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3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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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三十八卷目录

 金部外编

 银部汇考一

  汉武帝元狩一则 孺子婴初始一则

  吴乌程侯天册一则

  晋成帝咸康一则

  北魏宣武帝延昌一则 孝明帝神龟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辽圣宗太平一则

  宋太祖开宝二则 太宗至道一则 仁宗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元丰一则 徽

  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政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金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元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三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一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

  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致和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

  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四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四则 世宗嘉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三十八卷

金部外编[编辑]

《拾遗记》:少昊以主西方,一号金天氏,亦曰金穷氏。时 有五凤,随方之色,集于帝庭,因曰凤鸟氏。金鸣于山, 银涌于地,或如龟蛇之类,乍似人鬼之形。

《关令内传》:“老子与尹喜登昆仑,上金台玉楼,七宝宫 殿,昼夜光明。”

《搜神记》:“孔子修《春秋》,制《孝经》成,斋戒向北斗星辰而 拜,告备于天,乃有赤虹见,虹化黄金,有刻文,孔子受 而跪读之。”

《茅君内传》:“取铅十斤著铁器,猛火烧之三沸,投九转 之丹一铢于中,搅之,须臾立成黄金九斤。”

陈思王《辨道论》甘陵始其语余曰:“本师姓韩,字世雅, 始常与思南流作金,前后数四,投数万斤金于海。” 《拾遗记》:“魏明帝即位二年,起灵禽之园。远方国所献 异鸟珍兽,皆畜此园也。昆明国贡嗽金鸟,人云:其地 去燃州九千里,出此鸟,形如雀而色黄,羽毛柔密,常 翱翔海上,罗者得之以为至祥。闻大魏之德被于荒 远”,故越山航海,来献大国。帝得此鸟,畜于灵禽之园, 饲以真珠,饮以龟脑。鸟常吐金屑如粟,铸之可以为 器。昔汉武帝时,有人献神雀,盖此类也。此鸟畏霜雪, 乃起小屋处之,名曰辟寒台。皆用水精为户牖,使内 外通光。宫人争以鸟吐之金用饰钗珮,谓之辟寒金。 故宫人相嘲曰:“不服辟寒金,那得帝王心。”于是媚惑 者乱争此宝金为身饰,及行卧皆怀挟以要宠幸也。 魏氏丧灭,池台鞠为煨烬,嗽金之鸟亦自翱翔。 《神仙传》:阴长生、马明生得度世之道,将长生入青城 山中,煮黄土为金以示之,立坛西面,乃以太清神丹 经授之,鸣生别去,长生乃归合之。丹成,服半剂不尽 即升天,乃大作黄金十数万斤,以布惠天下贫乏,不 问识与不识者,周行天下,与妻子相随,一门皆寿而 不老。在民间三百馀年,后于平都山东,白日升天而 去。

容成公服三黄得仙,所谓雄黄、雌黄、黄金。

《抱朴子》:合金液,用古称黄金一斤,都合用四十万而 成一剂,可令八仙人也。其次饵黄金一斤,可得地仙。 《搜神记》:魏郡张巨卖宅与陈应,应举家疾卖何文,文 独持大刀,暮入北堂梁上,一更中,有人丈馀,高冠赤 帻,呼曰:“细腰”,细腰应诺。文问细腰曰:“高冠者谁?”答曰: “金也,在西屋壁下。”文掘得金三百斤。

《拾遗记》:“日南之南有淫泉之浦,言其水浸淫从地而 出成渊,故曰淫泉。或言此水甘软,男女饮之则淫。其 水小处可滥觞褰涉,大处可方舟沿溯,随流屈直。其 水激石之声,似人之歌笑,闻者令人淫动,故俗谓之 淫泉。时有凫雁色如金,群飞戏于沙濑,罗者得之,乃 真金凫也。昔秦破骊山之坟,行野者见金凫向南而” 飞,至淫泉。后宝鼎元年,张善为日南太守,郡民有得 金凫以献。张善该博多通,考其年月,即秦始皇墓之 金凫也。

《异苑》:“晋康帝建元中,有渔父垂钓,得一金锁。引锁尽, 见金牛,急挽出。牛断,犹得锁长二尺。”

苻坚建元中,长安樵人于城内见金鼎,走白坚。坚遣 载取到,化为铜鼎,入门又变成大铎。

《宋书符瑞志》:“晋穆帝永和元年二月,舂谷民得多胜一枚长五寸,状如织胜。明年桓温平蜀。”

