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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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3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关于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县级),以原思茅县的行政区域为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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