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条例
立法于民国38年5月24日(现行条文)
1949年5月24日
1949年6月23日
公布于民国38年6月23日

中华民国 38 年 5 月 24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38 年 6 月 23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第一条 (定名原由)

  政府为整理旧发外币债券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

第二条 (公债总额及各种债票定额)

  本公债总额定为美金一亿三千六百万元。
  甲种债票定额为美金三千七百二十万元。
  乙种债票定额为美金八千三百万元。
  丙种债票定额为美金一千五百八十万元。

第三条 (发行日期)

  本公债定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一日按照票面十足发行。

第四条 (还本付息美金给付)

  本公债还本付息一律付给美金。

第五条 (债票种类)

  本公债债票,定为美金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六种。

第六条 (旧发外币债券之换发种类)

  本公债掉换旧发外币债券,各依其原定清偿年限先后,分别酌定换发种类如左:
  一、甲种债票掉换民国三十六年第一、二期短期库券。
  二、乙种债票掉换民国二十七年全公债英、美金债票及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
  三、丙种债票掉换民国二十九年建设金公债第一期英、美金债票。

第七条 (截算抵押)

  本公债专为掉换前条所列旧发外币债券,实际销售,截至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偿还之部份,其在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后最近两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国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应付利息金额加入本金一并换发本公债,至抵押部份,由财政部另行处理。

第八条 (债票掉换)

  旧发美金公债依照票面掉换本公债,其英金债票依照中央银行挂牌金镑对美金汇兑率掉换本公债,即英金债票一镑掉换本公债票面三元。

第九条 (利率)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三厘,甲种债票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开始付息,乙种债票民国三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开始付息,丙种债票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开始付息,以后即各届六个月付息一次。

第十条 (偿还期限)

  本公债各种债票,各自第五期付息期开始还本,以后各届六个月还本一次,甲种债票分十年还清,乙种债票分十五年还清,丙种债票分二十五年还清,每年还本数额,各依还本付息表之规定,以抽签法行之。

第十一条 (国债基金监理委员会专款存储备付)

  本公债;还本付息,由财政部依照三种债票还本付息表所载每次应还本息数额,在国库所存外汇项下按期预先如数拨交国债基金监理委员会专款存储备付。
  国债基金监理委员会就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基金监理委员会改组,并兼办监理民国三十六年美金公债基金事务,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二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中央银行及其委托之银行为经理机关。

第十三条 (公债掉换手续)

  本公债掉换手续,于债票印就后限期全部办理完竣,其掉换起讫日期由财政部公告之,在规定掉换期内,持票人应将所持旧发外币债券持向当地经理银行申请掉换,逾期未请掉换者,其所持之旧发外币债券一律作废。
  本公债在国外掉换手续,均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债票不记名不挂失)

  本公债债票定为不记名式,不得挂失。

第十五条 (保证准备金)

  本公债债票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代替品,并得为金融业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六条 (伪造或毁损信用行为者之惩治)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或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一:中华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甲种债票还本付息表
附表二:中华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乙种债票还本付息表
附表三:中华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丙种债票还本付息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