《异苑》:“晋义熙初,晋陵薛愿有虹饮其釜澳,须臾噏响 便竭。愿辇酒灌之,随投随涸,便吐金满釜。于是灾弊 日祛,而丰富岁臻。”

《罗浮山记》:“州南千里有牛潭,渔人见金牛自水出。义 熙中,县民张安蹑得金锁,大如指,遂数十寻,寻之不 已。俄有物从出,引之,掘不能竟,以刀断得数尺,安遂 致富。其后义兴周云甫掩出牛,掣断其锁,得二丈,遂 以财雄。”

《幽明录》:晋南顿王平,新营一宅,始移,梦见一人云:“平 舆令黄欲以一器金赂暴胜之,为暴所戳,埋金在吾 上,见镇迮甚,若君复筑室,无复出入涯。”平明旦即凿 壁下,入五尺,果得金。

《异苑》:“永康王旷,井上有洗石,时见赤气。后有二胡人 寄宿,忽求买之。旷怪所以,未及度钱,子妇孙氏睹二 黄鸟斗于石上,疾往掩取,变成黄金。胡人不知,索市 愈急。既得,撞破,内空段有二鸟处。”

《幽明录》:“淮牛渚津水深极,无可筭计。津人忽见一金 牛,形甚瑰壮,以金为锁绊也。”

巴丘县自金冈以上二十里,名黄金潭,莫测其深。上 有濑,亦名黄金濑。古有钓于此潭,获一金锁,引之遂 满一船。有金牛出,声貌莽壮。钓人被骇,牛因奋跃还 潭,锁乃将尽。钓人以刀斫得数尺潭濑以此取名。 长安有张氏者,昼独处室,有鸠自入,止于对床。张恶 之,披怀祝曰:“鸠,尔来为我祸耶?止承尘;为我福耶,入 我怀。”鸠翻飞入怀,以手探之,不知所在,而得一金带 钩焉。遂宝之。自是之后,子孙昌盛。

《述异记》:“南康雩都县沿江去县三里,名梦口穴,状如 石室,旧传常有神鸡,色如好金,出此穴中,奋翼回翔, 长鸣响彻,见人辄飞入穴,因号此石为鸡石。昔有人 耕此山侧,望见鸡出游戏,有一长人操弹弹之,鸡遥 见便飞入穴,弹丸正著穴上,丸径六尺许,下垂蔽穴, 犹有门隙,不复容人。又有人乘船从下流还县,未至” 此崖数里,一人遍身黄衣,担两笼黄纸求寄载,因载 之。黄衣人乞食,船主与之食讫,船适至崖下。船中乞 瓜,此人不与,仍唾盘上,径崖直入石中。船主初甚忿 之,见其入石,始知神异。取食器视之,见盘上唾悉是 黄金。

《酉阳杂俎》:“虞乡有山观,甚幽寂,有涤阳道士居焉。太 和中,道士尝一夕独登坛,望见庭下忽有异光自井 泉中发,俄有一物,状若兔,其色若精金,随光而出,环 绕醮坛,久之复入于井。自是每夕辄见。道士异其事, 不敢告于人。后因淘井得一金兔,甚小,奇光烂然,即 置于巾箱中。时御史李戎职于蒲津与道士友善,道” 士因以遗之。其后戎自奉先县令为忻州刺史,其《金 兔》忽亡去。后月馀而戎卒。

《云仙杂记》:“王鲸逢卖蕨姥,黄衣破结,有饥色。悯之,乃 以千钱买蕨,姥谢而去。及归,烝于乌头甑尽成金钗。” 盖姥非常人也。

《河东记》:“龚播者,峡中云安监盐贾也。其初甚穷,以贩 鬻蔬果自业,结草庐于江边居之。忽遇风雨之夕,天 地阴黑,见江南有炬火,复闻人呼船求济甚急,时已 夜深,人皆息矣。播即独棹小艇,涉风济之,至则执炬 者仆地,视之即金人也。长四尺馀。播即载之以归,于 是遂富,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馀年间,积财巨万”, 竟为三蜀大贾。

《五代史郑遨传》:遨与道士李道殷、罗隐之友善,世目 以为“三高士。”遨种田,隐之卖药以自给。道殷有钓鱼 术,钩而不饵,又能化石为金。遨尝验之,信然而不之 求也。

《稽神录》:“建安中,有人村居者,常使一小奴出城市,经 过舍南大冢,冢旁恒有一黄衣人,与之较力为戏。其 主因归迟,将责之,奴以实告,往觇之,信然。一日挟挝 而往,伏于草间,小奴至,黄衣儿复出,即起击之,应手 而仆,乃金儿也。因持而归,家遂殷富。”

