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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紧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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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紧急命令(九二一震灾)
总统李登辉
1999年9月25日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 (88) 华总一义字第 8800228440 号令制定公布;本命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紧急命令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经立法院院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追认

查台湾地区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前所未有强烈地震,其中台中县、南投县全县受创甚深,台北市、台北县、苗栗县、台中市、彰化县、云林县及其他县市亦有重大之灾区及灾户,民众生命、身体及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影响民生至钜,灾害救助、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刻不容缓。爰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发布紧急命令如下:

一、中央政府为筹措灾区重建之财源,应缩减暂可缓支之经费,对各级政府预算得为必要之变更,调节收支移缓救急,并在新台币八百亿元限额内发行公债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灾、重建计画统筹支用,并得由中央各机关迳行执行,必要时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项。
前项措施不受预算法公共债务法之限制,但仍应于事后补办预算。

二、中央银行得提拨专款,供银行办理灾民重建家园所需长期低利、无息紧急融资,其融资作业由中央银行予以规定,并管理之。

三、各级政府机关为灾后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财产,其借用期间由借用机关与管理机关议定,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四十条及地方财产管理规则关于借用期间之限制。
各级政府机关管理之公有公用财产,适于供灾后安置需要者,应即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并依前项规定办理。

四、政府为安置受灾户,兴建临时住宅并进行灾区重建,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计画法区域计画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筑法土地法国有财产法等有关规定之限制。

五、中央政府为执行灾区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抢修及重建工作,凡经过都市计画区、山坡地、森林、河川及国家公园等范围,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各该相关法令及环保法令有关规定之限制。

六、灾民因本次灾害申请补发证照书件或办理继承登记,得免缴纳各项规费,并由主管机关简化作业规定。

七、中央政府为迅速执行救灾、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征用水权,并得向民间征用空地、空屋、救灾器具及车、船、航空器,不受相关法令之限制。
卫生医疗体系人员为救灾所需而进用者,不受公务人员任用法之限制。

八、中央政府为维护灾区秩序及迅速办理救灾、安置、重建工作,得调派国军执行。

九、政府为救灾、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执行,得指定灾区之特定区域实施管制,必要时并得强制撤离居民。

一〇、受灾户之役男,得依规定征服国民兵役

一一、因本次灾害而有妨害救灾、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诈欺、侵占、窃盗、恐吓、抢夺、强盗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取得赈灾款项、物品或灾民之财物者,按刑法或特别刑法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一二、本命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此令。

总 统 李登辉
行政院院长 萧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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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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