,其必丁宁慎重,反复详审,而不敢轻忽也欤!

《前汉律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 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 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 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夫度者,别于分,忖为寸,蒦于 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内官,廷尉掌 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义,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张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 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 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 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

聚于斗,角于斛也。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考证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义:龠者跃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 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 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而《五权》谨矣。”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

臣按:以上言权,五权之义,铢者殊也,物丝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钧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 也。钧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 异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则用竹,盖引长十丈、高一分、广六分,长而难以收藏,故用竹篾为之为宜也。五量之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夫《班志》于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制造之质,或用铜、或用竹,独于权衡略焉,乃于下文总言度量衡用铜者,意者权衡亦用铜欤?后世于度量二者,用木为之,度间有用铜者,而斗斛之制,用铜鲜矣。权之为器,非若度量,虽有长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为用。惟权之一器,则兼衡与准而参用之,所以为之质者亦各不同。准必以绳,权必以铜,而衡则以木,若铜为之也。后世一惟用木耳。臣请诏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铸铜为度量权衡之式,藏在户部,颁行天下藩服郡县。凡民间有所铸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岁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许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臣按:秦事不师古,至为无道而犹知以一衡石、丈尺为先务,况其不为秦者乎?然吕祖谦作《大事记》,于始皇平六国之初书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题》则云“自商君为政,平斗甬、权衡丈尺。” 意其所书之石非钧石之石也,后世以斛为石,其始此欤?

宋太祖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诏有司按前代 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诏曰:“《书》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 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 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 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间,熟知官府出纳之弊,故其在位首以谨权量为务,史谓“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钓于架、植镮于衡,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 ,于是更铸新式,悉繇絫黍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观之,可见古昔好治之君莫不爱民。其爱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无不预为之禁革,则虽一毫之物不使过取于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约束非不备,刑罚非不严,然利之所在,人惟见利而不见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为奸。孰若每事皆立为一法,如宋人之于权衡,必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又俾操执者却立以视而不得按抑。噫使凡事事皆准此以立为之法。则官吏无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颐曰:“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 皆不可阙。”

臣按:程子谓“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皆不可阙” ,朱子谓“文章便是文饰” ,那谨权、审量之类,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纲纪,臣窃以谓权而谨之、量而审之,使其长短适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饰之意,然于操执之时或钩锤之转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际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摇撼,则是无纲纪矣。是知圣人为治无一善之徒行,无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设虽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虽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钜细精粗无不毕举,上下四方无不均平也” 欤。

以上权量之“谨”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权量” 而不及度者,盖《论语》叙武王之行政,止言“谨权量” ,朱子注《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谨权审量而不及度。意者权量之用,比度为切欤?不然,则举二以包其一也。