《闻见近录》:鄂州黄鹤楼下有石光澈,名曰石照,其右 巨石,世传以为仙人洞也。一守关老卒,每晨兴即拜 洞下。一夕月如昼,见三道士自洞中出,吟啸久之,将 复入洞,卒即从之,道士曰:“汝何人耶?”卒具言其所以, 且乞富贵。道士曰:“此洞间石,速抱一块去。”卒持而出, 石合,无从而入。明日视石,黄金也。凿而货之,衣食顿 富,为队长所察,执之以为盗也。卒以实告官。就其家 取石,至郡而金化矣。非金非玉,非石非铅,至今藏于 军资库中。子瞻有诗记之。

《画墁录》:“王瞻在房陵卖金,皆佛臂脆,金不精,土人不 售。一日出一手断之,纳诸煎器鼓橐。久之既出,金在 掌,而手完如故,瞻匠大骇而至”,今呼瞻为“歌利王。” 《诚斋杂记》:“沈羲为仙人所迎,见老君,以金按玉盘赐 之,后授官为碧落侍郎。”

蔡州丁氏女,精于女红,每七夕祷以酒果,忽见流星 坠筵中,明日瓜上有金梭,自是巧思益进《括异志》:韦思元求炼金术。一日,有居士辛锐来谒,病 痈溃血且甚。韦方会客,居士遂溺于筵上,客怒皆起, 锐亦告去,忽不见。视其溺,乃紫金液,光彩灿然。客有 解者曰:“辛属金兑,西方属金,锐其金精乎?”

银部汇考一[编辑]

武帝元狩四年收银锡造白金[编辑]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狩四年冬,有司请收银锡,造白 金及皮币以足用。”

按《史记平准书》:武帝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 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 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 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撱之,其文龟,直三百。令 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 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孺子婴初始元年是年王莽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新莽作朱提银[编辑]

按:《汉书食货志》:“王莽即真作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 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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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程侯天册元年吴郡掘地得银[编辑]

按:《三国吴志孙皓传》:“天册元年,吴郡言掘地得银,长 一尺,广三分,刻上有年月字,于是大赦,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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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咸康元年检金部见银充上元给赐[编辑]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晋故事》。咸康元年。有司 奏。上元给赐众官银检金部见银一万五千两充给。

北魏[编辑]

宣武帝延昌三年诏骊山及白登山银矿并置银官采铸[编辑]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世宗延昌三 年春,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 秋,桓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 百馀斤,其色洁白,有逾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孝明帝神龟元年诏开恒州银山[编辑]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神龟元年闰月甲辰,开恒州银 山之禁,与民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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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开元十五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编辑]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宪宗元和 年天下银冶岁采银万二千两[编辑]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和初,天下银 冶废者四十,岁采银万二千两。”

宣宗大中 年增银冶二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宗增河湟戍[编辑]

兵衣绢五十二万馀匹。盐铁转运使裴休请复归盐 铁使,以供国用。增银冶二,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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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宗太平七年置阴山金银冶复遣使求产金银之所[编辑]

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七年五月,“西南路招讨司奏, 阴山中产金银,请置冶,从之,复遣使循辽河源,求产 金银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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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开宝三年诏桂阳监岁输银减三分之一[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坑冶,“凡金银铜 铁铅锡监冶场务二百有一。金产商、饶、歙、抚四州,南 安军。银产凤、建、桂阳三州,有三监,饶、信、虔、越、衢、处、道、 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 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饶、处、 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 梓”州,有一务。铁产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 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 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 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越、建、连、英、春、韶、 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 产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 产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商、宜二州,富顺监 有三场。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 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 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 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 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开宝五年。二月庚辰。以凤州七房银冶。为开宝监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请定州诸银矿置官不许====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道二年,有司 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炼大获 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 众庶共之’。”不许。

仁宗   年南剑州请发石碑等银矿不许[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渑水燕谈录》。仁宗朝南 剑州上言。石碑等银矿可发。上谓三司使曰:“但不害 民。则为国利。或于民有害。岂可行也。”上之恤爱元元 至矣。

英宗治平 年诸州坑冶皆置吏主之岁得银视皇祐增九万五千有奇[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率山泽之利 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 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 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 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 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皇祐中,岁得银二十一万 九千八百二十九两。”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 废冶百馀。既而山泽兴废,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 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虢、秦、凤、 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 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 四,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 十四。

