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309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百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九卷目录
币帛总部汇考一
汉〈武帝元封一则 成帝绥和一则〉
后汉〈总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晋〈武帝一则 惠帝永宁一则〉
宋〈孝武帝一则〉
北魏〈太武帝始光一则 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三则 恭帝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二则〉
唐〈总一则 高祖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代宗大历一则 宪宗元和三则 文宗太和
二则 武宗会昌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圣宗统和二则 道宗咸雍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至道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四则 仁宗天圣
一则 明道一则 景祐一则 庆历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三则 元丰四则 哲
宗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二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
宗建炎一则 绍兴九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二则 嘉定一则 理宗绍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宣宗贞祐一则〉
元〈世宗中统一则 至元四则 文宗至顺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九卷
币帛总部汇考一
[编辑]汉
[编辑]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请令民均输帛五百万匹
[编辑]按《汉书武帝本纪》:“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 历城、梁父,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按《食货 志》:“元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天子北至朔方, 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馀 万匹,皆取足大农。弘羊请令民均输帛五百万匹。”
成帝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请织绮绣难成之物皆止无作输
[编辑]按《汉书哀帝本纪》:绥和二年四月“丙午,即皇帝位。六 月诏齐三服官诸官织绮绣难成害女红之物,皆止, 无作输。”
〈注〉师古曰:“谓未成者不作,已成者不输耳。”
后汉
[编辑]后汉制,“中藏府令掌中币帛。”
按:《后汉书百官志》:“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币帛诸货物。”
章帝建初二年夏四月癸巳诏齐相省冰纨方空縠吹纶絮
[编辑]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献帝建安九年魏曹操定邺令户输绢二匹绵二斤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三国魏志武帝本纪
[编辑]建安九年八月邺定。
按《册府元龟》,“魏太祖定邺都,令户输绢二匹,绵二斤, 馀皆不得擅兴,藏彊赋弱。”
晋
[编辑]武帝 年有司奏依旧调绵绢诏不许
[编辑]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惠帝永宁元年雒中锦帛四百万
[编辑]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永宁初,雒中 有锦帛四百万。”
宋
[编辑]孝武帝 年调绢钜万匹绵亦称是
[编辑]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宋孝武时, 齐库上绢,年调钜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人间买 绢一匹二三千,绵一两三四百,贫者卖妻子,甚者或 自缢死。侍中沈怀文具陈人困,由是薄有所减。”
〈注〉江左自晋至陈,其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并半之。
北魏
[编辑]太武帝始光三年罢一切逃隐户输纶绵罗縠
[编辑]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禁网疏 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 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 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 罢之,以属郡县。”
孝文帝延兴三年定河南户收绵绢数立所织绢布长广式
