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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永川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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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永川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3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川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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