神宗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银二十一万两有奇[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熙宁八年,令近 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 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元 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 两。

徽宗崇宁三年二月庚申令天下坑冶金银复尽输内藏[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二年诏坑冶方检视而私淘取者以盗论陕西坑冶改并入转运司[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观二年,诏:“金 银坑发,虽告言而方检视,私开淘取者以盗论。”坑冶 旧不隶知县、县丞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有 冶地,知县月一行点阅。言者论其职在宣导德泽,平 征赋狱讼,不宜为课利走山谷间,遂已之。八月,提举 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政和三年诏陕西措置官兼川路金银坑冶事[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三年。尚书 省言“陕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金银坑 冶兴废。虑失利源。”诏令陕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 冶所收金、银、铜、铅锡、水银、朱朱物数。令工部置籍签 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 钩考。然所凭惟帐状。至有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 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 之数。

钦宗靖康元年春正月丙子括借金银[编辑]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三年八月己亥减福建广南岁上供银三之一[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立坑冶官岁收买银转官推赏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隆兴二年坑冶[编辑]

监官岁收买银及十万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 祖额增银十万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 内之数减半推赏。

乾道二年比较金银铜冶岁入之数[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南渡坑冶废兴 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 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铸 钱司比较所入之数附之:“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 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 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 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治一百九,废者 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干 道岁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酉立金银出界罪赏[编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银。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贩易金银。著为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三年二月丁酉申严钱银过淮之禁[编辑]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以岁入亏额三宫诸费皆一分支银二分支会子[编辑]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数比淳熙末年,亏额几百五十万。今务场 所入,岁不满三十万,而岁奉三宫及册宝费约四十 万,恐愈侵银额,欲权以三分为率,一分支银,二分支 会子。”上曰:“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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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检视随路金银冶[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 得收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金银冶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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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中统元年六月庚申罢金银坑冶所役民夫[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三年。以宣德州。德兴府等处银冶。付匠户输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八月甲午。博都欢等奏。 请以宣德州德兴府等处银冶。付其匠户。岁取银及 石绿丹粉输官。从之。”

中统四年三月己亥,诸路包银以钞输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之[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罢“西蕃秃鲁干等处金银矿户” 为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一年。令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大都者。至 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

至元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大都者,至 元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

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癸卯,罢湖广行省金银冶提举 司,以其事隶各路总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申严私易金银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定金银价,立建宁南剑等处银场提 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定金银价。” 按《食货志》,“银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 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

至元二十三年,令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输 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湖广者,至 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 银三千两。”

至元二十六年,遣工即高丽地发民冶银,禁沮扰《魏 天祐银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夏四月癸酉,以高丽国 多产银,遣工即其地发旁近民冶以输官。九月乙巳, 诏福建省及诸司毋沮扰魏天祐银课。”

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凿云州银洞。设银场官掌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未。发云州民夫 凿银洞。五月戊午。尚书省遣人行视云南银洞。获银 四千四十八两。奏立银场官。秩从七品按《食货志》。 银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 从七品官掌之。

至元二十八年。罢买银提举司。又开银场。置银冶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秋七月戊申。罢江南诸 省买银提举司。十一月辛酉。置望云银冶。按《食货 志》。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

至元二十九年,罢福建银铁提举司及福建与宁国 路凿山炼银事,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酌免蒙山炼 银役夫田租。又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兴言,“福建银铁又各立提举司,亦为冗滥,请 罢去。”诏从之,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癸丑,江西行省 伯颜阿老瓦丁言:“蒙山岁课银二万五千两,初制,炼 银一两,免役夫田租五斗。今民力日困,每两拟免一 石。”帝曰:“重困吾民,民何以生。”从之。八月戊午,福建行 省参政魏天祐献计,发民一万凿山炼银,岁得万五 千两。天祐赋民钞市银输官,而私其一百七十锭,台 臣请追其赃而罢炼银事,从之。冬十月癸丑,命赵德 泽、吴荣领逃奴无主者二百四十户淘银,耕田于广 宁、沈州。十二月癸巳,中书省臣言:“宁国路民六百户, 凿山冶银,岁额二千四百两,皆市银”以输官,未尝采 之山,乞罢之。制曰:“可。”按《食货志》。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令江西银场,“自今从实办 课,不为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冬十月辛巳,江西行省臣言,银场岁办万一千两而 未尝及数,民不能堪命,自今从实办之,不为额。”