[编辑]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 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按《食货志》:旧制,民间所 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 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 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违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检察与同罪。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诏户增调三匹以为官司之禄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编辑]按《册府元龟》,“八年,户增帛三匹。”先是,天下户以九品 混通,户调帛三匹、絮二斤、丝一斤,又入帛一匹二丈, 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增之,以为官司之禄。 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 华、定、相、秦、雒、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 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 豳夏、光、郢,东秦,西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甯、平凉 郡、怀化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 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 黔。县,秦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 莒、诸、东莞县,雍州冯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雍宁、夷 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关、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 夏阳县,徐州济北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赣榆、襄贲 县,皆以麻布充税。
太和十年,初立邻里党三长,定民调布帛。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 长,定民户籍。”
按《册府元龟》: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准古法立邻里 党三长,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民年十五以上未 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 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 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 匹为私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
太和十一年十一月丁未。诏罢上方锦绣绫罗之工。 四民欲造。任之无禁。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创制六官司赋掌赋民绢布绵麻之政令
[编辑]按《北史魏本纪》,“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 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冢宰。”按《隋书食 货志》:“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赋掌功赋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 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丁者半之。其非 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 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 征其赋。
北齐
[编辑]文宣帝天保 年改调绢丈尺寻以崔暹言仍旧
[编辑]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保中, 调绢以七尺为丈。右仆射崔暹言之,乃依旧焉。”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
[编辑]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云云。
隋
[编辑]文帝开皇 年初定课调絁布绵麻之制
[编辑]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高祖受禅,颁新 令,遵后齐之制,课丁男一床,桑土调以绢絁,麻土调 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 仆隶各半之。”
开皇三年,减调绢一匹为一丈。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开皇十二年,辟左藏院,构屋以受匹。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皇十二年,有 司上言库藏皆满。帝曰:“‘朕既薄赋于人,又大经赐用, 何得尔也’?对曰:‘用处常出,纳处常入,略计每年赐用, 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于是乃更辟左藏之院,构屋 以受之。
唐
[编辑]唐制,“织染署令掌供织染诸币帛。”
按《唐书百官志》:“织染署令一人,掌供织纴色染锦罗 纱、縠绫、䌷絁绢布。”
高祖 年从刘义节请伐街苑树易布帛又轴舒藏内缯取羡尺
[编辑]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裴寂传》,唐初,刘义节从 平京师,为鸿胪卿。时帑财大乏。义节曰:“今京师屯兵 多,樵贵帛贱,若伐街苑树为薪,以易布帛,岁数十万 可致。”又请轴舒藏内见缯,取羡尺补杂费,得十馀万 段,调度遂给。
武德七年定每丁岁调绢绫絁布之制
[编辑]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唐制,丁随乡所 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 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按册府元龟系武德七年〉
