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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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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8日
本作品收录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十二届/23、24期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将两年来我市贯彻执行《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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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武汉是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第批38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自商周以来即为重要的古城镇,近代以来更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工商业都会,地区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地位突出。又是一座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近现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曾发生于此。因此,保留在地上地下的文物古迹和著名纪念建筑十分丰富,尤其是盘龙城遗址、辛亥革命武昌首义旧址遗址、武昌农讲所旧址、汉口八七会议会址、中山舰等文物,造就了武汉独具个性的历史文化风貌,使其在全国100余处历史文化名城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情况。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01处,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13处、省级文保单位102处、市级文保单位74处、区级文保单位112处,还有124处优秀历史建筑。此外,我市黄陂大余湾村被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武昌昙华林历史文化街区、汉阳显正街历史风貌区、汉口老租界风貌区被建设部明确为历史街区,受到重点保护。

(三)博物馆、纪念馆情况。我市现有各种类型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38家,涵盖了艺术、考古与历史、民族学与人类学、自然历史与自然科学等类别,各馆收藏和展示了一大批文物精品,文物藏品有12万余件。截止2009年12月,市区专业文博单位馆藏文物达72105件,其中经鉴定的一级文物藏品139件,二级文物藏品556件,三级文物藏品16492件。

(四)文物市场情况。目前,武汉地区除省文物商店、市文物交流中心(原文物商店)两家国有文物经营单位外,还有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批准,于1997年6月开业的香港路文物监管品市场;该监管品市场开业至今,经营状况良好,不仅成为华中地区一个著名文物艺术品市场,而且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近几年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我市带有文物商品经营性质的艺术品市场还有徐东古玩城、武胜路艺术品市场等。此外,我市还有大唐、中信两家具有国家一类拍卖资质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

二、对“若干规定”的基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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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虽颁布实施仅两年时间,但从贯彻执行的实践情况看,“若干规定”的实施,健全完善了我市文化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更好地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对于推进全市文化文物事业蓬勃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完善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均重新修订颁布,无论是立法指导思想,还是具体条款内容,都有较大调整和补充。但作为上位法,它们所规定的内容,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若干规定”修订颁布后,对武汉地方文物保护的特点和工作实际更具针对性,更便于操作实施,是对上位法的切实补充,填补了工作中的真空,堵塞了漏洞,使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手段更加有力。

(二)特点突出,个性鲜明。“若干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借鉴了兄弟省市法规中有益的部分,同时更加突出武汉地方特点。如国家文物法和省实施办法中,对文物单位的级别,均只提到国家、省、市、县级,而我市设为区级,无县级,且若干区均公布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过去的工作中,对该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要求、经费保障等问题,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若干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反映了武汉的实际情况。又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利用馆藏文物举办的展览向社会免费开放,作为博物馆的一项工作已在全国普遍推行,而我市“若干规定”做出法律性规定,一方面走在了地方立法的前列,另一方面将公民平等享有文化成果的权力,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实践中,突出了武汉特色。

(三)规定具体,便于操作。上位法对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虽作了规定,但较为原则,而“若干规定”除明确到市、区政府,还特别对经济开发区、生态风景区等特殊行政区域的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明确赋予了保护管理文物的职责,从而填补了真空地带的保护管理责任。又如“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的安全距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仅强化了规划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而且为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提供了法律保障。再如“若干规定”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责任,明确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房产部门,这与我市的实际工作机制紧密结合,针对性强,堵塞了工作中的漏洞,避免推逶责任。

(四)存在缺憾,还有修订空间。文物的特殊资源价值在现今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若干规定”在如何利用文物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方面,尚未顾及。对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的规定,还不够有力。凡此,还需在探索实践后加以补充完善。

三、“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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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区政府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针对文物所具有的种类多、时空跨度大、涉及面广、损毁易保护难等特点,紧紧抓住和充分利用《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这个根本指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社会民众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行政和执法能力,全面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作用,有效整合文物资源,从而促使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政府主抓、市区联动、部门配合,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将文物工作的“五纳入”工作列入到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武汉市文物局(与市文化局合署办公),同时,在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中还组建了文物稽查大队,并配备了专职人员,进一步强化了文物行政监管职能。市规划局在修编《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积极吸纳市文化文物部门意见,专列和完善了其中的“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使文物和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为了加大抢救保护文物建筑力度,市文化局与市发改委一道,按照“若干规定”的精神,从2009年起将我市文物维修专项经费由每年100万元增加到了200万元,缓解了文物抢救工作的压力。市财政局加大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陈列等专项经费的财政投入,“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市级文物事业费由2007年的2908.5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237.53万元,增幅达45.7%,较好地改善了文物事业发展的条件。为了充分发挥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教育展示功能,2007年市政府决定市直博物馆、纪念馆向大中小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费开放,从2008年起,全市28家博物馆、纪念馆全部实现了面向社会免费开放,2008年市财政为此投入财政补贴经费达758.43万元,此举为市直文博单位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质量提供了保障。

