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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四年汉口市建设公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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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四年汉口市建设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4年4月5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4月5日
1935年4月17日
公布于民国24年4月17日

中华民国 24 年 4 月 5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24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汉口市政府为建筑市立校舍及办理各项重要工程,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四年汉口市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一百五十万元。

第三条

  本公债之用途,分配如左:
  一、建筑汉口市市立校舍四十万元。
  二、建筑道路及各项重要工程一百一十万元。

第四条

  本公债票面分为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种,概为不记名式。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周年六厘。

第六条

  本公债按照票面实收国币,不折不扣。

第七条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一日发行。

第八条

  本公债还本付息基金,以汉口市税收入为担保,由市政府依还本付息表所定,按月拨交湖北省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兼代保管,专储备付。

第九条

  本公债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还本付息之期。

第十条

  本公债自发行日起,至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只付利息。自民国二十六年六月底用抽签法开始还本,每年还本两次,每次抽还总额十分之一,至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数偿清。
  前项抽签,于还本期前二十日在汉口举行,由财政部、审计部、湖北省政府及财政厅、教育厅、武阳汉三商会、汉口银钱业两公会各派代表,莅场监视。

第十一条

  本公债指定中央银行汉口分行暨湖北省银行,为经理支付本息机关。

第十二条

  本公债得自由抵押买卖,并得作为汉口市公务上缴纳保证金之担保品。中签债票,到期息票并得抵纳本市一切租税。

第十三条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坏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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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国二十四年汉口市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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