代宗大历 年禁断织造诸非常行锦纱绫及诸绫锦花文样
[编辑]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代宗大历中 诏曰:“‘王制:命市纳贾,以观人之好恶,布帛精麤不中 度,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汉诏亦云:‘纂组文绣,害女 红也’。朕思以恭俭克己,淳朴化人,每尚素元之服,庶齐金土之价。而风俗不一,逾侈相高,浸弊于时,其来 自久。耗缣缯之本,资锦绮之奢,异彩奇文,恣其夸竞。 今”师旅未戢,黎元不康,岂使淫巧之功,更亏常制。在 外所织造大张锦、独软锦、瑞锦、透背,及竭凿六破已 上锦,独窠文纱四尺幅,及独窠吴绫、“独窠司马绫等, 并宜禁断。其常行高丽白锦杂色,及常行小文子绫 锦等,任依旧例造。其绫锦花文所织盘龙、对凤、麒麟、 狮子、天马、辟邪、孔雀、仙鹤、芝草”《字双胜》,及诸织羌 样文字等,宜亦禁断。
宪宗元和八年出内库钱收市布帛每端匹加估
[编辑]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八年四月,以 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命两常平收市布帛, 每端匹于旧估加十之一。”
元和九年,以太府奏,“建州等处所纳布帛,麤恶短狭, 罚刺史以下各有差。”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九年八月诏: “太府奏,建州、泉州、寿州所纳物,麤恶短狭,布帛有幅, 制度所存。近日劝课不精,窳滥方甚,遂使女工都弃, 国用空虚,若无所惩,何以知惧?刺史宜各罚一月课 料,录事参军、本县令各罚一季课料,本曹官罚一季 课料。”仍书下考。
元和十一年。京兆府奏请诸县折纳绫、绢、絁䌷、丝绵 等。并依时价加饶。仍立小户任纳丝绵等项之格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一年六月 京兆府奏。今年诸县夏税折纳绫、绢、絁䌷、丝绵等。并 请依本县时价。只定上中二等。每匹加饶二百文。绵 每两加饶十五文。丝每两加饶二十文。其下等物不 在纳”限。“小户本钱不足,任纳丝绵、斛㪷。须是本户,如 有本户辄合集买成匹段代纳者,所由决十五,枷项 令众。”
文宗太和三年十一月甲午诏焚丝布撩绫机杼
[编辑]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三年十一月诏:“四方纎丽,若花丝布撩 绫之类,并禁断。敕到一月日,机杼一切焚弃。”
太和四年。敕度支。减每岁西川织造绫罗锦匹数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太和四年 五月戊子。敕度支每岁于西川织造绫罗锦八千一 百六十七匹。今数内减二千五百十匹。
武宗会昌六年宣宗即位禁断诸道织造恶弱匹帛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宣宗以会昌
[编辑]六年三月即位。十一月,刑部尚书、判度支崔元式奏: “准今年七月二日敕,诸道所出次弱绫、绢、纱等,宜令 禁断。若旧织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纳。如辄更有 织造行便,买卖同罪,须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户部、 度支、盐铁三司同条流闻奏者。”省司先牒左藏库,勘 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额。伏以绫、绢、纱等,州府所 “买机杼织造,并合勘充煮练,既不堪衣著,则虚费织 功。今欲委诸道节度、观察使、刺史差清强官搜获百 姓织造滥恶匹段、狭小机杼焚毁。其恶弱匹段,仍具 收纳数闻奏。”从之,其后复犯者,亦条流有差。
后唐
[编辑]明宗天成二年程逊请禁民间机杼假伪虚费丝缕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
[编辑]十二月,中书舍人程逊上言,以“民间机杼多有假伪, 虚费丝缕,不堪为衣,请下禁止,庶归朴素。”
后汉
[编辑]隐帝乾祐三年卢振请禁诸道织造匹帛不合官定斤两尺度
[编辑]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乾祐三年, 左司员外郎卢振上言:“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 不鬻于市。比来组织之物,轻重皆有定规。近年以来, 织帛之家过为疏薄,徒劳杼柚,无益公私。臣请三京、 邺都、诸道州府,凡织造之家所织绫罗絁帛诸物,并 须斤两尺度,合官定规程,不得辄为疏薄。所在官吏, 觉察禁止,不得更然。”
后周
[编辑]世宗显德三年诏天下织造匹段须合向来制度不得轻弱假伪冒价又令诸道严切指挥来年所纳官绢斤两丈尺
[编辑]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三年 五月诏曰:“化民成俗,须务真纯;蠹物害能,莫先浮伪。 织纴杼轴之制,素有规程;裨贩贸易之徒,不许违越。 久无条理,渐致浇讹。苟所鬻之或精,则酬直之必重。 宜从朴厚,用革轻浮。应天下今后公私织造到绢帛 䌷布绫罗锦绮及诸色匹段,其幅尺斤两,并须合向 来制度,不得轻弱假伪,罔冒取价。如有以上物色等, 限一百日内,并须破货了绝。如限外敢有违犯织造 货卖者,即所在节级所申,擒捉送官。”十月,诏曰:“旧制, 织造絁䌷绢布绫罗锦绮纱縠等,幅阔二尺五分,不 得夹带粉药。宜令诸道州府严切指挥,来年所纳官
绢,每匹须及一十二两,河北诸州须及一十两,务要夹密停匀,其长依旧四十二尺。”辽
[编辑]圣宗统和 年禁布帛不中尺度
[编辑]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圣宗乾亨间。令 有司谕诸行宫。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不鬻于市。”〈按干
亨是《景宗纪元志》称乾亨间定,讹。
〉统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 度者。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疑此即上条志载乾亨间者〉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
[编辑]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宋
[编辑]太祖开宝三年令诸州丝绵䌷布等物所在约支二年之用不得烦民
