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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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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的批复
民函〔2015〕3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11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5年/11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5年11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马尔康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川府〔2015〕4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以原马尔康县的行政区域为马尔康市的行政区域。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驻马尔康镇达萨街299号。马尔康市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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