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选举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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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选举制考
作者:李大钊 1913年
1913年11月1日

  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于选举制度,故从立宪政治之进运,而选举权界赋之范围亦日益扩张以达于均普。世运之所趋,匪可以权势遏者。今岁已来,比利时同盟罢业(strike)之大风潮,蔓延及于全国,社会党、工党积累年之运筹,以图一逞,其所要乃在选举权之一人一票。而东邻三岛乘大正政变之新运,选举权扩张之声,亦复嚣嚣盈耳。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又乌容忽。顾选举权扩张之准的,因国而异。而一般议者,亦言人人殊,或则谓选举权为伴租税之义务,或则谓选举权宜以义务为权衡,甚或持“天赋人权说”而为极端之主张。英伦《评论之评论》记者司铁特曰:“岂独妇人,即幼童亦当许其参政。”日本尾崎行雄曰:“膺有选举权与否,人类与禽兽之所以别也。”二子之言,纵未免驰于泰偏,谛审世界政潮之倾向,要不得不谓之日向普通选举之域,并辔以进。神州旧制初更,新猷未建,其于选举制,究当何取,国情先例,两相鉴衡,庶或无失。则夫欧洲各国选举制,亦吾人今日所当留意者也。谨摭述如左:

  法兰西 平等普通选举权 直接选举 除现役军人及其他相当官吏外,凡满二十一岁以上之公民居住于其选举区内六个月以上,而登录姓名于选举人名簿及其补充人名簿者,均有选举权。膺有此选举权者,其比例为百人中之二十七人。被选举人资格,须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财产、教育、宗教、居住之限制。

  英吉利 限制选举制 直接选举 英国虽为限制选举制,其资格乃以占有一家或一家之一部,及立一家之家计,满二十一岁以上之男子为要件,即所谓户主选举是也。最近有选举权者,其比例为百人中之十七人,于限制选举国为范围最广者。被选举人资格,年龄限制与选举人同,此外亦无财产、教育、宗教、居处等限制。

  德意志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 举凡满二十五岁之男子,不抵触左记各项者,皆有选举权,关于居处无限制。

  一、陆海军现役中者﹔

  二、选举当时未居于有住民籍之选举区内者﹔

  三、未被登录于选举人名簿者﹔

  四、被后见者及被管财者﹔

  五、破产者及受家资分散之宣告,或未竟其回复之程序者﹔

  六、现被以公费救助者及被剥夺公权者。

  该国有选举权者,为百人中二十一人之比例,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普鲁士 等级普通选举制 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之普国独立男子,于其居处有市町村会议员之选举权者,虽现役军人亦有选举权,因为间接选举制,故其原选举人准直接国税及地方税之纳赋额,分为三种。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奥大利 等级普通选举制 凡年满二十四岁之男子于选举区内居住一年以上者,无论何人,均有选举权。因为等级选举制,故其选民分为左列三级:

  一、大地主之各团体﹔

  二、商业会议所之各团体﹔

  三、郡部之各团体。

  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

  瑞士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之男子皆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各国中之年龄限制最幼者也。

  西班牙 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居选举区内二年以上者,均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外,无何限制。

  瑞典 平等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无受法律上处分情事者,均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尚须有一定居处。

  挪威 普通选举制 间接选举 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居国内二年以上者,皆有选举权。虽妇人但纳左记之所得税者,亦同有选举权。

  都市 四百库罗臬﹔

  郡部 三百库罗臬。

  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外,尚须有一定之居处,与瑞典同。

  丁抹 普通选举制 直接选举 凡年满三十岁以上之男子居选举区内一年以上者,除现受公费救助者或受处刑宣告,且在服役中者,及无住所之奴仆外,皆有选举权。被选举人资格须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外,无何等限制。而被选举人年龄之幼于选举人,各国中斯为特甚者。

  比利时 普通选举 复数制度 直接选举

  一、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公民居该选举区内一年以上之比国男子,限于不抵触另行规定之法律,均有一票之投票权。

  二、凡年达三十五岁且现结婚,或虽失配偶而有直系卑属,且每年纳人头税五法郎以上者,及年达二十五岁,且有价值二千法郎以上之不动产或二年间有每年百法郎以上利子之公债及持与之相等之贮蓄银行通帐者!于其固有之选举权外,尚有一票之补助票。

  三、凡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公民,有公私大学卒业证书者,及修竣高等学校全科课程者,或有某种公职及地位者,于其固有之选举权外,尚有二票之补助票。

  最近有选举权者,为百人中二十人之比例。被选举人资格,仅年满二十五岁者足矣。

  欧洲各国之选举制,大略若此。新邦缔造,将以巩立亿万斯年宪政之基者,其亦知所鉴择也欤?

  1913年11月1日

  《言治》月刊第1年第6期

  署名: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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