荆川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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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电论泉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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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而已。于后乃有商焉, 注:有于无,自物所出之处,迁之于所无之地。有贾焉, 积盈待之,自物所生之时,藏之于既竭之时。故商之为言,以商计财利为事也。贾之为言,以网罗财利为 心也。夫以利相交,人己相形,不能无私己之心。故一 物也,卖则欲多,买则欲寡,彼此竞为虚诳,争辩于是 乎起,然犹自己之物,弊端未甚也。至于有商贾,则专 以牟利为事,旦暮孳孳,凡可以利己而生息者,无所 不至;滥恶伪饰,凡可以欺人而觅利者,无所不为。于 是山野之甿,不得不资于市,而其受屈则有无所控 愬者。至于“天患民病,乘急踊价,众方以为灾祸,而彼 独以为乐幸;孤寡贫穷,假贷称责,此”方以为困苦,而 彼乃以为资息。又大利所在,则奸细于是而窃窥,大 众所萃,则奇邪于是而聚集。故可以利民者莫如市, 而可以害民者亦莫如市也。为民父母,均吾赤子,可 以无处治之法与转移之方哉?是故肆长陈其货贿, 而美恶不可以混淆;贾师奠其价值,而贵贱不得以 任意;司稽巡其犯禁,胥师察其饰行儥慝,而诈伪不 得以相欺。有胥以掌其坐作出入,则事不乱。有质人 以为之质剂,则人心信服;同度量,一淳制,而物有所 准。司虣禁虣乱,司稽执盗贼,而强暴无所容。凡此皆 治于未乱之前也。其有犯禁而事觉,梗化而成讼者, 小则胥师、贾师听之,大则市师听之。则夫民之入市 者,交易而退,何有不得其所者哉?至于市中之物,有 利于人而不厌其多者则使之阜,为害于人而不可 有者则使之无。又有罕用而不可无,宜有而不可多 者。故无则使之有,多则使之少。盖或有无其征廛,或 低昂其价直,以示夫去取轻重之意,无非欲以利吾 民而已。然此不过以民间货物为转移之方耳,犹末 见夫君民一体之意也。民有货物不适于用,市而不 售者,虽贱而亦乐输也,则以其价买之,事居积者不 得抑其价而取焉。及市中既乏,而民欲买者,虽贵而 亦乐从也,复以其价卖之,拥富资者不得高其直而 与焉。是以市中无甚贱之物而民之有货者不伤,亦 无甚贵之物而民之有用者不困也。然此犹有交易 之意也。至于民有丧祭大事,适空乏而不能卒办,听 其从官赊用,事过即还。盖民有急而无措,官有馀而 无用,赊而与之,有益于彼而无耗于此,所谓“惠而不 费”者也。然此犹欲其还也。至于民有极贫者,则遂贷 而与之,以其不可以为继,故以国服为之息。盖力者, 民之所自有而无待于外。公事者,上之所不能无而 心欲假之于民者,故贷之而使服国事。下之用物者 若食其力,上之与物者若假之直,与焉而不损,周焉 而可久,以是而保息乎贫民市法之善,莫有大于是 也。后之人,心量既非古人之心量,俗儒或以时政而 妄释《经》语纎人,或屈圣经以便己私,因有“禁贵儥敛 滞货”之云,遂为均输之说,贱则买之,贵则卖之,使富 商大贾不得牟大利,人主乃自为商贾而牟利焉。因 “国服为息”之云,遂有放钱收息之举,恶豪民之取息 病民,人主乃自为豪民以病民焉。彼瞽聋者遂因而 訾《圣经》,谓之何哉?愚尝因是而推原夫圣人制利之 心矣。盖利者人所同欲也,多亦“何用?财者,本无所用 也,竭则废事。”故圣人者,立为政教,使愚夫之自足其 用,亦不能不取之于民,以足国之用耳。岂有立为巧 法,人弃我取,以阴夺民利,又为之固财自守,坐视民 之困穷而不救,复愚弄之,使之借而出息哉?故夫商 功计利,夺彼与此,日积月累,以肥其家者,匹夫之行 也。以宇内为家,通有无,同忧乐,以均平为事,而不使 有一夫之不获,此天子之事也。故君犹天也,覆载生 成,岂有利于物?相之于天下也,乃家事也;君民一身, 岂有助君以为敛于民?且古者货恶其弃于地也,不 必尽藏于己,于后而有借。孔子曰:“有马者,借人乘之。” 借而收息。乃周衰已后事。注疏一差,荆舒因执之以 殃民,然亦未有能推圣人公天下之心以明《经》旨而 服其心者,愚是以不能无遗喙也。彼贾人之子,篡弑 之流,皆不足道,尝因是而反复熙宁之事,以谓安石 承宋室削弱之弊,欲起而振之,是矣。谓当时之务莫 急于强兵,强兵莫先于富国,亦未为失。但谓富国须 取之于民,此念一兴,其谬何啻千里,遂以市井之心, 用市井之人,行市井之事,且操君相之势,执平治天 下之说而行之,视彼御人之劫夺而犹有所畏忌者, 殆加数等矣。后之人犹以其文章制行,而不敢非之。 夫文以载道,失道而文亦何所用?行检而失其大经, 亦《陈仲子》之流耳,何足道哉!

