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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阿尔山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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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阿尔山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尔山市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6〕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阿尔山市(县级),以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镇的行政区域为阿尔山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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