(二)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理顺管理机制,确保文物安全万无一失。近年来,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若干规定”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市文化局不断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到了“四有”:即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档案记录。对我市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各部门实行联动模式,依法依规办事,进一步加强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在市政府设立的我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市文化局作为该中心18家联合办公部门之一,常年派员在该中心服务窗口工作,既方便服务对象办事,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市规划局在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都能够依法先由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前置审核,然后再办规划审批手续。在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方面,我市还形成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房管局负责建筑日常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市文化局负责按文物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机制,从而使得因基本建设可能损毁文物或者文物环境风貌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此外,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情况良好,做到了安全无事故。如,我市在修建长江隧道时,隧道将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鲁兹故居下6米深处穿过,有可能危及鲁兹故居安全,市文化局严格依照“若干规定”要求,责成并督促建设单位事先对鲁兹故居采取了结构加固措施,从而确保了文物安全和隧道顺利通车。

(三)全市动员,深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取得了丰硕成果。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委、文化、财政、房管、规划、民政、园林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市文化局组建了工作专班,各区也成立了相应机构。2007年底,全市正式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文物普查工作专班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下,对市域范围的13个行政区和2个开发区1个风景区,包括167个街(乡、镇场)、2119个行政村、1206个社区、17351个自然村全部进行了踏勘,普查覆盖率为100%。实地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064处,其中复查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14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650处。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和掌握了我市文物基本情况,还发现了一批新的文物遗址,较为重要的新发现有近百处,如洪山区的白浒山炮台、江夏区山坡丁家咀战国墓、黄陂区张西湾遗址、新洲区辛冲杨家湾窑址、江岸区一批近代建筑等。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种类齐全,其中最多的是近现代历史建筑,共353处。对复查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市文化局已完成现场信息采集和登记表填写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情况,表明我市已进入了文物大市的行列。

(四)重点项目加大投入,不断提升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的功能和品位。国务院将武汉城市圈确定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区后,又将武汉市定位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我市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中,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和发改委、民宗委、财政局、民政局、文化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等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大力提升武汉的中心城市功能和文化名城品位。一是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重点投入,夯实文物合理、有效利用的基础。如投资3.2亿元,修复中共“五大”会址并整治其周边环境,使中共“五大”会址、武昌农讲所旧址、毛泽东旧居组成完整的红色旅游景区。投资3亿多元,建设中山舰博物馆,形成以我国最大的可移动文物――中山舰为独一无二品牌的专题性、纪念性博物馆。投资740余万元,修复汉口新四军军部旧址并对外开放。拟投资2.7亿元实施盘龙城遗址保护和陈列展示工程,目前,已初步完成面向全国征集盘龙城博物馆建筑设计方案工作,方案正在进一步深化。为纪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辛亥革命100周年,我市还将投资4.14亿元,建设一座总建筑面积2.21万平方米的辛亥革命博物馆和100米高的辛亥革命纪念碑;投资数以千万元,全面修缮、整治我市27处辛亥革命文物旧址和纪念物,以牢记历史,缅怀先烈,激励当代,昭示未来。二是整合全市历史文化文物资源,分区打造城市文化特色。武昌区实施了《首义文化区建设规划》和《武昌古城保护与复兴规划》。规划以首义广场为核心,构建东西向生态轴线和南北向人文轴线,串联蛇山板块、首义板块和紫阳湖板块,融合山水自然特色和首义文化精髓,形成“一心、两轴、三大板块”的首义文化区空间;以蛇山生态轴,打造古城生态绿化廊道和标志性绿化景观,以首义人文轴,展现武昌首义策源发生、发展历程,打造国内一流的标志性纪念空间,连接首义历史文化区片、蛇山自然生态区片、昙华林历史风貌体验区片、农讲所红色旅游区片和解放路商贸步行区片,形成“两轴、五片”的千年古城与复兴空间,全面提升武昌城区的功能和品位。江岸区实施了建设“沿江商务区”规划,以形成完整的“老汉口、新江岸”空间体系。规划以长江二桥为界,长江二桥以上,以汉口原租界风貌区为核心,分三个保护层次,沿江大道到中山大道为保护控制区,中山大道至京汉大道为协调过渡区,京汉大道至解放大道为更新改造区,按“三轴、三带、五板块”布局,突出“老汉口”特色,延续租界商贸区历史文化内涵及商业价值,构建“城、水、景”交融的独特滨江商务区;长江二桥以下,打造“21世纪‘两型社会’引导区”,创造“绿、水、城、人”和谐共生的规划布局,构建“二轴、四区、三心”的空间结构,体现“新江岸”的特色。目前,沿江商务区建设的“青岛路片”、“吉庆街片”和“沿江大道一线”项目,已正式启动。