古今治平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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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贮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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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 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 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 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夏箴》曰:“小人无兼 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 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至无日” 矣。不明开塞禁舍者,其如天下何?《周书》曰:“有十年之

积者王,有五年之积者霸,无二年之积者亡。”生十杀
考证
一者物十重,生一杀十者物顿空,十重者王,顿空者

亡。盖积贮国之上务久矣。《周官》:旅师掌聚野之锄粟、 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 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凡新甿 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仓人》掌 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若谷不足则止馀 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廪人》掌九谷之数, 以待国之匪颁,调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 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凡万民之食。食者,人 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 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遗人》掌邦之委积, 以待施用,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囏厄;门关之委 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 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凡宾客、会同、师役,掌 其道路之委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舍 人》掌平官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以岁时 县穜稑之种,以供王后之春献种。掌米粟之出入,辨 其物。岁终则会计其政。其后齐桓公问于《管子》曰:“终 身有天下而勿失,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国之广狭, 壤之肥墝,有数,终岁食馀有数。守国者守谷而已矣。 曰: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 于是县州里受公钱。《泰秋》,国谷去参之一,君下令谓 郡县属大夫里邑皆藉粟,入若干。谷重一也,以藏于 上者。国谷参分,则二分在上矣。彼诸侯之谷十,使吾 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 则吾国谷归诸侯。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 不吾泄矣。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 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是藏一分 以致诸侯之一分,利不夺于天下,此以轻重御天下 之道也,谓之《数应》。桓公问曰:“吾欲丰本而富五谷,可 乎?”对曰:“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吾民 常为天下虏矣。昔纪氏强本而节用其五谷,丰满而 已,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 节用,适足以使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益愈,而 未足以为存也。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济于大海,观风 之所起,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 利税于天下矣。”公又问曰:“寡人之国,五分而不能操 其二,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以是与天子 提衡,争秩于诸侯,为之有道乎?”对曰:“唯籍于号令为 可耳。”请以令发师,置屯籍农,十种之家不行,百锺之 家不行,千锺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 囷窌之数皆见于上矣。君案囷窌之数令之曰:“国贫 而用不足,请以价取之。”子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损焉。 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劝契之责,则积藏囷 窌之粟皆归于君矣。”是故天下有兵,则积藏之粟足 以备其粮;天下无兵,则以赐贫甿。若此,则菹菜咸卤, 斥泽山间,请帮助识别此字。请帮助识别此字。之壤,无不发草”,此之谓藉于号令。”故 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 而归我。若下深谷者,非岁凶而民饥也,辟之以号令, 引之以徐疾,故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矣。昔者武王 有钜桥之粟,因立重泉之戍,而国谷二什倍,巨桥之 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市缯帛,军 五岁毋籍衣于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 万,终身毋籍金于民,此准衡之数也。”且夫岁适美则 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繈而 道有饿民,然则岂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 往岁之粜贱,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物适 贱则半力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十倍而 不可得,民失其用。”然则岂财用固寡而本委不足也 哉?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故善者委施于 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馀。