成宗元贞元年罢福建银场提举司立江浙洞冶转运司[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三月戊午,罢福建银场 提举司,其岁额银以有司领之。十一月辛巳,立江浙 金银铜冶转运使司。”

元贞六年八月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罢建康金银冶转运司[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三年立上都中都及云州朝河等处银冶提举司又以尚书省臣言增办新矿银课[编辑]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六月“己酉,立上都、中都 等处银冶提举司,秩正四品。尚书省臣言,别都鲁思, 云云州朝河等处产银,令往试之,得银六百五十两。 诏立提举司。十一月辛巳,尚书省臣言,上都中都银 冶提举司达鲁花赤别都鲁思,去岁输银四千二百 五十两,今秋复输三千五百两,且言复得新矿银当 增办,乞加授嘉议大夫。”从之。

仁宗延祐三年李允直包河南银场课银[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河南者,延 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

延祐四年,立辽阳银冶提举司,又听李珪等包河南 银洞课银。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辽阳者,延 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河南 者,延祐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 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 革可考者然也。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辽阳 金银冶归中政院。”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罢上都等处金银冶听民采炼[编辑]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春正月壬寅,罢上都、云 州、兴和、宣德、蔚州、奉圣州及鸡鸣山、房山、黄芦三汊 诸金银冶,听民采炼。”

泰定帝泰定二年除江淮刱科包银听民采炼永兴银场[编辑]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闰月壬子朔,诏除江 淮创科包银。壬申,罢永兴银场,听民采炼,以十分之 二输官。”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银冶归中书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夏四月戊午禁伪造金银器皿[编辑]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二年夏四月丙午朔全宁民王脱欢献银矿诏设银场提举司隶中政院[编辑]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正十二年五月己卯罢菰儿棚等处金银场课[编辑]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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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三十年卫校丁成献策采取河南陕州银矿不许[编辑]

按《实录》,洪武二十年正月丙子,府军前卫老校丁成 言:“河南陕州地有上绞、下绞、上黄塘、下黄塘者,旧产 银矿,前代皆尝采取,岁收其课。今锢闭已久,采之可 资国用。”上谓侍臣曰:“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贼也。朕 闻元时,江西丰城民告官采金,其初岁额犹足,取办 经久,民力消耗,一州之人卒受其害。盖物产有时而” 穷,岁额则终不可减。有司贪为己功而不以言,朝廷 纵有恤民之心而不能知。此可以为戒,岂宜效之?

成祖永乐十九年差御史监生人等闸办福建浙江银课[编辑]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处解纳岁办银课之例[编辑]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处解纳岁办 银课。每年各处会合。止解二次。各轮委官一员护送。”

英宗正统三年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仍定军民私煎银矿问罪之例[编辑]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令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 家口迁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问者,量调附近官军 剿捕。”

正统五年,定浙江、福建偷穵银坑之罪,首从各有差按《明会典》“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 员,提督银坑,若有聚众偷穵者,调军捕获首贼,枭首 示众。为从及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 南边卫充军。”

正统九年,添设浙江、福建巡矿官,又开银场办课。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 议一员,专理巡矿,禁约偷采。” 又令开福建、浙江有 矿银场,采办银课。

正统十年,添官专管银场。又定“银场官吏匠作督办 银课解京”,及掊敛侵盗治罪之例。

按《明会典》:“十年,令浙江都司添设都指挥佥事一员, 专管银场。 又令差御史等官,于福建、浙江新旧坑 场提督煎办银课,岁终差官解京。如各场额数不敷, 许于别坑有矿处煎补,或又不敷,具奏处置,不许派 民包纳。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银场官吏及诸坑首 匠作,有称课不及额,掊敛民财及侵盗官银者,皆治 罪如”律。该徒流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摆站。杂 犯死罪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代宗景泰元年罢采办各处银课[编辑]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罢采办浙江福建等处银课, 取回闸办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矿,提调各该府县护 守坑场。”

英宗天顺二年令开云南等处银矿照旧煎办[编辑]

按《明会典》:“天顺二年,仍令开云南、福建、浙江银矿,各 差内使一员、办事官一员,照旧煎办,令各镇守太监 提督。”

天顺四年,奏准“云南发罪囚充矿夫,采办银课。”又立 银场办事官,更代之期。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云南都布按三司及卫所府州 县,凡杂犯死罪并徒流罪囚,审无力者,俱发新兴等 场充矿夫,采办银课。 又令差办事官,于四川会川 卫密勒山银场,闸办银课,二年更代。”