[编辑]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布帛,“宋承前代 之制,调绢、䌷、布、丝绵以供军须,又就所产折科和市。 其纎丽之物,则在京有绫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 场。院主织锦绮、鹿胎透背。江宁府、润州有织罗务,梓 州有绫绮场,亳州市绉纱,大名府织绉縠,青齐、郓、濮、 淄潍沂密、登、莱、衡、永全州市平絁,东京榷货务岁入 中”平罗、小绫各万匹,以供服用,及岁时赐与,诸州折 科和市,皆无常数,唯内库所须,则有司下其数供足。 自周显德中,受公私织造,并须幅广二尺五分。民所 输绢匹重十二两,疏薄短狭、涂粉入药者禁之。河北 诸州军重十两,各长四十二尺。宋因其旧。开宝三年, 令天下诸州,凡丝、绵、䌷、绢、麻、布等物,所“在约支二年 之用,不得广科市以烦民。”
太宗太平兴国 年停湖州织绫务女工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蓬州请以租 丝配民织绫,给其工直,太祖不许。太宗太平兴国中, 停湖州织绫务,女工五十八人悉纵之。”诏“川峡市买 场织造院,自今非供军布帛,其锦绮、鹿胎、透背、六铢、 攲正、龟壳等段匹,不须买织,民间有织卖者勿禁。”
至道二年诏民间缣帛勿筭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至道二年,诏 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于市者。勿得收筭。”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李士衡请预给民间帛钱及时输绢诏优予其直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马元方为三司 判官,建言“方春乏绝时,预给库钱贷民,至夏秋令输 绢于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又言:“本 路岁给诸军帛七十万,民间罕有缗钱,常预假于豪 民,出倍称之息,至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欠,以是工 机之利愈薄。请预给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 官亦足用。”诏优予其直。自是,诸路亦如之。或蚕事不 登,许以大小麦折纳,仍免仓耗及头子钱。
大中祥符五年,分锦、帛为一库。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重修库屋。 增广其地。分为四库。锦帛一库。”
大中祥符七年。并生帛杂色二库。为生熟匹段库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内帑预市䌷绢。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九 年,内帑发,下三司预市䌷绢。时青齐间绢匹直八百 䌷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后稍行之四 方。”〈按预给帛钱始于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载于九年姑并存备考〉
仁宗天圣 年诏减罢锦绮鹿胎透背绫花纱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中,诏减两 蜀岁输锦绮、鹿胎、透背攲正之半,罢作绫花纱。”
明道二年诏减两蜀锦绮易为䌷绢以助军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冬十月“甲辰,诏以两川 岁贡绫、锦、罗、绮、纱三之二,易为䌷绢供军须。”按《食 货志》:“明道中,又减两蜀岁输锦、绮、绫、罗、透背花纱三 之二,命改织䌷绢以助军。”
景祐元年诏罢两蜀输锦绣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间织锦 刺绣为服饰。西川岁织锦上供,亦罢之。”按《食货志》: “景祐初,遂诏罢输锦背绣,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 庭以及闾巷皆禁用。其后,岁辄增益梓路红锦、鹿胎。”
庆历四年复减益梓路输红锦鹿胎及绢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其后岁辄增益 梓路红锦、鹿胎,庆历四年复减半,既而又减梓路岁 输绢三之一,红锦、鹿胎半之。”
嘉祐三年诏宽益梓利三路岁增䌷绢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咸平初,广 南西路转运使陈尧叟言,“准诏课植桑枣,岭外唯产 苎麻,许令折数,仍听织布赴官场博市,匹为钱百五 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请以布偿刍直,登、莱端布为钱 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过厚,命差减 其数。自西边用兵,军须䌷绢多出益、梓、利三路,岁增所输之数,兵罢,其费乃减。嘉祐三年,始诏宽三路所 输数。
神宗熙宁 年行和买䌷绢法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治平中,岁织十 五万五千五百馀匹。神宗即位,京师米有馀蓄,命发 运司损和籴数五十万石,市金帛上京,储之榷货务, 备三路军须。京东转运司请以钱三十万二千二百 贯给贷于民,令次年输绢,匹为钱千,随夏税初限督 之。诏运其钱于河北,听商人入中。熙宁三年,御史程 颢言:“京东转运司和买䌷绢,增数抑配,率千钱课绢 一匹。”其后和买并税绢匹,皆输钱千五百。时王广渊 为转运使,谓和买如旧,无抑配,颢言其迎合朝廷意。 王安石谓广渊在京东尽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 合。乃诏所给内帑别额䌷绢钱五十万缗,收其本储 之北京,息归之内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广渊以陈汝 羲所进羡馀钱五十万缗,随和买绢钱分配,于常税 折科,放买外,更取二十五万缗,请以颢言付有司,定 州安抚司。”又言:“转运司配䌷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 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 诏提刑司别估民不愿市,令官自买,已给而抑配者 正之。自王安石秉政,专以取息为富国之务,故当时 言利小人如王广渊辈,假“和买䌷绢”之名,配以钱而 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于青苗。然安石右广渊、颢 常言,卒不行。二月,诏移巴、蜀羡财,市布帛储于陜西, 以备边省蜀人输送及中都漕挽之费。