夫民有馀则轻之, 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 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锺之 藏,藏繈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锺之藏,藏繈百万, 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械器、锺饟、粮食,必取赡于 君。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 国无失利也。”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 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故人君御 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藉, 而国利归于君也。凡田野万家之众,可食之地,方五 十里,可以为足矣;万家以下,则就山泽可矣;万家以 上,则去山泽可矣。彼野悉辟而民无积者,国地小而 食地浅也;田半垦而民有馀食而粟米多者,国地大 而食地博也;国地大而野不辟者,君好货而臣好利 者也;辟地广而民不足者,上赋重流其藏者也。故曰: 粟行于三百里,则国无一年之积;粟行于四百里,则 国无二年之积;粟行于五百里,则众有饥色。其稼亡 三之一者,命曰小凶,小凶三年而大凶,大凶则众有 大遗苞矣。什一之师,十三毋事,则稼亡三之一。稼亡 三之一,而非有故盖积也,则道有捐瘠矣。十一之师, 三年不解,非有馀食也,则民有鬻子矣。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 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 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 之求焉无止,是使奸涂不可独行,遗才不可包止,随 之以法,则是下艾。民食三升,则乡有正食而盗食;二 升,则里有正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正食而盗。今操 不及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 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 履,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是君令一怒,布帛流 越而知天下。君求焉而无止,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栖 山阜,此谓不待战而内败。”越王勾践困于会稽之栖, 欲阴图吴,乃召计倪而问焉。计倪对曰:必先有积蓄, 以备妖祥,省赋敛,劝农桑,因熟积以备四方。师出无 时,未知所当,应变而动,随物徜徉,卒然有师。彼日以 弱,我者以强,得世之和,擅世之阳。王无忽忘,慎,无如 会稽之饥,不可再更。臣尝处于吴、楚越之间,以鱼三 邦之利,乃知天下之易反也。臣闻君自耕,夫人自织”, 此竭于庸力,而不断时与智也。时断则循,智断则备, 知此二者,则万物之长短逸顺,可得观矣。太阴三岁 处金则穰,三岁处水则毁,三岁处木则康,三岁处火 则旱。散有时领则决,万物不过三岁而发矣。以智论 之,以决断之,以道佐之,断长续短,一岁再倍,其次一 倍,其次而反。水则资车,旱则资“舟,物之理也。天下六 岁一穰,六岁一康,凡十二岁一饥,是民相离也,故圣 人早知天地之反,为之预备。”王曰:“善。”请问其方计。倪 对曰:“从寅至未,阳也。太阴在阳,岁德,在阴岁美,是故 圣人动而应之,制其收发,常以太阴在阴而发。阴且 尽之岁,亟卖六畜货财,以益收五谷,以应阳之至也。 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敛货财,聚棺 木,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其次五倍。故八谷 贵贱之法,必察天之三表,即决矣。”王曰:“何谓三表?”《范 子》曰:“水之势胜金,阴气蓄积大盛,水据金而死,故金 中有水,如此者,岁大败,八谷皆贵。金之势胜木,阳气 蓄积大盛,金据木而死,故木中有火,如此者,岁大美, 八谷皆贱,金木水火更相胜,此天之三表也。且欲知 八谷之贵贱,上下衰极,必察其魂魄,视其动静,观其 所舍,万不失一。”问曰:“何谓魂魄?”对曰:“神主生气之精, 魄主死气之舍,魄者主贱,魂者主贵,故当安静而不 动。魂者方盛夏而云行,故万物得以自昌,否则神气 槁而不成,故死凌生者岁大败,生凌死者,岁大美。故 观其魂魄,即知岁之善恶矣。”王曰:“阴阳之治,不同力 而功成,不同气而物生,可得知乎?”《范子》曰:“阴阳气不 同处,万物生焉。冬三月之时,草木既死,万物各异藏, 故阳气避之下藏,伏壮于内,使阴得成功于外。夏三 月盛暑之时,万物遂长,阴气避之下藏,伏壮于内,使 万物亲信阳德而自昌。故阳主生,方夏大热不至,则 万物不能成;阴主杀,方冬地不内藏,则根荄不成。一 时失度,即四序为之不行。故当寒而不寒者,谷暴贵; 当温而不温者,谷暴贱。故曰秋冬贵,阳气施于阴,阴 极而复贵。春夏贱,阴气施于阳,阳极而不复。夫阳动 于上,以成天文,阴动于下,以成地理。审察开置之要, 可以为富。凡欲先知天门开及地户闭,其术:天高五 寸,减天寸六分以成地。谨司八谷初见出于天者,是 谓天门开,阳气不得下入,转动而上,阴阳俱绝,八谷 不成,大贵必应其岁而起,此天变见符也。谨司八谷 初见入于地者,是谓地户闭,阴阳俱会,人谷皆贱,来 年大饥,此地变见端也。谨司八谷初见半’”于人者,籴 平熟无灾害。故天倡而见符,地应而见瑞。圣人上知 天,下知地,中知人,此之谓天平。地平以为天图,越王 用之,治牧江南,七年而禽吴。魏文侯时,李悝作《尽地 力之教》,以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 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 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 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馀百三十五 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馀有四十 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 祠用钱三百馀千五十;衣人卒用钱三百;五人终岁 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 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 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必谨观岁有上、中、 下熟。上熟其收自四,馀四百石;中熟自三,馀三百石; 下熟自倍,馀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 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 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 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 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馀以补 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时文侯御廪灾,文侯素 服辟正殿五日,群臣皆素服而吊,公子成父独不吊。 文侯复殿,公子成父趋而入贺,曰:“甚大善矣,夫御廪 之灾也!”文侯作色不悦,曰:“夫《御廪者,寡人所藏也。今