(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方针,抢救性维修了一大批文物建筑。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和文物固有的“老旧”属性,全市一些文物建筑客观上存在着年久失修的问题,有的还成为危房甚至濒临倒塌。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文化文物部门殚精竭虑。在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指导支持下,我市文保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这方面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市文化局的组织、主持和指导下,按照文物修缮原则和程序技术要求,我市先后完成了大智门火车站、宋庆龄旧居、景明大楼、马铨墓、长春观、归元寺、宝通寺、莲溪寺、古德寺、卓刀泉、陈友谅墓、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旧址、槐山矶驳岸、无影塔、武昌农讲所旧址、古琴台、晴川阁暨禹稷行宫、双凤亭、问津书院、京汉铁路总工会旧址、詹天佑故居、徐源泉住宅、大余湾古民居建筑群、木兰山古建筑群等一大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性维修项目,使全市文物建筑的生存状况有了很大改观。

(六)提前介入,迅速行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一是严格程序、依法执法。市文化文物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文物执法行政处罚标准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同时,注重做好现场记录和案卷文书的建档工作。2009年市文化局获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第二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良好奖”。二是加强检查,不断增强各方面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文化局常年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古墓葬群等文保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如在检查新洲区“问津书院”时,对其存在的消防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在重大节假日及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时段,市文化文物部门都与公安部门一道,督促指导各文博单位配备专人值班监控,严防死守。三是建立健全巡查机制,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近年来,文化文物执法人员与市考古所专业人员密切配合,重点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积极促成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文物行政许可手续。如2008年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分别对东湖高新区富士康公司建设项目、流芳街二妃山省体中心建设项目、武咸城际铁路山坡段涉及大型战国墓葬群建设项目等都依法下达通知,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配合考古单位完成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有效地防止了文物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处置。在执法实践中,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非常注重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媒体报道做出快速处置,两年来共收到举报和情况反映60余件,件件都得到及时处理。如,上海七天假日连锁酒店大楼在国家级文保单位詹天佑故居旁进行装修施工,将外墙刷成亮黄色,严重影响了詹天佑故居文物的景观环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晓以法理,责令其改正,使建设方及时恢复了原来的墙面色彩,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七)为经济建设服务,配合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抢救发掘了大批地下文物。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基本建设突飞猛进,抢救保护地下文物的任务十分繁重。两年来,市文化局和市考古研究所,认真执行“若干规定”,强化“保民生、保增长、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意识,遵循“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基本方针,积极配合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地下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两年来,市考古所分别在富士康工业园区、佛祖岭工业园区、省体育中心、锦万家房地产开发、九峰创新基地、武咸城际铁路江夏段、汉南张家墩房地产开发、武汉天然气高压外环线、东西湖新沟垃圾发电厂等一批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勘探面积达到330多万平方米,共清理发掘古墓葬64座,各类文化遗址6处,出土文物700余件和大量文物标本,其中有许多文物珍品。如在江夏区流芳街富士康工业园区,发掘的3座明代郡王级墓葬中,出土了133件金银器、锡器、木器、玉器等器物,随葬的木俑栩栩如生,艺术价值很高。再如,在武咸城际铁路建设工程江夏段山坡丁家咀工地,发掘的2座战国楚墓中出土了漆木、陶、铜、玉、竹器文物150余件,特别是出土的有字竹简是武汉市首次发现,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受到文物专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八)文物及博物馆、纪念馆的教育展示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在市直博物馆、纪念馆中,有5处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近现代革命文物旧址4处,即詹天佑故居、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国民政府旧址和八七会议会址。武昌农讲所旧址和八七会议会址被中宣部命名为“全国百家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被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确定为“全国百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近年来,市直博物馆、纪念馆不断强化服务措施,优化服务环境,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一是依法加强科学管理,开展藏品信息采集工作,为保护和利用文物夯实基础。二是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主旋律,积极运用文物、史料和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更新陈列内容和形式,着力办好各基本陈列、辅助陈列,同时还适时举办和引进大量临时展览和专题展览,既搞好阵地宣传,又开展巡展活动。据统计,仅2008年至2009年,市直博物馆、纪念馆举办展览30多个,免费接待观众230余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贯彻“若干规定”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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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推动有力。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松,市长阮成发先后听取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汇报,并多次做出批示和要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朱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顺妮常常亲赴文物工作第一线,靠前指挥,指导督促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为文物保护工作解决了很多难事,做了很多实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人大代表也十分关心支持我市文化文物工作,均以不同的方式对我市文化文物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及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若干规定”颁布后,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我市在涉及文物的行政许可项目时,市规划局均将市文化局的前置许可作为审批条件,从而保证新建项目不危及文物的安全,不影响文物的环境风貌。在未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优秀建筑方面,市房产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经常会同市规划和文化部门共同确定保护名单,采取保护措施。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时,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会同各区文化部门共同处理,在联动执法上已有了良性势头。