熙宁七年三月庚戌,罢两浙增额预置䌷绢。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七年。两浙察访 沈括言。“本路岁上供帛九十八万。民苦备尝。而发运 司复以移用财货为名。增预买䌷绢十二万。”诏罢其 所增之数。
熙宁八年,韩琦请预买䌷绢五七岁带输,王安石不 可而罢。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韩琦奏倚 阁预买䌷绢等,虽稍丰稔,犹当五七岁带输。安石以 为不然,言于神宗曰:“预买䌷绢,祖宗以来未尝倚阁, 往岁李稷有请,因从之。”近方镇监司争以宽恤为事, 不计有无,异日国用阙,当复刻剥于民尔。
元丰 年诸路预买䌷绢许假封桩等钱
[编辑]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以来,诸路 预买䌷绢,许假封桩钱或坊场钱,少者数万缗,多者 至数十万缗。其假提举司宽剩钱者,又或令以绢帛 入常平库,俟转运司以价钱易取。”
元丰三年,增预买䌷绢三十万。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京东转运 司请增预买数三十万,即本路移易,从之。”
元丰四年。遣李元辅。变运川峡四路司农物帛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遣李元辅。 变运川峡四路司农物帛。中书言。“物帛至陕西。择省 样不合者贸易。籴粮储于边。期以一年毕。”
元丰五年户部上“陕西贸易省样不合物帛之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户部上其 数。凡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匹。两三百四十六 万二千缗有奇。”
哲宗绍圣元年以两浙丝蚕薄收令四等下户输钱遇蚕丝多市之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圣元年,两浙 丝蚕薄,收和买并税䌷绢,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 䌷绢,又令转运司以所输钱市金银,遇蚕丝多兼市 纱罗䌷绢上供。”
元符元年诏罢预买法俟蚕麦收选官置场
[编辑]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符元年,雄州 榷场输布不如样,监司、通判贬秩,展磨勘年有差,令 损其直,后似此者勿受。尚书省言:“民多愿请预买钱, 宜视岁例增给,来岁市䌷绢,计纲赴京。”左司员外郎 陈瓘言:“预买之息,重于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 愿请?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提点京东刑 狱程堂亦言:“京东、河北灾,民流未复,今转运司东、西 路岁额无虑二百万匹、两,又于例外增买,请罢之。”乃 诏诸路提举司勿更给钱,俟蚕麦多,选官置场。
徽宗崇宁 年诸路预买令准赀力高下均给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中,诸路预 买,令所产州县乡民及城郭户,并准赀力高下差等 均给,川峡路取元丰数最多一年为额,旧不给者如 故。”
大观 年诏假本路诸司封桩钱及邻路封桩盐预买尚书省奏大观库物帛不足令两浙京东诸路市之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江西和预买䌷 绢岁五十万匹。旧以钱盐三七分预给。自盐钞法行, 不复给盐,令转运司尽给以钱,而卒无有。逮今五年, 循以为常,民重伤困。”大观初,诏假本路诸司封桩钱及邻路所掌封桩盐各十万缗给之。其后提举常平 张根复言,“本路和买未尝给钱,请尽给一岁蚕盐,许 转”运司移运,或民户至场自请。而江西十郡和买数 多,法一匹给盐二十斤,比钱九百,岁预于十二月前 给之。转运司得盐不足,更下发运司,会积岁所负给 偿。尚书省言:“大观库物帛不足,令两浙、京东、淮南、江 东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罗、绫、纱一千至三万匹,各 有差。”
大观二年,令京东、淮南诸路买绢帛输诸库。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又令京东、 淮南、两浙市绢帛五万及三万匹。并输大观库。又四 川各二万。输元丰库。江东西如四川之数,输崇宁库。” 而州县和买有以盐一席折钱六千。令民至期输䌷 绢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诏递加其罪。坊郭户 预买有加至四五百匹。兴仁府万延嗣户业钱十四 万二千缗,岁均千馀匹,乃令减半均之。两浙和买并 税䌷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利钱四十,例外约增 数万缗,以分给人吏。
宣和三年诏提刑司厘正绢帛价值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初,诏罢市 例钱,诸路䌷绢布帛,比价高数倍,而给直犹用旧法, 言者请稍增之,度支以元丰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 给散而已。江东和买,弊如江西,比而才给二百,转运 司又以重十三两为则,不及则准丝价补纳,以钱两 准二百有馀。宣和三年,诏提刑司厘正以闻。”
宣和四年,令成都、河北预买物帛,官户旧尝全科者 如旧。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先是,成都、河北 预买官户许减半,四年,令旧尝全科者如旧,既又以 两浙多官户,令预买通敷。”
宣和七年,诏转运司“会一路绢帛价值之数,不以正 月给钱者,以违制论。”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冬郊祀,河 北京东和买科取物帛丝绵等数,并免,以供奉物给 降,其所蠲贷几数百万。初预买䌷绢务优直以利民, 然犹未免烦民。后或令民折输钱,或物重而价轻,民 力寖困。其终也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十二月,诏 令转运司各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以 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给者,并论以《违制》,然有司鲜 能承顺焉。