火灾,寡人素服辟正殿,群臣皆素服而吊,至于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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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而不吊,今以复辟矣,犹入贺何为?公子成父曰:臣

闻之,天子藏于四海之内,诸侯藏于境内,大夫藏于 其家,士庶人藏于箧椟。非其所藏者,不有天灾,必有 人患,今幸无人患,乃有天灾,不亦善乎?文侯喟然叹 曰:善!邹穆公有令,食凫燕者必以秕,毋得以粟。于是 仓无秕而求易于民,二石粟得一石秕。吏以请曰:“秕 食雁为费也。今求秕于民,二石粟而易一石秕,以秕 食雁,则费甚矣。请以粟食之。公曰:“去,非而所知也。夫 百姓喣牛而耕,曝背而耘,勤苦而不敢墯者,岂为鸟 兽也哉?粟米,人之上食也,奈何其以养鸟也?且汝知 小计而不知大会。周谚曰:‘囊满贮中,而独弗闻与?夫 君者,民之父母也。取仓之粟,移之于民,此非吾之粟 乎?鸟苟食邹之秕,不害邹之粟而已。粟之在会,与其 在民,于吾何择?邹民闻之,皆知其私积之与公家为 一体也。此之谓知富邦。卫嗣君欲重税以聚粟,民弗 安,以告。薄疑曰:“民甚愚矣。夫聚粟也,将以为民也。其 自藏之与在于上,奚择薄疑曰:“不然。其在于民,而君 弗知其不如在上也;其在于上而民弗知其不如在 民也。凡听必反诸己,审则令无不听矣。故凡五谷者, 民之所仰也,君之所以为养也。故民无仰则君无养, 民无食则不可事。故食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 用不可不节也。五谷尽收则五味尽御于主,不尽收 则不尽御。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三谷 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馈,五谷不收谓之饥。岁 馑,则仕者大夫以下皆损禄五分之一;旱则损五分 之二,凶则损五分之三;馈则损五分之四;饥则无禄, 廪食而已矣。故凶岁存乎国,人君彻鼎食五分之五, 大夫“辄县,士不入学。君朝之衣不革制;诸侯之客,四 邻之使,雍食而不盛,彻骖𬴂涂不芸,马不食粟,婢妾 不衣帛,此告不足之至也。今有负其子而汲者,坠其 子于井中,其母必从而道之。今岁凶民饥道饿,重其 子,此疚与坠,其可无察耶?故时年岁善,则民仁且良; 时年岁凶,则民吝且恶。夫民何尝之有?为者寡,食者 众,则岁无丰。故曰财不足则反之时,食不足则反之 用。故先民以时生,财固本而用节,则财足。故虽上世 之圣主,岂能使五谷常收,而旱水不至哉?然而无冻 馁之民者,何也?其力时急,而自养俭也。故〈夏书〉》曰:“汤 五年旱。此其罹凶饿甚矣。然而民不冻饿者,何也?其 生财密,其用之节也。故食“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库 无备兵,虽有义不能征无义。城郭不备全,不可以自 守;心无备虑,不可以应卒。夫桀无待汤之备,故放;纣 无待武王之备,故杀。桀纣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然而 皆灭亡于百里之君者,何也?有富而不为备也,故此 之谓国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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