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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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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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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除大学士,应为某殿某阁大学士,兼某部尚书及行走,前后班次由内阁具奏请旨。

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外,以尚书协办阁务,出自特简。

乾隆十三年,谕:‘大清会典开载内阁,满汉大学士员数无定出自简在等语。本朝由内三院改设内阁大学士未有定数,自是官不必备惟其人之意,而康熙年间满汉大学士率用四人,至雍正年间以来多用至六人,更或增置一、二人协办。朕思内阁居六卿之上,满汉大学士应有定员方合体制,嗣后定为满汉各二人,其协办,满汉或一人或二人,因人酌用。又大学士官衔例兼殿阁,会典所载四殿二阁,未为画一,其中和殿名从未有用者,即不必开载著增入。体仁阁名则三殿三阁,较为整齐,再大学士员阙定例,请旨开例亦有迟。至十一月后始行请旨者,朕思大学士职司襄赞,如其宣力有年遇有告休病故,不忍遽行,俟至一月以后者乃国家眷念旧臣,加恩辅弼之意。若缘事降革,则机务重地未容久旷,自应即行开例,不必请旨,将此载入会典,永著为例,钦此。’

又谕:‘向来协办大学士之设,原因大学士有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者,阁务需人坐办,是以别简人员协同办理。初无额设之官若由协办而简任封疆则不必带虚衔,嗣后大学士兼管总督者,著带大学士衔。其协办大学士监管总督者,不必带协办大学士衔,著为例,钦此。’

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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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以下办本章分五所:曰满本房、满侍读学士二人,侍读四人,中书三十九人,贴写中书二十四人专司缮写清字,较正清文。曰满本房、满侍读学士二人,汉侍读学士二人,满侍读三人,汉军侍读二人,汉侍读学士二人,满侍读学士三人,汉军侍读二人,满中书三十一人,汉军中书八人,满贴写中书十有六人专司翻译清汉文,汉中书三人缮写本单。曰蒙古本房,蒙古侍读学士二人,侍读二人,中书十有六人,贴写中书六人专司翻译外藩章奏及缮写颁行西番属国。诏敕曰:满票签处,满侍读三人; 满汉本房兼票签处,满中书二十人,贴写中书八人;蒙古本房兼票签处,中书二人;汉中票签处,汉侍读二人,汉中书二十七人,专司缮写清汉票签记载谕旨及撰文之事。

各部院本章兼用清汉文,该衙门委官送内阁大学士票拟,发票签处书签进呈。直省本章不兼用清文,由通政使司送内阁发汉本房翻译、满本房誊写校对无讹,侍读学士、侍读等阅定,送大学士票拟,发票签处书签进呈。

乾隆四年,谕:本章出入,关系重大,防微杜渐,不可不慎。嗣后凡有应发本章,批本处未发,内阁即奏闻,内阁未发,部院即奏闻,不必转相询问。庶将来朦溷迟延之弊可以永杜矣。

乾隆十三年,谕:向来各处本章有题本、奏本之别,地方公事则用题本,一己之事则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朝。盖因其时纲纪废驰,内阁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别名色?著将向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钦此。

内庭批本处曰红本房,凡票拟进呈得旨后,红本房批清文发内阁,汉学士批汉文,每日给事中一人赴内阁亲领抄发,各部院奉行。

红本下内阁,管副本中书于副本加签,录原旨送皇史宬收贮。

红本下科,该科滕录底本,以原本送内阁交典籍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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