天顺五年令云南等处采矿,煎办银课,不及额数者 不许科补。

按:《明会典》:“五年,令云南、福建、浙江闸办银课,止于本 坑采矿煎办。若矿脉微细,煎办不及额数者,具实奏 闻区处,不许科补。”

天顺七年,诏:“封闭各处坑场,停止煎办银课,取回内 外官员。”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偷掘银矿依律问罪之例[编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凡偷掘银矿,不问军民舍 馀旗校人等,依律问罪,仍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三年令内官督办浙江、福建、四川、云南银课,又 封闭四川银场。

按《明会典》:“三年,令浙江、福建二处,仍各差内官一员, 提督采办银课。四川、云南二处,令镇守内官提督采 办。 又令封闭四川密勒山银场。”

成化四年复开“密勒山银场。”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六年,定“偷掘银矿《治罪事例》。”

按:《明会典》六年,令偷掘银矿,初犯照旧例枷号发落, 仍发辽东卫分充军。其有资给衣粮器具及走报事 情者,照初犯例。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犯偷矿者互发二处充军 按《明会典》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矿者,浙江发福 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成化九年奏准“开采各处新生矿脉山场。”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 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以补附近坑场陪纳之数。 成化十七年,令各处银场矿脉微细,采办不及者,量 减银课。”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添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 佥事管理银课。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二十年,诏“各处闸办银课地方,民力不堪者,量 为减免。”

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复令封闭四川密勒山银场[编辑]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五年,以浙江、福建等处岁办银课累民,诏所司 量为豁免,又取回添设巡矿官。

按“《明会典》五年,诏浙江、福建等处,岁办银课,累民陪 纳,所司踏勘明白,量为除豁减免,仍将矿穴填塞,以 弭弊端。” 又令取回浙江、福建添设巡矿官员。 弘治十三年,定盗掘银矿等项问罪之例各有差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盗掘银矿等项矿沙,但系山 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 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 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 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 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严究治罪。

弘治十五年定云南每年该征差发银、折买金两、并 馀剩银两解纳之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云南每年该征差发银八千八 百九两五分,定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为始,每年折 买金一千两,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分,与 每年额办金六十六两六钱七分,并馀剩银两,一同 解部,转送承运库交纳。

武宗正德三年令宜阳等县各洞口俱照旧封闭[编辑]

按《明会典》:“正德三年,令宜阳县赵保山唤乡洼洞口, 永宁县秋树坡等洞口,卢氏县高觜儿等洞口,嵩县 马槽山等洞口,俱照旧封闭。”

正德六年议准“封闭云南银场。”

按:“《明会典》六年议准云南银场九处,自正德七年以 后,俱各封闭,银课免办。”

正德十年,定云南银场矿头及职官犯罪事例。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云南银场积年矿头作弊,搅乱 矿场者,照打搅仓场事例,杖罪以下,于本场枷号一 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属军卫者,发 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永远充军。职官有犯,奏请 处治。”

正德十五年、令云南银矿、新兴场、并新开处所、一体 封闭,以后不许妄开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九年严立兰州等隘口赍有矿沙及烧成银两并穵矿器具者治罪之例又立云南每年动支该征差发银买解金两定规[编辑]

按《明会典》:“嘉靖九年议准,兰州等隘口,凡有渡黄河 出境入境之人,或赍有矿沙,及烧成银两,并穵矿器 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 拒捕者,俱照腹里盗矿事例,问发边卫充军。若把隘 官兵纵放者,官问调边卫军问罪,枷号发落。受财者, 仍计赃坐罪。各守备官不行严谨堤备,听抚按官参” 究治罪。 又题准:云南年例金一千两,并耗金十两, 自嘉靖九年为始,每年于该征差发银内动支六千 六十两,收买解进。以后年分,永为定规。

嘉靖十九年封闭“四川及陕西各银矿。”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四川建昌卫“麻合村落”“娶迭迭 二厂。”并会川卫密勒山矿场。俱照旧封闭。 又令陕 西甘州等处,大黄山等矿洞。俱照旧封闭。

嘉靖四十五年、令浙江云雾山场等处、严加封闭、不 许势豪规利启衅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二年令查浙直江西各处矿山严立矿防仍刊刻图说分发遵守[编辑]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令浙直江西各处矿山通行查 出,立石刻谕严禁。仍将各关隘各经过处所,设立防 守及三省矿防图说刊刻成书,分发各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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