钦宗靖康元年命转运司以常平钱前一季预备给民毋贷以他物
[编辑]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靖康元年,命转 运司以常平钱前一季预备,如正月之期给之,毋贷 以他物而损其数。京东州县勿以逃移户旧数科著 业人,仍先除其数,俟流民归业均敷,馀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三年两浙始收折帛钱诏和买绢减四分之一给见钱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建炎三年春,高 宗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 路上供和买夏税䌷绢,岁为匹一百一十七万七千 八百,每匹折输钱二千以助用。”诏许之。东南折帛钱 自此始。五月,诏每岁预买绵绢,令登时给其直。又诏 江浙和预买绢减四分之一,仍给见钱,违者寘之法 按《玉海》,诸道岁市䌷绢百馀万匹。建炎三年九月,蠲 四之一,以宽民。
绍兴元年赋鼎州和买折帛钱令两浙和买䌷绢半输钱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己亥朔,蠲两浙 夏税、和买䌷绢、丝绵。”按《食货志》:“元年,初赋鼎州和 买折帛钱六万缗,以赡蔡兵,以两浙夏税及和买䌷 绢一百六十馀万匹半令输钱匹二千。”
绍兴二年,诏“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诸路上 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 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䌷三十九万匹,江南、 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 絁七万匹,西川、广西布七十七万匹,成都锦绮千八 百馀匹,皆有奇。
绍兴三年三月,以两浙和买物帛下户艰于得钱,听 以七分输正色,三分折见缗。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四年,初令江浙民户悉输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初,洪州和买,八 分输正色,二分折省钱,匹三千。四年,帅臣胡世将请 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绢直踊贵,请定增为五千 匹。户部定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张致远言:“江西残 破之馀,和预买绢,请折输钱。”朝廷从之,是欲少宽民 力,匹输钱五千省,比旧直已增其半,较之两浙时直 匹“多一千五百,户部又令折六贯文足,是欲乘民之 急而倍其敛也。物不常贵,则绢有时而易办;钱额既定,则价无时而可减。”于是诏江西和买绢匹折输钱 六千省,愿输正色者听。是冬,初令江浙民户悉输折 帛钱。当是时,行都月费钱百馀万缗,重以增戍之费。 令民输䌷者全折,输绢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 钱由此愈重。
绍兴五年。闰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银帛。就充军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以四川上 供钱帛。依旧留以赡军。
绍兴九年正月,复河南减折帛钱匹一千。未几,又增 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十一年,复令四川上供罗绢输内藏。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始命四 川上供罗复输内藏。其后绫纱绢悉如之。”
〈注〉四路:“天申节大礼,绢及上供䌷绫锦绮共九万五千八百匹。”
绍兴十七年九月丙戌,减江、浙诸州折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七年,减折帛 钱,江南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南 两为三百,两浙四百。”
绍兴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桩顿江、浙四路折帛钱于 三总领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备军用。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中书 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 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馀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 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 帛钱岁为钱五百七十三万馀缗,并输行都,至是,始 外储之,以备军用。
孝宗乾道四年蠲减诸路和买折帛钱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六月“戊戌,蠲诸路逋负 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杂色钱。”“十二月甲辰,减两 浙、江东、西路明年夏税、和市之半。”按《食货志》:乾道 四年,减两浙、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之半。
