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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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
吏部•考功清吏司 

仪制[编辑]

朝会祭祀[编辑]

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朝贺接驾不到,及常朝之日不朝,或朝服之日不具朝服,或违制错服者,皆罚俸一月。

又题准,官员未经上朝诈称上朝者,罚俸一年。捏供同上朝之官,罚俸两月。其已注病而不在家者,察出,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坛庙祭祀,车驾出入并陞殿之日,上朝官员跟役肆行喧哗争竞将聚集、官员冲突拥挤者,其主罚俸三月。其常朝之日,官员跟役肆行喧哗争竞将聚集、官员冲突拥挤者,其主罚俸一月。其内府人并大臣、侍卫之跟役犯者,各交与该管大臣治罪。

十四年,题准外官不辞朝赴任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恭遇车驾行幸所过地方,应几里以内官员迎接者,该衙门具奏请旨。若所定里数之内一次迎接不到者,罚俸一年;二次迎接不到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官员不照部定仪注行文,彼此移文舛错者,罚俸六月。

又题准,凡坛庙等处赞礼舛错者,罚俸六月。

乾隆二年,议准各衙门应陪祀官员务各斋戒陪祀于太常寺,文到,令该堂官严行稽察,务令住宿衙署斋戒陪祀,不得借端规避。其实有疾病事故者,亦令该堂官秉公稽察,声明缘由,行文都察院。至斋集处,都察院收取职名,倘并无事故不行斋戒,或已开斋戒,职名不至斋集者,将该员照违令私罪议处,该管官不行察出,照不行详察例议处。

迎送[编辑]

诏书[编辑]

康熙二年题准,颁送诏书经过,五里以内官员别无公事,在城不行迎送诏书者,降二级留任。若不探听颁诏官经过实信,以致迎路途差错者,罚俸一年。颁诏官不遵限缴诏,迟延三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者,革职。

四十二年,覆准各省颁诏官员,于起程之日计算,往返直隶限十五日,山东限二十五日,河南、山西河道总督限三十日,漕运总督限四十五日,江南限六十日,江西、浙江、陕西、湖广限七十五日,贵州限九十日,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限一百五日,云南限一百二十日。该督抚将诏到日期报部察核。其颁诏官员如果江湖风阻、疾病耽延,取具经过地方官印结报部,倘有故意延迟韦限者,照颁诏官不遵限缴诏例,分别议处。

玩误耕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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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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