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城区、城市干道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区域规划控制报告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城区、城市干道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区域规划控制报告的通知 武政办〔1995〕158号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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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城区、城市干道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区域规划控制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建设国际性城市的紧迫感,增强规划和环境意识,积极配合并支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和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规划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要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
自国务院1982年6月5日批准《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扩大开放以来,我市旧城改造坚持集中、成片开发原则,注意控制建筑密度,适当疏散旧城人口,城市建设正按照规划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旧城改造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规划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必须从现在起,对旧城区、城市干道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区域建设项目的建筑性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方面进行控制,以促进我市城市建筑的健康发展,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汉口沿江、沿河大道与旧京广铁路之间,上至硚口路、下至黄浦路的区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限制工厂、仓库等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和住宅的新建、扩建。旧城改造时,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工厂、非生活物资仓库等生产性建筑应一律易地安排。被拆迁住宅原则上也应易地还建,并从严控制建设商住楼。
(二)新建建筑性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信息、旅游服务、酒店、文化设施等公用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三)建筑密度应控制在25-35%,商业建筑最高不得超过60%;多层建筑的容积率不超过3,高层建筑的容积率为5-7,最多不得超过8。
二、对城市主干道两侧和城市广场周边采取以下措施:
(一)原则上不新建住宅(含高级公寓),原有住宅要将阳台统一封闭,并限期拆除其周围的违章搭盖建筑。对50-60年代兴建的多层住宅要有计划地逐步改造。
(二)所有建筑要加强外观装修,装修的式样、色彩要美观协调,商业性建筑还要加强灯光装饰建设。
三、对历史优秀建筑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3〕96号)中的102项历史优秀建筑系重点保护对象,非因特别需要并经我局批准,不得改建或扩建,不得穿墙打洞,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外装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在汉口沿江大道与旧京广铁路之间,上至江汉路(含江汉路南侧沿街建筑)、下到麻阳街的历史优秀建筑整体保护区域及其它区域的历史优秀建筑用地范围四周50米以内,未经我局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变或新建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其建筑式样、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历史优秀建筑相协调。
四、在旧城区和城市干道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地和空地,并按绿化指标配建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其他市政配套设施,所配建的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对改作他用的,要从重处罚,并限期恢复其停车功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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