淳熙八年令住催绍兴府折帛身丁钱绢诏吴琚张子颜措置和买之法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八月壬子,诏绍兴府诸 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不以名色,截日并 令住催。按《食货志》。乾道九年,秘书郎赵粹中言,“两 浙和买莫重于绍兴,而会稽为最重。缘田薄税重,诡 名隐寄,多分子户。自经界后至乾道五年,累经推排, 减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据亩均输,可绝诡 户”之弊。淳熙八年,诏两淮漕臣吴琚与帅臣张子颜 措置。子颜等言:“势家豪民分折版籍,以自托于下户, 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谓如浙东七州,和买凡二 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温州本无科额,合台、明、 衢、处、婺之数,不满一十三万,而绍兴一郡独当一十 四万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 而又赢一万有奇,此重额之弊也。又如赁牛物力,以 其有资民用,不忍科配;酒坊盐亭户,以其尝趁官课, 难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坏地漂没;僧道寺观 之产,或奉诏蠲免,而省额未除,不免阴配民户,此暗 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于是规避之心生,而 诡户之患起。旧例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 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为诡户者志于规避,往往止 就二三十贯之间立为砧基。今若自有产有丁,系真 五等,依旧不科,其有产无丁之户,将实管田产钱一 十五贯以上,并科和买,其一十五贯以下,则存而不 敷,庶几伪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于是诏绍兴 府欑宫“田园、诸寺观延祥庄并租牛、耕牛合蠲和买, 并于省额除之。坊场盐亭户见敷和买物力,及坍江 田、放生池合减租税物力,并核实取旨。”
淳熙十一年,行亩头均科之法,许吉安仍纳屑绢,禁 州军强行打退夏税绢帛,置场用低价收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臣僚言 “两浙、江东西四路和买不均之弊,送户部给舍等官 详议。郑丙、丘崇议亩头均科之说,至公至平,诏施行 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寮言,“诸处夏税和买,止有 折帛、折钱二色,惟湖州吉安一县,独多折丝。折帛、折 绫,民间困于输纳,朝廷以其既纳绢䌷,又以细丝织 绫,许以粗丝织绢,谓之屑绢。自前任颜度申请,改屑 绢为丝绢,遂使此邑重困。续后邑民皆诣阙陈诉,已 蒙朝廷仍旧许纳屑绢,而夏税产绢犹有细丝,乞令 产绢亦依旧用粗丝织造。”从之。又按《续通考》,十一 年,臣寮言:“闻诸州军受纳夏税,官吏邀阻,间有将堪 好绢帛强行打退,却置场用低价收买。其官中既已 买下退绢,多作畸零折纳高价,不恤民病,利其赢馀。 欲望严禁,今后州军置场收买退绢,许人户越诉,令 监司、御史觉察,违戾科罪。”从之。
淳熙十六年,诏下户和买,住催一年,又减其额,令知 绍兴府洪迈措置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知绍兴 府王希吕言:“均敷和买,曩者亟于集事,不暇核实,一 切以为诡户而科之。于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 于和买,贫民始不胜其困。乞将创科和买二万五十 七匹有奇尽放,则民被实惠矣。”于是诏下户和买二 万五十馀匹,住催一年,又减元额四万四千匹有奇 均敷一节,令知绍兴府洪迈从长施行。绍熙元年,迈 定其法上之,诏依所措置推行。于是绍兴贫民下户 稍宽矣。
光宗绍熙元年诏广德军应输和预买绢除蠲阁抱认外令本军措置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绍熙元年,臣 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 千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 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匹,后因守臣胡彦国于 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于是江东运副林岍奏 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馀二 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馀一分令本军措置。” 从之。
绍熙三年。东南诸路岁起䌷绢、绫罗絁匹数各有差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时东南 诸路岁起䌷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 八千。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 万,淮、福衣二万七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 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 东上供四十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 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万一千,淮福衣十三万八千, 《天申大礼》万匹;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 万九千,《天申大礼》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 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皆有奇;淮东《天申 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天申大礼》三”千七百;湖南 《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 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絁三万馀匹;浙西绫八千七百; 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 与绫罗、䌷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约䌷绢二 百五十六万馀匹,折钱一千七百馀缗,而锦不与焉。 绍熙五年,诏减折帛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诏“两浙、江 东西和买䌷绢折帛钱太重,可自来年匹减钱一贯 五百文,三年后别听旨。所减之钱,令内藏、封桩两库 拨还。”