(三)宣传力度加大,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关注度明显提高。“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利用每年“国家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和“法制宣传日”等契机,在媒体参与下广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文物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关心爱护文物,保护文物,走进博物馆学习认识文物。众多媒体不仅经常加以报道,有的媒体还在互联网建立文物专题网站,吸引了大量热心网民提供信息,建言献策。近两年我市若干建设项目中发现了有价值的文物,就是市民通过媒体或直接向各级领导、文化文物部门反映而引起重视的。可以说,我市社会各界文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

(四)明确责任,加强力量。市文化局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上,更是责任在身,当仁不让,除在日常管理上加大投入和力量外,还进一步修改细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同时还指导区文化部门制定行政许可程序,利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机,多次组织培训班,培训文物工作骨干。去年底,还在文化文物稽查支队现有力量基础上,明确组建了一个文物执法大队,充实了人员,配备了器材,划分了职能,明确了责任,使文物执法职能更加突出和到位。

五、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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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旧城改造速度越来越快,大型建筑项目越来越多,建设性破坏城市传统格局和文物环境风貌的威胁不断加剧,特别是由于文物固有的老旧易损属性和不可预见性,客观上使得一些未被发现的文物在旧城改造中遭到破坏;对新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由于技术程序上的复杂,往往来不及认证,在未采取保护措施之前即遭损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继承和发扬、保护与建设的矛盾还较为突出,对旧城风貌区和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任务还很艰巨。

(二)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五纳入”工作。2008年施行的《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明确将“五纳入”内容写进了条款规定。我市坚决执行“五纳入”精神,并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各区执行情况尚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有的区制订和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时与文物保护规划衔接不够,具体在开展文物保护上有时落实不够得力。

(三)文物保护、管理与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我市现行文物管理队伍力量,是在原文物法没有授予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情况下构建的。2002年公布的新的文物法特别强调文化文物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授予文化文物部门100余项管理职责和7条31项行政处罚权力;《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对这些管理职责和处罚权力补充得更加具体。随着国家对依法行政和文物执法工作要求的越来越高,程序越来越严,加之我市文物数量越来越多,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许可、保护管理与稽查执法相分离的情况下,当前,我市文物保护、管理与执法力量明显不足,这在区级表现得尤为明显。目前,有的区甚至无专职文物干部,无法做到有效行使文物保护管理与执法职能。目前,除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四区仅有文物管理所,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代行执法工作)外,其余大多数区无专职文物干部,更无执法队伍。

对于以上问题,市政府将以学习贯彻《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为契机,加大力度,依法行政,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文保意识。要继续利用“国家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和“国家法制宣传日”等平台,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同时继续将学习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省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列入我市各级普法学习计划,利用各种媒体,营造浓郁氛围,普及文物保护知识。

(二)完善规划,建立完善有效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市城建委、文化、规划、财政、房管、宗教等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联动,严格程序,形成合力,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尽量杜绝和避免使文物遭到破坏的事件发生。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精神,在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中,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重要方面认真加以规划,不断提高我市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投入,指导督促各区加强文物保护硬件建设。一是市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事业的投入,重点加大一般性文物维修、文物征集经费的投入,同时指导督促各区加大文物事业投入。二是指导和督促各区政府及文体局加强文物队伍建设。各区文体局配备专职文物工作人员,可将现有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改建成文化文物稽查大队,以进一步明确文物工作职能,强化文物工作职责,以有效履行国家和省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六、对“若干规定”修改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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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补充规定,协调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一是涉及地下文物的保护,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硬性规定全市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前置条件。二是建设工程中发现具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申报并听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未做出认证结论之前不得拆除;做出认证结论后,需要保护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并将方案和措施纳入总体建设方案和资金投资预算计划。

(二)进一步细化“五纳入”的保障措施。全面落实“五纳入”是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市区政府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议市人大在适当时候进一步修改完善《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强的“五纳入”保障性条款,使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工作,以便把“五纳入”落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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