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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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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关于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以原崇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崇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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