宁宗庆元元年诏议行贯头均科之法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元元年,户部 侍郎袁说友言,“临安、馀杭二县和买科取之弊,乞将 馀杭县经界元科之额,配以绢数,不分等则,以二十 四贯定敷一匹,衮科而下足额,而止捐其馀,以惠末 产之民。如此则吏不得而制民,民无资于诡户,救弊 之良策也。”说友又奏:“贯头均科之法行,则县邑无由 多取,乡司无所走弄,而诡挟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奸 民顽吏立为异论以摇之。”诏令集议。二年,吏部尚书 叶翥等议,请如帅、漕所奏推行之。诏可。
嘉泰二年减建康句容县续增和买绵绢之数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判 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 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 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百六十两。继尝请减 于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今欲 与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 认减数。”并可。
嘉定十一年诏有司革绝擅增和买绢额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一年夏五 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 四十一贯有畸。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 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 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 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 百贯文有畸,敷和买绢九百三十馀匹。去年只管九 百四十贯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 明诏有司,痛为革绝。”从之。
理宗绍定元年诏江浙诸州折输上供物帛钱送左藏西库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定元年江浙 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 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 文,两浙、江东共四百一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二贯 有奇,并输送左藏西库。”
度宗咸淳六年减定诸路上供䌷绢丝绵绫罗之数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咸淳六年都省
[编辑]言:“南渡以来,诸路上供数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 数虽减,而州县犹以大数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咸 淳七年为始,银、钱、关、会用咸淳三年起截中数拘催䌷、绢、丝、绵、绫、罗”用咸淳二年起截中数拘催,钱、关、会 子二千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七百四十八贯,银一十 六万九千六百四十三两,䌷四万一千四百三十八 匹,绢七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匹,丝九万五千三百 三十三两,绵一百五万七千九百二十五两,绫五千 一百七十九匹,罗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户部遍牒诸 路,视今所减定额起催。
金
[编辑]宣宗贞祐三年诏服御匹帛以官纡付太府监织之勿复扰民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十一月庚辰,上谓宰臣 曰:“旧例,点检左右将军、近侍局官、护卫承应人,秩满 皆赐匹帛。虽所司为之制造,然不免赋取于民,近亦 罢之,止给宝券。至于朕所服御,亦以官纡付太府监 织之,自今勿复及民也。”
元
[编辑]世祖中统二年立局掌御用织造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十二月壬寅,立异样局 达鲁花赤,掌御用织造,秩正三品,给银印。”
至元七年闰六月戊辰禁缯段织日月龙虎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籍没币帛入内帑,分常课匹段隶左 藏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丙申,敕籍没 币帛入内帑,禁中出纳,分三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 隶左藏库。”
至元二十五年九月庚子,从桑哥请,营“五库”禁中,以 贮币帛。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五月己亥,罢永盈库,以所贮上供币 帛入太府监及万亿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二年三月癸未割外府币帛各千匹输之中宫以供需用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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