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纪念日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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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5年12月22日《政府公报》第348号 |
民国纪念日修正案
[编辑]- 一、武昌起义之日,即阳历十月十日,为国庆日,应举行之事项如左:
- 一、放假休息。
- 二、悬旗结彩。
- 三、大阅。
- 四、追祭。
- 五、赏功。
- 六、停刑。
- 七、恤贫。
- 八、宴会。
- 二、南京政府成立之日,即阳历一月一日。北京宣布共和南北统一之日,即阳历二月十二日。国会开幕之日,即阳历四月八日。云南倡义拥护共和之日,即阳历十二月二十五日,为纪念日,均放假休息,悬旗结彩。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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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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